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
近年來,國內有些地方發生的亂丟病死豬(畜禽)現象,引起社會廣泛關注。為落實省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全省病死豬無害化處理監管工作的通知》(贛府廳明〔2014〕30號)精神,杜絕隨意拋棄病死豬(畜禽)現象的發生,促進我市畜牧業持續健康發展,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做好病死豬(畜禽)無害化處理工作的重要性
病死豬(畜禽)及其產品攜帶病原體,如未經無害化處理或任意處置,不僅會造成嚴重的環境污染問題,還可能引起重大動物疫情,危害畜牧業生產安全,甚至引發嚴重的公共衛生事件。病死豬(畜禽)無害化處理工作是一項日常和長期性的工作,事關環境保護,事關畜牧業健康發展,事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各地務必高度重視,充分認識加強病死豬(畜禽)無害化處理監管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明確責任,強化措施,統一行動,嚴防亂丟病死豬(畜禽)現象的發生。
二、采取有效措施做好病死豬(畜禽)無害化處理工作
1.嚴格控制源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江西省動物防疫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養殖場(戶)是病死豬(畜禽)無害化處理第一責任人。各縣(區)政府要發出通告,嚴禁養殖場(戶)向河流、湖泊、山塘水庫、渠道及野外等隨意亂扔亂拋病死豬(畜禽),一經發現核實將進行嚴格處罰,堅決制止病死豬(畜禽)亂扔亂拋現象。督促養殖場(戶)落實動物防疫和畜產品質量安全主體責任,對病死豬(畜禽)一定要做到“五不準一處理”(不準宰殺、不準食用、不準出售、不準轉運、不準亂拋,必須進行無害化處理),按規定主動做好病死豬(畜禽)無害化處理工作,增強養殖者的法律意識,增強行業行為自律。
?。?全面開展排查。對拋入周邊水域的病死豬(畜禽),要落實好屬地管理責任,各級政府要協調農業、城管、水務、環保等相關部門共同做好病死豬(畜禽)的打撈、清運和無害化處理工作,特別是縣(縣)、鄉(鎮)兩級政府要劃片包干,落實責任,組織做好相關工作。要經常組織對轄區水域內的病死豬(畜禽)亂扔亂拋情況進行拉網式全面排查,尤其對河道、湖泊、水庫、溝渠等重點地區和流域進行認真排查,發現有病死豬(畜禽)要及時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置。
?。?做好動物疫病的防控。各縣(區)要切實抓好口蹄疫、高致病性豬藍耳病、豬瘟等重大動物疫病防控工作,強化免疫,確保免疫質量;認真落實疫情監測報告、檢疫、消毒、撲殺、無害化處理等各項綜合防控措施;要強化應急工作機制,提高應急處置能力,確保不發生區域性重大動物疫情。同時,要統籌防控常見多發病,加強技術指導,突出防控重點,嚴格動物防疫制度,有效防控動物疫病。
?。?落實國家補助政策。要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出臺的對年出欄50頭以上生豬規模養殖場的病死豬給予每頭80元的無害化處理補助經費政策(中央50元,省、市、縣財政各10元),落實好配套經費和相應的工作經費,促進生豬生產持續健康發展。保障公共衛生和動物產品質量安全。
5.搞好宣傳和教育。要積極做好輿論正面引導,加強與媒體的溝通,通報相關情況,減少負面影響。通過各種形式加強宣傳隨意丟棄病死豬(畜禽)的嚴重危害性,加強對養殖場(戶)相關法律法規的教育,加大對動物養殖和疫病防控技術以及無害化處理方法等的培訓力度。
三、建立病死豬(畜禽)無害化處理長效機制
?。?切實加強組織領導。要切實加強對病死豬(畜禽)無害化處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長效機制。各縣(區)要將病死豬(畜禽)無害化處理納入鄉(鎮)政府年度目標責任考核,對建設病死豬(畜禽)無害化處理公共設施,采取集中無害化處理方式的鄉(鎮)給予獎勵。
2.嚴格依法加強監管。要強化執法檢查,加強聯防聯控、依法做好病死豬(畜禽)無害化處理監管工作。農業、公安、食品藥品監管、工商、衛生、質監等部門要強化部門間溝通協作、信息共享,形成監管合力,嚴厲打擊亂扔亂拋病死豬(畜禽)和收購、販運、加工病死豬(畜禽)等違法行為。
?。?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各縣(區)要加大政策扶持和資金投入,制定所轄區域病死豬(畜禽)無害化處理設施建設規劃,落實本地區無害化處理設施建設費用和開展病死豬(畜禽)無害化處理工作監管經費,為病死豬(畜禽)無害化處理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2014年7月3日
近年來,國內有些地方發生的亂丟病死豬(畜禽)現象,引起社會廣泛關注。為落實省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全省病死豬無害化處理監管工作的通知》(贛府廳明〔2014〕30號)精神,杜絕隨意拋棄病死豬(畜禽)現象的發生,促進我市畜牧業持續健康發展,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做好病死豬(畜禽)無害化處理工作的重要性
病死豬(畜禽)及其產品攜帶病原體,如未經無害化處理或任意處置,不僅會造成嚴重的環境污染問題,還可能引起重大動物疫情,危害畜牧業生產安全,甚至引發嚴重的公共衛生事件。病死豬(畜禽)無害化處理工作是一項日常和長期性的工作,事關環境保護,事關畜牧業健康發展,事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各地務必高度重視,充分認識加強病死豬(畜禽)無害化處理監管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明確責任,強化措施,統一行動,嚴防亂丟病死豬(畜禽)現象的發生。
二、采取有效措施做好病死豬(畜禽)無害化處理工作
1.嚴格控制源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江西省動物防疫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養殖場(戶)是病死豬(畜禽)無害化處理第一責任人。各縣(區)政府要發出通告,嚴禁養殖場(戶)向河流、湖泊、山塘水庫、渠道及野外等隨意亂扔亂拋病死豬(畜禽),一經發現核實將進行嚴格處罰,堅決制止病死豬(畜禽)亂扔亂拋現象。督促養殖場(戶)落實動物防疫和畜產品質量安全主體責任,對病死豬(畜禽)一定要做到“五不準一處理”(不準宰殺、不準食用、不準出售、不準轉運、不準亂拋,必須進行無害化處理),按規定主動做好病死豬(畜禽)無害化處理工作,增強養殖者的法律意識,增強行業行為自律。
?。?全面開展排查。對拋入周邊水域的病死豬(畜禽),要落實好屬地管理責任,各級政府要協調農業、城管、水務、環保等相關部門共同做好病死豬(畜禽)的打撈、清運和無害化處理工作,特別是縣(縣)、鄉(鎮)兩級政府要劃片包干,落實責任,組織做好相關工作。要經常組織對轄區水域內的病死豬(畜禽)亂扔亂拋情況進行拉網式全面排查,尤其對河道、湖泊、水庫、溝渠等重點地區和流域進行認真排查,發現有病死豬(畜禽)要及時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置。
?。?做好動物疫病的防控。各縣(區)要切實抓好口蹄疫、高致病性豬藍耳病、豬瘟等重大動物疫病防控工作,強化免疫,確保免疫質量;認真落實疫情監測報告、檢疫、消毒、撲殺、無害化處理等各項綜合防控措施;要強化應急工作機制,提高應急處置能力,確保不發生區域性重大動物疫情。同時,要統籌防控常見多發病,加強技術指導,突出防控重點,嚴格動物防疫制度,有效防控動物疫病。
?。?落實國家補助政策。要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出臺的對年出欄50頭以上生豬規模養殖場的病死豬給予每頭80元的無害化處理補助經費政策(中央50元,省、市、縣財政各10元),落實好配套經費和相應的工作經費,促進生豬生產持續健康發展。保障公共衛生和動物產品質量安全。
5.搞好宣傳和教育。要積極做好輿論正面引導,加強與媒體的溝通,通報相關情況,減少負面影響。通過各種形式加強宣傳隨意丟棄病死豬(畜禽)的嚴重危害性,加強對養殖場(戶)相關法律法規的教育,加大對動物養殖和疫病防控技術以及無害化處理方法等的培訓力度。
三、建立病死豬(畜禽)無害化處理長效機制
?。?切實加強組織領導。要切實加強對病死豬(畜禽)無害化處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長效機制。各縣(區)要將病死豬(畜禽)無害化處理納入鄉(鎮)政府年度目標責任考核,對建設病死豬(畜禽)無害化處理公共設施,采取集中無害化處理方式的鄉(鎮)給予獎勵。
2.嚴格依法加強監管。要強化執法檢查,加強聯防聯控、依法做好病死豬(畜禽)無害化處理監管工作。農業、公安、食品藥品監管、工商、衛生、質監等部門要強化部門間溝通協作、信息共享,形成監管合力,嚴厲打擊亂扔亂拋病死豬(畜禽)和收購、販運、加工病死豬(畜禽)等違法行為。
?。?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各縣(區)要加大政策扶持和資金投入,制定所轄區域病死豬(畜禽)無害化處理設施建設規劃,落實本地區無害化處理設施建設費用和開展病死豬(畜禽)無害化處理工作監管經費,為病死豬(畜禽)無害化處理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2014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