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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進一步加強保健食品經營監督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2011-09-16 614
核心提示:各區縣(自治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分局,市食品藥品監督稽查總隊:  為進一步加強保健食品經營環節監管,規范保健食品經營秩序
各區縣(自治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分局,市食品藥品監督稽查總隊:
 
  為進一步加強保健食品經營環節監管,規范保健食品經營秩序,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保健食品經營者要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的要求,規范經營行為。要建立進貨查驗制度,國產保健食品須審驗并保存供貨商的經營資質(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產品生產企業資質(工商營業執照、有效GMP證明和生產許可證明復印件)、產品批準證書復印件,進口保健食品須審驗并保存供貨商和代理商經營資質(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產品批準證書復印件;審驗并保存符合法定條件檢驗機構出具的或者由供貨商簽字(蓋章)的銷售批次產品檢驗報告復印件;建立產品進貨臺賬,如實記錄產品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供貨商及其聯系方式、進貨時間等內容,或保留載有相關信息的進貨票據,從事批發業務的經營者還要建立產品銷售臺賬,如實記錄批發的產品品種、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購貨者名稱及其聯系方式、銷售時間等內容,或者保留載有相關信息的銷售票據;臺賬、票據應當真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不符合上述規定的,不得銷售保健食品。
 
  二、現行法律法規尚未對保健食品經營實行許可,在《保健食品監督管理條例》實施前,對經營者(含新開辦)申請保健食品經營條件審查的,各區縣分局依據《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對食品經營的規定,以及衛生部等七部委聯合下發的《關于貫徹實施<食品安全法>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對照《保健食品經營條件審查表》審查其經營條件,符合要求的,出具《保健食品經營條件審查意見通知書》。
 
  三、各區縣(自治縣)分局、市食品藥品監督稽查總隊要按照《保健食品日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渝食藥監食許[2010]12號)的相關要求加強對保健食品經營單位的監督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依照《食品安全法》、《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等法律法規查處。
 
  特此通知
 
     保健食品經營條件審查表
 
     保健食品經營條件審查意見通知書
 
  二○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地區: 重慶
標簽: 保健食品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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