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第23次常務會議決定,取消、暫停實施和下放216項行政審批項目。其中取消53項,暫停實施80項(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設定),下放83項?!逗邶埥∪嗣裾P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2013年省政府令第3號)提出取消、下放的涉及地方性法規設定的9項行政審批項目,省政府已按照法定程序提請省人大常委會修改了相關規定,現一并予以公布;提出取消的涉及國務院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設定的16項行政審批項目,本次一并公布。省政府決定暫停實施的行政審批項目,將依法履行相關程序。
各地、各部門要及時、認真、嚴格地做好取消、暫停實施和下放行政審批項目的落實和銜接工作,明確分工和責任,確保落實到位。對于取消、暫停實施的行政審批項目,要從職能轉變的角度加強事中、事后監管,避免出現監管真空。對于下放的行政審批項目,省級有關部門要統籌做好對接工作,并指導市縣有關部門做好項目和業務承接,其中需要委托實施的,有關部門要及時辦理委托手續。凡下放至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的行政審批項目,原則上省直管縣(市)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享有同等權限。要根據取消、暫停實施和下放項目情況,及時調整并公布實施行政審批項目目錄,并優化辦理流程,壓縮辦理時限,不斷完善行政審批服務體系。
各地、各部門要繼續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建立動態清理工作機制,推進行政審批規范化建設,加強對行政審批權運行的監督,不斷提高行政審批的科學化、規范化水平。
本決定自2014年5月2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