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辦、廳、局:
2013年11月8日,《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3〕44號)公布取消和下放82項行政審批項目。其中:取消53項,下放管理層級29項。對接上述項目,我省取消行政審批項目10項(見附件1),承接行政審批項目25項(見附件2)。
2014年1月28日,《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4〕5號)公布取消和下放82項行政審批項目。其中:取消59項,下放管理層級23項。對接上述項目,我省取消行政審批項目11項(見附件3),承接行政審批項目23項(見附件4)。
各地、各部門要認真做好國務院取消和下放管理層級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落實和銜接工作,對取消的行政審批項目,各有關部門要采取有效措施,落實監管責任,對承接國務院下放管理層級的行政審批項目,各有關部門要認真做好承接工作,規范審批流程,提高審批效率,確保承接落實到位。
附件:1.落實和銜接國發〔2013〕44號省政府取消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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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落實和銜接國發〔2013〕44號省政府承接國務院下放管理層級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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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落實和銜接國發〔2014〕5號省政府取消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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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落實和銜接國發〔2014〕5號省政府承接國務院下放管理層級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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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
2014年4月22日
2013年11月8日,《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3〕44號)公布取消和下放82項行政審批項目。其中:取消53項,下放管理層級29項。對接上述項目,我省取消行政審批項目10項(見附件1),承接行政審批項目25項(見附件2)。
2014年1月28日,《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4〕5號)公布取消和下放82項行政審批項目。其中:取消59項,下放管理層級23項。對接上述項目,我省取消行政審批項目11項(見附件3),承接行政審批項目23項(見附件4)。
各地、各部門要認真做好國務院取消和下放管理層級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落實和銜接工作,對取消的行政審批項目,各有關部門要采取有效措施,落實監管責任,對承接國務院下放管理層級的行政審批項目,各有關部門要認真做好承接工作,規范審批流程,提高審批效率,確保承接落實到位。
附件:1.落實和銜接國發〔2013〕44號省政府取消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

2.落實和銜接國發〔2013〕44號省政府承接國務院下放管理層級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

3.落實和銜接國發〔2014〕5號省政府取消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

4.落實和銜接國發〔2014〕5號省政府承接國務院下放管理層級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

山西省人民政府
2014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