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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四川省獸藥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川畜食發〔2010〕34號)

   2011-03-30 373
核心提示:  各市(州)畜牧食品(畜牧、畜牧獸醫、農牧)局,成都市農委:  為加強獸藥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獸藥市場秩序,提高獸藥產品

  各市(州)畜牧食品(畜牧、畜牧獸醫、農牧)局,成都市農委:

  為加強獸藥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獸藥市場秩序,提高獸藥產品質量,根據《獸藥管理條例》和《獸藥經營質量管理規范》,我局組織制定了《四川省獸藥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實施辦法(試行)》,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四川省獸藥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實施辦法(試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二日

  附件:

  四川省獸藥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實施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獸藥經營質量管理,根據《獸藥管理條例》和《獸藥經營質量管理規范》(以下簡稱獸藥GSP),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四川省境內的獸藥經營企業。

  第三條 省畜牧食品局負責制定全省的獸藥GSP貫徹實施意見和配套管理辦法, 對省級獸藥GSP檢查員和市(州)獸藥監督管理人員進行培訓,組織開展非國家強制免疫獸用生物制品經營企業的獸藥GSP檢查驗收,對全省獸藥GSP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檢查。

  第四條 各市(州)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本行政區域的獸藥GSP實施方案,對轄區內獸藥GSP檢查員進行培訓,組織開展轄區內獸藥經營企業的獸藥GSP檢查驗收,對各縣(市、區)的獸藥GSP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檢查。

  第五條 縣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負責具體貫徹落實獸藥GSP工作,監督指導獸藥經營企業實施獸藥GSP,對獸藥經營人員進行培訓,做好獸藥GSP日常監管工作。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的獸藥GSP檢查驗收,是指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在核發、換發《獸藥經營許可證》前,對申請企業是否符合《獸藥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規定經營條件進行現場檢查、考核和評價的過程。

  第七條 各獸藥經營企業必須通過獸藥GSP檢查驗收,方可從事獸藥經營活動。

  第二章 驗收申請

  第八條 申請獸藥GSP檢查驗收的獸藥經營企業,應填報《四川省獸藥經營質量管理規范檢查驗收申請表》(附錄1),并提供以下資料:

  (一)基本情況說明;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三)組織機構及人員情況說明(附企業人員情況一覽表和相關學歷/職稱證明復印件);

  (四)經營場所和倉庫的平面布局圖及產權、租賃合同等使用證明復印件;

  (五)主要設施設備及其圖片和說明;

  (六)《獸藥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第十五條規定的獸藥質量管理文件;

  (七)《獸藥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第十六條規定的獸藥記錄樣表;

  (八)已銷售或擬銷售獸藥、原料藥生產企業的《獸藥生產許可證》、《獸藥GMP證書》和產品批準文號復印件。獸藥GSP實施前已開辦的獸藥經營企業,除提供(一)至(八)項所列資料外,還須提供《獸藥經營許可證》和《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經營非國家強制免疫獸用生物制品和進口獸藥的企業,還應當按照《獸用生物制品經營管理辦法》和《獸藥進口管理辦法》的規定,提供相應的資料和證明文件。

  第九條 申請經營非國家強制免疫獸用生物制品,應將《四川省獸藥經營質量管理規范檢查驗收申請表》及相關申報資料報所在地市(州)畜牧獸醫管理部門初審后,轉報省畜牧食品局審查。

  申請經營其他獸藥,應將《四川省獸藥經營質量管理規范檢查驗收申請表》及相關申報資料報所在地縣(市、區)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初審后,轉報市(州)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審查。

  第十條 受理申請的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應自收到獸藥GSP申報資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材料審查工作;審查合格的,應在15個工作日內組織轄區內獸藥GSP檢查員,完成對申請企業的獸藥GSP檢查驗收。

  第十一條 各市(州)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獸藥GSP檢查驗收工作進行組織和分工。

  省畜牧食品局可視需要派員監督各地的獸藥GSP檢查驗收工作。

  第三章  驗收人員

  第十二條 獸藥GSP檢查員是指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經培訓考核合格,可以從事獸藥GSP檢查驗收的人員。

  第十三條 獸藥GSP檢查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或藥學、畜牧獸醫、生物等相關專業中級以上技術職稱,從事獸藥監督管理工作3年以上的在職人員。

  (二)遵紀守法、廉潔正派、堅持原則、實事求是,個人經歷中沒有受到過有關行政處罰和刑事處分;

  (三)熟悉并能正確理解和執行國家有關獸藥法律法規和獸藥GSP規定;

  (四)身體健康,能勝任獸藥GSP檢查驗收工作。

  第十四條 省級獸藥GSP檢查員的培訓和考核工作由省畜牧食品局負責。

  各市(州)獸藥GSP檢查員的培訓和考核工作由市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負責。

  各縣(市、區)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應當選派本地區符合第十三條規定條件的人員,參加所在地市(州)畜牧獸醫主管部門組織的培訓和考核。考核合格的,方可從事獸藥GSP檢查驗收工作。

  第十五條 獸藥GSP檢查員應遵守以下紀律和廉政規定: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獸藥GSP檢查驗收工作程序,忠于職守,客觀公正,努力提高專業技術,維護檢查工作聲譽;

  (二)不得向被檢查企業提出與檢查無關的要求;對被檢查企業提供的信息資料負保密責任;

  (三)不得在獸藥生產和經營企業中兼職或擔任顧問,如與被檢查企業關系符合回避條件的,應主動向選派單位說明;

  (四)不準收受被檢查企業的賄賂;不得借檢查驗收進行旅游、考察等活動;

  (五)不得在被檢查企業報銷任何票據;

  (六)不準將不符合獸藥GSP條件的企業通過驗收;

  (七)其他廉政建設的規定和紀律要求。

  第十六條 省畜牧食品局和各市(州)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獸藥GSP檢查員個人檔案和工作檔案,定期進行考評,加強對獸藥GSP檢查員的日常管理和監督。

  第十七條 獸藥GSP檢查員如觸犯了國家法律法規,或違反了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不得再作為獸藥GSP檢查員。

  第四章  驗收程序

  第十八條 在開展獸藥GSP檢查驗收前2日,組織驗收的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應告知被檢查企業檢查驗收時間,并在企業所在地選擇3-5名獸藥GSP檢查員組成獸藥GSP檢查組,確定其中一名人員為檢查組組長。

  獸藥GSP檢查驗收工作實行組長負責制。

  第十九條 獸藥GSP檢查組組長的職責是:

  (一)組織、協調檢查驗收工作;

  (二)負責與被檢查企業交換意見;

  (三)負責匯總檢查情況,擬定和宣讀現場檢查評定結果;

  (四)負責提交檢查驗收評定表及有關檢查驗收資料;

  第二十條 獸藥GSP檢查組應按以下程序開展工作:

  (一)檢查組到達現場后,由組長向被檢查企業介紹檢查組成員,說明檢查工作程序,宣布檢查紀律,聽取企業匯報獸藥GSP實施情況;

  (二)檢查組成員按照《四川省獸藥經營質量管理規范檢查驗收評定標準》的要求(附錄2),逐一對被檢查企業的營業場所、倉庫、設施設備、獸藥質量管理文件、記錄、質量管理檔案等進行現場檢查,對相關人員進行現場詢問和考核,并逐條記錄檢查和考核情況。

  (三)檢查完畢后,由組長負責組織成員對各檢查項目進行匯總和綜合評定,根據評定結果填寫《四川省獸藥經營質量管理規范檢查驗收評定表》(附錄3),提出檢查項目缺陷,作出該企業獸藥GSP檢查驗收是否合格的結論。

  檢查組評定期間,被檢查企業應回避。

  (四)檢查組組長向被檢查企業負責人通報檢查情況,宣讀獸藥GSP檢查驗收評定結果。

  (五)《四川省獸藥經營質量管理規范檢查驗收評定標準》和《四川省獸藥經營質量管理規范檢查驗收評定表》等檢查資料應經檢查組全體成員和被檢查企業負責人簽字,雙方各執一份。

  第二十一條 獸藥GSP檢查工作結束后,檢查組組長應在3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檢查驗收資料報組織驗收的畜牧獸醫主管部門。

  第二十二條 獸藥GSP檢查驗收合格的企業,憑《四川省獸藥經營質量管理規范檢查驗收評定表》到縣級以上畜牧獸醫主管部門申請核發或換發《獸藥經營許可證》。

  獸藥GSP檢查驗收不合格的企業,在整改完畢后,可以按照本辦法第二章的規定重新申請獸藥GSP檢查驗收。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獸藥經營許可證》有效期滿前3個月,獸藥經營企業應重新提出獸藥GSP檢查驗收申請。受理申請的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應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對申請企業進行獸藥GSP檢查和復驗,復驗合格的換發《獸藥經營許可證》。

  第二十四條 獸藥經營企業在《獸藥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內變更了經營地點,應當重新申請獸藥GSP檢查驗收;變更了經營場所面積、倉庫位置、倉庫數量、倉庫面積以及主要設施設備,應當在變更后30個工作日內向核發《獸藥經營許可證》的機關備案,并由該機關對其進行專項檢查。

  第二十五條 縣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應加強獸藥GSP日常監管工作。發現不符合獸藥GSP規定的,應按照《獸藥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的規定,給予警告,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獸藥經營活動,并處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應報原發證機關,依法吊銷其《獸藥經營許可證》。

  第二十六條各市(州)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應于每年6月30日、12月30日前,將本行政區域內的獸藥GSP企業名單報省畜牧食品局備案。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畜牧食品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地區: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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