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 市) 人民政府,市直各單位:
《長沙市三證合一登記管理試行辦法》 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長沙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 年 3 月 31 日
長沙市三證合一登記管理試行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 根據《 國務院關于促進市場主體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見》(國 發〔2014〕20 號)、《中共長沙市委關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實施意見》(長發〔2014〕12號)精神, 實行營業執照、 組織機構代碼證和稅務登記證“ 三證合一”(以下稱“三證合一”)登記制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我市行政區域內 的企業及其分支機構( 不含個體工商戶 、 農民專業合作社、 外國 ( 地區) 企業常駐代表機構) ( 以下統稱企業) 辦理營業執照、 組織機構代碼登記和稅務登記, 申請“ 三證合一” 登記的, 其設立、 變更、 注銷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 三證合一” 登記制度,是指在不改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國稅部門、 地稅部門審批職能, 不改變原有證號編碼規則的前提下, 依托“ 三證合一”并聯審批系統( 以下稱“ 并聯審批系統”), 將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和營業執照合一, 向企業核發加載組織機構代碼、 稅務登記號并加蓋工商行政章的營業執照的登記制度。
各級政務服務中心在政務大廳工商窗口 ( 工商分中心) 設立“ 三證合一” 受理專窗, 負 責“ 三證合一” 登記申請的統一咨詢、 統一受理、 統一錄入、 統一掃描、 統一發照。
持“ 三證合一” 營業執照的企業, 在長沙市行政區域范圍內辦理涉企相關手續時,不需提交組織機構代碼證和稅務登記證。
第四條 合并申 請表格, 實行一表申 請。 將工商登記申請書、 組織機構代碼登記申報表、 稅務登記申請表整合為企業“ 三證合一” 登記申請表。
企業申請設立登記時, 申請表不需加蓋公章,由 擬任法定代表人( 負責人、 執行事務合伙人、 投資人) 簽字即可。
第五條 簡化申請材料, 實行檔案共享。 申 請人向 工商、 質監、 國稅、 地稅部門提交的申請材料重復的,只需提交一份。
申請材料由受理專窗掃描成檔案影像, 原件由工商部門保存,檔案影像通過并聯審批系統共享給質監、 國 稅、 地稅部門。質監、 國稅、 地稅部門需要查詢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原件的,工商部門應當予以配合并免費提供查詢。
第六條 簡 化審 查 環 節, 實 行信息 互 認。 工 商、 質監、 國稅、 地稅部門共同審查的申請材料和登記事項, 工商部門已經審
查的,其他部門不再重復審查。
第七條 優化審批流程, 實行一窗受理、 一表申 請、 并聯審批、 限時辦結、 核發一照。
受理專窗統一受理申請人提交的“ 三證合一” 登記申請材料后,將工商核準登記信息和相關信息、 申請材料掃描后上傳至并聯審批系統, 發送質監、 國稅、 地稅窗口 。
質監、 國稅、 地稅窗口在登記環節將組織機構代碼、 稅務登記號或者其他核準( 確認) 信息, 通過并聯審批系統發送受理專窗。
受理專窗打印頒發加載組織機構代碼、 稅務登記號并加蓋工商行政章的營業執照。
第八條 設立登記應提交的申請材料
( 一) 企業“ 三證合一” 設立登記申請表;
( 二) 工商設立登記申請材料;
( 三) 質監組織機構代碼設立登記和稅務設立登記需要提交的其他申請材料。
第九條 變更登記應提交的申請材料
( 一) 企業“ 三證合一” 變更登記申請表;
( 二) 工商變更登記申請材料;
( 三) 質監組織機構代碼變更登記和稅務變更登記需要提交的其他申請材料。
第十條 申請受理
受理專窗收到“ 三證合一” 登記申請材料后,對申請人提交的工商登記、 組織機構代碼登記、 稅務登記申請材料進行初審。
對提交工商登記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 以及組織
機構代碼登記和稅務登記申請材料齊全的, 應當當場向申請人出具“ 三證合一” 登記受理通知書。
對提交工商登記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以及
組織機構代碼登記、 稅務登記申請材料不齊全的, 應當當場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內 容。 不能當場告知的, 應當當場出具收取材料憑據, 并在 2 個工作日內告知需要補正的內容。
對不屬于“ 三證合一” 登記范疇或者不屬于本機關登記管轄范圍的事項, 應當即時決定不予受理, 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第十一條 設立登記操作流程
(一) 受理專窗受理申請后, 工商按照登記審批程序, 對工商登記申 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 作出準予設立登記核準,完成登記資料錄入, 將核準登記信息和相關申請材料掃描后上傳至并聯審批系統。 時限為 1.5 個工作日 。
(二) 質監窗口通過并聯審批系統收到工商核準登記信息和相關申請材料后,辦理組織機構代碼登記, 將組織機構代碼發送至并聯審批系統。 時限為 2 個工作日 。
(三) 國稅、 地稅窗口通過并聯審批系統收到工商、質監核準登記信息及相關申 請材料后, 辦理稅務登記, 將稅務登記證號發送至并聯審批系統(對不需要辦理國稅、地稅登記的, 由國稅、地稅部門將相關確認信息發送至并聯審批系 統)。 時限為1個工作日 。
(四)受理專窗收到質監、 國 稅、 地稅核準登記( 或確 認)信息后,打印頒發加載組織機構代碼、 稅務登記證號并加蓋工商行政章的營業執照。
第十二條 未實行“ 三證合一” 登記的企業申請變更時, 可按“ 三證合一” 變更登記操作流程, 提交材料統一辦理,也可按原工商變更登記、 組織機構代碼變更登記、 稅務變更登記的操作流程,提交材料分別辦理。
第十三條 變更登記操作流程
(一) 受理專窗受理企業名稱、 類型、 住所( 經營場所、 營業場所)、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執行事務合伙人、投資人)、 注冊資本(金)、 經營范圍、 營業期限 ( 經營期限、合伙期限)、公司股東變更登記申請后, 工商部門按照變更登記審批程序,對工商變更登記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 作出準予變更登記核準,完成變更登記資料錄入, 將核準變更登記信息和相關申請材料掃描后上傳至并聯審批系統(對實行“ 三證合一”登記的企業, 收回“三證合一” 營業執照正、 副本;對未實行“三證合一”登記的企業,收回營業執照、 原組織機構代碼證、 原稅務登記證正、 副本)。 時限為 1.5 個工作日 。
(二)質監窗口通過并聯審批系統收到工商核準變更登記信息和相關申請材料后,辦理組織機構代碼變更登記,將組織機構代碼變更登記核準信息發送至并聯審批系統(對不需要辦理組織機構代碼變更登記的,由質監窗口將相關確認信息發送至并聯審批系統)。 時限為2個工作日 。
(三)國稅、地稅窗口通過并聯審批系統收到工商、 質監核準變更登記信息及相關申請材料后, 對申請材料齊全、 符合法定形式,且不涉及組織機構代碼登記機關或稅務登記機關調整的,以及變更經營范圍不涉及辦理國稅注銷登記手續的,辦理稅務變更登記,將稅務變更登記核準信息發送至并聯審批系統(對不需要辦理國稅、地稅變更登記的,由國稅、地稅部門將相關確認信息發送至并聯審批系統)。 時限為1個工作日 。
(四)受理專窗收到質監、 國稅、 地稅部門發送的核準變更登記信息后,打印頒發加載組織機構代碼、 稅務登記證號并加蓋工商行政章的營業執照。
第十四條 對因住所(經營場所、營業場所) 變更涉及組織機構代碼登記機關或稅務登記機關調整的, 不按“ 三證合一” 變更登記流程操作, 仍按原規定分別到工商、質監、國 稅、 地稅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對因經營范圍變更涉及辦理國稅注銷登記的, 仍按變更登記操作流程辦理。 受理專窗收到國稅部門要求申請人辦理注銷登記的確認信息后,向申請人頒發不加載國稅稅務登記證號的營業執照,同時將國稅窗口 發送的要求企業到原稅務登記機關辦理國稅注銷登記手續的意見告知申 請人。申請人仍按原規定, 到原稅務登記機關辦理國稅注銷登記手續。
第十五條 企業開戶銀行及銀行賬號、 財務負責人(會計)、辦稅人、 股權、 從業人數、 電話等發生變化的, 仍按原稅務變更登記程序,由企業到國稅、 地稅窗口 辦理。
第十六條 注銷登記操作流程
對已實行“ 三證合一” 登記的企業,按原稅務注銷登記程序先行辦理稅務注銷登記手續, 由 國 稅( 地稅) 部門 在“三證合一”的營業執照上加蓋“國稅已注銷”(地稅已注銷)的印章;然后按原工商注銷登記程序辦理工商注銷登記手續; 再按原組織機構代碼注銷登記程序辦理組織機構代碼注銷登記手續。
第十七條 對于企業市外經營, 確需提交組織機構代碼證、
稅務登記證的, 由質監、 國稅、 地稅部門根據企業申 請, 憑其提交的“ 三證合一” 營業執照, 制發與營業執照記載的組織機構代碼、 稅務登記號相一致的機構代碼證和稅務登記證, 不再另行收取費用。
第十八條 除本辦法規定事項外, 企業在領取“ 三證合一”
營業執照后需辦理的其他涉稅事項, 按原規定到國稅、 地稅部門辦理。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 2015 年 4 月 1 日 起實施。 本辦法未規定事宜, 由工商、 質監、 國稅、 地稅部門按原規定執行。
《長沙市三證合一登記管理試行辦法》 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長沙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 年 3 月 31 日
長沙市三證合一登記管理試行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 根據《 國務院關于促進市場主體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見》(國 發〔2014〕20 號)、《中共長沙市委關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實施意見》(長發〔2014〕12號)精神, 實行營業執照、 組織機構代碼證和稅務登記證“ 三證合一”(以下稱“三證合一”)登記制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我市行政區域內 的企業及其分支機構( 不含個體工商戶 、 農民專業合作社、 外國 ( 地區) 企業常駐代表機構) ( 以下統稱企業) 辦理營業執照、 組織機構代碼登記和稅務登記, 申請“ 三證合一” 登記的, 其設立、 變更、 注銷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 三證合一” 登記制度,是指在不改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國稅部門、 地稅部門審批職能, 不改變原有證號編碼規則的前提下, 依托“ 三證合一”并聯審批系統( 以下稱“ 并聯審批系統”), 將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和營業執照合一, 向企業核發加載組織機構代碼、 稅務登記號并加蓋工商行政章的營業執照的登記制度。
各級政務服務中心在政務大廳工商窗口 ( 工商分中心) 設立“ 三證合一” 受理專窗, 負 責“ 三證合一” 登記申請的統一咨詢、 統一受理、 統一錄入、 統一掃描、 統一發照。
持“ 三證合一” 營業執照的企業, 在長沙市行政區域范圍內辦理涉企相關手續時,不需提交組織機構代碼證和稅務登記證。
第四條 合并申 請表格, 實行一表申 請。 將工商登記申請書、 組織機構代碼登記申報表、 稅務登記申請表整合為企業“ 三證合一” 登記申請表。
企業申請設立登記時, 申請表不需加蓋公章,由 擬任法定代表人( 負責人、 執行事務合伙人、 投資人) 簽字即可。
第五條 簡化申請材料, 實行檔案共享。 申 請人向 工商、 質監、 國稅、 地稅部門提交的申請材料重復的,只需提交一份。
申請材料由受理專窗掃描成檔案影像, 原件由工商部門保存,檔案影像通過并聯審批系統共享給質監、 國 稅、 地稅部門。質監、 國稅、 地稅部門需要查詢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原件的,工商部門應當予以配合并免費提供查詢。
第六條 簡 化審 查 環 節, 實 行信息 互 認。 工 商、 質監、 國稅、 地稅部門共同審查的申請材料和登記事項, 工商部門已經審
查的,其他部門不再重復審查。
第七條 優化審批流程, 實行一窗受理、 一表申 請、 并聯審批、 限時辦結、 核發一照。
受理專窗統一受理申請人提交的“ 三證合一” 登記申請材料后,將工商核準登記信息和相關信息、 申請材料掃描后上傳至并聯審批系統, 發送質監、 國稅、 地稅窗口 。
質監、 國稅、 地稅窗口在登記環節將組織機構代碼、 稅務登記號或者其他核準( 確認) 信息, 通過并聯審批系統發送受理專窗。
受理專窗打印頒發加載組織機構代碼、 稅務登記號并加蓋工商行政章的營業執照。
第八條 設立登記應提交的申請材料
( 一) 企業“ 三證合一” 設立登記申請表;
( 二) 工商設立登記申請材料;
( 三) 質監組織機構代碼設立登記和稅務設立登記需要提交的其他申請材料。
第九條 變更登記應提交的申請材料
( 一) 企業“ 三證合一” 變更登記申請表;
( 二) 工商變更登記申請材料;
( 三) 質監組織機構代碼變更登記和稅務變更登記需要提交的其他申請材料。
第十條 申請受理
受理專窗收到“ 三證合一” 登記申請材料后,對申請人提交的工商登記、 組織機構代碼登記、 稅務登記申請材料進行初審。
對提交工商登記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 以及組織
機構代碼登記和稅務登記申請材料齊全的, 應當當場向申請人出具“ 三證合一” 登記受理通知書。
對提交工商登記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以及
組織機構代碼登記、 稅務登記申請材料不齊全的, 應當當場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內 容。 不能當場告知的, 應當當場出具收取材料憑據, 并在 2 個工作日內告知需要補正的內容。
對不屬于“ 三證合一” 登記范疇或者不屬于本機關登記管轄范圍的事項, 應當即時決定不予受理, 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第十一條 設立登記操作流程
(一) 受理專窗受理申請后, 工商按照登記審批程序, 對工商登記申 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 作出準予設立登記核準,完成登記資料錄入, 將核準登記信息和相關申請材料掃描后上傳至并聯審批系統。 時限為 1.5 個工作日 。
(二) 質監窗口通過并聯審批系統收到工商核準登記信息和相關申請材料后,辦理組織機構代碼登記, 將組織機構代碼發送至并聯審批系統。 時限為 2 個工作日 。
(三) 國稅、 地稅窗口通過并聯審批系統收到工商、質監核準登記信息及相關申 請材料后, 辦理稅務登記, 將稅務登記證號發送至并聯審批系統(對不需要辦理國稅、地稅登記的, 由國稅、地稅部門將相關確認信息發送至并聯審批系 統)。 時限為1個工作日 。
(四)受理專窗收到質監、 國 稅、 地稅核準登記( 或確 認)信息后,打印頒發加載組織機構代碼、 稅務登記證號并加蓋工商行政章的營業執照。
第十二條 未實行“ 三證合一” 登記的企業申請變更時, 可按“ 三證合一” 變更登記操作流程, 提交材料統一辦理,也可按原工商變更登記、 組織機構代碼變更登記、 稅務變更登記的操作流程,提交材料分別辦理。
第十三條 變更登記操作流程
(一) 受理專窗受理企業名稱、 類型、 住所( 經營場所、 營業場所)、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執行事務合伙人、投資人)、 注冊資本(金)、 經營范圍、 營業期限 ( 經營期限、合伙期限)、公司股東變更登記申請后, 工商部門按照變更登記審批程序,對工商變更登記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 作出準予變更登記核準,完成變更登記資料錄入, 將核準變更登記信息和相關申請材料掃描后上傳至并聯審批系統(對實行“ 三證合一”登記的企業, 收回“三證合一” 營業執照正、 副本;對未實行“三證合一”登記的企業,收回營業執照、 原組織機構代碼證、 原稅務登記證正、 副本)。 時限為 1.5 個工作日 。
(二)質監窗口通過并聯審批系統收到工商核準變更登記信息和相關申請材料后,辦理組織機構代碼變更登記,將組織機構代碼變更登記核準信息發送至并聯審批系統(對不需要辦理組織機構代碼變更登記的,由質監窗口將相關確認信息發送至并聯審批系統)。 時限為2個工作日 。
(三)國稅、地稅窗口通過并聯審批系統收到工商、 質監核準變更登記信息及相關申請材料后, 對申請材料齊全、 符合法定形式,且不涉及組織機構代碼登記機關或稅務登記機關調整的,以及變更經營范圍不涉及辦理國稅注銷登記手續的,辦理稅務變更登記,將稅務變更登記核準信息發送至并聯審批系統(對不需要辦理國稅、地稅變更登記的,由國稅、地稅部門將相關確認信息發送至并聯審批系統)。 時限為1個工作日 。
(四)受理專窗收到質監、 國稅、 地稅部門發送的核準變更登記信息后,打印頒發加載組織機構代碼、 稅務登記證號并加蓋工商行政章的營業執照。
第十四條 對因住所(經營場所、營業場所) 變更涉及組織機構代碼登記機關或稅務登記機關調整的, 不按“ 三證合一” 變更登記流程操作, 仍按原規定分別到工商、質監、國 稅、 地稅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對因經營范圍變更涉及辦理國稅注銷登記的, 仍按變更登記操作流程辦理。 受理專窗收到國稅部門要求申請人辦理注銷登記的確認信息后,向申請人頒發不加載國稅稅務登記證號的營業執照,同時將國稅窗口 發送的要求企業到原稅務登記機關辦理國稅注銷登記手續的意見告知申 請人。申請人仍按原規定, 到原稅務登記機關辦理國稅注銷登記手續。
第十五條 企業開戶銀行及銀行賬號、 財務負責人(會計)、辦稅人、 股權、 從業人數、 電話等發生變化的, 仍按原稅務變更登記程序,由企業到國稅、 地稅窗口 辦理。
第十六條 注銷登記操作流程
對已實行“ 三證合一” 登記的企業,按原稅務注銷登記程序先行辦理稅務注銷登記手續, 由 國 稅( 地稅) 部門 在“三證合一”的營業執照上加蓋“國稅已注銷”(地稅已注銷)的印章;然后按原工商注銷登記程序辦理工商注銷登記手續; 再按原組織機構代碼注銷登記程序辦理組織機構代碼注銷登記手續。
第十七條 對于企業市外經營, 確需提交組織機構代碼證、
稅務登記證的, 由質監、 國稅、 地稅部門根據企業申 請, 憑其提交的“ 三證合一” 營業執照, 制發與營業執照記載的組織機構代碼、 稅務登記號相一致的機構代碼證和稅務登記證, 不再另行收取費用。
第十八條 除本辦法規定事項外, 企業在領取“ 三證合一”
營業執照后需辦理的其他涉稅事項, 按原規定到國稅、 地稅部門辦理。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 2015 年 4 月 1 日 起實施。 本辦法未規定事宜, 由工商、 質監、 國稅、 地稅部門按原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