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關于進一步加強進口食品、化妝品檢驗監管工作的通知 》(京檢辦食〔2011〕4號)要求,進一步規范北京地區進口食品、化妝品標簽檢驗工作,切實保障進口食品、化妝品質量安全,我局將進一步加強進口食品、化妝品標簽檢驗監管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2011年11月1日起,口岸檢驗檢疫機構現場查驗發現進口預包裝食品、化妝品未加貼中文標簽或加貼的中文標簽與報檢時提供的標簽樣張不符合的,判定為不合格,依法責令進口單位或代理人對該批產品進行銷毀或退運處理;能夠進行整改的,經進口單位或代理人申請,并經口岸檢驗檢疫機構同意,可以進行標簽整改。
二、凡申請整改的,進口單位或其代理人須將待整改貨物移運至口岸檢驗檢疫機構認可的整改庫進行整改,口岸檢驗檢疫機構對整改過程進行監督。整改完成后,口岸檢驗檢疫機構進行檢查。凡標簽印制、加施合格、格式版面檢驗合格的貨物,進口單位或其代理人可將其移運出整改庫。
三、整改庫應符合《進口食品、化妝品檢驗檢疫整改庫基本條件》(見附件1)的要求。
四、若進口食品、化妝品標簽符合性檢測不合格,即判定為不合格,檢驗檢疫機構應依法責令進口單位或代理人對該批產品進行銷毀或退運處理;凡能夠進行整改的,經進口單位或代理人申請,并經口岸檢驗檢疫機構同意,可以進行標簽整改??诎稒z驗檢疫機構對修改后的中文標簽進行復查,并對標簽整改過程、整改后標簽印制、加施情況進行監督抽查。對復查合格且安全衛生項目檢測合格的貨物,出具檢驗檢疫合格證明。
五、口岸檢驗檢疫機構進行進口食品、化妝品收貨人備案時,應對其倉儲場所進行審核。凡符合《進口食品、化妝品存放場所基本要求》(見附件2)的場所,可以認可為進口食品、化妝品待檢期間存放場所;凡不符合要求的場所,一律不得存放尚未取得檢驗檢疫合格證明的產品。
特此通知。
附件:1. 進口食品、化妝品檢驗檢疫整改庫基本條件
2. 進口食品、化妝品存放場所基本要求
附件1:
進口食品、化妝品檢驗檢疫整改庫基本條件
第一部分 整改庫所需具備的條件
第一條 基本條件
1. 庫房所處位置應交通便利,有一定存儲能力,位于進境口岸轄區范圍內。庫區應具備方便搬運、加工的運作空間,達到口岸查驗工作要求面積和庫容。
2. 庫房應當位于無污染源的區域,環境衛生應當符合環保要求,庫區路面鋪設水泥并保持平坦不積水。
第二條 庫房條件
1. 庫房密封,有防蟲、防鼠、防霉設施。庫房內保持無污垢、無異味,環境衛生整潔,布局合理。
2. 庫房內應根據貯存條件的不同分別設置不同的產品存放區域,必要時設冷凍(藏)庫。冷庫應保持適當的溫度,設置可正確指示庫內溫度的溫度計,定期除霜,并保持完整的溫度檢查記錄。
3. 庫房內所有產品均應按品種分類,分區存放,不同區域應有明顯的標識。不同批次的產品應單獨堆放,并設置明顯標志,包括品名、數量、貨主、入庫日期、檢驗檢疫報檢號等,若需特殊管理,應當予以標注。
4. 貨物出入口、產品堆放區域、標簽加貼區域等關鍵區域應安裝視頻監控設備。視頻監控錄像保留時間不少于3個月。
5. 應當設立垃圾存放設施,防止二次污染。腐敗變質等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應當及時清除,并做好記錄。
第三條 人員條件
1. 傳染性疾病以及其他有礙食品衛生的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整改庫內工作。所有與儲存貨物接觸人員均應持有《國境口岸從業人員健康證》。
2. 從業人員應遵守檢驗檢疫法規,配合檢驗檢疫執法工作,未經檢驗檢疫機構許可,不得放行需進行整改的食品。
第四條 管理條件
整改庫管理單位應建立包括以下內容的質量管理和衛生管理制度:
1. 衛生質量方針和衛生質量目標;
2. 組織機構及其職責;
3. 生產人員管理;
4. 環境衛生要求;
5. 存儲設施衛生要求。
第二部分 整改庫備案
第五條 整改庫須進行備案,獲得備案后方能對進口食品、化妝品中文標簽整改工作提供服務。
第六條 備案分為初審和復審。初審由整改庫所屬轄區口岸檢驗檢疫機構負責。復審由食品處負責。
第七條 備案申請單位填寫《進口食品、化妝品檢驗檢疫整改庫備案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見表1),提交所屬轄區口岸檢驗檢疫機構,口岸檢驗檢疫機構收到《申請表》后15個工作日內派員前往現場檢查,檢查合格的,提交食品處進行復審;檢查不合格的,填寫不合格原因,退回申請單位。
第八條 食品處接到初審合格的《申請表》后15個工作日內派員前往現場復查,復查合格的進行備案,復查不合格的,填寫不合格原因,退回申請單位。
第九條 初審或復審不合格的,備案申請單位可以按照要求進行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申請備案。
第十條 備案有效期為3年,備案單位應于有效期滿前兩個月填寫《申請表》重新申請備案。
第十一條 獲得備案資格的整改庫須進行年審。年審由食品處組織實施,口岸檢驗檢疫機構配合執行。年審未通過者取消備案資格。
第三部分 進庫管理
第十二條 整改庫對入庫進行整改的進口食品、化妝品需要查驗的書面材料包括:
1. 口岸檢驗檢疫機構出具的《移庫單》(見表2);
2. 貨物清單。
第十三條 凡有下列情況,一律不許進庫,并及時通知口岸檢驗檢疫機構:
1. 貨證不符的;
2. 可見的受生物、化學等原因污染或腐敗變質、有異味的產品。
第十四條 不同產品(包括不同品種、不同產地、不同進庫時間、不同的貨主)不得在庫房內的同一區域混合堆放,國內產品不能進入整改庫存放。
第十五條 整改庫應當建立入庫登記核查制度,建立入庫臺帳。指定專人負責管理進口食品、化妝品的入庫登記(包括貨物資料的登記、貨主資料的登記) 、衛生與防疫工作。所有入庫記錄應保存兩年以上,并接受檢驗檢疫機構的監督管理。
第四部分 出庫管理
第十六條 整改庫對出庫的進口食品、化妝品需要查驗的書面材料包括:
1. 口岸檢驗檢疫機構出具的《進口食品、化妝品標簽整改合格通知單》(見表3)、《移庫單》;
2. 貨物清單。
第十七條 產品出庫時, 由專人負責做好出庫登記(包括貨物資料的登記、貨主資料和產品流向情況的登記),建立出庫臺帳。所有出庫記錄應保存兩年以上,并接受檢驗檢疫機構的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產品出庫后及時清理存放區域殘留物并保持存儲區域的清潔衛生。
表1:
進口食品、化妝品檢驗檢疫整改庫備案申請表
單位名稱:
注冊地址:
庫房地址:
郵政編碼:
聯系人:
聯系電話: 傳真:
電子郵件: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北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
填 寫 說 明
1. 填寫要求實事求是,不得弄虛作假。
2. 填寫時要用簽字筆或鋼筆,文字要求簡練、清楚,不得有涂改現象,空格處以“無”字填寫。填寫如紙張不夠,可自行附頁。
3. 單位名稱應填寫全稱,應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名稱相同。
4. 申請書封面須加蓋公章。
5.“審核要點”欄中已具備的請在“□”中劃“√”,不具備的請在“□”中劃“×”。
6. 該申請書用于初次備案申請和備案到期重新申請。
基 本 情 況 | 單位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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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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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編碼 |
| 經濟性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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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或代表 |
| 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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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人 |
| 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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倉庫面積(平方米) |
| 儲存能力(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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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人數 |
| 所屬口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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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案申請性質:□初次備案申請 □到期重備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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庫 房 條 件 | 1、庫房距離口岸距離__________千米 2、庫區環境衛生情況 □良好 □一般 □較差 3、庫房內是否有防蟲、防鼠、防霉設施 □有 □無 4、存放區域劃分是否合理 □是 □否 5、有無冷藏(凍)庫 □有 面積______平米 儲存能力______噸 □無 6、是否有視頻監控設備 □有 □無 7、是否有單獨垃圾存放、處理區域 □有 □無 8、庫房內從業人員____人,是否都有健康證 □全有 □部分有 □ 全無 9、是否建立完善的質量管理和衛生管理制度 □是 □否 10、是否建立出入庫臺帳 □是 □否 11、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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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意見: (公章) _______年__月__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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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 審 意 見 |
初審機構__________________ 初審人員 1、________ 2、________ 日 期__________________ 初審意見 □初審合格,提交復審 □ 初審不合格 不同意原因: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負責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__ (加蓋公章) 日 期__________________ | ||||||
復 審 意 見 |
復審機構__________________ 復審人員 1、________ 2、________ 日 期__________________ 復審意見 □同意進行備案 □ 不同意進行備案 不同意原因: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負責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__ (加蓋公章) 日 期__________________ | ||||||
備案日期: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備案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__ 有效期限: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 |||||||
備注: | |||||||
表2:
移庫單
編號:
報 檢 號 |
| 產品名稱 (多種產品應附清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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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檢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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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單位 或其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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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人 |
| 聯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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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現場查驗,同意將該批貨物移運至: 所有產品在取得檢驗檢疫合格證明之前,未經檢驗檢疫機構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動用。 | |||||
檢驗檢疫人員:
年 月 日 | 進口單位或其代理人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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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本通知單一式三份,一份交進口單位或其代理人,一份交貨物儲存場庫,一份口岸檢驗檢疫機構留存。
表3:
進口食品、化妝品標簽檢驗整改合格通知單
編號:
報 檢 號 |
| 產品名稱 (多種產品應附清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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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檢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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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單位 或其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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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人 |
| 聯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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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食品、化妝品標簽檢驗不合格通知單》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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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查驗,該批貨物標簽的印制、加施整改工作完成,符合要求,準予出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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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驗檢疫人員: 年 月 日 |
進口單位或其代理人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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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本通知單一式三份,一份交進口單位或其代理人,一份交貨物儲存場庫,一份口岸檢驗檢疫機構留存。
附件2:
進口食品、化妝品存放場所基本要求
一、庫房所處位置應交通便利,有一定存儲能力。庫房密封,有防蟲、防鼠、防霉設施。庫房內保持無污垢、無異味,環境衛生整潔,布局合理。
二、庫房內應根據貯存條件的不同分別設置不同的產品存放區域,必要時設冷凍(藏)庫。
三、庫房內所有產品均應按品種分類,分區存放,不同區域應有明顯的標識。不同批次的產品應單獨堆放,并設置明顯標志,包括品名、數量、貨主、入庫日期、檢驗檢疫報檢號等,若需特殊管理,應當予以標注。
四、貨物出入口、產品堆放區域、標簽加貼區域等關鍵區域應安裝視頻監控設備。視頻監控錄像保留時間不少于3個月。
五、從業人員應遵守檢驗檢疫法規,不得患有傳染性疾病以及其他有礙食品衛生的疾病。
六、庫房管理單位應建立質量管理和衛生管理制度,建立出入庫臺帳,臺帳保存時間不少于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