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強化對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的監督檢查,規范現場監督檢查工作,落實企業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省局依據《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并參照有關監督檢查的規定,制定了《安徽省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現場監督檢查工作指南》,現印發給你們,請各地在開展日常監督檢查工作中參照執行。
安徽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4年4月21日
安徽省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現場監督檢查工作指南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監督食品生產加工企業(以下簡稱“企業”)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規范現場監督檢查工作,保障食品質量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和規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條 本指南所指現場監督檢查是指各級食品藥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和規定,在各自職權范圍內對企業的生產場所開展監督檢查。
第三條 本指南所指現場監督檢查的對象是指依法取得食品生產許可的企業。
第四條 各級食品藥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企業開展現場監督檢查時,可根據需要,選取本指南第三章中的全部或部分內容進行檢查。
第二章 現場監督檢查程序
第五條 實施現場監督檢查前,應查閱企業監管檔案,明確重點檢查內容。需抽樣檢驗的,應事先做好抽樣準備。
第六條 實施現場監督檢查時,應有2名以上食品安全監管工作人員參加,并出示有效行政執法證件。
第七條 現場監督檢查人員應根據檢查內容,要求企業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并采取詢問相關人員、抽查記錄資料、現場檢查核對等方法予以核實。
對原輔材料進貨驗收、生產過程控制和產品出廠檢驗等關鍵環節,以及企業曾經發生的質量安全問題的整改情況應重點檢查。
檢查中需采集客觀證據的,應采取復印記錄、現場拍照的方式留存證據;需對產品及所用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以下簡稱原輔料)抽樣檢驗的,按照抽樣規則抽取樣品。
第八條 現場監督檢查人員應將監督檢查結果如實記錄在《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現場監督檢查情況表》上。《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現場監督檢查情況表》之外的項目需要記錄的,可另附監督檢查記錄。
對監督檢查中發現企業存在的問題,以及企業對前次監督檢查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現場監督檢查人員應予以詳細描述,并記錄在《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現場監督檢查記錄表》上。
第九條 監督檢查記錄經企業法人代表或其授權的人員核實無誤后,由監督檢查人員和企業法人代表或其授權的人員簽字。被檢查單位對檢查結果有異議的,可以簽署異議。被檢查單位拒絕簽字的,由監督檢查人員書面予以記錄。監督檢查記錄一式兩份,一份企業留存,一份監管部門留存,并記入企業食品安全信用檔案。
第十條 現場監督檢查中發現企業能夠現場整改的問題,應當要求企業現場整改;不能現場整改的問題,要依法發出責令限期整改通知書,并跟蹤整改情況。對監督檢查中發現企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的,應當依法予以處理。
第三章 現場監督檢查的內容和方法
第十一條 企業資質的一致性
(一)查驗企業食品生產許可證載明的企業名稱是否與工商營業執照一致,食品生產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是否在有效期內。
(二)檢查了解企業實際生產食品的場所、生產食品的范圍等是否與食品生產許可證書內容一致,是否有生產場所搬遷未變更、超許可范圍和超期未延續繼續生產加工食品的行為。
(三)現場查看企業的生產條件、檢驗手段、生產技術或者工藝是否發生變化,是否持續符合食品生產許可證發證要求,變化后是否按規定進行了報告。
第十二條 企業進貨查驗記錄制度
(一)檢查企業采購的原輔料是否向供貨者索取了營業執照、生產許可證復印件(指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取得許可的)和購進批次產品的合格證明文件;對供貨者無法提供有效合格證明文件的食品原料,企業是否依照食品安全標準自行檢驗或委托檢驗;對需要檢疫的肉類是否索取了檢疫證明,豬肉是否來源于定點屠宰廠(場);企業采購進口需法定檢驗的原輔料是否向供貨者索取有效的檢驗檢疫證明;企業進貨查驗記錄是否真實,保存期限是否不少于2年。
(二)檢查企業原輔料庫房,記錄企業采購的原輔料的數量、名稱等信息,對照企業進貨查驗記錄,驗證是否與實際使用的原輔料品種一致。對照企業庫存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是否與填報的《食品生產加工企業食品配料登記表》一致。
(三)檢查企業原輔料庫房環境是否整潔衛生,是否有防鼠防蠅等設施;原輔料是否做到離地離墻存放,食品添加劑是否單獨存放,涉及速凍、冷藏等特殊要求的原輔料貯存溫度控制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按先進先出的原則出入庫。
第十三條 企業生產過程控制制度
(一)檢查企業是否定期對廠區內環境衛生狀況進行自查,是否保存自查記錄;現場察看企業廠區內是否保持清潔衛生,是否存在妨礙生產、有礙食品衛生的其他產品,廠區路面是否平整、有無積水,廠區內是否有裸存的垃圾堆,企業生活區、生產區是否相互隔離,是否飼養家禽、家畜。
(二)檢查企業是否對生產加工場所清潔衛生狀況進行自查,是否保存自查記錄;現場察看企業生產加工場所是否清潔衛生,屋頂(天花板)、墻壁表面是否清潔,地面是否積水;防蠅、防鼠、防蟲、洗手、更衣等設施是否正常使用。
(三)檢查企業是否對生產加工設施清潔衛生狀況進行自查,是否記錄停產、復產情況及復產時生產設備、設施等安全控制情況,現場察看企業生產加工設施是否有污垢和灰塵。
(四)檢查企業是否對必備生產設備、設施進行維護保養和清洗消毒,是否保存有關記錄;現場察看企業生產加工設施是否清潔,食品生產設施、設備、工具和容器是否維護保養完好,使用前后是否及時進行了徹底清洗、消毒。
(五)現場詢問投料人員如何對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進行計量控制,檢查是否如實填寫投料記錄表。檢查企業是否使用衛生部公告的可能違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是否使用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添加物質,使用的所有添加物質是否在《食品生產加工企業食品配料登記表》上如實填寫。
(六)檢查企業是否合理確定生產關鍵質量控制點,是否根據工藝作業指導書實施有效控制,做好控制記錄。
(七)檢查企業人流、物流走向及設備布局是否合理并滿足工藝要求,是否按照生產工藝的先后次序和產品特點,設置不同區域,檢查企業的加工布局是否生熟分開,是否存在原料、半成品、成品往返交叉。
(八)現場察看企業生產設備、設施是否運行正常,是否嚴格執行加工設備、設施的維護程序。
(九)檢查企業現場人員對衛生防護知識的掌握情況,隨機抽查現場人員是否達到衛生防護的要求。
第十四條 企業出廠檢驗記錄制度
(一)對照相應的食品生產許可證審查細則的規定,核查企業必備檢驗設備、設施是否存在缺項;檢驗設備是否能正常使用,其中計量器具是否持有合格有效檢定證。
(二)對照相應的檢測方法,檢查企業檢驗所需的輔助設備和化學試劑是否存在缺項,檢驗所需的輔助設備是否能正常使用,檢驗所需化學試劑是否在有效期內。
(三)檢查檢驗人員有無相關從業資格證書(或培訓證書)及培訓記錄;對照標準規定的檢測方法,詢問檢驗人員有關檢驗過程,了解檢驗人員是否熟練掌握檢測方法。
(四)按照食品生產許可證審查細則規定的出廠檢驗項目,查閱企業檢驗報告及原始記錄,檢查企業出廠檢驗是否存在漏項情況。
(五)檢查企業是否保存出廠檢驗原始數據和檢驗報告記錄;檢查出廠檢驗報告是否有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生產批號、執行標準、檢驗結論、檢驗人員、檢驗合格證號或檢驗報告編號、檢驗時間等記錄內容;對照企業生產加工產品的入庫記錄,抽查企業產品是否有出廠檢驗的原始記錄和檢驗報告,驗證是否做到批批出廠產品檢驗。
(六)檢查企業是否設立留樣場所,保存留樣記錄;對照檢驗報告所列批次,抽查企業是否批批保存出廠檢驗留存實物樣品,產品保質期少于2年的,實物樣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產品的保質期,產品保質期超過2年的,實物樣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七)檢查自行進行產品出廠檢驗的企業,是否按規定進行了實驗室測量比對,保存比對記錄。
(八)對委托出廠檢驗的企業,檢查委托檢驗機構是否具有法定檢驗資質,委托檢驗協議是否在有效期內,委托檢驗項目、批次是否符合規定;查閱企業送檢記錄和檢驗報告,抽查企業委托檢驗是否達到批批檢驗要求。
第十五條 企業不合格品管理制度
(一)檢查企業是否保存不合格原輔料處理記錄;對照企業進貨驗收記錄,檢查企業對采購的不合格原輔料的處理情況,是否將不合格原輔料投入生產。
(二)檢查企業是否保存生產不合格產品處理記錄;查閱出廠檢驗記錄臺帳、委托檢驗報告、監督抽查報告,檢查企業對生產的不合格產品是否進行了有效處理,是否有不合格產品出廠銷售。
(三)對各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對企業的監督抽查和檢查發現的問題,檢查企業是否采取了整改措施,是否整改復查合格。
第十六條 企業回收食品管理制度
(一)檢查企業是否建立回收食品登記處理制度。
(二)檢查企業是否對回收食品進行登記,回收食品是否單獨存放,明確標示。
(三)檢查企業對回收食品的處理記錄,是否將回收食品進行銷毀;若未銷毀,是否有使用回收食品作為食品原料生產食品的違法行為或將回收食品作為食品原料銷售給食品企業生產食品的違法行為。
第十七條 企業廢棄物管理制度
(一)檢查企業對廢棄油脂等生產廢棄物是否建立處置管理制度,動物加工企業是否建立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制度。
(二)檢查企業對廢棄油脂等生產廢棄物、病死動物是否合理放置,是否登記記錄。
(三)檢查企業對廢棄油脂等廢棄物的處置是否符合規定,對病死動物是否進行無害化處理,是否將廢棄油脂等廢棄物、病死動物用于食品生產。
第十八條 企業生產加工食品的標識標注
(一)檢查標簽是否標明名稱、規格、凈含量、生產日期等項目,標注的內容是否符合標準和相關法規的規定,是否存在超前標注生產日期的情況。
(二)檢查標簽是否標注食品成分或者配料表,標注的成分或配料是否按照生產加工食品時加入量的遞減順序進行標注,是否標注生產加工食品中使用的各種添加物質。
(三)檢查標簽是否標注生產者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和食品產地,其標注的生產者名稱和地址是否真實,是否為依法登記注冊、能夠承擔產品質量責任的生產者的名稱、地址,產地是否按照行政區劃標注到地市級地域,聯系方式是否真實有效。
(四)檢查標簽是否標注保質期,保質期的標注是否符合標準規定。
(五)檢查標簽是否標注現行有效的產品標準代號。
(六)檢查標簽是否標注貯存條件,其內容是否符合標準規定。
(七)檢查標簽配料表中是否標注了生產中使用的所有食品添加劑,標注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名稱是否是國家標準規定的通用名稱。
(八)檢查標簽是否標注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及QS標志,標注的食品生產許可證是否合法有效。
(九)檢查標簽是否按照標準規定進行了營養成分標注,標注內容、形式是否符合規定。
(十)檢查專供嬰幼兒主輔食品的標簽是否標明主要營養成分及含量。可與進貨臺帳、生產投料記錄對照,檢查標注的主要營養成分是否真實。
(十一)檢查專供特定人群主輔食品的標簽是否標明主要營養成分及含量;可與進貨臺帳、生產投料記錄對照,檢查標注的主要營養成分是否真實。
(十二)檢查法律、法規和標準規定必須標明的其他事項。如:食品標識是否與食品或者其包裝分離;食品標識是否直接標注在最小銷售單元的食品或者其包裝上;除注冊商標外,食品標識所用文字是否為規范的中文;混裝非食用產品易造成誤食,使用不當,容易造成人身傷害的,是否在其標識上標注警示標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醫學臨床證明對特殊群體易造成危害的、經過電離輻射或者電離能量處理過的、屬于轉基因食品或者含法定轉基因原料的,標識上是否標注中文說明;標簽涉及到營養聲稱的(包括含量聲稱和比較聲稱),是否按照GB28050中的規定執行;是否標示有食品標識標注禁止性內容;法律、法規和標準規定必須標明的其他事項是否符合規定。
第十九條 企業銷售臺帳制度
(一)查閱企業提供的質量管理文件,確定企業是否建立了銷售臺帳記錄制度。
(二)查閱企業銷售臺帳記錄是否完整:記錄項目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包含產品名稱、數量、生產日期、生產批號、購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銷售日期、出貨日期、地點、檢驗合格證號、交付控制、承運者等內容;是否記錄及時;是否有記錄人員簽字。可以通過核對銷售臺帳記錄與生產記錄的一致性,檢查銷售臺帳記錄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第二十條 企業標準管理制度
(一)查閱企業提供的執行標準目錄及標準文本,了解企業所執行的所有產品標準,檢查企業標準是否按照規定進行備案;通過企業執行標準與企業生產的產品品種的核對,檢查企業是否按照備案的標準進行生產,是否存在無標生產情況。
(二)通過查閱企業質量管理文件,檢查企業是否規定有部門或人員負責收集、記錄新發布的國家食品安全標準,檢查具體記錄情況;查閱企業參加相關培訓記錄情況;查閱企業關于標準執行工作的規定和文件。
第二十一條 企業不安全食品召回管理制度
(一)查閱企業是否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建立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
(二)檢查企業是否記錄對不安全食品自主召回、被責令召回的執行情況,已經售出的不安全食品是否召回。包括:企業通知召回的情況;實際召回的情況;對召回產品采取補救、無害化處理或銷毀的記錄;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向當地政府和縣級以上監管部門報告召回及處理情況。相關記錄是否完整,并能夠相互印證。
第二十二條 企業從業人員健康和培訓
(一)查閱企業質量管理文件,是否建立了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制度和健康檔案制度,是否保存對直接接觸食品人員健康管理的相關記錄。
(二)查閱企業質量管理文件及記錄,是否保存對從業人員的食品質量安全知識培訓記錄;現場抽查工作人員,了解其對近期進行的食品質量安全知識培訓的掌握情況。
(三)檢查食品生產人員在崗名單,核實生產人員的健康證明,現場抽查直接接觸食品人員的健康證明。
第二十三條 企業委托加工食品管理制度
(一)檢查企業是否有委托加工協議,委托加工行為是否在協議有效期內,是否履行委托加工報告手續。
(二)現場檢查委托加工的食品及食品標識是否與委托加工協議、委托加工報告手續所記載的內容一致。
第二十四條 企業消費者投訴受理制度
(一)檢查企業是否建立消費者投訴受理制度,是否有專人負責受理及處理。
(二)檢查企業登記的投訴記錄是否載明投訴者的姓名和聯系方式、食品品種、數量、生產日期或生產批號、具體質量問題。
(三)檢查企業是否對消費者投訴的食品質量安全等問題作出相應處理,檢查處理記錄。
(四)對投訴屬實的食品質量安全等問題,查驗企業的整改措施和整改效果,查看整改記錄和整改報告,必要時可聯系投訴者核實情況。
第二十五條 企業食品安全風險信息管理制度
(一)檢查企業是否建立收集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信息的制度,是否保存了記錄和資料。如:收集、記錄相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的通知、公告,包括國家和省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信息,食品新原料、生產新工藝、新品種食品添加劑、新型食品用包裝材料的風險評估信息,行業內有關食品安全信息等。
(二)檢查企業是否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信息,采取了相應的措施,防止風險的發生。
第二十六條 企業食品安全事故處置制度
(一)檢查企業是否制定食品質量安全事故應急制度和處置預案,是否有專門部門負責。
(二)詢問企業負責質量安全事故應急處置人員是否熟悉處置流程,檢查企業是否定期開展防范措施落實的自查,查看有關工作記錄。
(三)檢查企業有關問題食品召回、安全事故報告等處置執行記錄,查閱記錄內容是否完整。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對食品添加劑生產企業、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的現場監督檢查,可參照本指南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指南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條 本指南由安徽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附件1:
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現場監督檢查情況表
編 號:
企業名稱 產品名稱 生產地址 檢查日期
檢查項目 | 序號 | 檢查情況 | 發現問題的簡述 | ||
企業 資質 變化 情況 | 1.1 | 工商營業執照 | 發現問題( ) 未發現問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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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食品生產許可證 | 發現問題( ) 未發現問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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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實際生產方式和范圍 | 發現問題( ) 未發現問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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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條件變化后報告情況 | 發現問題( ) 未發現問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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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購 進貨 查驗 落實 情況 | 2.1 | 采購原輔料索證 | 發現問題( ) 未發現問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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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原輔料采購記錄 | 發現問題( ) 未發現問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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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食品配料登記 | 發現問題( ) 未發現問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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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原輔料庫房清潔衛生 | 發現問題( ) 未發現問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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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原輔料存放 | 發現問題( ) 未發現問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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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 過程 控制 情況 | 3.1 | 廠區內環境清潔衛生狀況 | 發現問題( ) 未發現問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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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生產加工場所清潔衛生狀況、企業自查 記錄 | 發現問題( ) 未發現問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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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生產加工設施清潔衛生狀況、企業自查 記錄 | 發現問題( ) 未發現問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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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企業必備生產設備、設施維護保養和清洗消毒記錄 | 發現問題( ) 未發現問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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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產品投料及記錄、食品添加物質使用 | 發現問題( ) 未發現問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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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生產加工過程中關鍵控制點的控制記錄 | 發現問題( ) 未發現問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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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生產中人流、物流交叉污染情況 | 發現問題( ) 未發現問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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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原料、半成品、成品交叉污染情況 | 發現問題( ) 未發現問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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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設備、設施運行情況 | 發現問題( ) 未發現問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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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 | 現場人員衛生防護情況 | 發現問題( ) 未發現問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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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 出廠 檢驗 落實 情況 | 4.1 | 用于檢驗的設備及化學試劑情況 | 發現問題( ) 未發現問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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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檢驗員的能力 | 發現問題( ) 未發現問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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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出廠檢驗項目情況 | 發現問題( ) 未發現問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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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出廠檢驗的原始數據記和檢驗報告 | 發現問題( ) 未發現問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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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產品留樣記錄 | 發現問題( ) 未發現問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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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項目 | 序號 | 檢查情況 | 發現問題的簡述 | ||
| 4.6 | 自行進行出廠檢驗企業實驗室測量比對情況 | 發現問題( ) 未發現問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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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委托出廠檢驗情況 | 發現問題( ) 未發現問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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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 格品 管理 情況
| 5.1 | 采購不合格原輔料的處理記錄 | 發現問題( ) 未發現問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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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生產不合格產品的處理記錄 | 發現問題( ) 未發現問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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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對不合格的整改情況 | 發現問題( ) 未發現問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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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收食品管理情況 | 6.1 | 建立回收食品登記處理制度 | 發現問題( ) 未發現問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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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回收食品登記、存放 | 發現問題( ) 未發現問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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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回收食品處理 | 發現問題( ) 未發現問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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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使用回收食品 | 發現問題( ) 未發現問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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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管理情況 | 7.1 | 建立廢棄物處置管理制度、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制度 | 發現問題( ) 未發現問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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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廢棄物、病死動物的登記記錄和存放 | 發現問題( ) 未發現問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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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廢棄物處置、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 | 發現問題( ) 未發現問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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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 標識 標注 符合 情況
| 8.1 | 名稱、規格、凈含量、生產日期 | 發現問題( ) 未發現問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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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營養成分、配料表 | 發現問題( ) 未發現問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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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生產者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 | 發現問題( ) 未發現問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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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保質期 | 發現問題( ) 未發現問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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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產品標準代號 | 發現問題( ) 未發現問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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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貯存條件 | 發現問題( ) 未發現問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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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在國家標準中的通用名稱 | 發現問題( ) 未發現問題( ) |
| ||
8.8 | 生產許可證編號及QS標志 | 發現問題( ) 未發現問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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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 專供嬰幼兒主輔食品標簽應標明主要營養成分及其含量 | 發現問題( ) 未發現問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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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0 | 專供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標簽應標明主要營養成分及其含量 | 發現問題( ) 未發現問題( ) |
| ||
8.11 | 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規定必須標明的其他事項 | 發現問題( ) 未發現問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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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 臺帳 記錄 情況
| 9.1 | 建立銷售臺賬記錄制度 | 發現問題( ) 未發現問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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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記錄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 | 發現問題( ) 未發現問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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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項目 | 序號 | 檢查情況 | 發現問題的簡述 | ||
標準 執行 情況 | 10.1 | 企業標準備案 | 發現問題( ) 未發現問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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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 產品與備案標準一致性 | 發現問題( ) 未發現問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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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 收錄執行最新標準 | 發現問題( ) 未發現問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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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全 食品 召回 | 11.1 | 建立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 | 發現問題( ) 未發現問題( ) |
| |
11.2 | 不安全食品召回實施 | 發現問題( ) 未發現問題( ) |
| ||
從業 人員 | 12.1 | 對直接接觸食品人員的健康管理 | 發現問題( ) 未發現問題( ) |
| |
12.2 | 對從業人員的食品質量安全知識培訓 | 發現問題( ) 未發現問題( ) |
| ||
委托 加工情況 | 12.3 | 委托加工報告情況 | 發現問題( ) 未發現問題( ) |
| |
12.4 | 委托加工食品包裝標識 | 發現問題( ) 未發現問題( ) |
| ||
對消費者 投訴登記 及處理記錄 | 13.1 | 建立投訴處理制度 | 發現問題( ) 未發現問題( ) |
| |
13.2 | 投訴處理記錄 | 發現問題( ) 未發現問題( ) |
| ||
13.3 | 投訴處理措施及結果 | 發現問題( ) 未發現問題( ) |
| ||
收集風險監測及評估信息的記錄 | 14.1 | 收集與企業相關的風險監測與評估信息 | 發現問題( ) 未發現問題( ) |
| |
14.2 | 企業做出的反應 | 發現問題( ) 未發現問題( ) |
| ||
企業處置食品安全事故的 情況 | 15.1 | 企業制定的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 | 發現問題( ) 未發現問題( ) |
| |
15.2 | 企業定期檢查各項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 | 發現問題( ) 未發現問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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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 | 企業處置的食品安全事故處置記錄 | 發現問題( ) 未發現問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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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結論 及處理意見 (可另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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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檢查單位意見 (可另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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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人員簽名: 年 月 日 | 企業法人代表或其授權人簽名:
年 月 日(章) |
附件2:
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現場監督檢查記錄表
企業名稱: 被檢查部門: 日期:
檢查條款 | 檢查記錄 | 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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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人員: 被檢查企業人員:
第 頁 共 頁
填表說明:
1、對監督檢查中發現企業存在的問題,以及企業對前次監督檢查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現場監督檢查人員應使用此表予以詳細記錄。
2、檢查時,應采取詢問相關人員、抽查記錄資料、現場檢查核實等方法搜集客觀證據并予以記錄。客觀證據記錄要具體、完整,緊扣檢查內容,具有可追溯性,其中對企業廠區環境、加工場所、生產設施、工藝流程、檢驗設施等硬件條件的現實情況應予以描述,必要時可拍照作為證據;對企業有關證照、文件、記錄、臺賬等軟件資料,應記錄相應名稱、日期、編號等,必要時可索取相關材料復印件作為證據。
3、本記錄表一式兩份,一份留存企業,一份監管部門存檔。
附件3:
食品生產加工企業食品配料登記表
企業名稱: 填報日期:
食品名稱 | 食品類別 | 食品生產許可證號 | 執行標準 | 配料清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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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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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報說明:
1.“食品名稱“是指填報的企業生產的具體產品名稱,配料不同的產品分別單獨填報,不同名稱但配料相同的產品可填在一張表上,并將各個產品名稱一并填在“食品名稱”欄目。
2.“食品類別”是指按照市場準入分類方法屬于28大類食品的哪一類。
3.“食品生產許可證號”是指“食品名稱”中填報產品的食品生產許可證號。
4.“執行標準”是指“食品名稱”中填報產品的執行標準。
5.“配料清單”中應填入在生產加工該種食品中使用并存在于產品的任何物質,包括食品添加劑,填寫的內容應符合GB7718關于配料標示的規定,并與產品標簽的配料表一致。
6.此表可代替原《食品生產加工企業食品添加物質使用登記表》(皖質函〔2009〕164號)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