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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農業廳關于進一步規范動物檢疫工作的通知(閩農醫〔2017〕254號)

   2017-12-25 823
核心提示:各設區市農業局、平潭綜合實驗區農村發展局:近年來,各級農業部門深入開展動物衛生監督執法行風規范行動和提素質 強能力行動,
     各設區市農業局、平潭綜合實驗區農村發展局: 
    近年來,各級農業部門深入開展動物衛生監督執法行風規范行動和“提素質 強能力”行動,扎實推進動物檢疫信息化,動物衛生監督執法人員能力、素質和服務意識進一步提升,工作作風明顯改進,動物檢疫工作規范化程度不斷提高。但是,個別地方仍存在著工作不到位、不規范等問題。近日省紀委通報了五起“為官不為”典型問題,其中一起是“龍巖市永定區農業局動物衛生監督所副所長蘇榕不作為問題”,造成了嚴重的不良影響,也給我們敲響了警鐘。各地一定要引以為戒,持之以恒正風肅紀,堅決杜絕此類事件再次發生。為進一步規范動物檢疫行為,提升動物檢疫服務能力和水平,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提高對動物檢疫工作重要性的認識
 
    動物檢疫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以下簡稱《動物防疫法》)規定的一項重要行政許可,一頭連著養殖、屠宰,一頭連著市場流通,是防止動物疫病傳播,保護養殖生產和人體健康,保障動物衛生和動物產品安全的重要措施,也是決定動物、動物產品能否順利進入市場流通,讓養殖屠宰經營主體獲得收益的重要一環。動物檢疫是否規范、是否及時,事關養殖屠宰經營主體切身利益,事關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事關農業部門的作風和形象。各地一定要切實提高對動物檢疫工作重要性的認識,進一步增強責任感和使命感,從促進畜牧業健康發展、維護公共衛生安全的全局出發,牢固樹立執法為民的理念,大力弘揚“馬上就辦、真抓實干”和釘釘子精神,采取有力措施,扎實推進動物檢疫工作規范、有序開展。
 
    二、進一步規范動物檢疫工作
 
    (一)加強檢疫申報點管理。要按照農業部《動物檢疫申報點建設管理規范》和《福建省農業廳關于加強動物檢疫申報點建設管理的通知》(閩農醫〔2012〕289號)的要求進一步加強動物檢疫申報點的建設和管理,配備檢疫設施設備和工作人員。要加強檢疫申報相關信息公示。產地動物檢疫申報點要重點公示產地檢疫范圍及對象、產地檢疫申報時限要求、接受檢疫申報的時間、管轄范圍、官方獸醫信息及去向、檢疫申報電話、產地檢疫規程、農業部關于產地檢疫的規范性文件、產地檢疫工作制度等內容;屠宰檢疫申報點要重點公示屠宰檢疫范圍及對象、屠宰檢疫申報時限要求、接受檢疫申報的時間、屠宰檢疫規程、病死及病害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技術規范、屠宰檢疫工作制度等內容。
 
    (二)嚴格檢疫許可程序。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動物防疫法》以及《動物檢疫管理》的規定落實動物檢疫申報制,進一步加大動物檢疫申報制度的宣傳力度,提高動物養殖、屠宰單位和個人的依法報檢意識,在屠宰、出售或者運輸動物以及出售或者運輸動物產品前向當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提交由本人簽字蓋章的《檢疫申報單》申報檢疫。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在受理動物檢疫申報后,出具《檢疫申報受理單》告知申請人處理意見。對受理的動物檢疫申報,要根據轄區內管理相對人報檢情況及動物衛生監督工作情況,合理安排檢疫人員和檢疫時間,做到既能保證對申請人的動物、動物產品實施檢疫,又能統籌安排好動物衛生監督其他各項工作。嚴禁對沒有提交《檢疫申報單》的養殖、屠宰單位和個人的動物、動物產品實施檢疫。
 
    (三)規范動物產地檢疫。要在掌握轄區內飼養的動物種類、數量、分布、規模化程度、疫情、免疫等基本情況的基礎上,嚴格按照農業部頒布的各項動物產地檢疫規程和相關動物檢疫工作要求實施檢疫。對出欄動物要嚴格檢查臨床健康狀況、養殖檔案或防疫檔案、必要的實驗室檢測報告等相關資料和農業部規定的畜禽標識佩戴情況,嚴禁對臨床已發現異常或疫區內易感的、發生疫情且正處于封鎖期的、來源不明的、強制免疫情況不清的、國家規定暫停調運的、應進行實驗室檢測而未實施檢測的動物出具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嚴禁出現“隔山開證”、不按規定程序檢疫。
 
    (四)規范動物屠宰檢疫。要督促屠宰企業落實其屠宰、銷售動物產品的質量安全第一責任人的責任,明確統一的動物進場時段,推行白天集中進場,并在入場大門公示;要建立動物進場檢查登記制度,對進場屠宰的動物進行索證、臨床健康檢查和登記,落實動物宰前停食靜養至少12小時的要求。動物入場后要按照入場時間的先后順序分批、分圈進行靜養,并做好靜養記錄。每日申報屠宰的動物未按規定靜養的或無法提供靜養記錄的不得屠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及其駐場官方獸醫要認真履行屠宰檢疫監管職責,全面落實屠宰檢疫制度,嚴格查驗入場動物的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和畜禽標識,對入場的動物未附動物檢疫合格證明或證物不符的,必須在實施補檢的同時按規定進行處罰。經宰前檢查合格的,才能準予屠宰。要嚴格按照屠宰檢疫規程實施同步檢疫,經檢疫合格的動物產品,方可出具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明,并加蓋檢疫驗訖印章,加施檢疫標志;對檢疫不合格的畜禽產品,監督屠宰企業做好無害化處理并每日在明顯位置公示無害化處理情況。嚴禁對未經同步檢疫的動物產品加施檢疫標志、出具動物檢疫合格證明。
 
    (五)規范出具檢疫證明。加強對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等動物衛生證章標志的管理,切實做好領用發放記錄。全面實施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的電子出證,并按照農業部的要求規范填寫動物檢疫合格證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決定手寫出具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嚴格動物檢疫電子出證權限的授權,并切實加強監督管理。對被取消官方獸醫資格的人員要及時在電子出證系統中取消其出證權限、取消與動物檢疫申報點的關聯。嚴禁將動物檢疫合格證明交予非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執法人員保管、使用,嚴禁官方獸醫將電子出證系統賬號、密碼委托他人出證,嚴禁“重授權、輕管理”,凡發現違規授權電子出證或監管缺失的,依法追究授權機構和主管部門有關負責人的責任。
 
    (六)加強檢疫痕跡管理。按照中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制定的《動物檢疫工作記錄規范》的要求,規范使用、填寫動物產地檢疫工作記錄單、動物產地檢疫工作情況日匯總表、屠宰檢疫工作情況日記錄表、屠宰檢疫無害化處理情況日匯總表等工作情況記錄表(單),做到記錄格式統一、內容真實、數據準確、填寫規范。各地原則上不得使用自行設計的檢疫工作情況記錄表(單),現有記錄表(單)種類不能滿足需要的方可額外增加。要督促檢疫隊伍按規定做好記錄,養成良好的工作態度和記錄素養。同時,要加強監督檢查,確保各項要求落實到位,實現動物檢疫可追溯管理。
 
    三、進一步加強動物檢疫行風建設
 
    各級農業主管部門要按照“管行業必須管行風”的要求,以反面典型為戒,立即組織開展一次動物檢疫方面的行風大檢查,進一步嚴明紀律要求,及時糾正動物檢疫工作存在的“推、繞、拖”等“四風”問題。要強化官方獸醫的監督管理,建立起有關動物檢疫工作的責任制和評價考評機制,督促官方獸醫嚴格遵守畜牧獸醫執法“六條禁令”和屠宰檢疫“五不得”規定的要求,對違反規定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取消官方獸醫資格。要認真分析本地區動物檢疫等動物衛生監督執法工作的現狀,努力查找薄弱環節、存在的問題,研究制定針對性的改進措施。對屬于因執法人員力量不足、經費保障不到位等原因造成動物檢疫不及時、不規范的,要積極主動協調當地政府及有關部門并取得支持,為動物檢疫工作規范、有效開展提供有力保障。
 
    福建省農業廳
 
    2017年12月21日


 
地區: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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