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衛生計生委、食品藥品監管總局等5部門2014年5月聯合發布的《關于調整含鋁食品添加劑使用規定的公告》(2014年第8號)要求,為進一步強化對含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和使用行為的監管,嚴厲打擊違法違規行為,確保人民群眾身體健康,現將含鋁食品添加劑使用規定通告如下:
一、禁止將酸性磷酸鋁鈉、硅鋁酸鈉和辛烯基琥珀酸鋁淀粉用于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和使用。
二、膨化食品生產中不得使用任何含鋁食品添加劑。
三、小麥粉及其制品(如饅頭、包子、花卷、面包、發糕、面條、粉條等)生產中不得使用含鋁的食品添加劑(硫酸鋁鉀和硫酸鋁銨)。
四、油條、麻花等油炸面制品和掛漿用的面糊、裹粉、煎炸粉按規定限量使用含鋁膨松劑,含鋁量控制在100毫克/千克之內。
五、本通告發布后,食品生產經營者要按照本通告規定,立即開展自查自糾,監管部門將對食品生產經營者執行相關規定的情況組織開展專項檢查和抽檢,對檢查和抽檢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監管部門一律依法嚴懲重處。涉嫌犯罪的,一律移交公安部門處理。
六、歡迎廣大公眾參與監督,如發現違法添加非食用物質和濫用食品添加劑等行為,可進行舉報投訴,舉報電話12331。
特此通告。
2015年7月15日
一、禁止將酸性磷酸鋁鈉、硅鋁酸鈉和辛烯基琥珀酸鋁淀粉用于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和使用。
二、膨化食品生產中不得使用任何含鋁食品添加劑。
三、小麥粉及其制品(如饅頭、包子、花卷、面包、發糕、面條、粉條等)生產中不得使用含鋁的食品添加劑(硫酸鋁鉀和硫酸鋁銨)。
四、油條、麻花等油炸面制品和掛漿用的面糊、裹粉、煎炸粉按規定限量使用含鋁膨松劑,含鋁量控制在100毫克/千克之內。
五、本通告發布后,食品生產經營者要按照本通告規定,立即開展自查自糾,監管部門將對食品生產經營者執行相關規定的情況組織開展專項檢查和抽檢,對檢查和抽檢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監管部門一律依法嚴懲重處。涉嫌犯罪的,一律移交公安部門處理。
六、歡迎廣大公眾參與監督,如發現違法添加非食用物質和濫用食品添加劑等行為,可進行舉報投訴,舉報電話12331。
特此通告。
2015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