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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進一步規范豆制品米粉濕面生產經營監督管理的通告

   2017-08-23 542
核心提示:為進一步規范長沙市豆制品米粉濕面生產經營行為,加強豆制品米粉濕面監督管理,保障消費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
為進一步規范長沙市豆制品米粉濕面生產經營行為,加強豆制品米粉濕面監督管理,保障消費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長沙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小餐飲許可和食品攤販登記管理實施細則》等規定,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嚴格實施獲證生產。豆制品米粉濕面生產經營者應當持有有效的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明和工商營業執照,并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確保產品質量安全。嚴禁無證無照生產加工豆制品米粉濕面及其相關產品。嚴格“一企一證”,嚴禁偽造、涂改、倒賣、出租、出借、轉讓食品生產許可證。已取得豆制品米粉濕面小作坊許可證的,有效期屆滿前繼續有效,到期不再延續換證。集中生產加工基地應切實加強小作坊生產加工行為管控,嚴禁非法吸納無證小作坊入駐生產。嚴禁小作坊委托加工及接受委托加工其他企業或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的食品。嚴禁非法采購相關產品進行“冒牌頂替”。
 
  二、嚴格實施冷鏈經營。需低溫貯存的豆制品米粉濕面,生產者應當按照產品的生產需求及儲存溫度要求設置低溫或冷藏庫,并對溫度進行監控和記錄。生產經營者和餐飲服務單位應當按照產品標示的貯存條件貯存豆制品米粉濕面;運送時應當使用溫度低于25℃的密閉專用冷藏車輛或者設施,并定期清洗、校驗冷藏設施設備。經營者應當設立相對獨立封閉、遠離污染源,且配備有效冷藏和控溫設施的冷鏈銷售門店(或超市專柜),全面落實冷鏈運輸、冷藏銷售、質量保證各項制度。
 
  三、嚴格實施包裝銷售。生產者銷售豆制品米粉濕面應按消費需求進行適當的包裝,并附加標識,標注食品名稱、配料表、生產日期、保質期、貯存條件、生產者名稱地址、聯系電話、生產許可證號、執行標準等內容;使用經農業部門批準的轉基因大豆生產豆制品的,應當在包裝的顯著位置依法進行標注。預包裝豆制品米粉濕面標識應當符合預包裝食品標簽相關標準要求。各級批發商不得拆包散銷。嚴禁采購無合法來源或不可追溯來源的食品。
 
  四、嚴格實施貨票同行。生產者銷售豆制品米粉濕面應當開具和提供產品“送貨單”等票據,送貨單應當注明品名、規格、數量、生產日期(生產批號)、送貨單編號、供貨者(生產企業)名稱及聯系方式、購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銷售日期等信息內容,并隨貨發送,做到單貨相符。經營者、餐飲服務單位采購、銷售、使用豆制品米粉濕面,應當索取、驗收或提供“送貨單”,核對相關信息內容,并做到單貨相符、亮單經營。豆制品米粉濕面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生產經營臺賬,嚴格落實索票索證制度,全面推行“送貨單”電子信息化管理機制,主動配合監管部門適時做好入市產品質量溯源備案管理工作。
 
  五、嚴格實施責任追究。嚴格落實屬地管理責任,著力加強常態監管,加大監督抽檢,突出重點整治。嚴厲打擊生產加工者無證生產、“一非兩超”、假冒偽劣,以及未嚴格執行包裝銷售、送貨單管理制度等違法違規行為。嚴厲打擊經營使用者非法購進無證產品、未按規定索證索票、未按產品貯存條件貯存、銷售、使用食品等違法違規行為。嚴肅查處查市場(基地)開辦方未按規定落實食品安全管理責任,嚴格審查入場生產經營者資質等違法違規行為。及時公布依法取得的豆制品米粉濕面生產者名單;及時發布抽查、檢測、監督執法等工作情況;及時曝光典型案例,形成強大宣傳聲勢,營造規范生產、誠信經營、放心消費的良好社會氛圍。
 
  外地豆制品米粉濕面進入本市超市、農貿市場、餐飲服務單位等場所銷售的,參照本規定執行。本通告自2017年9月1日起實施。自本《通告》實施之日起,《關于進一步加強豆制品、米粉和濕面監督管理的通告》(CSCR-2016-8003)自行廢止。歡迎廣大人民群眾主動參與監督,發現違法 違規行為請向當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投訴舉報,舉報電話:12331。
 
  長沙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7年8月15日


 
地區: 湖南 長沙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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