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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加強含何首烏保健食品監管的通知

   2014-08-14 754
核心提示:各相關保健食品生產企業:  按照《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辦公廳關于加強含何首烏保健食品監管有關規定的通知》(食藥監辦食

各相關保健食品生產企業:

  按照《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辦公廳關于加強含何首烏保健食品監管有關規定的通知》(食藥監辦食監三〔2014〕137號)要求,現將有關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保健食品中何首烏每日用量不得超過1.5克,制首烏每日用量不得超過3.0克。對此前批準的超過此用量的產品,企業須下調至此規定用量;保健功能包括對化學性肝損傷有輔助保護功能的產品,應取消保健功能或者在配方中去除何首烏。

  二、2014年9月1日后生產的含何首烏保健食品,應在其標簽的【不適宜人群】中增加“肝功能不全者、肝病家族史者”的內容,在標簽的【注意事項】中增加“本品含何首烏,不宜長期超量服用,避免與肝毒性藥物同時使用,注意監測肝功能” 的內容。

  三、對研究表明去除或者替換何首烏不影響產品安全、功能的產品,保健食品批準證書持有者可根據保健食品注冊變更程序提出配方變更申請,并提供相關科學依據。

  企業應于2014年10月9日前按照有關規定提出相應變更申請,并提供依據產品質量標準的3批產品全項目檢測報告。

  四、各企業要加強原料管理,確保所用何首烏原料技術要求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的相關規定;加強對含何首烏保健食品上市后的安全性監測,發現安全隱患的應及時采取措施,并報告有關情況,有效保障消費者食用安全。

  2014年8月8日



 
地區: 天津
標簽: 保健食品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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