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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食品生產許可管理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新食藥監食〔2016〕19號)【2016-05-01實施】

   2016-03-25 810
核心提示:伊犁哈薩克自治州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各地、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自治區食品藥品審評查驗中心,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伊犁哈薩克自治州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各地、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自治區食品藥品審評查驗中心,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信息中心: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6號)等規定,指導并規范食品生產許可工作,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組織制定了《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食品生產許可管理實施辦法(試行)》,并經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黨組審議通過,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6年3月18日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食品生產許可管理實施辦法(試行).docx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食品生產許可管理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活動,加強食品生產監督管理,依法行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境內,企業從事食品生產活動以及食品生產監管部門實施食品生產許可及其監督檢查,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食品生產許可必須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實施,遵循公開、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則。
 
  第四條  食品生產許可實行一企一證原則,即同一個食品生產企業從事食品生產活動,無論生產幾類食品,應當取得一個食品生產許可證。
 
  第二章  工作職責
 
  第五條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主要工作職責。(以下簡稱自治區局)
 
  (一)制定全區食品生產許可管理制度;
 
  (二)根據食品類別和風險狀況,確定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食品生產許可管理權限;
 
  (三)負責審查組長和審查員的培訓、管理;
 
  (四)負責公告本級許可及注銷企業名單;
 
  (五)負責食品生產許可前抽查工作;
 
  (六)負責監督指導全區食品生產許可管理工作。
 
  第六條  地(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工作職責。(以下簡稱地州市級監管部門)
 
  (一)制定本地區食品生產許可工作制度;
 
  (二)負責下放類別食品生產許可受理、現場核查、材料審查及審批;
 
  (三)負責公告本級許可企業及注銷企業名單;
 
  (四)負責本級食品生產許可前抽查工作;
 
  (五)負責本級許可食品生產企業資料歸檔;
 
  (六)負責上報本級許可及注銷企業信息。
 
  第七條  縣(市、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工作職責。(以下簡稱縣級監管部門)
 
  (一)協助做好食品生產許可工作;
 
  (二)協助核查組對食品生產企業需整改項目進行驗收;
 
  (三)負責食品生產企業日常監管工作;
 
  (四)建立食品生產企業監管檔案。
 
  第八條  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信息中心工作職責。(簡稱信息中心)
 
  (一)負責自治區局本級許可食品生產企業受理;
 
  (二)負責自治區局本級許可食品生產企業證書送達;
 
  (三)負責本級許可食品生產企業資料歸檔。
 
  第九條  自治區食品藥品審評查驗中心工作職責。(簡稱審評中心)
 
  (一)負責組織自治區局本級許可食品生產企業現場核查;
 
  (二)負責自治區局本級許可食品生產企業材料審查;
 
  (三)負責協助做好食品生產許可前抽查工作。
 
  第三章  申請與受理
 
  第十條  企業申請食品生產許可,應當先行取得營業執照等合法主體資格。
 
  企業法人、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個體工商戶等,以營業執照載明的主體作為申請人。
 
  第十一條  申請食品生產許可,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與生產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包裝、貯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并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二)具有與生產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生產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保健食品生產工藝有原料提取、純化等前處理工序的,需要具備與生產的品種、數量相適應的原料前處理設備或者設施。
 
  (三)有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從事食品添加劑生產活動,應當依法取得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
 
  申請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應當具備與所生產食品添加劑品種相適應的場所、生產設備或者設施、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制度。
 
  第十三條  申請食品生產許可,應當按照以下食品類別提出:糧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調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飲料,方便食品,餅干,罐頭,冷凍飲品,速凍食品,薯類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葉及相關制品,酒類,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貨食品及堅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產品,食糖,水產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點,豆制品,蜂產品,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特殊膳食食品,其他食品等。
 
  第十四條  申請食品生產許可,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食品生產許可申請書(附件1);
 
  (二)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食品生產加工場所及其周圍環境平面圖、各功能區間布局平面圖、工藝設備布局圖和食品生產工藝流程圖;
 
  (四)食品生產主要設備、設施清單;
 
  (五)進貨查驗記錄、生產過程控制、出廠檢驗記錄、食品安全自查、從業人員健康管理、不安全食品召回、食品安全事故處置等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六)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或資格證明復印件;
 
  (七)執行企業標準的,須提供經自治區衛生行政部門備案的有效的企業標準;
 
  (八)首次申請許可或增加食品類別的,需提供試制食品檢驗合格報告;
 
  (九)法律法規、審查細則等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申請人委托他人辦理食品生產許可申請的,代理人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文件。
 
  屬于國家產業政策管理的食品生產,還應當提交符合產業政策的證明文件。申請屬于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中限制類的,不得辦理相關食品生產許可手續。
 
  申請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的生產許可,還應當提交與所生產食品相適應的生產質量管理體系文件以及相關注冊和備案文件。
 
  第十五條  申請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食品添加劑生產加工場所及其周圍環境平面圖和生產加工各功能區間布局平面圖;
 
  (四)食品添加劑生產主要設備、設施清單及布局圖;
 
  (五)食品添加劑安全自查、進貨查驗記錄、出廠檢驗記錄等保證食品添加劑安全的規章制度。
 
  (六)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或資格證明復印件;
 
  (七)首次申請許可或增加產品類別的,需提供試制食品檢驗合格報告;
 
  (八)法律法規等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第十六條  食品生產企業應當根據自治區局確定的許可權限向有關受理機關提出申請。申請的食品生產許可權限涉及自治區局和地州市級監管部門兩級的,應當向自治區局受理機關提出申請。不屬于本部門受理權限范圍內的,受理機關應當告知企業向具有相應受理權限的部門申請。
 
  第十七條  自治區局、地州市級監管部門按照許可權限,對申請人提出的食品生產許可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生產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
 
  (二)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三)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由申請人在更正處簽名或者蓋章,注明更正日期。
 
  (四)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當場告知的,應當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人;在5個工作日內告知的,應當收取申請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請材料的憑據。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五)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應當受理食品生產許可申請。
 
  第十八條  對申請人提出的申請決定予以受理的,應當出具受理通知書(附件2);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附件3),并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九條  受理機關做出受理決定后,應當及時將企業申請資料轉交審查部門。
 
  第四章  現場核查
 
  第二十條  審評中心(或地州審查部門)自接受現場核查任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制定核查計劃,向申請人送達現場核查通知書(附件4),完成對生產場所的現場核查,并將許可資料、核查結果報送審批部門。
 
  食品生產企業整改時間不計入時限。
 
  第二十一條  同時申請多個類別,涉及不同級別審批權限的同一個企業,由審評中心牽頭,與地州市級監管部門組成聯合核查組一并進行核查,也可分別開展核查。
 
  第二十二條  現場核查人員應當具有食品生產許可證審查員資質,核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
 
  第二十三條  核查人員應當按照《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通則》、《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審查通則》、《保健食品良好生產規范》及有關食品的審查細則等依據開展現場核查。
 
  第二十四條  現場核查時,應當核查試制食品檢驗合格報告;在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現場核查時,還應當核查試制食品添加劑檢驗合格報告、復配食品添加劑組成等。
 
  試制食品檢驗可由生產者自行檢驗,或者委托有資質的食品檢驗機構檢驗。試制食品檢驗報告必須符合審查細則及執行標準的要求,原則上每一類食品應當提供一份檢驗報告。
 
  第二十五條  現場核查過程中遇到的重大問題,核查組長應及時向核查組派遣單位報告。
 
  第二十六條  現場核查結束時,核查組當場填寫食品生產許可現場核查表,制作現場核查記錄,經申請人核對無誤后,由核查人員和申請人在核查表和記錄上簽字或者蓋章。申請人拒絕簽字或者蓋章的,核查人員應當注明情況。
 
  第二十七條  縣級監管部門應當確定對食品生產企業的日常監管人員,并填寫登記表(附件5)。日常監管人員不少于2名。
 
  第五章  許可決定
 
  第二十八條  根據申請材料審查和現場核查結果等情況,按許可權限,對符合條件的,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許可的決定(附件6),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食品生產許可證。
 
  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及時作出不予許可的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附件7),同時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二十九條  許可部門認為食品生產許可申請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項,需要聽證的,應當向社會公告并舉行聽證。
 
  第三十條  食品生產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的,許可部門在作出決定前,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在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聽證申請的,自治區局或地州市級監管部門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組織聽證。聽證期限不計算在行政許可審查期限之內。
 
  第三十一條  食品生產許可證發證日期為許可決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為5年。
 
  第三十二條  許可部門做出準予許可決定的,應將食品生產企業有關信息及時予以公示。
 
  第六章 許可證管理
 
  第三十三條  食品生產許可證分為正本、副本及食品品種明細表(附件8),由實施許可的機關自行印制或訂購。
 
  第三十四條  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規則,載明的事項及食品明細填寫等規定,按照國家總局有關要求執行(附件9)。
 
  第七章 許可變更
 
  第三十五條  食品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需要變更食品生產許可事項的或生產條件發生變化的,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在變化后10個工作日內提出變更申請。
 
  食品生產許可證明細表載明的同一食品類別內的事項、外設倉庫地址發生變化的,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在變化后1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三十六條  生產場所遷出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管轄范圍的,應當重新申請食品生產許可。
 
  第三十七條  有以下情況可能影響食品安全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就變化情況進行現場核查。
 
  (一)生產場所遷移;
 
  (二)現有工藝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主要生產設備設施發生變化;
 
  (三)增加食品類別。
 
  第三十八條  申請變更食品生產許可的,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食品生產許可變更申請書;
 
  (二)食品生產許可證正本、副本及明細表;
 
  (三)與變更食品生產許可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
 
  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注冊或者備案的生產工藝發生變化的,應當先辦理注冊或者備案變更手續。
 
  第三十九條  日常監督管理人員發生變化的,可以通過簽章的方式在許可證上變更,并及時報告許可機關。
 
  第四十條  決定準予變更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新的食品生產許可證,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不變,發證日期為作出變更許可決定的日期,有效期與原證書一致。對因遷址等原因而進行全面現場核查的,許可證有效期自發證之日起計算。
 
  對因產品有關標準、要求發生改變,國家和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決定組織重新核查而換發的食品生產許可證,其發證日期以重新批準日期為準,有效期自重新發證之日起計算。
 
  第八章  延續換證
 
  第四十一條  企業需要延續食品生產許可有效期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個工作日前提出申請。
 
  第四十二條  企業申請延續食品生產許可,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食品生產許可延續申請書;
 
  (二)食品生產許可證正本、副本及明細表;
 
  (三)與延續食品生產許可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
 
  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的生產企業申請延續食品生產許可的,還應當提供生產質量管理體系運行情況的自查報告。
 
  第四十三條  企業聲明生產條件未發生變化的,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不再進行現場核查。
 
  第四十四條  企業生產條件發生變化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就變化情況進行現場核查。
 
  第四十五條  決定準予延續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新的食品生產許可證,許可證編號不變,有效期自作出延續許可決定之日起計算。
 
  不符合許可條件的,應當作出不予延續食品生產許可的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
 
  第九章  補辦
 
  第四十六條  食品生產許可證遺失、損壞的,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食品生產許可證補辦申請書;
 
  (二)食品生產許可證遺失的,申請人應當提交在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網站或者其他縣級以上主要媒體上刊登遺失公告的材料;食品生產許可證損壞的,應當提交損壞的食品生產許可證原件。
 
  第四十七條  材料符合要求的,原許可機關應當在受理后20個工作日內予以補發,許可證編號不變,發證日期和有效期與原證書保持一致。
 
  第十章  注銷
 
  第四十八條  企業終止食品生產,食品生產許可被撤回、撤銷或者食品生產許可證被吊銷的,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注銷手續。應當向原發證機關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食品生產許可注銷申請書;
 
  (二)食品生產許可證正本、副本及明細表;
 
  (三)與注銷食品生產許可有關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企業未按規定申請辦理注銷手續的,原發證部門應當依法辦理注銷手續:
 
  (一)食品生產許可有效期屆滿未申請延續的;
 
  (二)企業主體資格依法終止的;
 
  (三)食品生產許可依法被撤回、撤銷或者食品生產許可證依法被吊銷的;
 
  (四)因不可抗力導致食品生產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食品生產許可的其他情形。
 
  食品生產許可被注銷的,許可證編號不得再次使用。
 
  第十一章 監督檢查
 
  第五十條  自治區局統一監督管理全區食品生產許可工作,對地州市級監管部門、審評中心、信息中心、縣級監管部門食品生產許可工作進行監督檢查,指導并規范食品生產許可工作。
 
  第五十一條  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據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對企業進行監督檢查。將許可事項檢查、日常監督檢查、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記入企業食品安全信用檔案,并依法向社會公布。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增加監督檢查頻次。必要時,應當依法對相關食品倉儲、物流企業進行檢查。
 
  第五十二條  日常監督管理人員應當按照規定的頻次對所管轄的食品生產企業實施全覆蓋檢查。
 
  第五十三條  自覺接受食品生產企業和社會監督,對擅自增設許可條件,降低標準,刁難企業,牟取不當利益等行為的,一經查實,依法追究責任。
 
  第五十四條  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據職責建立食品生產許可檔案管理制度,將許可流程登記表(附件10 )及辦理食品生產許可的有關材料、發證情況及時歸檔。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五十五條  食品生產許可證變更、延續、補辦等有關程序參照本辦法第三、四、五章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六條  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餐飲服務提供者在其餐飲服務場所制作加工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產許可。
 
  第五十七條  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的監督管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五十八條  2018年10月1日前,食品生產企業應全部完成換發新證工作。10月1日后,食品企業生產的食品不得再使用原包裝、標簽和“QS”標志。
 
  第五十九條  自治區局根據食品安全風險逐步下放食品生產許可權限,各地州市級監管部門應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有關食品生產許可管理的具體實施辦法。
 
  第六十條  本辦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原《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食品生產許可管理實施細則(暫行)》(新食藥監食﹝2014﹞10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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