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薩克自治州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質量技術監督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地、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質量技術監督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期,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在對肉制品和桶裝飲用水生產企業進行督查中發現,部分企業對進廠的原輔料把關不嚴,不能持續滿足生產許可條件,個別企業使用過期原料生產等情況。同時,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近期在執法檢查中發現部分保健酒、配制酒生產企業存在違法添加西地那非等化學物質,已向社會發布《關于51家保健酒、配制酒企業69種產品違法添加行為的通告(2015年第45號)》(以下簡稱《通告》)。為進一步加強肉制品、桶裝飲用水、配制酒和保健酒生產企業的監管,現將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大對肉制品和桶裝飲用水生產企業的監督檢查力度
根據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自治區重點食品生產企業專項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食藥監辦〔2015〕75號)要求,目前對肉制品和桶裝飲用水生產企業專項整治工作進入了集中整治階段。各地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要按照此專項整治的工作部署,做好肉制品和桶裝飲用水生產企業的專項監督檢查工作,并對以下環節加大監督檢查力度。
(一)肉制品生產企業。一是檢查原輔料進貨臺賬。檢查企業是否采購了進口原料肉,進口的原料肉是否有合法入關證明及檢驗檢疫合格證明。二是檢查企業的冷庫。檢查是否存放進口原料肉,進口的原料肉是否在保質期內。嚴禁企業購買、使用未經檢驗檢疫或檢驗檢疫不合格的原料肉,嚴禁使用來路不明的原料肉,嚴禁使用過期原料肉。
(二)桶裝飲用水生產企業。一是檢查企業灌裝線。灌裝線必須采用自動化設備,嚴禁人工灌裝和封蓋。二是檢查企業的灌裝車間。檢查空氣凈化和消毒設施是否可以正常運轉,灌裝車間是否與外界直接相通,風淋設備是否能夠正常使用,風淋門兩側應不能同時打開;水桶進灌裝車間和成品出灌裝車間的物口(窗)應設置防止空氣直接進入灌裝間防護設施,避免灌裝車間與外界空氣直接流通。三是檢查企業水桶的清洗消毒情況。回收后水桶必須先對外壁清洗消毒后,再對內壁進行清洗消毒,嚴禁只清洗消毒內壁,不對水桶外壁進行清洗消毒的行為。四是檢查水桶進入灌裝間的情況。進入灌裝間的水桶應為清洗消毒合格的,嚴禁企業在灌裝間對水桶進行消毒清洗。五是檢查水桶蓋。桶蓋在清洗消毒合格后,方可進入灌裝間。嚴禁企業在灌裝間對桶蓋進行消毒清洗,并反復使用桶蓋。
二、加大對配制酒和保健酒生產企業的監督檢查力度
(一)組織企業自查,及時查處違法行為。各地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要組織本行政區域內保健酒、配制酒生產經營企業開展自查,嚴格處置工作。一是組織生產企業開展自查。保健酒、配制酒生產企業要從原輔材料進貨查驗、生產過程質量安全控制、產品出廠檢驗、銷售記錄等全環節開展自查,重點是有無采購和使用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的原輔材料,有無在產品中添加西地那非等化學物質違法行為,產品標簽標識是否符合相關規定等。企業要將自查情況及時向當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報告。凡是添加西地那非等化學物質的,要立即停止生產,就地封存產品,召回售出產品,并于2015年9月1日前向所在地縣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報告違法產品名稱、批次、數量及流向等情況。對企業自查發現的違法問題,要責令企業立即停止生產,徹查原因,全面整改,召回產品并按規定銷毀,對拒不報告的,從重從嚴查處。二是組織經營企業開展自查。立即組織保健酒、配制酒經營企業對照《通告》公布的違法產品及企業名單,開展自查。發現上述產品要立即停止經營,下架封存,并向所在地縣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報告。對繼續經營的,一經查實,依法嚴肅處理。
(二)開展專項執法檢查,做到生產經營企業全覆蓋。各地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要切實督促保健酒、配制酒生產企業嚴格執行相關法律、法規、標準等規定,嚴格產品出廠檢驗,嚴格執行產品標簽標識各項規定。對保健酒、配制酒生產經營企業要逐一進行執法檢查,重點檢查生產企業違法添加西地那非等化學物質的行為,經營單位銷售違法產品的行為。根據執法檢查需要,可以在企業現場抽取原輔材料、半成品、成品等進行檢驗。對于無證生產保健酒、配制酒的行為,使用工業酒精、甲醇等非食品原料特別是西地那非等化學物質生產保健酒、配制酒的行為,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行為,經營單位銷售無標識、標識不全或標識信息不真實保健酒、配制酒的行為,以網絡形式違法銷售保健酒、配制酒的行為,要嚴肅查處。對于涉嫌違法犯罪的,及時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三、工作要求
(一)在食品安全監管職能未劃轉前,各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要繼續依照職責做好食品安全監管工作,按照《通知》要求對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開展監督檢查,不出現食品安全監管缺失、缺位,確保食品安全監管不出現空擋、不留死角。對于監督檢查工作不到位、監管責任不落實等失職、瀆職行為,要依法依紀嚴肅查處。
(二)保健酒、配制酒添加西地那非等化學物質,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關于“禁止生產經營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的規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3〕12號),涉嫌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對監督檢查中獲取的涉嫌違法線索,要及時查清違法行為事實,查清涉案產品流向,涉嫌犯罪的,及時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三)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將對各地監管工作的開展情況進行督查,對督查中發現的履責不到的單位或監管人員,在全區予以通報。
請各部門按照職責及時向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管管理局上報有關情況。肉制品和桶裝飲用水生產企業監督檢查情況分別于2015年9月5日和10月20日前上報。配制酒和保健酒生產企業自查情況總結和統計表(附件1)于2015年9月5日前上報;全面檢查及案件查處情況報告于9月20日前上報,重要案件及線索及時報告;配制酒和保健酒生產企業的執法檢查總結和統計表(附件2)于10月20日前上報。
聯 系 人:食品生產監管處劉岳強
聯系電話:0991—2631252(兼傳真)
電子郵箱:xjspjgc@sohu.com
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辦公室
2015年8月24日
配制酒和保健酒生產經營企業自查情況統計表.docx
配制酒和保健酒生產經營企業監督檢查統計表.docx
近期,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在對肉制品和桶裝飲用水生產企業進行督查中發現,部分企業對進廠的原輔料把關不嚴,不能持續滿足生產許可條件,個別企業使用過期原料生產等情況。同時,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近期在執法檢查中發現部分保健酒、配制酒生產企業存在違法添加西地那非等化學物質,已向社會發布《關于51家保健酒、配制酒企業69種產品違法添加行為的通告(2015年第45號)》(以下簡稱《通告》)。為進一步加強肉制品、桶裝飲用水、配制酒和保健酒生產企業的監管,現將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大對肉制品和桶裝飲用水生產企業的監督檢查力度
根據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自治區重點食品生產企業專項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食藥監辦〔2015〕75號)要求,目前對肉制品和桶裝飲用水生產企業專項整治工作進入了集中整治階段。各地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要按照此專項整治的工作部署,做好肉制品和桶裝飲用水生產企業的專項監督檢查工作,并對以下環節加大監督檢查力度。
(一)肉制品生產企業。一是檢查原輔料進貨臺賬。檢查企業是否采購了進口原料肉,進口的原料肉是否有合法入關證明及檢驗檢疫合格證明。二是檢查企業的冷庫。檢查是否存放進口原料肉,進口的原料肉是否在保質期內。嚴禁企業購買、使用未經檢驗檢疫或檢驗檢疫不合格的原料肉,嚴禁使用來路不明的原料肉,嚴禁使用過期原料肉。
(二)桶裝飲用水生產企業。一是檢查企業灌裝線。灌裝線必須采用自動化設備,嚴禁人工灌裝和封蓋。二是檢查企業的灌裝車間。檢查空氣凈化和消毒設施是否可以正常運轉,灌裝車間是否與外界直接相通,風淋設備是否能夠正常使用,風淋門兩側應不能同時打開;水桶進灌裝車間和成品出灌裝車間的物口(窗)應設置防止空氣直接進入灌裝間防護設施,避免灌裝車間與外界空氣直接流通。三是檢查企業水桶的清洗消毒情況。回收后水桶必須先對外壁清洗消毒后,再對內壁進行清洗消毒,嚴禁只清洗消毒內壁,不對水桶外壁進行清洗消毒的行為。四是檢查水桶進入灌裝間的情況。進入灌裝間的水桶應為清洗消毒合格的,嚴禁企業在灌裝間對水桶進行消毒清洗。五是檢查水桶蓋。桶蓋在清洗消毒合格后,方可進入灌裝間。嚴禁企業在灌裝間對桶蓋進行消毒清洗,并反復使用桶蓋。
二、加大對配制酒和保健酒生產企業的監督檢查力度
(一)組織企業自查,及時查處違法行為。各地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要組織本行政區域內保健酒、配制酒生產經營企業開展自查,嚴格處置工作。一是組織生產企業開展自查。保健酒、配制酒生產企業要從原輔材料進貨查驗、生產過程質量安全控制、產品出廠檢驗、銷售記錄等全環節開展自查,重點是有無采購和使用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的原輔材料,有無在產品中添加西地那非等化學物質違法行為,產品標簽標識是否符合相關規定等。企業要將自查情況及時向當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報告。凡是添加西地那非等化學物質的,要立即停止生產,就地封存產品,召回售出產品,并于2015年9月1日前向所在地縣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報告違法產品名稱、批次、數量及流向等情況。對企業自查發現的違法問題,要責令企業立即停止生產,徹查原因,全面整改,召回產品并按規定銷毀,對拒不報告的,從重從嚴查處。二是組織經營企業開展自查。立即組織保健酒、配制酒經營企業對照《通告》公布的違法產品及企業名單,開展自查。發現上述產品要立即停止經營,下架封存,并向所在地縣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報告。對繼續經營的,一經查實,依法嚴肅處理。
(二)開展專項執法檢查,做到生產經營企業全覆蓋。各地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要切實督促保健酒、配制酒生產企業嚴格執行相關法律、法規、標準等規定,嚴格產品出廠檢驗,嚴格執行產品標簽標識各項規定。對保健酒、配制酒生產經營企業要逐一進行執法檢查,重點檢查生產企業違法添加西地那非等化學物質的行為,經營單位銷售違法產品的行為。根據執法檢查需要,可以在企業現場抽取原輔材料、半成品、成品等進行檢驗。對于無證生產保健酒、配制酒的行為,使用工業酒精、甲醇等非食品原料特別是西地那非等化學物質生產保健酒、配制酒的行為,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行為,經營單位銷售無標識、標識不全或標識信息不真實保健酒、配制酒的行為,以網絡形式違法銷售保健酒、配制酒的行為,要嚴肅查處。對于涉嫌違法犯罪的,及時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三、工作要求
(一)在食品安全監管職能未劃轉前,各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要繼續依照職責做好食品安全監管工作,按照《通知》要求對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開展監督檢查,不出現食品安全監管缺失、缺位,確保食品安全監管不出現空擋、不留死角。對于監督檢查工作不到位、監管責任不落實等失職、瀆職行為,要依法依紀嚴肅查處。
(二)保健酒、配制酒添加西地那非等化學物質,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關于“禁止生產經營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的規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3〕12號),涉嫌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對監督檢查中獲取的涉嫌違法線索,要及時查清違法行為事實,查清涉案產品流向,涉嫌犯罪的,及時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三)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將對各地監管工作的開展情況進行督查,對督查中發現的履責不到的單位或監管人員,在全區予以通報。
請各部門按照職責及時向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管管理局上報有關情況。肉制品和桶裝飲用水生產企業監督檢查情況分別于2015年9月5日和10月20日前上報。配制酒和保健酒生產企業自查情況總結和統計表(附件1)于2015年9月5日前上報;全面檢查及案件查處情況報告于9月20日前上報,重要案件及線索及時報告;配制酒和保健酒生產企業的執法檢查總結和統計表(附件2)于10月20日前上報。
聯 系 人:食品生產監管處劉岳強
聯系電話:0991—2631252(兼傳真)
電子郵箱:xjspjgc@sohu.com
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辦公室
2015年8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