價格,在社會經濟生活中具有極為廣泛的影響,牽動著生產、生活的脈搏;在國民經濟運行中,是最重要的經濟杠桿之一;在經濟改革中,處于中心的位置;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完善與發展中,價格更是有關鍵的作用。因此,價格法的制定不僅對現實的經濟生活具有重要的意義,而且還會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產生長遠的影響。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即中國的最高立法機關,鄭重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在通過這部法律時參加表決的常委委員為一百三十二人,其中:一百二十五人投票贊成,五人棄權,二人未按表決器,無人反對。這種情況表明,價格法適應了社會經濟生活的需要,體現了改革的方向,得到了絕大多數人的支持。
價格法制定后,它的實施應當受到充分的重視,需要認真的研究和廣泛的宣傳。下面所敘述的幾個問題,著重介紹價格法所確立的價格活動基本規范的重要性和若干主要內容。
一、立法的必要性
價格法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是一部很重要的法律,并且又是我國的第一部價格法,對規范價格行為,確立價格在市場機制中的地位和作用,引導和推進價格改革,將價格活動納入法制的軌道,都有明顯的必要性,具體分析有下列幾個方面。
1. 價格活動需要確立統一的行為規則
價格是商品價值的貨幣表現,非常廣泛地存在于人們的商品交換中,可以說,哪里有商品交換,哪里就產生了價格,有多少種可供交換的商品,就會有多少種價格出現,價格是商品經濟的產物,市場離不開價格,這是其一;其二是,在市場經濟中,大量的經濟信息存在于價格之中,價格是信息的載體,將各個不同領域的商品生產活動,將各個為社會服務的經濟事務,緊密地、經常地聯系在一起,生產者生產什么,生產多少,如何生產,消費者選擇什么,可以得到什么,得到多少,都需要通過價格,價格發揮著極其重要的作用;其三是,市場機制使價格在商品交換中體現著復雜多樣的利益關系,并且使商品交換的各方當事人對這種利益有靈敏的反映,從而直接影響著社會生產與人們生活,影響到國民經濟的是否正常運行。因此,價格牽動著廣泛的利益關系,聯結著社會經濟生活的運行。所以,價格活動必須是規范地、有秩序地進行,而不能是處于無序的、混亂的狀態。這就非常有必要以法律的形式,確立價格活動的行為規則,讓這些規則是有權威的、統一的,成為價格領域中建立法律秩序的基礎。價格法的制定,正是適應了這種需要,從中國國情出發,明確有力地確立了價格活動的一系列基本規范,使價格活動建立在法制的基礎上。
2. 價格改革必須與法律形式相結合
價格改革的決策應當與立法決策結合起來,這是引導與推進價格改革的一個重要方針,價格法的制定體現了這個重要方針。我國要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而這種體制就是要使市場在政府宏觀調控下對資源配置起基礎性作用,這就需要通過市場競爭形成價格,盡可能地讓市場價格反映市場供求狀況,調節市場競爭參與者之間的利益關系,從而引導和調整資源的配置,使之優化。價格要在國民經濟運行中發揮這種作用,就必須對傳統的價格體制進行改革,將計劃價格體制改革成適應市場經濟要求的價格體制,從管得過多、統得過死、反應遲鈍的狀況下轉變成靈敏反映市場供求,有效地調節資源配置,溝通經濟利益,促進效率提高的價格體制。這項改革是必不可少的,在二十年前就已經開始,并有了豐富的實踐和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當前,就是應當認真總結價格改革的經驗,鞏固價格改革的成果,繼續推進價格改革,而價格法的制定正是根據這種必要性,不但以法律的形式體現了價格改革的經驗,鞏固改革的成果,而且可以在這個基礎上有效地推進價格改革繼續前進,所以從這個意義來講,價格法是價格改革的決策與價格立法的緊密結合,是在法制的軌道上將價格改革推向一個新的階段,它的制定是一項重要的法律舉措。
3. 維護正常的價格秩序必須以法律為保障
價格法中確立了價格活動的統一的行為規則,在這個基礎上建立起價格活動的法律秩序,但這種秩序還要以法律為保障認真加以維護。比如:
第一,要依法維護定價秩序。這是價格機制的基本內容,只應依照價格法中所確定的三種價格形式進行定價,三種價格形式中,只應由法定的定價主體行使定價的權利,也就是市場調節價只應由經營者自主制定,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只應由政府部門在法定的權限范圍內制定,這就是價格活動的一種基本秩序。
第二,三種價格形式的形成過程和價格表示,也要有法定的秩序,并且嚴格地加以維護。比如,生產經營成本是制定價格的基本依據之一,準確記錄與核定成本應當有秩序地進行,而要避免混亂;價格制定后,應當用正確形式加以表示,也就是依法明碼標價,這又是一種秩序;在明碼標價之后,不能再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不能再在標明的費用之外再加收其他費用,這也是一種價格秩序,都需要加以維護。
第三,在價格法中所列的八種不正當價格行為,都是破壞、干擾正常價格秩序的,妨礙正常的市場競爭,阻礙市場機制作用的正常發揮,因此,必須限制、懲處這些不正當的價格行為,維護價格秩序。
第四,維護價格秩序,應當建立健全價格監督檢查制度。比如確定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法對價格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并依照價格法的規定對價格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同時還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進行價格監督檢查時可以行使的職權作了規定,這些規定對維護正常的價格秩序是非常必要的,一個好的秩序難以自發產生,需要有權威的監督檢查制度來保證才行。
上述幾點表明,必須維護正常的價格秩序,而所采取的有效手段是法律手段,因為法律的特點就在于人人都必須遵守,如果違反就可以采取強制性的措施。制定價格法,運用法律的強制力、威懾力,對維護正常的價格秩序有明顯的必要性。
4. 公正合理調整價格關系需要有權威的規范
在市場經濟中,價格反映了價格關系當事人的切身利益,它是由市場參與者多方面利益結合而成的一種經濟關系,里面包含著生產者利益、銷售者利益、消費者利益、社會公眾利益、國家利益等。并且這些當事人對其所涉及的種種利益相當敏感,從實質上說,形成價格關系的各方即進行商品交換的各方,一般都有追求物質利益的目的,正由于這種物質利益方面的原因,價格才會對調節需求發生作用,才會廣泛而深刻地影響市場活動。因此,對價格關系的調整必須是公正、合理的,并且是有效的,這種調整應當是采取法律的形式。法律是國家意志的體現,反映了國家的利益,站在國家利益的高度,公正地對待各種合法利益,抑制與反對不正當的利益,因此,以法律調整價格關系,即價格活動中的經濟關系,是一種有效的、有權威的適宜形式。比如,企業與企業之間、個人與個人或者企業與個人之間的價格關系,就應當按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調整。如果涉及到政府的價格行為,涉及到社會公共利益時,要運用行政手段,那也是要依法運用,即行政部門根據法律的授權與有關的規定,采取行政措施。又比如,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要調節和平衡有關方面的利益關系,那就應當依照法定的規則和程序進行,而不應濫用權力,有失公平。價格法是調整價格關系的行為準則,無論是微觀價格,還是宏觀價格,它們都應當受價格法的調整,依照價格法理順價格關系,所以,價格法在調整價格關系中是必不可少的,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5. 促進提高價格管理水平
價格法是我國第一部專門規范價格行為的法律,它的制定使我國的價格管理工作有系統地、整體地建立在法制的基礎之上,這也就是標志著,價格這個重要而又廣泛的領域,將依照國家法律的規定進行管理,這將比依照法規和規章制度所進行的管理,有了更高的層次,更規范的行為,更強的力度,并且從全國來說,在價格活動方面更是形成了應當統一起來的基本規則,有利于實現全國統一大市場的價格管理。比如,凡是屬于價格范疇的行為,都應當接受以價格法為依據的統一管理;各種價格都應當依法接受宏觀經濟調控,以穩定價格總水平為目標實施管理;價格管理規范化的程度提高,對管理的行為作出了一系列的規定,其中有些是原則規定,但也有許多是具體規定;關于價格管理中一些重要制度,如價格調節基金、價格監測制度、政府對價格的干預措施、緊急措施、價格聽證會制度等,在價格法中都一一確立下來,反映了價格管理的新的進展;價格監督檢查,這是價格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也都在價格法中成為一種法定的制度。這些規定體現了價格管理的必要性,也就是以法律的方式,將價格管理推向一個新的水平,提高到一個新的層次,目的是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既要有宏觀調控,又要發揮市場作用,將兩者規范地結合起來做好價格管理工作。
上述各點均說明,在市場經濟中,價格具有重要作用,規范價格行為就成為十分必要。將價格活動納入法律的軌道,對發揮價格這個經濟杠桿的調節作用,保障市場經濟機制的正常運行,促進國民經濟的健康發展,都是必不可少的舉措,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
二、價格法的適用范圍
敘述這方面的內容,以及在后面還要敘述其他方面的一些內容,都是在立法過程中受到重視并反復征求意見,反復研究討論的一些問題,這些問題涉及到了價格法的基本內容,如果結合有關條款,進行研究,有利于正確運用價格法。
正確理解價格法的適用范圍是運用好價格法的基礎,主要有四點:
(l)價格法是調整什么樣行為的,對什么樣的行為發生法律效力,或者說是規范何種行為的,這在價格法的第一條第一句話就寫得很清楚了,價格法是為了規范價格行為而制定的,對價格行為的理解,應當是指在商品交換中發生的,有關價格內容的行為,或者說,是指參加價格活動的當事人,在價格范疇內基于意思的舉止動作,能產生權利或義務的結果。這種表述包含下面幾層意思,即:一是在價格范圍內的;二是基于意思的舉止行動;三是產生權利或義務的效果。
從價格行為的這些基本特征來考慮,或者說,價格法第一條所指的“規范價格行為”,第二條所指的“發生的價格行為”,第四條所指的“價格活動”,第三十三條所指的“價格活動”,都應當是包括經營者的定價行為,政府部門的定價行為,經營者與消費者以及其他經營者的價格關系,國家對價格的宏觀調控,政府對價格的監督檢查,社會力量和輿論單位對價格的監督,有關價格的咨詢、信息服務,價格評估方面的業務等。
(2)價格法在空間上的法律效力,也就是在什么地方產生效力,價格法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生的價格行為都適用這部法律。因為價格法是中國最高立法機關制定的,是全國性的法律,理應在中國境內適用,同時,這也是我國主權的表現。比如,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個人企業、中外合資企業、外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以及種種與價格活動有關系的單位或個人的價格行為,都要適用價格法,也就是都要遵守、執行價格法。對于第二條第一款,也曾有主張不在價格法中明確寫出,而作理所當然地要遵守的理解,后經研究,考慮還是明確地表示出來較好,讓人們有一個更為清楚的感覺,也利于執行。
(3)價格包括商品價格和服務價格,這是在全國人大審議修改時新增的一款,這項規定表明,價格法中的價格一詞,包括兩個方面的價格,即商品價格和服務價格,或者說是把社會經濟生活中出現的形形式式的價格,可以分為商品的與服務的兩大類,也就是能夠進入市場交換領域,作為交換對象出現的可以表現為兩種形式,一種是可以買賣的商品,另一種是收取費用的有償服務。
價格法中,又對商品價格和服務價格分別作了法律上的界定。商品價格是指各類有形產品和無形資產的價格,這是將商品以是否具有實物形態作為標準進行劃分,從而概括了所有的商品,一種是占有一定的空間,具有實物形態的進入商品交換領域的各種產品,另一種則是不具有實物形態,但是卻可以帶來經濟利益的專有的權利,即無形資產。這種對商品價格的概括,反映了現代經濟的特點,將無形資產列于其中是科學的、合理的,無形資產雖然不具實物形態,但它可以能讓或者許可別人使用,是有價格存在的。當然,無形資產的權利要借助其他的實物形態來實現其價值,比如,商標權要借助于使用該商標的商品,但這只是商標權的一種特點,而并不改變它作為無形資產具有自身價值的本性。同時,以無形資產這樣一個概括的表述方式比逐項列舉其具體種類比如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等,更為周密、防止疏漏,并能適應無形資產新的發展。關于服務價格,則是指各類有償服務的收費,這樣就與其他性質的服務加以區別。
(4)關于服務價格,應當對有償服務收費有進一步的理解,就是屬于企業經營所收取的費用比如旅店收費、修理業收費,理所當然地屬于是服務價格;還有就是有些服務收費只是補償實際消耗或者只是補償部分消耗的,也應當作為一種特定的價格形式,對其以價格對待。
三、確立了法定的價格機制
價格法的一項重要內容,就是以法律的形式確定了國家所實行的價格機制,實際上這是明確了我國現行的價格制度,規定了這個制度的基本方向、基本體制、基本規則、基本格局。這些集中規定于價格法第三條,當然并不限于在這一條,而是先在總則中有了概括性比較強的基本規定,然后在各章的有關條款中加以具體體現,這樣較為適宜,何況價格機制所反映的是廣泛而復雜的價格關系,聯結著國家的整個經濟機制,也很難只在少數的法律條款中作出完備的規定。
價格機制,一般應當包括價格的形成機制、價格的運行機制,還應當包括價格活動中所應遵循的基本經濟規律,以及由這個機制所決定的價格形式。因此,價格法根據多方面的意見,對價格機制作了三個層次的規定,即:
第一個層次是以法律形式確定,國家實行并逐步完善宏觀經濟調控下主要由市場形成價格的機制。這項規定表明,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國家對價格發揮宏觀調控作用,實行必要的有限度的干預;而真正決定價格的是受國家政策影響的市場機制,這種機制建立在勞動分工的基礎上,可以協調和實現參加市場活動的各方利益,從而使經濟資源隨著價格的變化在各個部門中趨于優化的配置。從法律上確立了市場經濟的價格機制,是經濟改革的重要成果,也是經濟立法上新的進展。
第二個層次,是確定在價格的形成機制中,應當遵循價值規律,同時也確定與價格機制相適應的價格運行的基本格局。這兩者都是必要的,從法律上保障了上述法定的價格機制的實現。要求價格的制定應當符合價值規律,也就是要求商品交換的當事人與管理價格工作的政府部門,都必須遵循市場經濟的基本規律,讓商品和服務的價格,按照其生產經營成本,按照市場供求關系,在開放的、統一的、有競爭的市場中形成,也可以說,價值規律通過市場競爭來實現,市場競爭引起價格波動,導致供求關系的變化,促進經濟資源的流動和合理配置。在市場機制所決定的價格機制中,價格運行的結果是大多數商品和服務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價,市場力量起主導的作用,還有一部分或者說是極少數的價格,也要受市場的影響,但是要由國家力量來決定,因而采取政府指導價或政府定價的形式。
從而,這就有了價格機制的第三個層次,就是在法律中相應地規定了市場調節價、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三種法定的價格形式。市場調節價是由經營者自主制定,通過市場競爭形成的價格;政府定價,是政府部門依法制定的價格;而政府指導價則是在政府指導下由經營者制定的價格,政府指導為主,經營者有一定的靈活性,因而也可以說是兩個定價主體,以政府為主的結合。市場調節價在價格法中有特定的含義,是指市場調節起主導作用,由經營者自主制定的那種價格,與一般籠統地所指的市場價有所不同。因為政府制定的價格如果在市場上出現,也是可以被稱為市場價的,所以說,市場調節價這個概念是在價格改革中形成的,在法律上得到了肯定。
四、有關價格構成的法律規范
這個問題實質上是在法律中如何對形成價格的要素與相關條件作出規定,因為它既要反映在市場中價格的本質要求,又要反映與價格有關方面的合法權益,經過征求許多方面的意見和多次研究,集思廣益,在價格法中作出了恰當的規定,主要有下列幾點:
一是在價格法中肯定,經營者定價的基本依據是生產經營成本和市場供求狀況。這項法律規定是反映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基本要求的,是賦予了經營者按照市場機制的要求進行定價的權利。這里所指的生產經營成本,應當理解為是生產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所耗費用的總和,只有對其予以補償,才能保證生產經營得以正常進行,或者說這是價格的最低經濟界限,所以確定為定價的基本依據;至于生產經營成本,應當包括生產費用與經營費用,也即生產成本與流通費用,而不應將其僅限于生產中的耗費。對于供求狀況的理解,實際上是指在市場競爭中形成價格,供求變化與價格變化緊密相連,生產什么商品,以什么方式生產和銷往何處,誰能得到這些商品,都直接受到供求力量的影響,所以供求狀況是制定價格的又一個基本依據。有的意見是不太主張肯定這個依據,那也是難以避免供求力量所發揮的作用。
二是,經營者除了依據生產經營成本和供求狀況定價外,還應承擔一定的社會責任,對消費者采取積極的態度,所以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時增加規定,經營者應當努力改進生產經營管理,降低生產經營成本,為消費者提供價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務。這項法律規定是必要的,它的作用在于對經營者提出了應當有益于發展社會生產力的要求,促使其積極的承擔起改進生產經營管理和降低生產經營成本的社會責任;從消費者來說,這也是反映其愿望,促使經營者考慮這種愿望的規定。在一定意義上,這既是消費者的權利,也是經營者的義務,有益于社會經濟生活。如果從價格工作來說,應當促使經營者以對社會、對消費者負責的態度定價,他們并非是除了自身的利益之外,再不應承擔一點社會責任,而是應當要求經營者努力提供價格合理的商品與服務。這一項規定與價格法中其他的有關條款是相對應的,這里要求價格合理,在其后的條款就規定了反對暴利行為、反對價格欺詐行為,反對以價格手段牟取不正當的利益,這也表明了價格法的內容有嚴密的邏輯聯系。
三是價格法對經營者在市場競爭中獲取合法利潤作了規定,這是必要的,不應回避這個問題。對于在價格法中是否規定利潤問題,曾有不同的看法,認為不要規定的,是考慮到經營者有時賺有時也賠,不一定有利潤;主張加以規定是認為,價格中應當包括利潤,這是價格構成的要素之一。經過研究認為,在市場活動中,經營者應當有獲得利潤的權利,并且這種利潤要包含在價格之中,但是它能否實現卻不是取決于主觀意愿,更不是在每項交換中都必然要有利潤的存在,關鍵在于經營者能否在市場競爭中合法地實現利潤,如果能夠實現,那是經營者應得的利益,法律予以保護,如果不能實現,則法律也沒有必要規定價格中定然要有這一部分的利潤。價格法現在所作的規定是在立法機關審議中確定的,比較確切。
五、禁止不正當價格行為的規定
價格法對不正當價格行為作了禁止性的規定,集中在第十四條中,對于這些規定,是經過廣泛征求意見,反復研究討論后,才在法律中確定下來的。有關禁止不正當價格行為的立法,第一個問題就是在價格法中是否要對這種行為作出有關規定,經過研究認為,要對價格行為進行規范,建立正常的價格秩序,就應當排除不規范的價格行為,特別是必須禁止不正當的價格行為,因此應當作出規定。第二個問題是如何對不正當價格行為作出規定,有的意見認為要作具體的規定才能有效;有的意見則認為不正當價格行為很復雜,因而很難作出具體規定,只能作出原則規定;經過研究后意見基本一致,認為不正當價格行為確實復雜,有些事我們還缺乏實踐經驗,因此應當區別不同情況,有些能作具體規定的則作具體規定,難以具體規定的則可以概括一些,不一定都是一種表述方式,這樣做更能符合實際情況,也考慮了立法上的一些實際困難。
關于不正當價格行為,在價格法中共列出了八項,前七項是對具體行為作出了法律上的界定,第八項是對前七項的補充,一是補充可能有的遺漏之處,二是在實踐中出現新的一些不正當價格行為時,可以作出新的法律規定,三是便于與其他法律相銜接。對不正當價格行為,從價格法的規定中可以看出,這是一種違反價格活動的基本規則,采用了不正當的競爭手段,破壞了正常的價格秩序,損害了消費者和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的行為,因此必須予以禁止,下面對有關的規定作一些說明。
第一項是經營者不得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這項法律規定表明,經營者之間或明或暗的相互勾結,在市場上聯手操作,謀取壟斷地位,抑制公平競爭,以求操縱市場價格,推動價格上漲,從中獲取不正當的利益,在這個過程中,也就打擊了與之競爭的對手,損害了其他經營者利益,同時,也會利用這種不正當的手段,迫使消費者接受他們所操縱的市場價格,要比在正常的情況下多支付價款。針對經營者的這種不正當行為,價格法明令予以禁止是必要的,只有限制和處罰這種行為,才會有利于展開合法的而又為市場經濟中所必不可少的價格競爭,保護其他經營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第二項是對經營者的低價傾銷行為作出禁止性的規定,在這項法律規定中,首先是將經營者依法降價處理商品的行為與低價傾銷的行為區別開來,前者是根據商品經營的特點和解決經營者自身的困難而采取的措施,后者則是為了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作出的不正當行為。低價傾銷的一個重要界限在于將不屬于依法降價處理的商品以低于成本的價格在市場上銷售,這里所指的成本是生產經營成本,是一個最低的經濟界限,低于這個最低界限的銷售行為是不正常的,一方面是擾亂了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使正常的生產經營難以正常進行;另一方面是通過排擠競爭對手而取得壟斷地位,進而采取壟斷價格,從消費者那里榨取更多的利潤;同時,低價傾銷也往往會使資源的配置不合理并形成浪費,這是有損國家利益的。所以,低價傾銷并非是經營者真正舍棄自身利益的行為,而是一種為謀取更多利益的不正當行為。
對于操縱市場價格和低價傾銷行為的認定,價格法考慮到了這些行為的特點,就是它們的涉及面比較廣,并不是在一個點上或者是很小的局部范圍內的事,所以明確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和省級價格主管部門認定。
第三項和第四項,經營者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價格,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騙取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的信任,都是價格活動中的不正當行為,其目的是以這些手段謀取不正當的利益。比如,哄抬價格就是利用了消費者怕漲價的心理,制造緊張氣氛,引起市場不安,然后乘機推動價格過高上漲,使消費者付出更多的價款,這種行為既損害了消費者的利益,又沖擊了市場秩序,應當予以制裁。又比如,以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他人與其交易,目的就是要在這種帶有欺詐性的交易中獲取不正當的利益,對這種行為是不能允許的。這兩種不正當價格行為,在經營者中是較為常見的,表現形式也比較多,應當根據情節輕重的不同,造成的后果不同,給予處罰。
第五項是關于價格歧視的條款,目的在于維護公平交易,使參加商品交換的當事人都有平等的地位,同等條件享有同等待遇,這項法律原則是正確的,但是在具體的交易中,交易的參加者、交易的條件,交易的結果會比較復雜,要作具體界定。如果一個供貨單位,同時向大商店和小商店供貨,在品種、規格、質量、供貨時間、交貨方式上都相同,就不應采用兩種價格,特別是借此排斥小型商業,這種行為就不應當被認為是正常的,它對鼓勵和支持公平的市場競爭是不利的。至于零售商與消費者之間,由于討價還價,成交價格有所不同,是否就算價格歧視,在法律上未作規定。
第六項關于變相提高或者壓低價格的行為中,對于抬高等級或者壓低等級的做法,應當從比較廣泛的意義上去理解,它是一種弄虛作假,以次充好,以質量低劣的產品充當質地優良的產品,或者是不顧事實,以優作劣,將高等級的有意壓低成低等級的,造成價格的假象,借以打擊生產者,侵害其正當利益,所以將這兩種行為確定為不正當價格行為,并加以限制和處罰,目的是維護誠實信用的公平的價格競爭。
第七項,在價格法中將經營者的暴利行為確定為不正當價格行為,明確地予以禁止,這是很必要的。但是,有的意見要對其作出具體規定,考慮到暴利行為與許多具體的條件聯系在一起,較為復雜,而且界定暴利行為的實踐經驗仍需積累,因此只作原則規定,具體的界限則依靠有關法律、法規,也可以說,這是法律之間的互相配合與顧及到不同情況而作的規定,近幾年一些部門和省市都做了這方面的工作,制定了一些有關的法規,是有成效的。
第八項規定是確定一個法律原則,就是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不正當價格行為也在禁止之列。
六、關于政府制定價格的范圍
從價格法來說,這是一個較大的問題,也是一個較難作出規定的問題。因為它涉及到:一要保障主要由市場形成價格的機制的實施;二要保障政府對價格的適當干預;三是要在大量的商品和服務價格中作一個恰當的劃分。經過反復的征求意見,反復的調查,反復的研究,最后在全國人大審議修改過程中,形成了價格法,現在所作表述的規定,主要有下列內容:
(l)實行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的限于是五個方面的價格,即:
一是與國民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關系重大的極少數商品價格,它的意思是這部分商品有很多種,只有關系重大的極少數才屬于政府制定價格的范圍,具體的由中央和地方的定價目錄確定。
二是資源稀缺的少數商品價格,這項規定的意思是資源稀缺的商品多數仍然要依靠市場調節,只限于是少數品種由政府制定價格。
三是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價格,這是指只要是形成自然壟斷的商品,都屬于由政府制定價格的范圍,這樣就能更有利于維護市場競爭,更充分地保護消費者的利益。關于對自然壟斷的理解,應當是限于規模效益或者技術條件,只能由一個或者少數幾個經營者進行經營而形成的壟斷,在現實中比如自來水、煤氣、電網等都屬于自然壟斷經營,并且還都是在一定的領域內的獨家經營、政府應當干預其價格的制定。
四是重要的公用事業價格,這些都是與社會公眾的生活密切相關,為廣大消費者服務,并且又是社會公眾都離不開的一些事業,比如,公共交通、電信、郵政服務等,這方面的價格應當由政府直接管理,不能由經營公用事業的部門自行決定價格,以防止為了部門的利益而使消費者實際上被迫接受其價格,利益上受損,同時,從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考慮,為了保證其正常發展,重要的公用事業價格也應當由政府進行必要的直接干預。
五是重要的公益性服務價格,這是指為了公眾謀利益而提供服務的收費,它是通過收費補償服務中的消耗,但又不同于以營利為目的企業經營,比如,教育單位依法向接受教育的人所收取的費用,醫療單位向就醫的人收取的費用,以及為公眾服務的圖書館、博物館等所收取的費用,都屬于是公益性服務價格,對其中重要的項目就應當由政府控制其價格,以保持其公益性質和得到合理的補償。在公用事業價格和公益性服務價格中所指的重要部分,具體劃分則在定價目錄中確定。
在由政府制定的價格中,包括政府指導價和政府定價兩種,涉及具體種類時,是采取政府指導價還是政府定價,也應當在定價目錄中具體規定。這是一種法律上的授權,也就是由制定中央的和地方的定價目錄的法定部門來具體決定。
(2)應當明確,實行政府指導價和政府定價的五個方面,并不是都必須由政府制定價格,而是在必要時由政府制定價格,或者說在正常狀態下,沒有必要時,就可以不實行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比如,糧食在購銷價格正常時,就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而只有在供求情況不正常,價格異常波動時,才實行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這樣,就比較好地把政府的力量和市場的作用結合起來,價格法正是提供了與此相適應的法律框架,保障了這種結合,所以是制定得比較好的法律規范。
七、關于價格聽證會制度
從價格改革來說,這是一個新的進展,從法律制度上來說,這也是有重要意義的,因此受到了廣泛的注意和歡迎。這項制度是總結了一些地方的經驗,集中了多方面的意見,在人大常委會審議修改過程中醞釀成熟的,并形成了法律規定,它將對增強政府制定價格的科學性、民主性,防止片面性、隨意性有積極的作用,同時也可以更好地考慮社會承受能力,得到消費者、經營者的支持。聽證會制度的主要內容為:
1.聽證的范圍。按照價格法的規定是指,制定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公用事業價格、公益性服務價格、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價格等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這項法律規定表明,列入聽證范圍首先是從關系群眾切身利益出發的,這是最重要的標準,隨后列明了三種類型的價格,但是又不僅僅限于是這三種類型,而是還加上了一個“等”字,表示其他的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商品和服務價格,在有必要時也應當列入聽證的范圍,這樣并不會超出價格法的規定,因為此項法律規定是有一定靈活性的,將關系群眾切身利益作為一個前提條件。
2.聽證會的主持者。按價格法的規定是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因為它是統一負責價格工作的,較為超脫,有利于客觀地聽取意見,防止受部門利益、局部利益的影響,當然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在主持聽證會時,也應有制度上的保證,客觀、公正地作出評價。
3.聽證會征求意見的對象。在價格法中規定為消費者、經營者和有關方面,他們是價格活動必不可少的參與者,應當以法律保障他們有提出意見的權利,而且政府的定價部門有義務聽取他們的意見。
4.聽證的作用。或者說這是舉行聽證會的任務,在于論證所定價格的必要性、可行性,以求科學、合理、全面地考慮所要作出的價格決策。
八、關于價格調節基金
這是根據價格部門和一些有關部門反映的情況,設立和運用價格調節基金是一項已經在做并且已有成效的工作,應當在價格法中加以肯定,使之成為一項法定的制度,在一定的范圍內比如對某一些商品、某一段時間、某一類市場的價格發揮調節和穩定的作用。這是一項價格的調控措施,它把行政的作用和經濟的手段結合起來運用。當然,應當使基金的籌集、管理、使用有一定的規范,則需要制定更為具體的辦法。
九、關于價格總水平的調控
在價格法中對此作出規定是一個特點,也是這部法律的重要內容之一。首先確定,穩定市場價格總水平是國家重要的宏觀經濟政策目標,這就為宏觀價格的調控提供了法律根據;其次是規定了如何確定價格總水平調控目標,并列入計劃,這就是為調控目標確立了法律地位,使之具有約束力;第三是明確了實現價格調控目標的常用措施;第四是對重要商品儲備制度。價格監測制度等作出了專門規定,適應了價格調控的需要;第五,針對重要農產品價格易于波動的情況,從保護生產出發,專門規定實行保護價格的措施;第六,當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顯著上漲或者有可能顯著上漲時,政府可以采取干預措施;第七是市場價格總水平出現劇烈波動等異常狀態時,國務院可以采取緊急措施;第八,實行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的情形消除后應及時恢復常態。上述八項規定構成了政府對宏觀價格進行調控的有效機制,在這個機制中,法律措施、經濟措施、行政措施同時使用、結合使用,聯系著國民經濟健康發展的大局,也反映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融合于一系列的法律規范之中,所以這一部分也是經濟立法上的一個新的進展。
十、強化了價格監督檢查
這個方面在第一個問題中已作了若干敘述,應當充分認識到,價格監督檢查對維護價格法的實施,維護正常的價格秩序有著很重要的作用,價格法的制定將價格監督檢查建立在執行國家法律的基礎之上,更為規范,更強有力,更具權威性。監督的力量增強了,基礎擴大了,不僅有國家的監督檢查作為主力,而且還從法律上肯定對價格的社會監督、輿論監督,并給予有力地支持。
在價格法中,關于對法律責任的規定是重要的,應當在理解價格的行為規范的基礎上,研究法律責任的適用。
價格法是部好的法律,內容豐富,應當多下點功夫理解其內容,自覺地執行,對國家、對社會、對個人都將是很有益的。企業單位和其他經營者,經濟監督管理部門,涉及到收費的事業單位、機關團體,以及一切與價格有直接關系的個人,都應當程度不同地對價格法有所了解,這是市場參與者、管理者應有的素質。在市場經濟的制度中,價格制度是其必不可少的組成部分,而各種經濟制度總是離不開一系列法律、法規的,人們的商品交換在一定的行為規則的基礎上進行,所以,進入市場、管理市場的組織和個人,應當對價格法的學習有比較高的自覺性。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即中國的最高立法機關,鄭重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在通過這部法律時參加表決的常委委員為一百三十二人,其中:一百二十五人投票贊成,五人棄權,二人未按表決器,無人反對。這種情況表明,價格法適應了社會經濟生活的需要,體現了改革的方向,得到了絕大多數人的支持。
價格法制定后,它的實施應當受到充分的重視,需要認真的研究和廣泛的宣傳。下面所敘述的幾個問題,著重介紹價格法所確立的價格活動基本規范的重要性和若干主要內容。
一、立法的必要性
價格法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是一部很重要的法律,并且又是我國的第一部價格法,對規范價格行為,確立價格在市場機制中的地位和作用,引導和推進價格改革,將價格活動納入法制的軌道,都有明顯的必要性,具體分析有下列幾個方面。
1. 價格活動需要確立統一的行為規則
價格是商品價值的貨幣表現,非常廣泛地存在于人們的商品交換中,可以說,哪里有商品交換,哪里就產生了價格,有多少種可供交換的商品,就會有多少種價格出現,價格是商品經濟的產物,市場離不開價格,這是其一;其二是,在市場經濟中,大量的經濟信息存在于價格之中,價格是信息的載體,將各個不同領域的商品生產活動,將各個為社會服務的經濟事務,緊密地、經常地聯系在一起,生產者生產什么,生產多少,如何生產,消費者選擇什么,可以得到什么,得到多少,都需要通過價格,價格發揮著極其重要的作用;其三是,市場機制使價格在商品交換中體現著復雜多樣的利益關系,并且使商品交換的各方當事人對這種利益有靈敏的反映,從而直接影響著社會生產與人們生活,影響到國民經濟的是否正常運行。因此,價格牽動著廣泛的利益關系,聯結著社會經濟生活的運行。所以,價格活動必須是規范地、有秩序地進行,而不能是處于無序的、混亂的狀態。這就非常有必要以法律的形式,確立價格活動的行為規則,讓這些規則是有權威的、統一的,成為價格領域中建立法律秩序的基礎。價格法的制定,正是適應了這種需要,從中國國情出發,明確有力地確立了價格活動的一系列基本規范,使價格活動建立在法制的基礎上。
2. 價格改革必須與法律形式相結合
價格改革的決策應當與立法決策結合起來,這是引導與推進價格改革的一個重要方針,價格法的制定體現了這個重要方針。我國要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而這種體制就是要使市場在政府宏觀調控下對資源配置起基礎性作用,這就需要通過市場競爭形成價格,盡可能地讓市場價格反映市場供求狀況,調節市場競爭參與者之間的利益關系,從而引導和調整資源的配置,使之優化。價格要在國民經濟運行中發揮這種作用,就必須對傳統的價格體制進行改革,將計劃價格體制改革成適應市場經濟要求的價格體制,從管得過多、統得過死、反應遲鈍的狀況下轉變成靈敏反映市場供求,有效地調節資源配置,溝通經濟利益,促進效率提高的價格體制。這項改革是必不可少的,在二十年前就已經開始,并有了豐富的實踐和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當前,就是應當認真總結價格改革的經驗,鞏固價格改革的成果,繼續推進價格改革,而價格法的制定正是根據這種必要性,不但以法律的形式體現了價格改革的經驗,鞏固改革的成果,而且可以在這個基礎上有效地推進價格改革繼續前進,所以從這個意義來講,價格法是價格改革的決策與價格立法的緊密結合,是在法制的軌道上將價格改革推向一個新的階段,它的制定是一項重要的法律舉措。
3. 維護正常的價格秩序必須以法律為保障
價格法中確立了價格活動的統一的行為規則,在這個基礎上建立起價格活動的法律秩序,但這種秩序還要以法律為保障認真加以維護。比如:
第一,要依法維護定價秩序。這是價格機制的基本內容,只應依照價格法中所確定的三種價格形式進行定價,三種價格形式中,只應由法定的定價主體行使定價的權利,也就是市場調節價只應由經營者自主制定,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只應由政府部門在法定的權限范圍內制定,這就是價格活動的一種基本秩序。
第二,三種價格形式的形成過程和價格表示,也要有法定的秩序,并且嚴格地加以維護。比如,生產經營成本是制定價格的基本依據之一,準確記錄與核定成本應當有秩序地進行,而要避免混亂;價格制定后,應當用正確形式加以表示,也就是依法明碼標價,這又是一種秩序;在明碼標價之后,不能再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不能再在標明的費用之外再加收其他費用,這也是一種價格秩序,都需要加以維護。
第三,在價格法中所列的八種不正當價格行為,都是破壞、干擾正常價格秩序的,妨礙正常的市場競爭,阻礙市場機制作用的正常發揮,因此,必須限制、懲處這些不正當的價格行為,維護價格秩序。
第四,維護價格秩序,應當建立健全價格監督檢查制度。比如確定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法對價格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并依照價格法的規定對價格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同時還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進行價格監督檢查時可以行使的職權作了規定,這些規定對維護正常的價格秩序是非常必要的,一個好的秩序難以自發產生,需要有權威的監督檢查制度來保證才行。
上述幾點表明,必須維護正常的價格秩序,而所采取的有效手段是法律手段,因為法律的特點就在于人人都必須遵守,如果違反就可以采取強制性的措施。制定價格法,運用法律的強制力、威懾力,對維護正常的價格秩序有明顯的必要性。
4. 公正合理調整價格關系需要有權威的規范
在市場經濟中,價格反映了價格關系當事人的切身利益,它是由市場參與者多方面利益結合而成的一種經濟關系,里面包含著生產者利益、銷售者利益、消費者利益、社會公眾利益、國家利益等。并且這些當事人對其所涉及的種種利益相當敏感,從實質上說,形成價格關系的各方即進行商品交換的各方,一般都有追求物質利益的目的,正由于這種物質利益方面的原因,價格才會對調節需求發生作用,才會廣泛而深刻地影響市場活動。因此,對價格關系的調整必須是公正、合理的,并且是有效的,這種調整應當是采取法律的形式。法律是國家意志的體現,反映了國家的利益,站在國家利益的高度,公正地對待各種合法利益,抑制與反對不正當的利益,因此,以法律調整價格關系,即價格活動中的經濟關系,是一種有效的、有權威的適宜形式。比如,企業與企業之間、個人與個人或者企業與個人之間的價格關系,就應當按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調整。如果涉及到政府的價格行為,涉及到社會公共利益時,要運用行政手段,那也是要依法運用,即行政部門根據法律的授權與有關的規定,采取行政措施。又比如,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要調節和平衡有關方面的利益關系,那就應當依照法定的規則和程序進行,而不應濫用權力,有失公平。價格法是調整價格關系的行為準則,無論是微觀價格,還是宏觀價格,它們都應當受價格法的調整,依照價格法理順價格關系,所以,價格法在調整價格關系中是必不可少的,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5. 促進提高價格管理水平
價格法是我國第一部專門規范價格行為的法律,它的制定使我國的價格管理工作有系統地、整體地建立在法制的基礎之上,這也就是標志著,價格這個重要而又廣泛的領域,將依照國家法律的規定進行管理,這將比依照法規和規章制度所進行的管理,有了更高的層次,更規范的行為,更強的力度,并且從全國來說,在價格活動方面更是形成了應當統一起來的基本規則,有利于實現全國統一大市場的價格管理。比如,凡是屬于價格范疇的行為,都應當接受以價格法為依據的統一管理;各種價格都應當依法接受宏觀經濟調控,以穩定價格總水平為目標實施管理;價格管理規范化的程度提高,對管理的行為作出了一系列的規定,其中有些是原則規定,但也有許多是具體規定;關于價格管理中一些重要制度,如價格調節基金、價格監測制度、政府對價格的干預措施、緊急措施、價格聽證會制度等,在價格法中都一一確立下來,反映了價格管理的新的進展;價格監督檢查,這是價格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也都在價格法中成為一種法定的制度。這些規定體現了價格管理的必要性,也就是以法律的方式,將價格管理推向一個新的水平,提高到一個新的層次,目的是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既要有宏觀調控,又要發揮市場作用,將兩者規范地結合起來做好價格管理工作。
上述各點均說明,在市場經濟中,價格具有重要作用,規范價格行為就成為十分必要。將價格活動納入法律的軌道,對發揮價格這個經濟杠桿的調節作用,保障市場經濟機制的正常運行,促進國民經濟的健康發展,都是必不可少的舉措,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
二、價格法的適用范圍
敘述這方面的內容,以及在后面還要敘述其他方面的一些內容,都是在立法過程中受到重視并反復征求意見,反復研究討論的一些問題,這些問題涉及到了價格法的基本內容,如果結合有關條款,進行研究,有利于正確運用價格法。
正確理解價格法的適用范圍是運用好價格法的基礎,主要有四點:
(l)價格法是調整什么樣行為的,對什么樣的行為發生法律效力,或者說是規范何種行為的,這在價格法的第一條第一句話就寫得很清楚了,價格法是為了規范價格行為而制定的,對價格行為的理解,應當是指在商品交換中發生的,有關價格內容的行為,或者說,是指參加價格活動的當事人,在價格范疇內基于意思的舉止動作,能產生權利或義務的結果。這種表述包含下面幾層意思,即:一是在價格范圍內的;二是基于意思的舉止行動;三是產生權利或義務的效果。
從價格行為的這些基本特征來考慮,或者說,價格法第一條所指的“規范價格行為”,第二條所指的“發生的價格行為”,第四條所指的“價格活動”,第三十三條所指的“價格活動”,都應當是包括經營者的定價行為,政府部門的定價行為,經營者與消費者以及其他經營者的價格關系,國家對價格的宏觀調控,政府對價格的監督檢查,社會力量和輿論單位對價格的監督,有關價格的咨詢、信息服務,價格評估方面的業務等。
(2)價格法在空間上的法律效力,也就是在什么地方產生效力,價格法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生的價格行為都適用這部法律。因為價格法是中國最高立法機關制定的,是全國性的法律,理應在中國境內適用,同時,這也是我國主權的表現。比如,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個人企業、中外合資企業、外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以及種種與價格活動有關系的單位或個人的價格行為,都要適用價格法,也就是都要遵守、執行價格法。對于第二條第一款,也曾有主張不在價格法中明確寫出,而作理所當然地要遵守的理解,后經研究,考慮還是明確地表示出來較好,讓人們有一個更為清楚的感覺,也利于執行。
(3)價格包括商品價格和服務價格,這是在全國人大審議修改時新增的一款,這項規定表明,價格法中的價格一詞,包括兩個方面的價格,即商品價格和服務價格,或者說是把社會經濟生活中出現的形形式式的價格,可以分為商品的與服務的兩大類,也就是能夠進入市場交換領域,作為交換對象出現的可以表現為兩種形式,一種是可以買賣的商品,另一種是收取費用的有償服務。
價格法中,又對商品價格和服務價格分別作了法律上的界定。商品價格是指各類有形產品和無形資產的價格,這是將商品以是否具有實物形態作為標準進行劃分,從而概括了所有的商品,一種是占有一定的空間,具有實物形態的進入商品交換領域的各種產品,另一種則是不具有實物形態,但是卻可以帶來經濟利益的專有的權利,即無形資產。這種對商品價格的概括,反映了現代經濟的特點,將無形資產列于其中是科學的、合理的,無形資產雖然不具實物形態,但它可以能讓或者許可別人使用,是有價格存在的。當然,無形資產的權利要借助其他的實物形態來實現其價值,比如,商標權要借助于使用該商標的商品,但這只是商標權的一種特點,而并不改變它作為無形資產具有自身價值的本性。同時,以無形資產這樣一個概括的表述方式比逐項列舉其具體種類比如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等,更為周密、防止疏漏,并能適應無形資產新的發展。關于服務價格,則是指各類有償服務的收費,這樣就與其他性質的服務加以區別。
(4)關于服務價格,應當對有償服務收費有進一步的理解,就是屬于企業經營所收取的費用比如旅店收費、修理業收費,理所當然地屬于是服務價格;還有就是有些服務收費只是補償實際消耗或者只是補償部分消耗的,也應當作為一種特定的價格形式,對其以價格對待。
三、確立了法定的價格機制
價格法的一項重要內容,就是以法律的形式確定了國家所實行的價格機制,實際上這是明確了我國現行的價格制度,規定了這個制度的基本方向、基本體制、基本規則、基本格局。這些集中規定于價格法第三條,當然并不限于在這一條,而是先在總則中有了概括性比較強的基本規定,然后在各章的有關條款中加以具體體現,這樣較為適宜,何況價格機制所反映的是廣泛而復雜的價格關系,聯結著國家的整個經濟機制,也很難只在少數的法律條款中作出完備的規定。
價格機制,一般應當包括價格的形成機制、價格的運行機制,還應當包括價格活動中所應遵循的基本經濟規律,以及由這個機制所決定的價格形式。因此,價格法根據多方面的意見,對價格機制作了三個層次的規定,即:
第一個層次是以法律形式確定,國家實行并逐步完善宏觀經濟調控下主要由市場形成價格的機制。這項規定表明,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國家對價格發揮宏觀調控作用,實行必要的有限度的干預;而真正決定價格的是受國家政策影響的市場機制,這種機制建立在勞動分工的基礎上,可以協調和實現參加市場活動的各方利益,從而使經濟資源隨著價格的變化在各個部門中趨于優化的配置。從法律上確立了市場經濟的價格機制,是經濟改革的重要成果,也是經濟立法上新的進展。
第二個層次,是確定在價格的形成機制中,應當遵循價值規律,同時也確定與價格機制相適應的價格運行的基本格局。這兩者都是必要的,從法律上保障了上述法定的價格機制的實現。要求價格的制定應當符合價值規律,也就是要求商品交換的當事人與管理價格工作的政府部門,都必須遵循市場經濟的基本規律,讓商品和服務的價格,按照其生產經營成本,按照市場供求關系,在開放的、統一的、有競爭的市場中形成,也可以說,價值規律通過市場競爭來實現,市場競爭引起價格波動,導致供求關系的變化,促進經濟資源的流動和合理配置。在市場機制所決定的價格機制中,價格運行的結果是大多數商品和服務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價,市場力量起主導的作用,還有一部分或者說是極少數的價格,也要受市場的影響,但是要由國家力量來決定,因而采取政府指導價或政府定價的形式。
從而,這就有了價格機制的第三個層次,就是在法律中相應地規定了市場調節價、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三種法定的價格形式。市場調節價是由經營者自主制定,通過市場競爭形成的價格;政府定價,是政府部門依法制定的價格;而政府指導價則是在政府指導下由經營者制定的價格,政府指導為主,經營者有一定的靈活性,因而也可以說是兩個定價主體,以政府為主的結合。市場調節價在價格法中有特定的含義,是指市場調節起主導作用,由經營者自主制定的那種價格,與一般籠統地所指的市場價有所不同。因為政府制定的價格如果在市場上出現,也是可以被稱為市場價的,所以說,市場調節價這個概念是在價格改革中形成的,在法律上得到了肯定。
四、有關價格構成的法律規范
這個問題實質上是在法律中如何對形成價格的要素與相關條件作出規定,因為它既要反映在市場中價格的本質要求,又要反映與價格有關方面的合法權益,經過征求許多方面的意見和多次研究,集思廣益,在價格法中作出了恰當的規定,主要有下列幾點:
一是在價格法中肯定,經營者定價的基本依據是生產經營成本和市場供求狀況。這項法律規定是反映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基本要求的,是賦予了經營者按照市場機制的要求進行定價的權利。這里所指的生產經營成本,應當理解為是生產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所耗費用的總和,只有對其予以補償,才能保證生產經營得以正常進行,或者說這是價格的最低經濟界限,所以確定為定價的基本依據;至于生產經營成本,應當包括生產費用與經營費用,也即生產成本與流通費用,而不應將其僅限于生產中的耗費。對于供求狀況的理解,實際上是指在市場競爭中形成價格,供求變化與價格變化緊密相連,生產什么商品,以什么方式生產和銷往何處,誰能得到這些商品,都直接受到供求力量的影響,所以供求狀況是制定價格的又一個基本依據。有的意見是不太主張肯定這個依據,那也是難以避免供求力量所發揮的作用。
二是,經營者除了依據生產經營成本和供求狀況定價外,還應承擔一定的社會責任,對消費者采取積極的態度,所以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時增加規定,經營者應當努力改進生產經營管理,降低生產經營成本,為消費者提供價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務。這項法律規定是必要的,它的作用在于對經營者提出了應當有益于發展社會生產力的要求,促使其積極的承擔起改進生產經營管理和降低生產經營成本的社會責任;從消費者來說,這也是反映其愿望,促使經營者考慮這種愿望的規定。在一定意義上,這既是消費者的權利,也是經營者的義務,有益于社會經濟生活。如果從價格工作來說,應當促使經營者以對社會、對消費者負責的態度定價,他們并非是除了自身的利益之外,再不應承擔一點社會責任,而是應當要求經營者努力提供價格合理的商品與服務。這一項規定與價格法中其他的有關條款是相對應的,這里要求價格合理,在其后的條款就規定了反對暴利行為、反對價格欺詐行為,反對以價格手段牟取不正當的利益,這也表明了價格法的內容有嚴密的邏輯聯系。
三是價格法對經營者在市場競爭中獲取合法利潤作了規定,這是必要的,不應回避這個問題。對于在價格法中是否規定利潤問題,曾有不同的看法,認為不要規定的,是考慮到經營者有時賺有時也賠,不一定有利潤;主張加以規定是認為,價格中應當包括利潤,這是價格構成的要素之一。經過研究認為,在市場活動中,經營者應當有獲得利潤的權利,并且這種利潤要包含在價格之中,但是它能否實現卻不是取決于主觀意愿,更不是在每項交換中都必然要有利潤的存在,關鍵在于經營者能否在市場競爭中合法地實現利潤,如果能夠實現,那是經營者應得的利益,法律予以保護,如果不能實現,則法律也沒有必要規定價格中定然要有這一部分的利潤。價格法現在所作的規定是在立法機關審議中確定的,比較確切。
五、禁止不正當價格行為的規定
價格法對不正當價格行為作了禁止性的規定,集中在第十四條中,對于這些規定,是經過廣泛征求意見,反復研究討論后,才在法律中確定下來的。有關禁止不正當價格行為的立法,第一個問題就是在價格法中是否要對這種行為作出有關規定,經過研究認為,要對價格行為進行規范,建立正常的價格秩序,就應當排除不規范的價格行為,特別是必須禁止不正當的價格行為,因此應當作出規定。第二個問題是如何對不正當價格行為作出規定,有的意見認為要作具體的規定才能有效;有的意見則認為不正當價格行為很復雜,因而很難作出具體規定,只能作出原則規定;經過研究后意見基本一致,認為不正當價格行為確實復雜,有些事我們還缺乏實踐經驗,因此應當區別不同情況,有些能作具體規定的則作具體規定,難以具體規定的則可以概括一些,不一定都是一種表述方式,這樣做更能符合實際情況,也考慮了立法上的一些實際困難。
關于不正當價格行為,在價格法中共列出了八項,前七項是對具體行為作出了法律上的界定,第八項是對前七項的補充,一是補充可能有的遺漏之處,二是在實踐中出現新的一些不正當價格行為時,可以作出新的法律規定,三是便于與其他法律相銜接。對不正當價格行為,從價格法的規定中可以看出,這是一種違反價格活動的基本規則,采用了不正當的競爭手段,破壞了正常的價格秩序,損害了消費者和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的行為,因此必須予以禁止,下面對有關的規定作一些說明。
第一項是經營者不得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這項法律規定表明,經營者之間或明或暗的相互勾結,在市場上聯手操作,謀取壟斷地位,抑制公平競爭,以求操縱市場價格,推動價格上漲,從中獲取不正當的利益,在這個過程中,也就打擊了與之競爭的對手,損害了其他經營者利益,同時,也會利用這種不正當的手段,迫使消費者接受他們所操縱的市場價格,要比在正常的情況下多支付價款。針對經營者的這種不正當行為,價格法明令予以禁止是必要的,只有限制和處罰這種行為,才會有利于展開合法的而又為市場經濟中所必不可少的價格競爭,保護其他經營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第二項是對經營者的低價傾銷行為作出禁止性的規定,在這項法律規定中,首先是將經營者依法降價處理商品的行為與低價傾銷的行為區別開來,前者是根據商品經營的特點和解決經營者自身的困難而采取的措施,后者則是為了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作出的不正當行為。低價傾銷的一個重要界限在于將不屬于依法降價處理的商品以低于成本的價格在市場上銷售,這里所指的成本是生產經營成本,是一個最低的經濟界限,低于這個最低界限的銷售行為是不正常的,一方面是擾亂了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使正常的生產經營難以正常進行;另一方面是通過排擠競爭對手而取得壟斷地位,進而采取壟斷價格,從消費者那里榨取更多的利潤;同時,低價傾銷也往往會使資源的配置不合理并形成浪費,這是有損國家利益的。所以,低價傾銷并非是經營者真正舍棄自身利益的行為,而是一種為謀取更多利益的不正當行為。
對于操縱市場價格和低價傾銷行為的認定,價格法考慮到了這些行為的特點,就是它們的涉及面比較廣,并不是在一個點上或者是很小的局部范圍內的事,所以明確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和省級價格主管部門認定。
第三項和第四項,經營者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價格,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騙取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的信任,都是價格活動中的不正當行為,其目的是以這些手段謀取不正當的利益。比如,哄抬價格就是利用了消費者怕漲價的心理,制造緊張氣氛,引起市場不安,然后乘機推動價格過高上漲,使消費者付出更多的價款,這種行為既損害了消費者的利益,又沖擊了市場秩序,應當予以制裁。又比如,以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他人與其交易,目的就是要在這種帶有欺詐性的交易中獲取不正當的利益,對這種行為是不能允許的。這兩種不正當價格行為,在經營者中是較為常見的,表現形式也比較多,應當根據情節輕重的不同,造成的后果不同,給予處罰。
第五項是關于價格歧視的條款,目的在于維護公平交易,使參加商品交換的當事人都有平等的地位,同等條件享有同等待遇,這項法律原則是正確的,但是在具體的交易中,交易的參加者、交易的條件,交易的結果會比較復雜,要作具體界定。如果一個供貨單位,同時向大商店和小商店供貨,在品種、規格、質量、供貨時間、交貨方式上都相同,就不應采用兩種價格,特別是借此排斥小型商業,這種行為就不應當被認為是正常的,它對鼓勵和支持公平的市場競爭是不利的。至于零售商與消費者之間,由于討價還價,成交價格有所不同,是否就算價格歧視,在法律上未作規定。
第六項關于變相提高或者壓低價格的行為中,對于抬高等級或者壓低等級的做法,應當從比較廣泛的意義上去理解,它是一種弄虛作假,以次充好,以質量低劣的產品充當質地優良的產品,或者是不顧事實,以優作劣,將高等級的有意壓低成低等級的,造成價格的假象,借以打擊生產者,侵害其正當利益,所以將這兩種行為確定為不正當價格行為,并加以限制和處罰,目的是維護誠實信用的公平的價格競爭。
第七項,在價格法中將經營者的暴利行為確定為不正當價格行為,明確地予以禁止,這是很必要的。但是,有的意見要對其作出具體規定,考慮到暴利行為與許多具體的條件聯系在一起,較為復雜,而且界定暴利行為的實踐經驗仍需積累,因此只作原則規定,具體的界限則依靠有關法律、法規,也可以說,這是法律之間的互相配合與顧及到不同情況而作的規定,近幾年一些部門和省市都做了這方面的工作,制定了一些有關的法規,是有成效的。
第八項規定是確定一個法律原則,就是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不正當價格行為也在禁止之列。
六、關于政府制定價格的范圍
從價格法來說,這是一個較大的問題,也是一個較難作出規定的問題。因為它涉及到:一要保障主要由市場形成價格的機制的實施;二要保障政府對價格的適當干預;三是要在大量的商品和服務價格中作一個恰當的劃分。經過反復的征求意見,反復的調查,反復的研究,最后在全國人大審議修改過程中,形成了價格法,現在所作表述的規定,主要有下列內容:
(l)實行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的限于是五個方面的價格,即:
一是與國民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關系重大的極少數商品價格,它的意思是這部分商品有很多種,只有關系重大的極少數才屬于政府制定價格的范圍,具體的由中央和地方的定價目錄確定。
二是資源稀缺的少數商品價格,這項規定的意思是資源稀缺的商品多數仍然要依靠市場調節,只限于是少數品種由政府制定價格。
三是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價格,這是指只要是形成自然壟斷的商品,都屬于由政府制定價格的范圍,這樣就能更有利于維護市場競爭,更充分地保護消費者的利益。關于對自然壟斷的理解,應當是限于規模效益或者技術條件,只能由一個或者少數幾個經營者進行經營而形成的壟斷,在現實中比如自來水、煤氣、電網等都屬于自然壟斷經營,并且還都是在一定的領域內的獨家經營、政府應當干預其價格的制定。
四是重要的公用事業價格,這些都是與社會公眾的生活密切相關,為廣大消費者服務,并且又是社會公眾都離不開的一些事業,比如,公共交通、電信、郵政服務等,這方面的價格應當由政府直接管理,不能由經營公用事業的部門自行決定價格,以防止為了部門的利益而使消費者實際上被迫接受其價格,利益上受損,同時,從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考慮,為了保證其正常發展,重要的公用事業價格也應當由政府進行必要的直接干預。
五是重要的公益性服務價格,這是指為了公眾謀利益而提供服務的收費,它是通過收費補償服務中的消耗,但又不同于以營利為目的企業經營,比如,教育單位依法向接受教育的人所收取的費用,醫療單位向就醫的人收取的費用,以及為公眾服務的圖書館、博物館等所收取的費用,都屬于是公益性服務價格,對其中重要的項目就應當由政府控制其價格,以保持其公益性質和得到合理的補償。在公用事業價格和公益性服務價格中所指的重要部分,具體劃分則在定價目錄中確定。
在由政府制定的價格中,包括政府指導價和政府定價兩種,涉及具體種類時,是采取政府指導價還是政府定價,也應當在定價目錄中具體規定。這是一種法律上的授權,也就是由制定中央的和地方的定價目錄的法定部門來具體決定。
(2)應當明確,實行政府指導價和政府定價的五個方面,并不是都必須由政府制定價格,而是在必要時由政府制定價格,或者說在正常狀態下,沒有必要時,就可以不實行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比如,糧食在購銷價格正常時,就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而只有在供求情況不正常,價格異常波動時,才實行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這樣,就比較好地把政府的力量和市場的作用結合起來,價格法正是提供了與此相適應的法律框架,保障了這種結合,所以是制定得比較好的法律規范。
七、關于價格聽證會制度
從價格改革來說,這是一個新的進展,從法律制度上來說,這也是有重要意義的,因此受到了廣泛的注意和歡迎。這項制度是總結了一些地方的經驗,集中了多方面的意見,在人大常委會審議修改過程中醞釀成熟的,并形成了法律規定,它將對增強政府制定價格的科學性、民主性,防止片面性、隨意性有積極的作用,同時也可以更好地考慮社會承受能力,得到消費者、經營者的支持。聽證會制度的主要內容為:
1.聽證的范圍。按照價格法的規定是指,制定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公用事業價格、公益性服務價格、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價格等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這項法律規定表明,列入聽證范圍首先是從關系群眾切身利益出發的,這是最重要的標準,隨后列明了三種類型的價格,但是又不僅僅限于是這三種類型,而是還加上了一個“等”字,表示其他的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商品和服務價格,在有必要時也應當列入聽證的范圍,這樣并不會超出價格法的規定,因為此項法律規定是有一定靈活性的,將關系群眾切身利益作為一個前提條件。
2.聽證會的主持者。按價格法的規定是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因為它是統一負責價格工作的,較為超脫,有利于客觀地聽取意見,防止受部門利益、局部利益的影響,當然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在主持聽證會時,也應有制度上的保證,客觀、公正地作出評價。
3.聽證會征求意見的對象。在價格法中規定為消費者、經營者和有關方面,他們是價格活動必不可少的參與者,應當以法律保障他們有提出意見的權利,而且政府的定價部門有義務聽取他們的意見。
4.聽證的作用。或者說這是舉行聽證會的任務,在于論證所定價格的必要性、可行性,以求科學、合理、全面地考慮所要作出的價格決策。
八、關于價格調節基金
這是根據價格部門和一些有關部門反映的情況,設立和運用價格調節基金是一項已經在做并且已有成效的工作,應當在價格法中加以肯定,使之成為一項法定的制度,在一定的范圍內比如對某一些商品、某一段時間、某一類市場的價格發揮調節和穩定的作用。這是一項價格的調控措施,它把行政的作用和經濟的手段結合起來運用。當然,應當使基金的籌集、管理、使用有一定的規范,則需要制定更為具體的辦法。
九、關于價格總水平的調控
在價格法中對此作出規定是一個特點,也是這部法律的重要內容之一。首先確定,穩定市場價格總水平是國家重要的宏觀經濟政策目標,這就為宏觀價格的調控提供了法律根據;其次是規定了如何確定價格總水平調控目標,并列入計劃,這就是為調控目標確立了法律地位,使之具有約束力;第三是明確了實現價格調控目標的常用措施;第四是對重要商品儲備制度。價格監測制度等作出了專門規定,適應了價格調控的需要;第五,針對重要農產品價格易于波動的情況,從保護生產出發,專門規定實行保護價格的措施;第六,當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顯著上漲或者有可能顯著上漲時,政府可以采取干預措施;第七是市場價格總水平出現劇烈波動等異常狀態時,國務院可以采取緊急措施;第八,實行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的情形消除后應及時恢復常態。上述八項規定構成了政府對宏觀價格進行調控的有效機制,在這個機制中,法律措施、經濟措施、行政措施同時使用、結合使用,聯系著國民經濟健康發展的大局,也反映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融合于一系列的法律規范之中,所以這一部分也是經濟立法上的一個新的進展。
十、強化了價格監督檢查
這個方面在第一個問題中已作了若干敘述,應當充分認識到,價格監督檢查對維護價格法的實施,維護正常的價格秩序有著很重要的作用,價格法的制定將價格監督檢查建立在執行國家法律的基礎之上,更為規范,更強有力,更具權威性。監督的力量增強了,基礎擴大了,不僅有國家的監督檢查作為主力,而且還從法律上肯定對價格的社會監督、輿論監督,并給予有力地支持。
在價格法中,關于對法律責任的規定是重要的,應當在理解價格的行為規范的基礎上,研究法律責任的適用。
價格法是部好的法律,內容豐富,應當多下點功夫理解其內容,自覺地執行,對國家、對社會、對個人都將是很有益的。企業單位和其他經營者,經濟監督管理部門,涉及到收費的事業單位、機關團體,以及一切與價格有直接關系的個人,都應當程度不同地對價格法有所了解,這是市場參與者、管理者應有的素質。在市場經濟的制度中,價格制度是其必不可少的組成部分,而各種經濟制度總是離不開一系列法律、法規的,人們的商品交換在一定的行為規則的基礎上進行,所以,進入市場、管理市場的組織和個人,應當對價格法的學習有比較高的自覺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