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民政府,省食品安全協調委員會成員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企業生產經營,落實企業主體責任,加強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保障人民群眾食品安全,根據《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及有關政策要求,省食品安全協調委員會辦公室制定了《山西省食品安全黑名單管理辦法(試行)》,經省食品安全協調委員會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山西省食品安全黑名單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推進食品生產經營企業誠信體系建設,督促企業落實第一責任人的主體責任,加強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根據《食品安全法》、《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及《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山西省農產品質量安全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食品安全“黑名單”管理是食品安全監管部門通過對食品生產經營單位的監督管理,收集和記錄有關信息,將違法違規行為情節嚴重或性質惡劣單位依法處理后,再將其列入“黑名單”實施重點監督管理,并通過新聞媒體或者網絡向社會予以公布的一種管理制度。
第三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對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實行食品安全“黑名單”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食品安全“黑名單”管理應遵循依法監管、客觀公正、及時準確、懲戒過失的原則。
第五條 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被列入食品安全“黑名單”進行監督管理:
(一)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用非食品原料或用回收食品為原料生產食品的;
(三)濫用食品添加劑或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質的;(四)故意生產和銷售不安全食品的;
(五)一年內發生兩次以上違法違規生產經營行為的;
(六)拒不接受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監督管理、抗拒執法的;
(七)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認為應列入黑名單管理的其他規定情形的;
第六條 食品安全“黑名單”應記錄被列入名單企業名稱、地址、法人代表、負責人及主要違法事實。
第七條 食品安全“黑名單”管理由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依照監管職責具體實施,“黑名單”期限原則上為一年。實行“黑名單”管理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信息收集。食品安全監管部門通過日常監督管理、食品安全檢查、事故調查、接群眾舉報等途徑,收集食品生產經營單位違法違規行為等信息。對符合本制度第五條規定情形的,要詳細記錄有關情況并進行認真核實。
(二)信息告知。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對符合列入“黑名單”情形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并聽取其陳述和申辯意見,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應當采納。
(三)信息公布。經確定列入“黑名單”的,由省級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將其企業名稱、法人代表、企業負責人通過新聞媒體或部門網站對外實時公布。
(四)信息刪除。列入食品安全“黑名單”的生產經營單位,在“黑名單”期限屆滿時,由其監管部門組織檢查,在“黑名單”期間未發生本制度第五條所規定情形的,由省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將其從“黑名單”上刪除,刪除情況在原媒體或者網站上予以公布。
第八條 對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在“黑名單”管理期間再次發生本辦法第五條所規定情形的,應延長其列入“黑名單”的期限。對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一律永久列入“黑名單”進行管理,并將案件移交司法機關。
第九條 對被列入“黑名單”的食品生產經營單位,除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外,食品安全監管部門還應實施以下監管措施:
(一)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列入食品安全“黑名單”期間,必須每個季度向所在縣(幣、區)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報告一次食品安全生產經營情況。
(二)對被列為“黑名單”的食品生產經營單位,由縣(市、區)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列入重點監管對象,每兩月至少進行一次督查檢查,并隨時追蹤整改情況,直至整改達到要求。
(三)對列入食品安全“黑名單”管理的食品生產經營企業,企業和企業負責人三年內不得參加各種評先選優。
(四)省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要保留“黑名單”原始記錄,對被列入“黑名單”且依法吊銷生產經營許可的經營單位,十年之內不得從事本行業生產經營活動,并將相關情況記入企業誠信檔案。
第十條 列入食品安全“黑名單”管理的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再次被列入“黑名單”或者在“黑名單”期間整改不力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依法予以從重處理。
第十一條 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要加強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人員信息庫建設,對因惡意生產銷售不安全食品而列入“黑名單”的企業責任人,五年內禁止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對聘用被列入“黑名單”人員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的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各級監管部門依法不得發給其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已經取得許可證的,由原發證部門依法吊銷許可證。
第十二條 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要進一步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有獎舉報制度,暢通群眾投訴舉報渠道,公布舉報投訴電話,充分發動群眾,鼓勵對違法違規生產經營食品的行為進行舉報,對經過查實的食品安全案件舉報人予以獎勵,對被舉報單位根據違法情況列入“黑名單”進行管理。
第十三條 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黑名單”管理工作制度,統一標準,嚴肅作風,不得弄虛作假或徇私舞弊。
第十四條 省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及時將食品安全“黑名單”情況通報食品安全協調委員會辦公室及有關監管部門。
第十五條 省級食品安全協調機構及其辦公室應當指導和督促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黑名單管理制度,定期檢查工作開展執行情況。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食品安全協調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