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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北京市液氨使用與儲存安全管理導則(試行)》的通知(京安監發〔2011〕108號)

   2013-06-04 895
核心提示:  各區縣、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安全監管局:  今年以來,我市連續發生兩起液氨泄漏事故,造成很大的財產損失和社會影響。為進

  各區縣、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安全監管局:

  今年以來,我市連續發生兩起液氨泄漏事故,造成很大的財產損失和社會影響。為進一步加強液氨儲存、使用的安全管理,提高液氨從業單位的安全管理水平,我局組織制定了《北京市液氨使用與儲存安全管理導則(試行)》(以下簡稱《導則》),現印發給你們,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要將《導則》發至轄區內所有液氨從業單位,要求企業認真組織學習,對照《導則》的有關要求,查找自身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切實規范人員、制度、設備和應急管理,提升安全技術措施,進一步加強液氨的安全管理。

  二、要將《導則》中確定的各項標準要求作為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的基本條件,在標準化試運行期間逐步完善。

  三、《導則》將于明年上升為地方標準,強制執行。因此,各區縣要加強對從業單位的檢查和指導,督促企業加快整改,消除隱患,確保《導則》的有效實施,防范液氨事故的發生。

  附件:《北京市液氨使用與儲存安全管理導則(試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附件:

  北京市液氨使用與儲存安全管理導則(試行)

  1制定目的

  為加強液氨使用、儲存、充裝等環節的安全監督管理,預防液氨事故的發生,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導則。

  2適用范圍

  本導則適用于本市從事液氨經營、使用的生產經營單位(以下簡稱企業)的安全監督管理。本導則是現行國家標準、規范的補充,除執行本導則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標準、規范。

  3術語和定義

  3.1液氨:氨氣或液態氨。

  3.2液氨儲存、裝卸、使用場所:液氨鋼瓶儲存區和儲罐區、裝卸區、用氨廠房。

  3.3液氨鋼瓶儲存區:儲存若干個液氨鋼瓶的相對獨立區域,包括液氨鋼瓶儲存倉庫和棚庫。

  3.4液氨儲罐區:由一個或若干個儲存液氨的儲罐組成的相對獨立區域。

  3.5用氨廠房:在工藝或系統中使用液氨及充裝液氨的車間,包括氨制冷機房、充裝間和用氨生產車間。

  3.6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長期地或臨時地生產、加工、使用或儲存危險化學品,且危險化學品的數量等于或超過臨界量的單元,本導則中簡稱重大危險源。

  3.7現場處置方案:針對具體的裝置、場所或設施、崗位所制定的應急處置措施。

  3.8冷庫庫房:冷庫建筑物主體及為其服務的樓梯間、電梯、穿堂等附屬房間。

  3.9氨制冷機房:氨制冷機器間和設備間的總稱。

  3.10氨制冷機器間:安裝氨制冷壓縮機的房間。

  3.11設備間:安裝氨制冷輔助設備的房間。

  4一般要求

  4.1平面布置

  4.1.1液氨儲存、裝卸、使用場所應與生活、辦公區分開布置。

  4.1.2用氨廠房、液氨鋼瓶儲存倉庫、液氨儲罐區屬于火災危險性乙類場所,與建筑物的防火間距應分別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第3.4.1條、第3.5.2條、第4.2.1條的規定;液氨鋼瓶儲存倉庫和用氨廠房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

  4.2安全管理

  4.2.1人員管理

  (1)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取得由市安全監管局頒發的危險化學品生產或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證書;特種作業人員應持證上崗;企業從業人員應當接受安全培訓,未經安全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2)企業應配備至少1名在班液氨崗位專職安全管理人員,負責液氨儲存、裝卸、使用場所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專職安全管理人員應取得由市安全監管局頒發的危險化學品生產或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證書;冷庫企業的液氨崗位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尚應具備“制冷設備維修工”三級(高級)及以上的職業資格。

  4.2.2制度管理

  (1)企業應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相關操作規程,并嚴格落實。

  (2)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例會制度;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制度;安全生產檢查制度;設備設施安全管理制度;現場安全巡回檢查制度;安全檢維修制度;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滅火器材、防護器材、勞保用品配備和管理制度;作業環境氨濃度檢測制度;用電管理制度;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費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生產獎勵和懲罰制度;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制度。

  (3)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安全操作規程至少每3年評審和修訂一次,發生重大變更應及時修訂。

  4.2.3設備管理

  (1)企業應制定漏氨重點部位,特別是管道法蘭、閥門法蘭和設備法蘭等連接密封部位的檢維修計劃,并建立相應檢維修記錄,記錄中應明確檢查部位、方法、人員、周期等內容。

  (2)壓力容器應按照《壓力容器定期檢驗規則》TSG R7001規定進行定期檢驗,并有壓力容器檢測的報告;液氨管道的定期檢驗應符合《壓力管道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工業管道》TSG D0001的相關規定。

  (3)液氨儲存、裝卸、使用場所的涉氨設備或裝置的拆除工作應按照北京市相關管理辦法執行。

  4.2.4重大危險源管理

  企業的液氨重大危險源的辨識、評估、登記建檔、備案、核銷及其監督管理應符合《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0號)的規定。

  4.3應急管理

  4.3.1應急設備

  (1)企業應設置風向標,其位置應設在本單位職工和附近300米范圍內居民容易看到的高處。

  (2)液氨儲存、裝卸、使用場所應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和安全告知牌,安全告知牌應注明液氨特性、危害防護、處置措施、報警電話等內容。

  (3)液氨儲存、裝卸、使用場所應設置洗眼器、淋洗器等安全衛生防護設施。

  (4)液氨儲存、裝卸、使用場所的控制室或值班室應配備應急通訊器材、堵漏器材和工具、酸性飲料等。

  4.3.2應急防護

  (1)液氨儲存、裝卸、使用場所應配備過濾式防毒面具(配氨氣專用濾毒罐)、正壓式空氣呼吸器、隔離式防護服、橡膠手套、膠靴、化學安全防護眼鏡,其中正壓式空氣呼吸器至少配備兩套,其他防護器具應滿足崗位人員一人一具;液氨儲存量或制冷系統液氨運行量大于30噸(含30噸)的企業宜配備長管式防毒面具、重型防護服。

  (2)防護器具應存放在安全、便于取用的地方,并有專人負責保管,定期校驗和維護。

  4.3.3 應急預案

  企業應制定液氨事故專項應急救援預案,預案的編制應符合《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AQ/T 9002的要求,并應針對崗位、設備及其事故的特點,制定包括危險性分析、應急處置程序和應急處置要點等內容的液氨事故現場處置方案,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應急演練。

  4.4安全監控

  4.4.1泄漏報警

  (1)液氨儲罐區和液氨輸送泵區,氨制冷機器間和設備間、凍結間、調節站,液氨鋼瓶儲存(重瓶)區、液氨鋼瓶使用區,充裝間、裝卸臺,用氨生產車間應設置固定式氨氣體濃度報警儀;氨氣體濃度報警儀設置要求應符合《石油化工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設計規范》GB 50493的相關規定。

  (2)液氨鋼瓶儲存倉庫、用氨廠房的氨氣體濃度報警儀應與相應的事故排風機聯鎖。

  (3)氨氣體濃度報警儀應具有生產廠家的測試報告;企業應委托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或生產廠家進行報警儀的復檢,確保安全有效,報警儀的復檢周期不應超過一年,并應檢定合格,檢定報告存檔備查。

  4.4.2視頻監控

  液氨鋼瓶儲存區、液氨儲罐區、液氨充裝場所和大中型冷庫應設置視頻監控報警系統。視頻監控報警系統應符合《圖像信息管理系統技術規范》DB11/T 384的規定。

  4.4.3信號傳輸

  泄漏報警與視頻監控報警等信號應傳輸至本單位的控制室,安全監控信號應滿足異地調用需要。

  5氨制冷系統(場所)安全要求

  5.1氨制冷機房的自動控制室或操作人員值班室應與氨制冷機器間隔開,應設固定密封觀察窗,且應24小時專人值班,自動控制室或操作人員值班室宜設置獨立的安全出口。

  5.2氨制冷機房應設置事故排風機,換氣次數不應小于12次/小時;事故排風機的電機應選用防爆型;在控制室排風機控制柜上和制冷機房門口外墻上應安裝人工啟停控制按鈕,并應設事故電源供電。

  5.3氨制冷機房門口外側便于操作的位置,應設置切斷氨壓縮機電源和氨泵電源的事故總開關。

  5.4冷庫庫房外部、氨制冷機房外部應設置消火栓,并配備移動式噴霧水槍;冷庫庫房內應設應急照明與呼叫報警裝置。

  5.5氨制冷機房應設置防爆型照明設施及開關,氨壓縮機房和高低壓配電室應設置蓄電池防爆型應急照明燈具,應急照明持續時間不應小于30分鐘。

  5.6低壓循環貯液器、氨液分離器和中間冷卻器應設高液位報警裝置,報警信號應引至控制室。

  5.7室外高壓貯氨器應設置防止陽光直射的遮陽棚。

  5.8氨制冷系統宜裝設緊急泄氨器,緊急泄氨器設計應符合《氨制冷裝置用輔助設備 第12部分:緊急泄氨器》JB/T 7658.12的規定。

  6儲罐(區)安全要求

  6.1液氨儲罐區應設置消防車道,構成重大危險源的液氨儲罐區宜設置環形消防車道。

  6.2室外液氨儲罐應設置防止陽光直射的遮陽棚。

  6.3室外液氨儲罐應設置固定消防水噴淋系統;液氨儲罐區外部應設置消火栓,并配備移動式噴霧水槍,構成重大危險源的液氨儲罐區尚應設置具有水霧噴射功能的消防水炮;噴淋與水霧噴射范圍應能滿足覆蓋所有可能漏氨的部位,特別是管道法蘭、閥門法蘭和設備法蘭等連接密封部位。

  6.4 液氨儲罐進出口管線均應設置雙切斷閥,構成重大危險源的液氨儲罐的出口管線的一只切斷閥應為具有遠程控制功能的緊急切斷閥。

  6.5 液氨儲罐應設液位計、壓力表和安全閥等安全附件,且應定期校驗;低溫液氨儲罐尚應設溫度指示儀。

  6.6液氨儲罐區宜進行安全監控,構成重大危險源的液氨儲罐區應進行安全監控,安全監控主要參數包括罐內介質的液位、溫度、壓力,罐區內的氨氣體濃度等;安全監控裝備應符合《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 罐區現場安全監控裝備設置規范》AQ 3036的規定,并定期進行檢驗。

  7氨瓶儲存(區)安全要求

  7.1液氨鋼瓶應存放于陰涼、通風、干燥的庫房或有棚的平臺上;露天堆放時,應以帳篷遮蓋;液氨鋼瓶應按實瓶區、空瓶區分別布置并有明顯標志,不得與禁忌物料混合貯存;液氨鋼瓶立式放置時應采取防止鋼瓶傾倒的措施。

  7.2液氨鋼瓶儲存倉庫內不應設置員工宿舍辦公室、休息室,且不應貼鄰建造。

  7.3液氨鋼瓶儲存區外部應設置消火栓,并配備移動式噴霧水槍,且噴射范圍應能滿足覆蓋所有可能漏氨的鋼瓶。

  7.4液氨鋼瓶儲存區宜設置事故吸收水池,在堵漏無效的情況下,可將泄漏氨瓶投入吸收水池中。

  8充裝(場所)安全要求

  8.1液氨氣瓶充裝站應當取得氣瓶充裝許可證,只能充裝本單位自有產權并且已辦理使用登記的氣瓶,不得為任何其他單位和個人充裝氣瓶。

  8.2液氨氣瓶充裝站的人員條件、廠房和設備條件應符合《液化氣體氣瓶充裝站安全技術條件》GB 17265的規定。

  8.3液氨氣瓶充裝應設置防止氣瓶超裝的報警裝置。

  8.4液氨充裝場所應設置防爆型照明設施及開關,并設置蓄電池防爆型應急照明燈具,應急照明持續時間不應小于30分鐘。

  8.5液氨罐車裝卸應采用金屬萬向管道充裝系統,且應當具備緊急切斷功能和充裝系統緊急停車功能,緊急切斷應能在充裝操作點5米以內或在控制室內啟動。

  8.6液氨充裝系統管道、閥門、儲存容器等,應設置導除靜電的可靠接地裝置,充裝系統罩棚應設置避雷裝置;防雷防靜電裝置應由具有專業檢測資質的部門定期檢測,并應檢測合格,檢測報告存檔備查。    原文下載.pdf
 



 
地區: 北京
標簽: 儲存 安全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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