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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取消和下放行政審批事項實施方案的通知(北政發〔2014〕4號)

   2014-03-13 518
核心提示:各縣、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管委會,市直各事業、企業單位:  現將《北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審批事項的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管委會,市直各事業、企業單位:
 
  現將《北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審批事項的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貫徹實施。
 
  2014年1月21日
 
  北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審批事項的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提出的簡政放權、轉變政府職能的精神,繼續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推進政府職能轉變和管理創新,進一步優化我市經濟社會發展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3〕19號)以及《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桂政發〔2013〕44號)等文件精神,做好取消和下放行政審批等事項的落實和銜接工作,結合本市實際,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全會和國務院第一次全體會議精神,全面落實國務院政府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的決策部署,堅持為民務實清廉原則,根據建設職能科學、結構優化、廉潔高效、人民滿意的服務型政府的要求,繼續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加大清理行政審批等事項和簡政放權力度,進一步優化辦事流程,規范辦事行為,強化對行政權力運行的監督,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高效優質的政務環境。
 
  二、成立領導小組
 
  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調整自治區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牽頭單位和領導小組成員的通知》(桂政辦發〔2013〕111號)精神,成立北海市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成員名單及有關事項明確如下:
 
  組  長:林山青   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
 
  副組長:石  昆   副市長
 
  劉志明   副市長
 
  吳  絢   市政府秘書長
 
  成  員:張文玉   市政府副秘書長、市政務服務中心管理辦公室主任
 
  鄺世華   市編辦主任
 
  陳廷強   市發展改革委主任
 
  黃忠東   市工信委主任
 
  張棟源   市法制辦主任
 
  劉  海   市公安局副局長
 
  譚忠德   市監察局局長
 
  歐陽經華 市財政局局長
 
  王力術   市國土資源局局長
 
  王  洪   市住建局局長
 
  左曉峰   市交通運輸局局長
 
  蔣  達   市商務局局長
 
  王銘樞   市衛生局局長
 
  鄧金雄   市工商局局長
 
  原設在市法制辦的領導小組辦公室改設在市編辦,辦公室主任由鄺世華同志擔任,聯絡員由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指定1名承擔相關工作的業務科科長擔任。今后,除領導小組組長、副組長外,其他成員需要調整的,由領導小組辦公室行文通知,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三、工作目標
 
  認真落實取消下放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做好取消、下放層級管理審批項目和調整審批主體的項目等事項的銜接工作,圍繞創最優發展環境、強監督檢查職能、鋪經濟發展橋梁這個目標,凡國務院、自治區命令取消的,堅決取消;凡不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不再保留;凡能下放到縣區的,市直部門不再審批;凡不具有審批性質的,轉變管理方式;凡設立依據不盡確切的,予以合并。著力規范執法行為、推動依法行政,力爭進一步簡政放權、優化流程、關口前移,推動政府職能向創造良好發展環境、提供優質公共服務轉變。努力把我市打造成為行政審批事項少、行政效率高、行政成本低、行政過程透明、投資環境優的地區。
 
  四、主要任務
 
  (一)切實做好取消行政審批事項的落實工作。國務院和自治區明確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各級、各部門要堅決取消,不得截留,一律不得明放暗不放或轉交下屬單位、協會繼續審批;不得以備案、登記、審查、核準、年檢、監制、認定、審定等形式或新的名義、條目進行變相審批;也不得以“紅頭文件”等方式隨意設定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出限制性類似審批的事項。行政審批事項取消后,各級、各部門要加強從事前審批轉向事中、事后監管的研究,制定管理措施和規范強化各有關單位的事中、事后監管職責,防止出現管理“真空”和服務缺位。
 
  (二)逐項做好對下放行政審批事項的銜接工作。國務院和自治區明確下放或部分下放管理層級的行政審批事項,要做好承接工作。各單位要加強溝通和聯系,研究制定相應的承接方案,明確承接的層級、管理范圍。各級、各有關單位要組織好行政審批權限下放的上下銜接的實施工作,對下級部門在實施審批中遇到的問題,上級部門應及時予以指導、解決。對下放的行政審批事項,各級、各有關部門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改變或變通審批程序,不得擅自增設審批前置條件,不得擅自對申請人增加法律、法規以外的義務。各級、各有關單位要抓緊研究可進一步直接放權或委托下級審批管理的事項,重點在企業投資、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外經貿、交通運輸、住房城鄉建設、旅游、農林水利、教科文衛、人力資源、工商、質監、安全監管等方面下放事權。下放行政審批事項時要考慮對整個審批鏈條的影響,不能降低審批業務鏈條的運行效率。
 
  (三)嚴格控制新設行政許可事項。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設定標準,進一步規范行政許可設定審查程序,加強合法性、必要性和合理性審查論證,以更加嚴格的措施堅決控制新增行政許可和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切實把增量管住,防止邊減邊增、明減暗增。各級、各有關單位要按照《行政許可法》、《國務院關于嚴格控制新設行政許可的通知》(國發〔2013〕39號)和《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嚴格控制新設行政許可的通知》(桂政辦發〔2013〕130號)的有關規定和具體要求,對規范性文件進行一次全面清理,對違法設定行政許可,增設行政許可條件,以備案、登記、年檢、監制、認定、認證、審定等形式變相設定行政許可,以非行政許可審批名義變相設定行政許可,以及違法設定行政許可收費或借實施行政許可變相收費的,要堅決糾正。
 
  (四)及時調整更新行政審批事項目錄。要不斷完善行政審批事項動態管理制度。對因為法律法規的新設立,以及因法律法規廢止、修訂等原因取消、調整的行政審批項目,各有關單位應及時報送市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市法制辦審核后,按程序上報市人民政府審定,并向社會公布。縣、區保留的行政審批事項目錄也應再按法定程序進行調整和向社會公布,并由市人民政府匯總后統一報送自治區審改辦備案,作為對行政審批事項進行監督檢查的依據。
 
  (五)嚴格設定和規范實施行政審批。各級、各有關單位要根據本級、本部門保留的行政審批事項,逐一編制、修訂相應的操作規程和流程圖,依法依規公開行政審批事項的名稱、設立依據、申報材料、審批標準和文件、辦理程序、承諾期限、收費標準及依據和窗口權限等內容,公布聯席部門、聯系人和聯系電話以及申請審批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和申請書示范文本等,依法簡化和規范程序,優化辦事流程,把規范服務、便利服務、親切服務融入審批事項辦理的全過程,推行行政審批服務事項“即來即辦”,對僅需形式審查的,政府部門應逐步做到在一個工作日內辦結。凡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行政審批的所有環節和要件,應依法全面向社會公開,實行“陽光審批”,切實減少行政審批行為的隨意性,杜絕行政審批“暗箱操作”。
 
  (六)大力推進行政審批事項集中辦理。各級、各有關單位要將下放接收的行政審批事項無條件地納入本級政務服務中心集中辦理,統一、公開為辦事群眾和企業提供審批服務,實行一個窗口對外,嚴禁“頭進尾不進”或主要環節“體外循環”。加快建設市、縣區、鄉鎮(街道)政務服務中心、村(社區)便民服務站(點)四級聯動的政務服務體系,打造管理規范、辦事公開、信息共享、運行高效的綜合政務服務體系平臺。加強電子政務建設,推進市、縣區、鄉鎮(街道)三級行政審批服務系統聯網,辦好各級網上辦事大廳,建立和完善網上審批服務平臺,推動不同層級、不同部門之間實現網絡互聯互通、信息共享和業務協同,建立全市統一互聯的集信息公開、網上辦理、便民服務、電子監察于一體的網上辦事大廳。有效整合跨部門、跨層級網上辦理事項,優化辦事流程,推行網上審批和網上公開。
 
  (七)強化行政審批權力運行的監督制約。結合新一輪政府機構改革,加快建立健全決策、執行、監督既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的權力結構和運行機制。針對權力比較集中、違紀違法多發易發的重點審批項目及關鍵崗位和人員,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完善監督管理措施,充分發揮政府層級監督,審計和監察機關專門監督與人大監督、政協民主監督的作用,鼓勵新聞媒體、社會組織等社會力量進行外部監督,構建全方位的監督網絡,確保各職能主體依法依規履行職能。市人民政府將適時組織市編辦、監察局、法制辦、政務服務辦等部門,對各級、各有關單位貫徹落實取消和下放行政審批事項的情況進行專項監督檢查。各級、各有關單位主要負責人要對本級、本部門貫徹落實取消和下放行政審批事項的工作負總責,分管領導具體抓。各級、各有關單位要加強對下級部門的監督檢查,不定期組織人員對取消和下放行政審批事項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的,要及時糾正,對整改不力的,對違法設定行政許可、增設行政許可條件,違法實施行政許可的,以及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監督不力的,要追究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
 
  五、階段安排
 
  (一)自查自糾階段(2014年1月20日至1月30日)。
 
  各縣區和市直各部門要對照國務院、自治區、市本級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審批事項進行自查:一是歷年以來按照國務院、自治區、市要求本單位取消和調整了多少項行政審批事項(包括行政許可事項、非行政許可事項和行政審批事項)和這些事項的執行情況;二是市直部門歷年以來有多少項是自治區下放到市級實施的行政許可和非行政許可事項,這些事項的實施情況;三是市直部門現在保留了多少項行政審批事項(包括行政許可和非行政許可);四是國務院、自治區在我市有多少項行政監管事項,取消的事項是如何實施行政監管的。五是是否存在違法將審批事項轉交下屬事業單位、協會繼續審批等行為;是否存在拆分、合并或重組審批事項以新的名義、條目替代類似審批的行為;是否存在以某種名義進行變相審批的行為。六是國務院、自治區下放管理層級的審批項目是否銜接到位,是否制定相關承接方案和規范管理措施;是否存在政府部門截留行使審批權的情況。七是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審批項目是否對相關法律、法規或規范性文件進行了清理;有關部門與地方政府、社會組織等是否進行了銜接;是否出臺了相應承接文件和管理措施并加強后續監管和服務。
 
  各縣區、市直各有關部門要認真開展自查,按照附表所歸類別認真填寫附表,并寫出自查報告。報告中要逐項明確說明取消的項目是否已經真正取消、下放的是否真正下放、承接的是否已經接收到位等實際運行情況,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以及整改措施等。附表及報告要加蓋本部門公章并由主要領導簽字一式三份(包括電子版)上報市編辦(市審改辦)。
 
  (二)重點檢查階段(2014年1月31日至2月28日)。
 
  1.檢查內容。
 
  (1)《行政許可法》和國務院、自治區、市歷年明文取消的行政許可和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落實情況;
 
  (2)市本級下放縣區實施的行政許可和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落實情況;
 
  (3)《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3〕19號)、《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50項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3〕27號)、《國務院關于嚴格控制新設行政許可的通知》(國發〔2013〕39號)、《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桂政發〔2013〕44號)等文件精神貫徹落實情況。
 
  (4)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組織和受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根據履行職能的需要,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規定性文件進行監督管理的事項,主要包括備案、登記、確認、驗證、年檢和年審等。
 
  2.檢查方法。列入檢查范圍的市政府各部門,市屬各事業單位,自治區駐市單位由市審改辦組織人員分組檢查,檢查組由市編辦、市法制辦、市監察局、市績效辦和市政務服務辦組成。縣區的檢查工作由縣區審改辦會同監察局組織實施,市審改辦負責監督協調。具體檢查方法如下:
 
  (1)聽取匯報。通過聽取部門、單位工作匯報和召開座談會形式了解被檢查單位消減行政審批事項的落實情況、存在的問題以及行政監管事項是如何管理的,聽取改進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2)查閱資料。通過查閱行政審批項目辦理案卷、行政審批項目收費票據、公章使用記錄、文件依據、簽批意見、辦事指南、辦理條件、網上公開承諾內容等資料,核實消減行政審批事項的落實情況。
 
  (3)問卷調查。通過問卷調查,收集對消減行政審批事項落實情況的群眾意見。
 
  (4)實地走訪。通過到企業、政務服務中心走訪,了解涉企行政審批事項辦理質量和工作效率,聽取企業對消減行政審批事項落實情況的反映和訴求,看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是否仍在進行審批,屬于行政監管事項的是否按照審批事項辦理相關手續。
 
  (三)歸納總結階段(2014年3月1日至3月10日)。
 
  由市審改辦負責對部門、單位自查自糾情況、重點檢查情況進行歸納、分析、匯總,對檢查出來的問題提出整改建議。對取消不到位,以備案、核準等名義進行變相審批,保留的審批事項增加審批環節等問題,由市審改辦會同市紀委糾風室、監察室和市績效辦督促解決。同時,對深入推進我市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提出有效措施和意見,形成專題報告呈報市委、市政府領導,并按程序報審。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市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統一組織協調工作推進,日常工作由市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具體負責,各級、各有關單位必須充分認識做好此項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按照國務院和自治區的部署,結合自身實際,明確任務分工,細化改革措施,落實工作責任,以踏石留印、抓鐵有痕的勁頭抓好落實,加快推進取消和下放行政審批事項的相關工作。
 
  (二)強化協調配合。各級、各有關部門要深入落實國務院、自治區取消和下放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及時研究職權范圍內需要調整和下放的行政審批項目。工作中遇到職能交叉等問題時,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及時協調,妥善處理。加強對規范性文件及部門職能的修訂和調整,使各項工作統一協調、整體推進,實現同步下放。各部門要有專門的工作人員,建立行政審批事項辦理臺賬,逐項登記造冊,如實提供相關材料,以便接受查詢。
 
  (三)開展監督檢查。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力戒形式主義,做到不疏不漏。對檢查發現的問題,要將整改責任落實到人,限期解決。同時,抓好事后稽查和責任倒查,及時糾正審批過程中的違規行為,對不認真落實有關要求的,將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附件:1.   現行行政審批項目目錄.xls
 
  2.   現行行政審批收費項目清理表.xls
 
  3.   實行備案制管理的事項表.xls
 
  4.   承接國務院、自治區決定下放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xls
 
  5.   銜接國務院、自治區決定取消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xls
 
  6.   下放縣區級實施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xls
 
  7.   決定取消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xls


 
地區: 廣西
標簽: 行政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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