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省農墾總局質量技術監督局:
為有效督促食品生產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規范食品安全管理,提高風險防控能力,防范食品安全事故,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據《食品安全法》《黑龍江省食品安全條例》《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檢查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省局制定了《黑龍江省食品生產者食品安全自查及報告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黑龍江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8年6月6日
黑龍江省食品生產者食品安全自查及報告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督促食品生產者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規范食品安全管理,提高風險防控能力,預防食品安全事故,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據《食品安全法》《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檢查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食品安全自查及報告制度,是指食品及食品添加劑生產者應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及食品安全標準、規范,建立并有效落實定期對自身食品安全狀況及生產經營活動進行檢查評價,排查問題隱患,對排查的安全隱患采取有效整改措施,有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潛在風險的,應立即停止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及時消除食品安全風險,并向所在地轄區監督管理部門(含派出機構,以下簡稱監管部門)報告的制度。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黑龍江省行政轄區內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食品生產者(不含乳制品、嬰幼兒配方乳粉及保健食品)。
轄區監管部門應依法對食品生產者食品安全自查及報告制度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條 食品生產者是食品安全自查的法定主體,應依《食品安全法》要求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自查及報告制度并有效落實。食品生產者可自行開展自查工作,也可委托第三方審查評價機構組織開展自查工作。
第五條 食品生產者依法對其生產食品的質量安全負責,遵照“制度保障、預防為主、風險防范、全程管控”的原則,并按照法律法規、相應食品安全標準和技術規范要求,開展食品安全自查及報告工作。
第二章 食品安全自查
第六條 食品生產者應根據年度風險等級評定結果,按照對應的周期和頻次開展自查,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
(一)對風險等級為A級風險的食品生產者,原則上每年至少自查1次;
(二)對風險等級為B級風險的食品生產者,原則上每年至少自查2次,上下半年各一次;
(三)對風險等級為C級風險的食品生產者,原則上每年至少自查3次,每4個月一次;
(四)對風險等級為D級風險的食品生產者,原則上每年至少自查4次,每季度一次。
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和其他專供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生產者應當每季度開展一次自查。季節性食品生產者應當在生產季內盡快完成自查。
第七條 自查分為常規性自查和專項自查。
常規性自查是指食品生產者對食品生產過程中執行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及管理制度等情況開展的全面檢查,內容主要包括:
(一)生產者資質,生產設備設施,生產環境條件,進貨查驗,生產過程控制,產品檢驗檢測,貯存及交付控制,不合格品管理和食品召回,從業人員管理,食品安全事故處置,食品添加劑使用管理,標簽標注管理等情況;
(二)食品生產者對自查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
(三)法律法規要求食品生產者自查的其他事項。
食品生產者還應當結合自身生產情況細化和補充自查內容,確定食品安全自查項目,對照開展常規性自查。
第八條 出現以下食品安全問題時,食品生產者應當有針對性地開展專項自查:
(一)消費者投訴、媒體曝光、抽檢監測公告等顯示存在較為集中食品安全問題的;
(二)以往發生過類似食品安全問題的;
(三)涉及行業共性食品安全問題的;
(四)監管部門在案件查處、監督檢查中發現食品安全問題的;
(五)抽檢監測不合格或被約談告知食品安全風險隱患和食品安全問題的;
(六)存在導致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潛在風險和食品安全問題的;
(七)為重大活動提供食品保障的;
(八)生產者認為需要自查的;
(九)各級政府及監管部門公告需要自查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 食品生產者自查后應當如實填寫《食品生產者食品安全自查表》(見附件1),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質量負責人簽名并加蓋公章存檔。
第十條 季節性生產或暫時停止生產活動兩個月以上的食品生產者,應當在恢復生產前進行自查,并向轄區監管部門報告復產情況,復產后生產條件應當符合生產許可要求。
第十一條 食品生產者在自查過程中發現生產條件或行為不符合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和管理制度要求的,應當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消除安全隱患,并如實記錄。整改時間原則上不超過7個工作日,特殊情況經食品生產者負責人批準可適當延長整改時間,但不得超過1個月。
第三章 風險問題報告
第十二條 食品生產者在自查或生產過程中,發現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應當依法依規采取排查問題原因、召回問題食品、及時整改、檢驗檢測等風險防控措施,并在3日內向轄區監管部門報告。
(一)現有工藝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主要生產設備設施、食品類別等事項發生變化的,需要變更食品生產許可證載明的許可事項的;
(二)食品生產許可證副本載明的同一食品類別內的事項或外設倉庫地點發生變化的;
(三)食品生產者進貨查驗時發現有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
(四)食品生產者未遵守進貨查驗制度導致采購或者使用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
(五)食品生產者在原料處理,配料,投料,車間、主要設備設施清洗消毒,內包裝等關鍵環節發現問題的;
(六)食品生產者未遵守出廠檢驗記錄制度或出廠檢驗不合格的;
(七)食品生產者發現行業潛規則或共性食品安全問題的;
(八)其他有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潛在風險的。
第十三條 食品生產者在自查或生產過程中,發現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依規采取排查問題原因、召回問題食品、停產整改、檢驗檢測等風險防控措施,并在24小時內向轄區監管部門報告。
(一)知悉其生產的食品在食用后可能導致嚴重健康損害甚至死亡的;
(二)發現用非食品原料、藥品生產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食品的;
(三)使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生產食品的;
(四)發現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中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
(五)發現生產的食品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
(六)發現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
(七)其他應當在24小時內報告的情形。
第十四條 食品生產者發現出現本辦法第十二條、十三條規定情形,應當立即依法依規采取有效風險防范措施,并填寫《食品生產者風險問題報告單》(附件2),按規定時限向轄區監管部門報告。
第十五條 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和其他專供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生產者應當每半年向轄區監管部門報送《食品生產者風險問題報告單》。
《食品生產者風險問題報告單》,一式兩份,一份食品生產者留存,一份提交轄區監管部門。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接到風險報告的監管部門,應及時組織對食品生產者報告的問題進行核查并填寫食品生產者風險問題報告核查表(附件3)。在核查過程中要監督食品生產者采取相應處置和防范措施,指導食品生產者及時消除和控制食品安全風險隱患。
對風險問題報告內容的現場核查可與日常監督檢查合并進行。 轄區監管部門要將《食品生產者風險問題報告單》《食品生產者風險問題報告核查表》納入信用檔案管理。
第十七條 食品生產者未定期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自查的,由轄區監管部門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 食品生產者生產條件發生變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或發現食品安全事故潛在風險,未依法按規定采取原因排查、停止整改、召回問題食品等風險防范措施、并向監管部門報告的,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九條 食品生產者能認真履行食品安全自查及報告制度,對發現的行業潛規則或共性食品安全問題,能及時向轄區監管部門報告,有效防范區域性、系統性食品安全風險隱患的,下一年度可將相關食品生產者調低一個風險等級。
食品生產者未按照本辦法要求履行食品安全自查及報告義務的,下一年度應將相關食品生產者調高一個風險等級;情節嚴重的,將食品生產者風險等級直接上調為D級。
第二十條 經監管部門對食品生產者食品安全自查和風險問題報告的問題予以核查情況屬實的,應依法予以查處。
食品生產者在自查和風險問題報告中主動報告的違法行為輕微,并且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減輕或者從輕處罰:
(一)自查或在日常生產過程中發現問題主動報告并主動消除或者減輕問題危害后果的;
(二)積極配合轄區監管部門進行現場檢查有立功表現的;
(三)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食品生產者食品安全風險等級,按照《黑龍江省食品生產經營風險分級管理工作規范(試行)》執行。
第二十二條 特殊食品生產者應按本辦法履行食品安全自查義務,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食品生產者,是指依法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食品生產者。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參照本辦法執行。其中自查報告頻次、時間等由各市(地)監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二十四條 食品生產者要對自查和報告的真實性負責。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黑龍江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8年6月21日起施行。
附件:
附件1 食品生產者食品安全自查表.docx
附件2 食品生產者風險問題報告單.docx
附件3 食品生產者風險問題報告核查表.docx
為有效督促食品生產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規范食品安全管理,提高風險防控能力,防范食品安全事故,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據《食品安全法》《黑龍江省食品安全條例》《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檢查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省局制定了《黑龍江省食品生產者食品安全自查及報告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黑龍江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8年6月6日
黑龍江省食品生產者食品安全自查及報告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督促食品生產者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規范食品安全管理,提高風險防控能力,預防食品安全事故,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據《食品安全法》《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檢查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食品安全自查及報告制度,是指食品及食品添加劑生產者應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及食品安全標準、規范,建立并有效落實定期對自身食品安全狀況及生產經營活動進行檢查評價,排查問題隱患,對排查的安全隱患采取有效整改措施,有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潛在風險的,應立即停止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及時消除食品安全風險,并向所在地轄區監督管理部門(含派出機構,以下簡稱監管部門)報告的制度。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黑龍江省行政轄區內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食品生產者(不含乳制品、嬰幼兒配方乳粉及保健食品)。
轄區監管部門應依法對食品生產者食品安全自查及報告制度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條 食品生產者是食品安全自查的法定主體,應依《食品安全法》要求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自查及報告制度并有效落實。食品生產者可自行開展自查工作,也可委托第三方審查評價機構組織開展自查工作。
第五條 食品生產者依法對其生產食品的質量安全負責,遵照“制度保障、預防為主、風險防范、全程管控”的原則,并按照法律法規、相應食品安全標準和技術規范要求,開展食品安全自查及報告工作。
第二章 食品安全自查
第六條 食品生產者應根據年度風險等級評定結果,按照對應的周期和頻次開展自查,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
(一)對風險等級為A級風險的食品生產者,原則上每年至少自查1次;
(二)對風險等級為B級風險的食品生產者,原則上每年至少自查2次,上下半年各一次;
(三)對風險等級為C級風險的食品生產者,原則上每年至少自查3次,每4個月一次;
(四)對風險等級為D級風險的食品生產者,原則上每年至少自查4次,每季度一次。
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和其他專供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生產者應當每季度開展一次自查。季節性食品生產者應當在生產季內盡快完成自查。
第七條 自查分為常規性自查和專項自查。
常規性自查是指食品生產者對食品生產過程中執行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及管理制度等情況開展的全面檢查,內容主要包括:
(一)生產者資質,生產設備設施,生產環境條件,進貨查驗,生產過程控制,產品檢驗檢測,貯存及交付控制,不合格品管理和食品召回,從業人員管理,食品安全事故處置,食品添加劑使用管理,標簽標注管理等情況;
(二)食品生產者對自查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
(三)法律法規要求食品生產者自查的其他事項。
食品生產者還應當結合自身生產情況細化和補充自查內容,確定食品安全自查項目,對照開展常規性自查。
第八條 出現以下食品安全問題時,食品生產者應當有針對性地開展專項自查:
(一)消費者投訴、媒體曝光、抽檢監測公告等顯示存在較為集中食品安全問題的;
(二)以往發生過類似食品安全問題的;
(三)涉及行業共性食品安全問題的;
(四)監管部門在案件查處、監督檢查中發現食品安全問題的;
(五)抽檢監測不合格或被約談告知食品安全風險隱患和食品安全問題的;
(六)存在導致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潛在風險和食品安全問題的;
(七)為重大活動提供食品保障的;
(八)生產者認為需要自查的;
(九)各級政府及監管部門公告需要自查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 食品生產者自查后應當如實填寫《食品生產者食品安全自查表》(見附件1),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質量負責人簽名并加蓋公章存檔。
第十條 季節性生產或暫時停止生產活動兩個月以上的食品生產者,應當在恢復生產前進行自查,并向轄區監管部門報告復產情況,復產后生產條件應當符合生產許可要求。
第十一條 食品生產者在自查過程中發現生產條件或行為不符合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和管理制度要求的,應當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消除安全隱患,并如實記錄。整改時間原則上不超過7個工作日,特殊情況經食品生產者負責人批準可適當延長整改時間,但不得超過1個月。
第三章 風險問題報告
第十二條 食品生產者在自查或生產過程中,發現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應當依法依規采取排查問題原因、召回問題食品、及時整改、檢驗檢測等風險防控措施,并在3日內向轄區監管部門報告。
(一)現有工藝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主要生產設備設施、食品類別等事項發生變化的,需要變更食品生產許可證載明的許可事項的;
(二)食品生產許可證副本載明的同一食品類別內的事項或外設倉庫地點發生變化的;
(三)食品生產者進貨查驗時發現有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
(四)食品生產者未遵守進貨查驗制度導致采購或者使用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
(五)食品生產者在原料處理,配料,投料,車間、主要設備設施清洗消毒,內包裝等關鍵環節發現問題的;
(六)食品生產者未遵守出廠檢驗記錄制度或出廠檢驗不合格的;
(七)食品生產者發現行業潛規則或共性食品安全問題的;
(八)其他有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潛在風險的。
第十三條 食品生產者在自查或生產過程中,發現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依規采取排查問題原因、召回問題食品、停產整改、檢驗檢測等風險防控措施,并在24小時內向轄區監管部門報告。
(一)知悉其生產的食品在食用后可能導致嚴重健康損害甚至死亡的;
(二)發現用非食品原料、藥品生產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食品的;
(三)使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生產食品的;
(四)發現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中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
(五)發現生產的食品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
(六)發現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
(七)其他應當在24小時內報告的情形。
第十四條 食品生產者發現出現本辦法第十二條、十三條規定情形,應當立即依法依規采取有效風險防范措施,并填寫《食品生產者風險問題報告單》(附件2),按規定時限向轄區監管部門報告。
第十五條 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和其他專供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生產者應當每半年向轄區監管部門報送《食品生產者風險問題報告單》。
《食品生產者風險問題報告單》,一式兩份,一份食品生產者留存,一份提交轄區監管部門。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接到風險報告的監管部門,應及時組織對食品生產者報告的問題進行核查并填寫食品生產者風險問題報告核查表(附件3)。在核查過程中要監督食品生產者采取相應處置和防范措施,指導食品生產者及時消除和控制食品安全風險隱患。
對風險問題報告內容的現場核查可與日常監督檢查合并進行。 轄區監管部門要將《食品生產者風險問題報告單》《食品生產者風險問題報告核查表》納入信用檔案管理。
第十七條 食品生產者未定期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自查的,由轄區監管部門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 食品生產者生產條件發生變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或發現食品安全事故潛在風險,未依法按規定采取原因排查、停止整改、召回問題食品等風險防范措施、并向監管部門報告的,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九條 食品生產者能認真履行食品安全自查及報告制度,對發現的行業潛規則或共性食品安全問題,能及時向轄區監管部門報告,有效防范區域性、系統性食品安全風險隱患的,下一年度可將相關食品生產者調低一個風險等級。
食品生產者未按照本辦法要求履行食品安全自查及報告義務的,下一年度應將相關食品生產者調高一個風險等級;情節嚴重的,將食品生產者風險等級直接上調為D級。
第二十條 經監管部門對食品生產者食品安全自查和風險問題報告的問題予以核查情況屬實的,應依法予以查處。
食品生產者在自查和風險問題報告中主動報告的違法行為輕微,并且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減輕或者從輕處罰:
(一)自查或在日常生產過程中發現問題主動報告并主動消除或者減輕問題危害后果的;
(二)積極配合轄區監管部門進行現場檢查有立功表現的;
(三)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食品生產者食品安全風險等級,按照《黑龍江省食品生產經營風險分級管理工作規范(試行)》執行。
第二十二條 特殊食品生產者應按本辦法履行食品安全自查義務,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食品生產者,是指依法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食品生產者。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參照本辦法執行。其中自查報告頻次、時間等由各市(地)監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二十四條 食品生產者要對自查和報告的真實性負責。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黑龍江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8年6月2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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