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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部關于通報食用燕窩亞硝酸鹽臨時管理限量值的函(衛監督函〔2012〕62號)

   2012-04-25 329
核心提示:工業和信息化部、農業部、商務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食品藥品監管局,國務院食品安全辦:  為確保燕窩食用安全,根據《食品
工業和信息化部、農業部、商務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食品藥品監管局,國務院食品安全辦: 
  為確保燕窩食用安全,根據《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我部組織開展了食用燕窩亞硝酸鹽風險評估,制定了食用燕窩亞硝酸鹽的臨時管理限量值,現通報如下:
 
  食用燕窩亞硝酸鹽臨時管理限量值為30毫克/千克,自即日起實施。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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