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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關于印發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云安辦〔2017〕66號)

   2019-06-17 409
核心提示:各州、市安全生產委員會,省安委會各有關成員單位,有關企業和單位:  為深化安全生產管理體制改革,建立健全隱患排查治理體系
各州、市安全生產委員會,省安委會各有關成員單位,有關企業和單位:
 
  為深化安全生產管理體制改革,建立健全隱患排查治理體系,根據《安全生產法》《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實施意見》《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建立健全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的決定》等,云南省安委會辦公室制定了《云南省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實施細則(試行)》,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云南省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
 
  2017年11月24日
 
  云南省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強化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強事故隱患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云南省安全生產條例》《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實施意見》《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建立健全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的決定》等法律、法規、規章和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排查治理和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細則。
 
  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對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生產安全事故隱患(以下簡稱事故隱患),是指生產經營單位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的可能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隱患按照危害和整改難度分為一般事故隱患和重大事故隱患。一般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發現后能夠立即整改排除的隱患。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并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蚋鶕卮笫鹿孰[患判別標準確定的重大事故隱患。
 
  省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根據本細則按照職責分工制定本行業領域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
 
  第四條 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應當樹立“隱患就是事故、事故就要處理”的理念,堅持生命至上、預防為主、科學管理、單位主責、政府監督、社會參與的原則,堅持層級治理和行業治理相結合,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施策。
 
  第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本細則有關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規定,采取人防、物防、技防等技術和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全面履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主體責任。
 
  對發現的事故隱患,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立即消除;無法立即消除的,應當按照事故隱患危害程度、影響范圍、整改難度,制定治理方案,落實治理措施,消除事故隱患。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保障隱患排查治理所需資金。
 
  第六條 州(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監督管理工作的領導,支持和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監督管理職責,及時協調解決事故隱患排查治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加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安全投入,在本級財政預算中安排資金,用于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監督管理工作,并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監督管理工作和資金投入共同列入政府工作部門考核內容。
 
  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有關部門依法履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監督管理職責。
 
  第七條 縣級以上(含縣級)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巡查考核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政府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實施監管,履行職責范圍內行業領域監管執法職責。
 
  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有關部門依法依規履行相關行業領域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監管職責,強化監管執法,嚴厲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公安、國土資源、環境保護、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水利、衛生計生、質監、能源、國防科工、煤炭工業、消防等部門負責相關行業領域事故隱患的排查治理監管工作。鐵路、海關、郵政、地震、氣象、煤監、電力監管、煙草、民航、電網等中央駐滇單位依據各自職責范圍履行相關行業領域事故隱患的排查治理監管監察職責。
 
  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教育、民政、司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林業、商務、文化、旅游發展、國資監管、工商、新聞出版廣電、體育、食品藥品監管、滇中引水等部門和單位要將事故隱患的排查治理作為行業領域管理的重要內容,從行業規劃、產業政策、法規標準、行政許可等方面加強行業事故隱患的排查治理工作,指導督促企事業單位加強安全管理?;鶎邮袌鲋刃虮O管部門按照職責負責相關行業領域事故隱患的排查治理監管工作。
 
  黨委和政府其他有關部門要在職責范圍內為事故隱患的排查治理工作提供支持保障,共同推進安全發展。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事故隱患,均有權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依法為舉報人保密,對舉報有功人員應當給予獎勵。
 
  發揮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團組織作用,依法維護職工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與監督權。建立健全安全生產“12350”專線與社會公共管理平臺統一接報、分類處置的事故隱患舉報投訴獎勵機制。
 
  第二章事故隱患排查治理
 
  第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負責,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制定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二)督促、檢查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ㄈ┍WC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投入的有效實施;
 
 ?。ㄋ模┙M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教育和培訓計劃。
 
  第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行下列職責:
 
  (一)參與擬定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ǘ┌凑毡締挝皇鹿孰[患排查治理制度,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及時排查事故隱患,提出改進安全生產管理的建議;
 
  (三)制止和糾正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
 
 ?。ㄋ模┒酱俾鋵嵄締挝皇鹿孰[患排查治理整改措施;
 
  (五)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教育和培訓,如實記錄教育培訓情況。
 
  第十一條 從業人員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本單位負責人報告;接到報告的人員應當及時予以處理。
 
  從業人員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后撤離作業現場。
 
  第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完善一企一標對照檢查,細化和明確從業人員、基層班組等基層作業單位和工藝、技術、設備等部門,事故隱患排查的具體內容、周期、責任等事項,對事故隱患的排查、登記、報告、監控、治理、驗收各環節和資金保障等事項做出具體規定。嚴格實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自查自改自報閉環管理,建立健全自我約束、持續改進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內生機制。
 
  第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信息化相關制度,按照要求使用安全生產大檢查長效機制管理系統,如實記錄事故隱患的檢查標準、排查時間、所在位置、所屬類型、整改責任人、治理措施及整改情況等內容。全過程記錄生產經營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分析、預測安全生產形勢。
 
  第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每月向從業人員通報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重大隱患治理情況向企業職代會報告。
 
  重大事故隱患消除前,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向從業人員公示事故隱患的危害程度、影響范圍和應急措施。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及時向所在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
 
  (一)事故隱患無法及時消除的;
 
 ?。ǘ┓潜締挝辉蛟斐苫蛘呖赡茉斐墒鹿孰[患的。
 
  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事故隱患的現狀、形成原因、危害后果和影響范圍、治理方案、安全措施及有關建議等。
 
  第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在事故隱患治理過程中應當采取相應的監控和防范措施,必要時應當派員值守,完善應急準備。事故隱患消除前或者消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疏散可能危及的人員,設置警戒標志,暫時停止使用相關裝置、設備、設施。
 
  第十七條 事故隱患消除后,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組織驗收。
 
  暫停使用的相關裝置、設備、設施未經驗收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八條 鼓勵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舉報本單位存在的事故隱患。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事故隱患報告和舉報獎勵制度,鼓勵、發動職工發現事故隱患,鼓勵社會公眾舉報。對發現和舉報事故隱患的人員,應當給予獎勵和表彰。
 
  第三章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完善線上線下配套監管制度機制,實現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信息化和痕跡化監管。監督指導生產經營單位夯實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自檢自查基礎,完善一企業一標準對照檢查;落實部門專項檢查,實施專家檢查,建立監管對象和隱患問題目錄管理。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分析事故隱患排查治理信息,定期通報轄區內本行業領域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發布預警信息,為生產經營單位提供指導和服務。
 
  第二十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按照年度監督執法(檢查)計劃,對生產經營單位事故隱患情況進行監督執法檢查。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設立并向社會公布事故隱患舉報渠道。
 
  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職責范圍難以確定或者存在爭議的,與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商、確定。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含縣級)人民政府應建立重大事故隱患掛牌督辦制度,對重大事故隱患實行分級監控、掛牌督辦。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督辦制度,編制重大事故隱患治理年度督辦計劃并組織實施,嚴格檔案管理。
 
  第二十二條 需各級人民政府掛牌督辦的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每年由各級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篩選,并經同級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匯總后,報同級人民政府確定。對需要列入縣(市、區)人民政府下一年度督辦計劃的項目,縣(市、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于每年9月底前,報同級安委會辦公室匯總。對需要列入州(市)人民政府下一年度督辦計劃的項目,州(市)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于每年10月底前,報州(市)安委會辦公室匯總。對需要列入省人民政府下一年度督辦計劃的項目,省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州(市)人民政府應當于每年11月底前,報省安委會辦公室匯總。
 
  第二十三條 對易導致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隱患,由省級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建立一級重大隱患管理檔案;對易導致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隱患,由州、市級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建立二級重大隱患管理檔案;對易導致較大生產安全事故的隱患,由縣(市、區)級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建立三級重大隱患管理檔案。
 
  第二十四條 一級重大隱患由省人民政府掛牌督辦,二級重大隱患由州(市)人民政府掛牌督辦,三級重大隱患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掛牌督辦。各級人民政府對掛牌督辦的重大隱患,要明確隱患治理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督辦單位、整改時限,并在當地主要媒體上公布。隱患治理責任單位要執行隱患治理月報制度,每月向督辦單位報送隱患治理進展情況,治理時間最長原則不得超過半年。掛牌督辦的重大隱患涉及2個以上單位的,由相關單位主要負責人共同承擔隱患治理責任。
 
  第二十五條 掛牌督辦的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治理結束后,治理責任單位應當聘請具備安全評價資質的機構(或與相關機構簽訂協議相應行業領域的專家)對重大隱患治理效果進行評價,并出具評價報告。符合要求的,由治理責任單位向督辦責任單位及所在地縣級以上(含縣級)安委會辦公室提出摘牌申請,督辦單位收到治理責任單位摘牌申請后,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組織現場審查。審查合格的,由縣級以上(含縣級)安委會辦公室逐級報經掛牌督辦的人民政府同意后予以摘牌。審查不合格的,由督辦單位(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或下達停產整改通知;對整改無望或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停產整改通知的,提請同級人民政府依法予以關閉。
 
  第二十六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應當責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隱患消除前或者消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相關設施、設備;重大事故隱患消除后,經治理責任單位組織驗收合格,方可恢復生產經營和使用。
 
  生產經營單位依法履行行政決定,采取措施消除重大事故隱患后,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及時解除前款規定的行政措施。
 
  第二十七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根據“誰負責監管,誰公開”的原則將本行業領域已排查確定的重大事故隱患的責任單位、整改措施和整改時限等內容在政務網站上公開,有關保密規定不能公開的除外。
 
  第二十八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接到本細則第十五條規定的事故隱患報告的,應當及時核查、了解有關情況,采取治理措施;對于超出本部門管理權限的,應當及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由本級人民政府協調處理。
 
  第二十九條 鼓勵安全生產協會組織、技術管理服務機構和注冊安全工程師等專業技術人員參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為生產經營單位提供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技術和管理服務。
 
  第三十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發現其所在區域內的生產經營單位存在重大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
 
  第四章 責任追究
 
  第三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本細則規定自查自報事故隱患并采取措施及時消除的,不予處罰;生產經營單位未按規定采取措施及時消除,或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委托技術管理服務機構(人員)提供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服務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責任由本單位負責。
 
  技術管理服務機構(人員)對其出具的報告或意見負責,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重大事故隱患,不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本細則及時處理的,應當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第三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違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被實施行政處罰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按照行業領域關于失信行為實施聯合懲戒的有關規定,將相關信息錄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云南)和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云南),并在政府網站和相關媒體項社會公布。
 
  發展改革、財政、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商、金融監督管理等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把以上信息作為企業風險控制、信用評級和履行社會責任的重要指標。
 
  第三十五條 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的生產經營單位,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對其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告誡。
 
  第三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要求使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統,如實記錄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第三十七條 對違反本細則規定的處罰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法人代表(主要負責人)被約談或者行政處罰的信息,符合行業領域關于失信行為實施聯合懲戒有關規定的應當納入相關信用信息系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通過報紙、廣播、電視和網絡等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各州(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根據本細則,制定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監督管理實施方案。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以及其他經濟組織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參照本細則執行。
 
  第四十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地區: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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