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企業實施標準的監督管理,杜絕無標準生產和不按標準生產,維護經營者、用戶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天津市技術監督局統一管理全市企業產品執行標準登記工作。
第三條 在本市范圍內,企業批量生產的產品所執行的標準必須依法進行登記,并作為組織生產和檢驗的依據。
第四條 企業應當在產品執行標準確定后的三十日內向下列部門申請辦理產品執行標準登記:
(一)市屬企業和中央在津企業的產品執行標準,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核查后到市技術監督局進行登記;
(二)區縣所屬企業和無行政主管部門的企業到區縣技術監督局進行登記。
第五條 企業申請產品執行標準登記時,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天津市企業產品執行標準證書申請表(附件l);
(二)天津市企業產品執行標準登記目錄表(附件2);
(三)產品執行標準文本(審核后退回)。
第六條 受理登記部門在收到企業申請辦理產品執行標準登記的材料后,應對產品執行標準的時效性和合法性予以核查。
核查標準時效性的依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以國家技術監督局和行業主管部門發布最新標準目錄中的實施日期為準;地方標準,企業標準以標準實施的日期為準。
產品執行標準合法性的核查包括:產品所執行的標準內容是否貫徹了國家、行業、地方強制性標準;產品所執行的標準內容能否全面、準確判定產品質量狀況。
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簡稱采標,下同)的產品,應將采標標準作為企業現行標準。
第七條 受理登記部門對企業提交的材料核查無誤后,十五日內向申請單位頒發《企業產品執行標準證書》(簡稱《證書》,下同)。
對企業申請執行標準的時效性和合法性不符合有關規定的,受理部門將不予登記。
第八條 新產品投入正式生產或在產產品執行標準有變更時,企業應及時持《證書》到第四條規定的部門申請辦理增補、變更登記。
增補產品執行標準登記時,應附材料與第五條要求相同。
變更產品執行標準登記時,應附下列材料:
(一)天津市企業產品執行標準變更/注銷登記申請表(附件3)。
(二)擬執行新標準文本(審核后退回)。
第九條 當產品調整時,對不再生產的產品,企業應持《證書》和天津市企業產品執行標準變更/注銷登記申請表,到第四條規定的部門辦理注銷登記。
第十條 《證書》的編號。
(一)《證書》編號的構成:
XX XXXX -- XXXX
(區縣技術監督局或 (順序號) (年代號)
行政主管部門代號)
第十一條 受理登記部門對頒發的《證書》要建立檔案,實現產品執行標準信息的動態管理,每季度向市技術監督局報送軟盤(表 附件4)。
第十二條 天津市技術監督局對《證書》中載明標準的時效性實行審驗制度,審驗周期一般為二年。企業接到審驗通知后,十五日內持《證書》到指定地點接受審驗。經審驗合格后的《證書》,審驗部門加蓋審驗印章。未按規定審驗的,《證書》自動失效。
第十三條 企業產品執行標準未按規定進行登記或審驗的,不得作為組織生產和檢驗的依據。
受理登記部門應對《證書》中載明標準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
第十四條 本辦法中的企業包括國營、集體、私營、個體、三資等企業及生產產品的事業單位。
第十五條 辦理《證書》的登記、審驗時,按規定收取一定費用。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大津市技術監督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天津市工業產品執行標準登記證書管理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