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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湖北省食品安全抽檢監測后處理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鄂食藥監文〔2014〕101號)

   2015-10-23 945
核心提示: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省局機關相關處室,各食品生產經營者:  《湖北省食品安全抽檢監測后處理管
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省局機關相關處室,各食品生產經營者:
 
  《湖北省食品安全抽檢監測后處理管理辦法(試行)》已經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局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2014年12月9日
 
  湖北省食品安全抽檢監測后處理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和風險監測(以下簡稱“抽檢監測”)后處理工作,增強抽檢監測的有效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監督抽檢后處理是指食品生產經營者依法履行主體責任,對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通報的監督抽檢不合格食品采取的消除危害、查找原因、進行整改等措施,以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督促食品生產經營者依法處置不合格食品、完善質量安全管理體系的行政措施。
 
  風險監測后處理是指食品生產經營者依法對風險監測問題樣品進行處置,以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問題樣品進行風險分析研判,依據問題產生原因、危害程度、風險大小等進行分類處置的行政措施。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湖北省境內食品生產經營者、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監督抽檢不合格食品和風險監測問題樣品的處置工作。
 
  第四條 抽檢監測后處理工作遵循“依法履責、統一規范、屬地管理、分級實施”的原則。
 
  第二章 工作要求
 
  第五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
 
  (一)查清同批次不合格食品或問題樣品生產加工、采購、銷售數量,查明產品流向;
 
  (二)主動采取下架、召回等措施,控制不合格食品或問題樣品流向市場;
 
  (三)查明不合格食品或問題樣品的成因、環節,制定整改措施并完成整改;
 
  (四)整改情況經驗收合格后,試產食品進行復查檢驗;
 
  (五)厘清不合格食品或問題樣品產生的責任,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理,開展食品安全警示教育;
 
  (六)根據整改情況,完善質量安全體系。
 
  第六條 食品藥品監管部門:
 
  (一)及時向食品生產經營者送達監督抽檢不合格食品檢驗報告和風險監測問題樣品監測報告(含監測數據,下同);
 
  (二)約談不合格食品或存在嚴重安全隱患問題樣品的生產經營單位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質量安全受權人,下同),督促食品生產經營者按第五條依法進行整改及排查風險隱患;
 
  (三)依法對食品生產經營者的整改情況進行驗收;
 
  (四)組織召開不合格食品質量安全分析會或問題樣品風險分析研判會,提出消除食品安全隱患或問題的措施;
 
  (五)負責匯總、報送轄區內抽檢監測后處理信息;
 
  (六)依法對食品生產經營者實施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
 
  第三章 風險監測問題樣品后處理
 
  第七條 省局收到總局和省本級風險監測問題樣品檢驗報告后,視風險程度,采取通報、組織專家研判、啟動預警程序、開展專項整治或綜合治理等措施,消除潛在的食品安全風險。
 
  第八條 問題樣品屬于一般風險的,省局在收到問題樣品監測報告2個工作日內向問題樣品生產者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送達監測報告及《食品安全抽檢監測不合格產品/問題樣品告知書》(以下簡稱《告知書》,見附件1),由問題樣品生產者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核查處置。
 
  第九條 經調查核實,對因原料把關、生產工藝失控、設備設施失準等系統性原因造成問題的,應監督問題樣品生產經營者進行整改。對確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存在嚴重食品安全風險隱患的食品,應依法責令生產經營者查清食品生產加工及銷售數量、流向等,實施召回,予以處置。對食品生產經營者存在違法行為的,應依法進行查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
 
  第十條 存在區域性、行業性食品安全風險的,由省局組織食品安全專家進行研判,并根據研判結果提出預警、專項整治、綜合治理等監管措施。
 
  第十一條 風險監測報告是食品安全風險研判的依據,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證據。涉嫌使用非食用物質生產加工食品的,應在調查取證后依法處置。
 
  第四章 監督抽檢不合格食品后處理
 
  第十二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收到監督抽檢不合格食品檢驗報告后,應按環節管理原則開展后處理工作。
 
  第十三條 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自行開展后處理工作;或按屬地管理原則,在2個工作日內向被抽樣單位所在地的下一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送達檢驗報告、《告知書》和《食品安全監督抽檢結果通知書》(以下簡稱《通知書》,見附件2)。
 
  在食品經營單位抽取的有明確標稱食品生產者且與被抽樣單位不在一個轄區內的不合格食品,組織本次監督抽檢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還應向標稱食品生產者所在地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送檢驗報告、《告知書》和《通知書》。
 
  第十四條 開展后處理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收到《告知書》2個工作日內,應將檢驗報告和《通知書》送達食品生產經營者,開展檢驗結果確認工作,并采取以下預處理措施:
 
  (一)對食品生產者,責令停止該產品的生產,查看生產記錄,封存生產不合格食品的原輔料及相關器具,清點同批次不合格食品生產、銷售、庫存數量,對庫存產品予以封存,防止同批次產品再次流入市場,對已流入市場的,責令食品生產者通知銷售商暫停銷售;
 
  (二)對食品經營者,應責令立即停止銷售或使用同批次食品,下架、封存同批次不合格食品,查清進、銷貨情況,清點封存同批次不合格食品和制作該食品的相關原輔料及器具。
 
  第十五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對檢驗結果有異議的,可以申請復檢。復檢程序按照國家總局《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和風險監測工作規范(試行)》執行。經復檢合格的,負責后處理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在收到復檢合格報告2個工作日內解除第十四條采取的行政強制措施。
 
  第十六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認可檢驗結果,或經復檢仍不合格的,負責后處理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展開調查,按第五條要求督促食品生產經營者進行市場清查并實施召回,監督食品生產經營者對清查和召回的不合格食品采取補救、無害化處理、銷毀等措施予以處置。調查情況應記錄至《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不合格產品調查記錄》(以下簡稱《調查記錄》,見附件3)。
 
  第十七條 負責后處理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約談不合格食品生產經營者,通報監督抽檢不合格信息,了解食品生產經營者生產經營情況,督促其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約談情況應做好約談筆錄。
 
  第十八條 負責后處理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開展后處理工作時應向食品生產經營者下達《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不合格責令改正通知書》(附件4),提供《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不合格整改復查申請表》(附件5),明確整改要求和時限,并督促食品生產經營者落實以下食品安全主體責任:
 
  (一)查明不合格食品產生的原因,查清相關責任,對有關責任者進行處理,在內部開展警示教育;
 
  (二)根據不合格食品產生的原因,提出在生產技術、工藝設備、加工過程控制、采購、運輸、儲存等方面的改進措施,制定整改方案,明確整改責任人和時限;
 
  (三)因生產過程中原料帶入、管道或工具污染、運輸或儲存環境不符合要求等原因,可能造成同類產品其他批次不合格的,應停止生產、加工或銷售同類產品并抽樣送檢,檢驗結果合格方可恢復生產經營;
 
  (四)參加約談會或食品質量安全分析會;
 
  (五)根據不合格食品產生的原因及相應整改措施,修訂并完善質量管理體系。
 
  第十九條 不合格食品生產經營者應在規定時限內完成整改,并向負責后處理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整改報告和《食品安全監督抽檢整改復查申請表》。
 
  第二十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因特殊情況未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整改的,應向負責后處理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延期復查申請并填寫《食品生產經營者延期復查申請書》(附件6)。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經調查核實后,向食品生產經營者發出《是否準予延期復查告知書》(附件7)。食品生產經營者在延期復查期限屆滿前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整改報告和《食品安全監督抽檢整改復查申請表》。準予國家總局或省局監督抽檢不合格食品后處理延期復查的,應報省局備案。
 
  第二十一條 負責后處理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接到食品生產經營者的復查申請后,應委派2名以上(含2名)監管人員對照食品生產經營者制定的整改方案及整改措施,逐條進行現場驗收,必要時可核查其他方面內容,并將整改驗收結論填寫到《食品安全監督抽檢整改復查申請表》中,由驗收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印章。
 
  第二十二條 對整改驗收不合格的食品生產經營者,負責后處理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依法吊銷或提請上級部門吊銷其食品生產經營資質。
 
  第二十三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在整改驗收合格后應對生產或加工的食品進行復查檢驗,經復查檢驗合格,并將復查檢驗報告提交至負責后處理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后,方可恢復生產經營。
 
  第二十四條 后處理工作不超過30個工作日。負責后處理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嚴格按照《通知書》的要求,向上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送后處理工作報告并加蓋本部門印章。后處理工作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1.監督抽檢不合格事實;2.對食品生產經營者采取的行政措施;3.不合格食品產生的原因;4.食品生產經營者采取的整改措施;5.整改驗收結論和產品復查檢驗結論;6.需要說明的其他情況。
 
  包括附件3-7在內的調查處理情況、食品生產經營者的整改報告、整改前后影像資料、復查檢驗報告、處置結果等內容應作為后處理工作報告的鑒證材料隨報告報送。
 
  第二十五條 特殊情況:
 
  (一)食品生產經營者注冊地與抽樣地不一致的,由抽樣地所在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后處理工作,注冊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二)食品生產經營者因關、停、并、轉、遷等原因無法按期進行后處理的,負責后處理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如實記錄有關情況,分類進行處置,并將處置結果報上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三)抽檢監測中,對涉嫌使用非食用物質生產加工食品的、存在非法添加或其他較高風險的,檢驗機構應在24小時內報告抽檢監測組織方,抽檢監測組織方應在24小時內移交食品稽查機構。
 
  第五章  信息管理和工作考核
 
  第二十六條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通報、公告本級組織的抽檢監測信息,向同級政府及上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抽檢監測信息,向同級相關政府部門、問題發生地政府、外省同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通報相關抽檢監測信息。
 
  第二十七條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對抽檢監測信息進行系統分析、科學運用。對存在或可能發生的系統性、區域性、行業性食品安全隱患和風險,應及時向當地政府和上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并視風險程度決定是否啟動預警或應急程序。
 
  第二十八條 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建立并完善抽檢監測不合格食品和問題樣品后處理工作檔案及不合格食品后處理工作臺帳(附件8),保存附件1-7等相關資料。
 
  第二十九條 不合格食品和問題樣品后處理工作完成后,后處理工作人員應匯總、報送轄區內抽檢監測后處理信息,并將抽檢監測信息及后處理工作情況錄入相應的電子監管系統。
 
  第三十條 上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下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抽檢監測后處理工作進行指導、督辦,并定期進行抽查、考核。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法律法規對抽檢監測后處理工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二條  在監督檢查過程中,對食品生產經營者的原料、產品實施監督抽檢結論不合格的,其后處理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食用農產品的抽檢監測后處理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所指食品包含食品添加劑、保健食品。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湖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地區: 湖北
標簽: 抽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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