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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浙江省省級豬肉儲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浙財企字〔2005〕86號)

   2013-08-06 437
核心提示:  各市、縣(市、區)經貿委(貿易局)、財政局(寧波不發),省食品有限公司:  為確保我省豬肉市場有效供應,進一步完善省

  各市、縣(市、區)經貿委(貿易局)、財政局(寧波不發),省食品有限公司:

  為確保我省豬肉市場有效供應,進一步完善省級豬肉儲備管理,我們制定了《浙江省省級豬肉儲備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浙江省省級豬肉儲備管理暫行辦法

  二○○五年九月十六日

  附件:

  浙江省省級豬肉儲備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確保我省豬肉市場有效供應,進一步完善省級豬肉儲備管理,提高應對公共突發事件能力,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浙江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通知》(浙政發〔2005〕12號)、《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應急機制建設 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處置突發公共事件能力的意見》(浙政發〔2005〕14號)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特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省級豬肉儲備包括省級基地商品豬儲備,省級生豬活體儲備和省級凍豬肉儲備。

  第三條 省級豬肉儲備管理分行政管理和資金管理。

  第四條 省級豬肉儲備行政管理分為省級商品豬基地管理,省級生豬活體儲備管理和省級凍豬肉儲備管理。

  第五條 省級豬肉儲備資金管理指為完成省政府確定的省級豬肉儲備任務的財政補貼資金管理。

  第六條 省經貿委負責省級豬肉儲備行政管理。包括審定省級豬肉儲備區域布局及儲存庫、活畜儲備基地場(統稱“承儲單位”)和省級商品豬基地的資質,對儲備肉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實施監督檢查,協調省級儲備肉管理中的有關問題;會同省財政廳下達省級豬肉儲備入儲、加工、輪換、動用等計劃,并監督計劃執行。

  第七條 省財政廳負責省級豬肉儲備資金管理。包括編制省級豬肉儲備資金預算,審定資金使用范圍和補貼標準,審核資金使用計劃,按規定撥付儲備補貼,組織儲備費用清算。

  第八條 省經貿委、省財政廳委托具有儲備管理經驗和能力的企業作為省級豬肉儲備的代儲單位。

  代儲單位負責省級豬肉儲備的實物管理。包括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組織實施豬肉儲備入儲、加工、輪換及動用工作;負責與承儲單位簽訂儲備合同,協助承儲單位做好活豬的飼養和管理,保證儲備活豬的生產安全;對省級商品豬基地和生豬活體儲備場進行掛牌、檢查、考核,負責儲備入庫、出庫的數量規格、質量等驗收;對儲備肉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負責;及時上報省級豬肉儲備業務、財務報表和報告;負責提出全省豬肉供應情況分析報告和儲備肉計劃安排建議;根據儲備活豬調銷實績和費用撥付清單,撥付儲備費用,并做好儲備費用管理和核算工作。

  第九條 承儲單位負責省級豬肉儲備的在庫(欄)管理。承儲單位對儲備行為負全部責任,包括接受有關部門和單位監督;嚴格執行儲備肉計劃等有關管理規定;及時報送儲備信息業務、財務報表和報告;在規定的保管期限內確保儲備肉數量真實、質量合格、儲存安全,及時辦理儲備肉財政補貼等有關事項。

  第十條 有關市、縣經貿主管部門應支持和配合省級商品豬基地和豬肉儲備管理工作,按有關要求擇優推薦承儲單位,督促有關單位及時落實計劃,發現問題及時報告。

  第二章 省級商品豬基地管理

  第十一條 省級商品豬基地是指根據宏觀調控需要,在城市郊區和生豬主產區中由符合條件的規模場承擔商品豬飼養任務,通過一定扶持政策,以簽訂定購合同的形式確定的優質生豬養殖場。

  第十二條 省級商品豬基地按照“扶持生產,掌握貨源,保障應急,適應消費”的原則,由省經貿委會同省財政廳在省內主要銷區城市和主產區符合條件的規模場內選擇確定。

  第十三條 省級商品豬基地場應符合《浙江省省級商品豬基地場、生豬活體儲備場資質條件》(另行公布)。

  第十四條 省級基地商品豬由代儲單位按省定計劃與承儲單位簽訂合同,簽約雙方要嚴格按合同執行,組織好生產、收購和調銷,保質保量完成任務。合同條款由代儲單位擬定后報省經貿委審核確認。

  第十五條 省級基地商品豬的收購、調撥價格按照隨行就市、按質論價原則,由產銷雙方協商確定;當省政府實行緊急調度時,調撥價格按省會城市平均飼養成本加合理利潤確定。承儲單位要根據產銷合同,適時補欄,按時供貨,保持合理存欄結構和品種結構,努力提高養豬效益。

  第十六條 凡省級基地商品豬上市必須到定點屠宰廠(場)實施屠宰,憑定點屠宰廠(場)證明和當地經貿、財政部門證明辦理有關結算手續。

  第十七條 省級商品豬基地應按要求填報生豬存欄、銷售(分對象)月報表,于月度終了后7日內報代儲單位,抄送當地經貿、財政部門。代儲單位負責匯總月報,于月度終了后10日內報送省經貿委、省財政廳。

  第十八條 省級基地商品豬按規定飼養并調銷后,由省財政給予定額補貼。各承儲單位根據計劃、合同,按季將收購、調銷或出欄實績,經當地經貿、財政部門初審蓋章確認后,于季度終了后10日內報代儲單位;代儲單位匯總后(附各地上報原件的復印件),于季度終了后15日內報送省經貿委、省財政廳。省財政補貼資金通過代儲單位與承儲單位結算。

  第十九條 代儲單位要認真做好對承儲單位的日常管理,要從改良品種、防疫滅病、及時提供產銷信息等方面為養豬場提供服務,引導和幫助養豬場開展自繁自養,努力降低生產成本,提高養豬的科學管理水平和效益,促進商品豬基地的鞏固和發展。

  第三章 省級生豬活體儲備管理

  第二十條 省級生豬活體儲備是指依據省政府儲備計劃確定的在養活豬,對其進行定點飼養、收購、調撥,確保政府調控、應急需要組織上市的一種豬肉儲備方式。

  第二十一條 省經貿委會同省財政廳根據儲備計劃,按照優質優先、布局合理、公開透明、客觀公正的原則或委托政府采購招標確定代(承)儲單位。省級生豬活體儲備要與國家儲備相分離,以確保儲備活豬的數量和儲備功能的發揮。

  第二十二條 省級生豬活體承儲單位應符合《浙江省省級商品豬基地場、生豬活體儲備場資質條件》(另行公布)。

  第二十三條 省級生豬活體儲備承儲單位須履行以下職責:

  (一)承儲單位在合同期內必須保持存欄數量,并全面履行合同。

 ?。ǘ┚娘曫B和管理儲備活豬,認真作好防疫滅病工作,保證儲備活豬的健康安全。

 ?。ㄈ﹥淦趦?,飼養和管理儲備活豬所發生的費用以及儲備期內發生儲備活豬死亡、自然災害等損失均由承儲單位承擔。

 ?。ㄋ模┞鋵嵢藛T,建立儲備活豬臺賬,及時填報有關報表。

  第二十四條 省級生豬活體儲備的實物管理由代儲單位負責。對確定為省級生豬活體儲備承儲單位實行掛牌制度,經驗收入場的在養活豬(庫)必須掛牌,標明品種、數量、入欄和出欄時間、飼養員等。

  第二十五條   省級生豬活體儲備在養活豬實行合同管理。由代儲單位按計劃與承儲單位簽訂省級生豬活體儲備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等事項。合同條款由代儲單位擬定后報省經貿委審核確認。

  第二十六條 省級生豬活體儲備實行定期輪換,原則上每年儲備4輪,每輪儲存3個月左右。

  第二十七條 省級生豬活體儲備在養活豬上市銷售,由省經貿委、省財政廳根據省內市場供應情況,委托代儲單位向承儲單位下達調銷通知,上市價格由購銷雙方根據市場行情協商確定;當省政府實行緊急調度時,調撥價格按省會城市平均飼養成本加合理利潤確定。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動用儲備。

  第二十八條 省級生豬活體儲備承儲單位在儲備期內要按月編制省級生豬活體儲備月報表,于月度終止后7日內報送給代儲單位;代儲單位負責匯總月報,于月度終了后10日內報送省經貿委、省財政廳。

  第二十九條 省級生豬活體儲備費用由省財政給予定額補貼,通過代儲單位與承儲單位結算。

  第四章 省級凍豬肉儲備管理

  第三十條 省級凍豬肉儲備指依據省政府儲備計劃確定的在庫凍豬肉,用于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需要的一種豬肉儲備方式。

  第三十一條 省級凍豬肉儲備品種包括帶皮、去皮去膘凍片豬肉、預冷豬肉及其分割產品。

  第三十二條 省級凍豬肉實物儲備由代儲單位承擔。

  第三十三條 入庫的省級儲備凍豬肉,必須是國家定點廠生產符合國家有關標準,活畜屠宰加工到進入預冷間或凍結間時間不超過45分鐘,生產日期在30天以內,產品質量符合國家有關衛生質量安全標準。

  第三十四條 儲存冷庫應具備下列條件:冷庫儲存能力3000噸以上,有較強的中轉、裝卸、調運能力;庫溫穩定,空氣溫度保持在-18℃以下,晝夜溫度波動幅度不超過1℃,肉品進出庫的庫溫波動幅度不超過4℃,凍結間庫溫應達到-23℃以下;冷庫具有縣以上有關部門的衛生許可證、動植物防疫合格證。

  第三十五條 代儲單位要確保凍豬肉品質,嚴把進庫關,建立專庫專人管理,健全管理制度。對儲備用凍豬肉的入庫、輪換及保管中產生的因把關不嚴或由于不適時輪換而造成的損失,由代儲單位自行負責。

  第三十六條 省級儲備凍豬肉的采購入庫,由代儲單位依據省級儲備計劃,按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組織貨源,存放在本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的冷庫內。

  第三十七條 省級儲備凍豬肉的輪(出)庫管理。儲備凍豬肉入庫2個月后開始輪換,原則上每月輪換的數量不超過庫存總量的30%,輪換期間最低庫存數量不得低于儲備計劃的70%。儲備肉輪出后,儲備單位應當及時、保質、同品種、等量輪入。儲備單位按上述要求在計劃期內自行組織輪換。特殊情況下,省政府可以緊急指令出庫。

  第三十八條 儲備凍豬肉輪空期不超過10日,特殊情況不能按時輪入的,須報省經貿委批準同意,否則按擅自動用儲備肉處理。

  第三十九條 省級儲備凍豬肉輪(出)庫形成的差價收益或支出除省政府緊急指令出庫外,由代儲單位自負盈虧;省政府緊急指令出庫形成的凈收益上繳省財政,凈損失經核準由省財政補助。

  第四十條 儲備凍豬肉的入庫成本按儲備單位購入價格、合理的運雜費和裝卸費等計算,經省財政廳、省經貿委審核確定。出庫銷售價格由代儲單位隨行就市自主確定。

  第四十一條 省級儲備凍豬肉由儲備單位按品種規格、存放冷庫等建立“儲備凍豬肉”的數量金額保管臺賬制度;在會計核算上將省級儲備凍豬肉納入儲備單位的“存貨--儲備凍豬肉”科目核算;儲備單位按月編制省級儲備凍豬肉報表,于月度終止后7日內報送給省經貿委、省財政廳。

  第四十二條 省級凍豬肉儲備費用由省財政按本辦法有關規定給予補貼。

  第五章 省級豬肉儲備資金管理

  第四十三條 省級豬肉儲備資金由省財政廳管理。省級豬肉儲備資金年度預算由省財政廳根據豬肉實物儲備計劃編制,每年由省財政預算安排。

  第四十四條 省級豬肉儲備資金的使用遵循公開透明、定向使用、科學管理、加強監督的原則。

  第四十五條 省級豬肉儲備資金主要用于:

 ?。ㄒ唬┦〖壣i活體儲備費;

 ?。ǘ┦〖墐鲐i肉儲備冷藏保管費、商品損耗費,以及儲備期內儲備物資實際占用金融機構貸款或其他資金的利息;

 ?。ㄈ榉€定省內豬肉市場,省政府指令儲備凍豬肉出庫,入庫成本高于出庫銷售價格的差價支出;

 ?。ㄋ模┦〖壣唐坟i基地扶持費;

 ?。ㄎ澹┦〖壺i肉儲備管理工作經費;

 ?。┦〖墐涔芾聿块T組織的檢查經費;

  (七)儲備肉保管所必需的并經批準的其他支出;

 ?。ò耍┙浭≌鷾实钠渌С觥?/p>

  第四十六條 省財政廳根據省級豬肉儲備實物儲備計劃,采用年初預撥、年終清算的方式,對省級豬肉儲備資金進行結算。經清算收回的資金交入省財政相關的專戶。

  第六章 資金使用管理

  第四十七條 省級豬肉實物儲備的存儲資金,由代(承)儲單位向銀行等金融機構借款或其他合法渠道籌措解決。

  第四十八條 省級活豬儲備和基地商品豬定額補助費,按動用出欄和儲存期滿計劃內出欄數量、視同占用信貸資金的社會平均飼養成本和半年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管理成本等計算確定。

  第四十九條 儲備凍豬肉的存儲利息按計劃內實際庫存數量,購入含稅單價和一年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進行貼息。

  第五十條 儲備凍豬肉的冷藏保管費按計劃內實際庫存數量和儲存時間,實行定額補貼辦法,補貼標準按儲備冷庫所在地儲存同類商品社會平均價格水平審核確定。保管費主要包括倉租費、倒跺費等。

  第五十一條 儲備凍豬肉的商品損耗費實行代儲單位包干制,庫耗和途耗各按計劃內實際的庫存單價和儲存數量的4‰計算。超耗部分由代儲單位承擔并及時補足儲備庫存,節余部分由代儲單位留用。

  第五十二條 省政府指令儲備凍豬肉出庫凈損失,由代儲單位向省財政廳提出申請,經省經貿委簽署意見后,報省財政廳審批。

  第五十三條 省級儲備凍豬肉的質量公檢經費,由省經貿委提出申請,經省財政廳審批并直接支付給質檢機構;省級儲備財務審計經費,由省財政廳審批并直接支付給中介機構。

  第五十四條 省級豬肉儲備管理工作經費,由代儲單位按當年工作任務編制預算,經省經貿委審核后,報省財政廳審批。

  第五十五條 對代(承)儲單位的財政補貼,每年由代儲單位向省財政廳提出書面申請,經省經貿委審簽意見后報省財政廳審批核撥。

  第五十六條 代儲單位對財政補貼資金實行專戶管理,獨立核算,并按月編制省級豬肉儲備資金使用情況表,于月度終止后7日內報送給省財政廳、省經貿委。

  第七章 監督檢查

  第五十七條 省經貿委、省財政廳應加強對儲備肉管理的監督檢查。

  第五十八條 代(承)儲單位應根據本辦法制定嚴格的省級豬肉儲備保管與財務管理制度,規范辦事程序,確保資金的定向使用。代儲單位制定的省級儲備保管與財務管理制度,須報省財政廳、省經貿委核準后實施。代儲單位根據市場動態情況,定期向省經貿委、省財政廳提供分析報告,以供政府有關部門決策。

  第五十九條 儲備凍豬肉的質量檢查,由省經貿委組織質檢機構不定期進行公檢;質檢機構應對儲備凍豬肉公檢結果負責,確保公檢結果公正、準確。

  第六十條 省級豬肉儲備實行專項審計制度。由省財政廳聯合省經貿委等有關部門或委托社會中介機構對省級豬肉儲備情況進行專項審計。社會中介機構應對審計報告負責,確保審計報告客觀公正、真實準確。

  第六十一條 代儲單位應對承儲單位執行儲備計劃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重大問題應報請省經貿委、省財政廳處理。

  第六十二條 代(承)儲單位對省經貿委、省財政廳等單位的監督檢查,應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第八章 罰則

  第六十三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企業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應依照《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等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六十四條 代儲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省經貿委會同省財政廳通報批評,并責令其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可扣減其管理費,直至取消代儲資格。

  第六十五條 承儲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代儲單位責成其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由省經貿委取消其省級商品豬基地和承儲資格,并按有關規定收回其財政補貼款及違法違規所得。

  第六十六條 代(承)儲單位虛報冒領、套取或騙取財政補貼的,除由省經貿委取消其代(承)儲資格外,并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進行處理。觸犯刑法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十七條 社會中介機構(質檢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省經貿委、省財政廳提交相關管理部門按規定處理。

  第九章 附則

  第六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開始實施。省財政廳、省商管辦制定的《浙江省省級凍豬肉儲備管理辦法》和《浙江省省級生豬活體儲備管理試行辦法》(〔1997〕財商156號)停止執行。

  第六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經貿委負責解釋。



 
地區: 浙江
標簽: 豬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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