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各大企業、事業單位:
《內蒙古自治區糧食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已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現予印發。
2014年7月29日
(此件公開發布)
內蒙古自治區糧食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字〔2014〕23號)和“內黨發〔2014〕8號”文件精神,設立內蒙古自治區糧食局,為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管理的部門管理機構。
一、職能轉變
(一)取消已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加強對糧食(含食用油,下同)戰略性問題的研究,進一步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完善自治區糧食儲備體系,健全糧食監測預警體系和應急機制,加強對糧食的指導協調。提高自治區糧食供應的保障能力。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自治區有關糧食流通、儲備的方針、政策和法規;研究提出并組織實施自治區糧食宏觀調控、總量平衡以及糧食流通的中長期規劃、動用自治區儲備糧的建議。
(二)擬訂全區糧食流通體制改革方案并組織實施,研究提出現代糧食流通產業發展戰略的建議,推動國有糧食企業改革。
(三)承擔全區糧食監測預警和應急責任,負責自治區糧食流通宏觀調控的具體工作,負責自治區政策性糧食收購工作,研究提出自治區列入國家最低收購價政策范圍及其他政策范圍糧食品種的建議,負責政策性糧食和軍糧供應與管理。
(四)起草全區糧食流通和地方儲備糧法規草案和有關政策并監督執行。
(五)負責全區糧食流通監督檢查,制定糧食流通監督檢查制度并組織實施;負責糧食執法檢查和執法體系建設;負責對糧食收購、儲存環節的糧食質量安全和原糧衛生進行監督管理,負責擬定糧食收購資格基本條件并組織實施。
(六)負責全區糧食流通的行業管理和糧食市場體系建設。擬訂行業發展規劃和糧食收購市場準入標準并組織實施。制定行業技術規范,指導全區糧食流通科技進步和新技術推廣。研究擬訂自治區糧油質量管理辦法和地方質量標準,負責質量檢驗體系建設,保證糧油質量安全,負責對外交流與合作。
(七)承擔全區地方儲備糧行政管理責任,制定自治區本級儲備糧油調運和倉儲管理政策,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地方儲備糧和自治區本級儲備糧的規模、總體布局并組織實施。負責指導全區國有及國有控股糧食倉儲管理工作。
(八)負責全區糧食流通基礎設施建設規劃、布局,確定設施建設投資項目并指導實施。
(九)指導全區糧食行業財會工作,匯總和分析財務會計報表,負責部門預算;負責全區糧食流通的統計工作。
(十)承擔自治區人民政府及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自治區糧食局設7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組織協調機關的政務工作;制定機關的工作制度;負責機關文電、財務、會務、機要、保密、檔案、信息、宣傳、信訪、督查、政務公開、網絡建設與管理、計劃生育、安全、醫療保險及相關工作。
(二)人事處。
負責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的人事管理、人事檔案和機構編制工作;負責全區糧食行業從業人員教育培訓及統計工作。
(三)綜合處。
研究提出全區糧食宏觀調控、總量平衡以及糧食流通的中長期規劃和動用自治區儲備糧的建議;組織制訂全區糧食流通體制改革方案及糧食購銷政策并組織實施;承擔糧食監測預警和應急工作,負責政策性糧食收購和供應管理工作;擬訂糧食流通的行業管理、市場體系建設和行業發展規劃、政策;研究擬訂自治區糧油質量管理辦法和制度并組織實施,擬訂自治區糧油質量監測體系布局規劃;負責軍糧供應管理工作;研究擬訂自治區糧油統計制度并組織實施;擬訂糧食收購市場準入指導標準并組織實施;負責糧食收購資格和軍糧供應站資格認定等行政許可工作。
(四)儲備處。
起草自治區本級儲備糧調運和倉儲管理政策、法規草案;擬訂地方儲備糧管理辦法并組織實施;研究提出全區儲備糧油規模和總體布局方案;提出自治區本級儲備糧收購、銷售及輪換計劃,承擔自治區級儲備糧油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及監督管理,指導全區糧食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組織實施糧食倉儲管理技術規范、儲糧新技術推廣;協調中央儲備糧與自治區儲備糧管理規范及購銷關系;指導全區及國有控股糧食倉儲管理工作;負責全區國有和社會糧油倉儲設施統計工作。
(五)基礎設施建設處。
負責全區糧食行業基礎設施建設工作并指導管理,確定設施建設的投資項目;負責自治區糧食行業內的科技創新與技術進步;指導農戶科學儲糧相關設施建設;負責全區糧食流通基礎設施建設投資統計工作。
(六)財務處。
負責審核匯總全區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會計報表和財務分析;提出自治區儲備糧油利息和費用補貼政策建議;承擔自治區儲備糧財務審計監管;負責糧食行業專項資金申報并對使用進行監管;負責部門預算審核編制和財務決算、辦理財政預算資金使用的申報和清款;負責直屬單位內部審計;監督直屬部門政府采購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推動國有糧食企業改革和發展,調查了解國有糧食購銷企業的經營管理狀況并進行指導。
(七)監督檢查處。
擬訂自治區糧食流通監督檢查制度、辦法,并組織實施;組織指導全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行政執法工作,負責全區糧食庫存檢查、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的黨群工作。
離退休人員工作處。負責機關離退休干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干部工作。
四、人員編制
自治區糧食局機關行政編制48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總經濟師1名,處級領導職數21名(9正<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離退休人員工作處處長各1名>,12副)。
五、其他事項
自治區糧食局與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有關職責關系。自治區糧食局擬訂全區糧食流通的中長期發展規劃,經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核后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糧食基本建設項目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批。
六、附 則
本規定由自治區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解釋,其調整由自治區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