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婺城區、金東區、蘭溪市、永康市、浦江縣、武義縣、磐安縣衛生局,市區各醫藥連鎖經營企業、醫藥批發企業、單體藥店、保健食品批發企業:
現將《金華市藥店經營保健食品意見(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Ο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金華市藥店經營保健食品意見(試行)
根據金華市食品安全大整治百日行動領導小組《關于印發金華市食品安全大整治百日行動方案的通知》(金食安組〔2012〕1號)、金華市食品安全委員會《關于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金食安委〔2012〕3號)和《金華市2012年藥店經營保健食品專項整頓工作方案》(金藥監保〔2012〕5號)等文件要求,為進一步規范保健食品市場經營秩序,規范藥店銷售保健食品行為,特制定本意見。
一、落實企業保健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的責任。藥品零售連鎖企業和批發企業領導班子應確定專人負責保健食品經營工作,并研究保健食品經營過程中發現的問題,提出整頓規范提高的措施;藥品零售連鎖企業和批發企業應落實所屬各門店經營保健食品的責任,明確責任人;單體藥店負責人即為該藥店保健食品責任人。
二、藥品零售連鎖企業和批發企業確定的保健食品經營業務負責人,負責總部保健食品經營的人員管理、質量管理和規章制度的執行,以及所屬連鎖直營、加盟門店的保健食品規范經營指導。
三、藥店經營保健食品要求做到專人管理、專區銷售、專冊登記、專檔管理。應建立專人負責制和銷售人員管理制度;建立保健食品銷售專區,區域劃分明顯,標志清楚,銷售專區內不得擺放保健食品以外的其他商品;建立保健食品專用臺帳,進行專冊登記;建立保健食品供應商專門檔案;建立并執行索證索票制度、進貨查驗制度。
四、藥品零售連鎖企業加盟店經營的保健食品原則上由總部統一管理。
五、藥店應建立保健食品文號查驗、標簽說明書對照、商標核實、廣告內容查對等制度。
六、藥店應建立保健食品產品質量報告制度。藥店在保健食品經營過程中,如發現有套用、冒用保健食品批準文號;保健食品標簽、說明書與批準證書內容不一致;產品的名稱與批準名稱不一致;產品加貼批準商標外的其他商標;保健食品廣告內容與審批或備案的內容不一致;宣傳資料存在宣稱預防、治療疾病功能等情況的,須立即向當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七、藥店應建立保健食品銷售人員業務培訓制度。應定期或不定期對保健食品銷售人員進行業務培訓,培訓做到有計劃、有師資、有內容、有記錄。
八、藥品零售連鎖企業和批發企業總部應定期對門店進行本規范執行情況的檢查指導,并有檢查記錄。
九、本意見適用藥品零售連鎖經營企業總部及其門店、批發企業下屬藥店和單體藥店。
十、本意見從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開始試行。
現將《金華市藥店經營保健食品意見(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Ο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金華市藥店經營保健食品意見(試行)
根據金華市食品安全大整治百日行動領導小組《關于印發金華市食品安全大整治百日行動方案的通知》(金食安組〔2012〕1號)、金華市食品安全委員會《關于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金食安委〔2012〕3號)和《金華市2012年藥店經營保健食品專項整頓工作方案》(金藥監保〔2012〕5號)等文件要求,為進一步規范保健食品市場經營秩序,規范藥店銷售保健食品行為,特制定本意見。
一、落實企業保健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的責任。藥品零售連鎖企業和批發企業領導班子應確定專人負責保健食品經營工作,并研究保健食品經營過程中發現的問題,提出整頓規范提高的措施;藥品零售連鎖企業和批發企業應落實所屬各門店經營保健食品的責任,明確責任人;單體藥店負責人即為該藥店保健食品責任人。
二、藥品零售連鎖企業和批發企業確定的保健食品經營業務負責人,負責總部保健食品經營的人員管理、質量管理和規章制度的執行,以及所屬連鎖直營、加盟門店的保健食品規范經營指導。
三、藥店經營保健食品要求做到專人管理、專區銷售、專冊登記、專檔管理。應建立專人負責制和銷售人員管理制度;建立保健食品銷售專區,區域劃分明顯,標志清楚,銷售專區內不得擺放保健食品以外的其他商品;建立保健食品專用臺帳,進行專冊登記;建立保健食品供應商專門檔案;建立并執行索證索票制度、進貨查驗制度。
四、藥品零售連鎖企業加盟店經營的保健食品原則上由總部統一管理。
五、藥店應建立保健食品文號查驗、標簽說明書對照、商標核實、廣告內容查對等制度。
六、藥店應建立保健食品產品質量報告制度。藥店在保健食品經營過程中,如發現有套用、冒用保健食品批準文號;保健食品標簽、說明書與批準證書內容不一致;產品的名稱與批準名稱不一致;產品加貼批準商標外的其他商標;保健食品廣告內容與審批或備案的內容不一致;宣傳資料存在宣稱預防、治療疾病功能等情況的,須立即向當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七、藥店應建立保健食品銷售人員業務培訓制度。應定期或不定期對保健食品銷售人員進行業務培訓,培訓做到有計劃、有師資、有內容、有記錄。
八、藥品零售連鎖企業和批發企業總部應定期對門店進行本規范執行情況的檢查指導,并有檢查記錄。
九、本意見適用藥品零售連鎖經營企業總部及其門店、批發企業下屬藥店和單體藥店。
十、本意見從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開始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