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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行政審批申請接收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滬食藥監法〔2015〕116號)【2015-03-15實施】

   2015-03-04 800
核心提示:市局相關處室、各直屬單位:  為了規范市食品藥品監管局的行政審批申請接收行為,方便群眾辦事,提高審批的透明度和辦事效率,
市局相關處室、各直屬單位:
 
  為了規范市食品藥品監管局的行政審批申請接收行為,方便群眾辦事,提高審批的透明度和辦事效率,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上海市行政審批申請接收管理實施辦法》和本市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我局制定了《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行政審批申請接收管理實施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于2015年3月15日起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5年3月2日
 
  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行政審批申請接收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制定目的和依據)為了規范市食品藥品監管局的行政審批申請接收行為,方便群眾辦事,提高審批的透明度和辦事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上海市行政審批申請接收管理辦法》和本市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市食品藥品監管局(以下簡稱“市局”)及依法受其委托接收行政審批申請的市局認證審評中心,接收食品、保健食品、藥品、化妝品和醫療器械(以下簡稱“食品藥品”)行政審批申請的行為,適用本實施辦法。
 
  第三條(部門職責)市局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食藥監審改辦”)負責組織、指導、監督食品藥品行政審批申請接收,制定相關文書,研究、協調、推進食品藥品行政審批申請接收工作。
 
  市局各相關處室(以下簡稱“各相關處室”)負責各行政審批申請接收的具體條件、程序、申請書格式文本、市級審批事項《業務手冊》、《辦事指南》的制定,并依法向社會公示,定期對申請接收崗位人員開展法律法規及業務知識培訓。
 
  市局認證審評中心及其自貿區分中心(以下簡稱“認證中心和自貿區分中心”)作為市局的申請接收部門,根據受委托范圍,具體負責市級食品藥品行政審批事項申請的接收。
 
  市局監察室負責對工作人員在審批申請接收過程中的的違紀違規行為進行責任追究。
 
  第四條(接收原則)食品藥品行政審批申請應遵循公開、便民、高效的原則。
 
  食品藥品行政審批接收施行“一個窗口對外”,即認證中心和自貿區分中心作為市局的指定部門,依法統一接收食品藥品行政審批申請,統一頒發、送達行政審批書面決定或許可證件。
 
  第五條(公示要求)市局應當通過政務網向社會公示行政審批《辦事指南》,行政審批申請接收部門、辦公地點、聯系方式及監督電話。
 
  第六條(委托接收)市局依法委托區(縣)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或市場監管部門接收行政審批申請的,應公示委托和受委托單位的名稱、辦公地址、聯系方式、監督電話;接收地點的名稱、辦公地址;委托的具體審批事項、職責權限、委托依據等內容。
 
  區(縣)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或市場監管部門以市局名義接收行政審批申請的,應當按照本辦法執行。同時,定期向市局報告行政審批申請接收情況,接收其指導和監督。
 
  第七條(AB角工作制)認證審評中心和自貿區分中心的行政審批申請接收窗口實行AB角工作制,制定AB角工作交接制度,明確工作職責,確保負責申請接收的崗位不得出現人員空缺。
 
  第二章 當場申請與接收
 
  第八條(申請文書)市局行政審批申請文書采用統一的格式文本,并在政務網或申請接收場所免費提供行政審批申請書格式文本的電子文本或紙質文本。
 
  申請人可使用復印的或從市局政務網站下載的符合規格的申請文書文本、表格等。
 
  第九條(簽署保證)申請人申請食品藥品行政審批,應當如實提交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并簽署承諾書(附件1),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條(申請材料)申請人根據市局公布的《辦事指南》中的要求提交申請材料。
 
  各相關處室、認證審評中心和自貿區分中心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交與其申請的審批事項無關的技術資料和其他材料。
 
  第十一條(委托申請)申請人委托代理人申請的,應附授權委托書(附件2),注明授權的范圍、類型、有效期等。依法應當由申請人親自提出行政許可申請的除外。
 
  第十二條(申請接收)對于申請人提交的食品藥品行政審批申請和申請材料,認證審評中心和自貿區分中心應當及時予以登記,并向申請人出具加蓋行政機關受理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審批申請材料收件憑證》(附件3)(以下簡稱“《憑證》”)
 
  《憑證》注明的日期即為收到行政審批申請的日期。申請材料為復印件的,申請人須提供原件供核對,認證審評中心和自貿區分中心在核對復印件與原件無誤后加蓋“與原件核對無誤”印章。
 
  第十三條(《憑證》文本)各相關處室應當在制定的行政審批《業務手冊》中明確包括新辦、依申請變更、延續、補正、依申請注銷等的《憑證》格式文本。
 
  格式文本中包括申請材料名稱、份數、原/復印件和備注。
 
  當場受理后且當場做出審批決定的,無需出具《憑證》。
 
  第十四條(接收處理)認證審評中心和自貿區分中心對申請人提出的行政許可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二)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ㄈ┥暾埐牧洗嬖谖淖?、計算等錯誤,可以當場更正且不影響實質內容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當場更正的,應由申請人或者其代理人以加蓋印章或簽字等方式予以確認;
 
 ?。ㄋ模┥暾埵马棇儆诒拘姓C關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
 
  第十五條(材料補正)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當場補正的當場補正;不能當場補正的,應當當場或者在出具《憑證》之日起5個工作日按照對外公示的《辦事指南》內容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并依法送達出具加蓋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補正材料通知書》(附件4)。
 
  第十六條(受理申請)各相關處室、認證審評中心和自貿區分中心應當自出具《憑證》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請的決定。逾期不作出決定或者不告知申請人補正申請材料的,自《憑證》出具之日起即為受理。
 
  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應當作出受理決定。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應當出具加蓋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受理決定書》或《不予受理決定書》(附件5)。
 
  受理申請后,各相關處室不得以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為由,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
 
  第十七條(撤回申請)申請人在市局作出行政審批決定前書面提出撤回申請,要求退還申請書和申請材料的,各相關處室、認證審評中心和自貿區分中心應在登記后憑《憑證》退還相關材料。已繳納的審批費用,應當及時返還申請人。
 
  撤回的申請,自始無效。
 
  第十八條(除外情形)市局接收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委托代為接收行政審批申請或使用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審批系統,且系統中已有固定格式接收文書的,可使用國家總局文書。
 
  第三章 期限
 
  第十九條(申請時間)申請人到認證審評中心和自貿區分中心提出申請的,申請人提交申請材料的時間為提出申請的時間。
 
  以信函、電報方式提出行政審批申請的,認證審評中心和自貿區分中心的收訖時間為提出申請的時間;以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提出申請的,進入接收設備記錄的時間為提出申請的時間。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收到全部補正材料的時間為提出申請的時間;依法需要核對申請材料原件或者提供書面材料的,認證審評中心和自貿區分中心收到申請材料原件或者書面材料的時間為提出申請的時間。
 
  第二十條(申請告知)申請人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申請,依法需要核對申請材料原件的,或者根據規定需提供書面材料的,認證審評中心和自貿區分中心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告知申請人提供申請材料原件或者書面材料,在核對原件或者收到書面材料后出具《憑證》。
 
  需要申請人現場申請的,認證審評中心和自貿區分中心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告知申請人到受理的辦公地址提出申請。
 
  第二十一條(重復或變更申請)申請人就相同內容重復申請行政審批的,以首次收到申請的時間為提出申請的時間。
 
  變更申請內容的,視為新的申請。
 
  第四章 其他規定
 
  第二十二條(咨詢途徑)認證審評中心和自貿區分中心開設專門的咨詢窗口或電話,為申請人提供相關咨詢服務。
 
  咨詢內容較為專業需要相關部門協助,當場不能答復的,應當進行登記并于5個工作日內答復咨詢人。
 
  市局應當在對外公示的《辦事指南》中注明咨詢窗口的地址和咨詢電話。
 
  第二十三條(責任追究)各相關處室、認證審評中心和自貿區分中心違反本實施辦法的,由食藥監審改辦予以教育幫助、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改正;貽誤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根據情節嚴重,由市局監察室對責任部門及其責任人員按照《行政許可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上海市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等追究責任。
 
  第二十四條(區縣參照)區(縣)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或市場監管部門接收食品藥品行政審批申請的行為,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五條(不一致情形的處理)市局現有涉及行政審批申請接收的相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六條(實施時間)本實施辦法自2015年3月15日起施行。
 
  附件:
 
  1、《申請承諾書》
 
  2、《授權委托書》
 
  3、《行政審批申請材料收件憑證》
 
  4、《補正材料通知書》
 
  5、《受理決定書》、《不予受理決定書》
 
  相關附件:   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行政審批申請接收管理實施辦法附件.docx


 
地區: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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