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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餐飲服務食品安全分級分類綜合評估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桂食藥監餐〔2011〕41號)

   2013-04-26 554
核心提示:  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局直屬各單位,局機關各處室(中心、窗口)、機關黨委,駐局監察室:  《廣西壯族自治區餐飲服務

  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局直屬各單位,局機關各處室(中心、窗口)、機關黨委,駐局監察室:

  《廣西壯族自治區餐飲服務食品安全分級分類綜合評估管理辦法(試行)》已經2011年11月22日局務會審議通過,現予以印發,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九日

  廣西壯族自治區餐飲服務食品安全分級分類綜合評估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有效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的發生,保障公眾飲食安全和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和《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廣西壯族自治區轄區內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餐館,快餐店,學校幼兒園、機關企事業單位食堂和集體用餐配送單位,以下統稱為餐飲單位。

  小餐飲、建筑工地食堂暫不進行分類分級綜合評估管理。

  第三條 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成立轄區餐飲服務食品安全分類分級綜合評估小組,小組成員由具有相應資質的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人員組成。

  第四條 餐飲單位分級分類綜合評估由縣以上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組織實施,必要時自治區、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可以對已評定單位進行抽查復核。

  第五條 餐飲單位的量化分級和形象標識評定結果應公開,便于社會監督。

  第六條 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可結合本地實際,充實、細化、完善分類分級綜合評估管理內容,修改后的內容報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備案。

  第二章  分類分級綜合評估方法

  第七條 餐飲服務食品安全分類分級綜合評估方法結合風險分類、量化分級管理和信譽度評定進行綜合評估,依據《餐飲單位食品安全分類分級綜合評估評分表》(見附件3)進行打分。

  第八條 風險分類分為業態分類和經營品種分類。

  (一)業態分為高風險業態、中等風險業態和低風險業態。

  高風險業態:學校(幼兒園)食堂,承擔重大活動供餐、旅游團餐的餐飲單位。

  中等風險業態:旅游景點飯店、中央廚房、農家樂。

  低風險業態:其他餐飲單位。

 ?。ǘ┙洜I品種分為高風險食品、中等風險食品和低風險食品。

  高風險食品:自制生食水產品、涼拌菜(含沙拉)、冷飲品、裱花蛋糕。

  中等風險食品:白切肉食、熟肉拼盤、盒飯。

  低風險食品:其他食品。

  第九條 餐飲單位量化分級管理分為A、B、C三個等級。

  使用《餐飲單位食品安全日常監督量化分級管理評分表》(見附件1),對餐飲服務單位的場所設置與布局、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情況、安全狀況、從業人員個人衛生、加工銷售過程食品安全等方面進行量化分級管理評價。評價得分為總分的85%以上,為A級;評價得分為總分的70-85%,為B級;評價得分為總分的60-70%,為C級;評價得分低于總分60%的或者關鍵項不符合要求的,要求立即責令限期整改,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依法進行處理。

  監管人員現場填寫《餐飲單位食品安全日常監督量化分級管理評分表》后,可不再另行制作現場檢查筆錄,對違法加工銷售行為的查處應按照相關執法程序進行。

  造成餐飲服務食品安全事故的,直接降為C級,12個月內不予重新評定等級。

  第十條 信譽度評定的項目為:

 ?。ㄒ唬┫冗M管理模式和方法;

  (二)食物中毒;

 ?。ㄈ┬姓幜P;

 ?。ㄋ模┫M者投訴舉報;

  (五)食品安全和誠信經營媒體報道;

 ?。┦称钒踩兄Z;

 ?。ㄆ撸┱\信記錄;

 ?。ò耍┟辍⒗献痔枺?/p>

 ?。ň牛┦称烦轵灆z測。

  第十一條 根據量化分級等級和信譽度評定分數,使用《餐飲單位食品安全形象標識評定表》(見附件2),確定形象標識:

  ≥60分   笑臉標識

  40-60分  平臉標識

  ≤40分   哭臉標識

  第十二條 綜合評估。

  綜合企業各方面情況,按《餐飲單位食品安全分類分級綜合評估表》(見附件3)進行評分,對企業進行分類:

  ≤60分    高危企業

  60-120分  中危企業

  ≥120分   低危企業

  第三章  預警、動態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根據分類分級綜合評估結果,及時進行預警,高危企業掛紅色預警標志;中危企業,掛黃色預警標志;低危企業,掛綠色預警標志。

  第十四條 根據分類分級綜合評估結果,確定重點,進行監管。高危企業,不少于4次/年;中危企業,不少于2次/年;低危企業,不少于1次/年。

  第十五條 公示的內容為量化分級等級和形象標識。

  第十六條 向社會公示的標識牌應根據近期綜合評估結果及時進行變更。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附件1    餐館(食堂)類餐飲單位食品安全日常監督量化分級管理評分表.doc

  附件2    餐飲單位食品安全形象標識評定表.xls
 



 
地區: 廣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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