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食藥監局):
根據農業部辦公廳及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辦公廳《關于有條件開放養殖紅鰭東方鲀和養殖暗紋東方鲀加工經營的通知》規定(附件1),禁止經營養殖河鲀活魚和未經加工的河鲀整魚,養殖河鲀應當經具備條件的農產品加工企業加工后方可銷售(附件2)。近日媒體反映,我市部分農貿市場及食品批發市場水產品經營區仍存在違規經營河鲀(俗稱河豚)魚現象。為切實保障廣大人民群眾的飲食健康和生命安全,現就進一步加強我市河豚魚監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強監督檢查,防止不符合規定的河豚魚進入我市銷售環節。各區局要進一步加強監督管理工作,迅速組織開展河豚魚專項檢查,督促經營者做好進貨查驗和索證索票工作。對檢查中發現違法經營河豚魚(或以其他替代名稱)的食品經營單位,要按照有關規定,嚴格依法處置。
二、加大宣傳力度,強化食品安全意識。各區局要督促食品經營單位強化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意識,利用各種新聞媒介向廣大消費者宣傳食用河豚魚的危險性和普及預防河豚魚中毒等科學知識,引導群眾養成科學的飲食習慣,提高自我防范意識,防止誤食有毒水產品中毒事件的發生。
三、加強協調配合,注重信息交流與報送。各區局加強與相關部門協調配合及信息交流,及時掌握本轄區相關動態,對群眾投訴舉報、媒體報道等相關線索和信息要高度重視,妥善處理,及時上報,同時將檢查信息及小結報送食品流通監管處。
附件1-2下載:1.農業部辦公廳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辦公廳關于有條件放開養殖紅鰭東方鲀和養殖暗紋東方鲀加工經營的通知(農辦漁〔2016〕53號)
2.關于規范養殖河鲀加工產品上市的通知(附第一批通過名單)(中水協 [2017]05號)
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7年3月23日
根據農業部辦公廳及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辦公廳《關于有條件開放養殖紅鰭東方鲀和養殖暗紋東方鲀加工經營的通知》規定(附件1),禁止經營養殖河鲀活魚和未經加工的河鲀整魚,養殖河鲀應當經具備條件的農產品加工企業加工后方可銷售(附件2)。近日媒體反映,我市部分農貿市場及食品批發市場水產品經營區仍存在違規經營河鲀(俗稱河豚)魚現象。為切實保障廣大人民群眾的飲食健康和生命安全,現就進一步加強我市河豚魚監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強監督檢查,防止不符合規定的河豚魚進入我市銷售環節。各區局要進一步加強監督管理工作,迅速組織開展河豚魚專項檢查,督促經營者做好進貨查驗和索證索票工作。對檢查中發現違法經營河豚魚(或以其他替代名稱)的食品經營單位,要按照有關規定,嚴格依法處置。
二、加大宣傳力度,強化食品安全意識。各區局要督促食品經營單位強化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意識,利用各種新聞媒介向廣大消費者宣傳食用河豚魚的危險性和普及預防河豚魚中毒等科學知識,引導群眾養成科學的飲食習慣,提高自我防范意識,防止誤食有毒水產品中毒事件的發生。
三、加強協調配合,注重信息交流與報送。各區局加強與相關部門協調配合及信息交流,及時掌握本轄區相關動態,對群眾投訴舉報、媒體報道等相關線索和信息要高度重視,妥善處理,及時上報,同時將檢查信息及小結報送食品流通監管處。

2.關于規范養殖河鲀加工產品上市的通知(附第一批通過名單)(中水協 [2017]05號)
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7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