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國境口岸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服務行業、儲存場地(以下簡稱口岸從業單位)檢驗檢疫監督管理工作,促進口岸從業單位改進管理水平、強化信用建設、提高產品和服務質量,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福建出入境檢驗檢疫局(以下簡稱福建局)轄區內口岸從業單位申辦行政許可以及分級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的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是指國境口岸和出入境交通工具提供食品、飲用水服務的口岸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包括口岸餐飲業、口岸食品生產單位、口岸食品經營單位。
服務行業是指國境口岸范圍內的賓館以及向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提供服務的部門。
儲存場地是指在口岸范圍內用于儲存出入境或中轉的貨物、集裝箱和其他物品的倉庫或場地。
第四條 檢驗檢疫機構對口岸從業單位實行衛生許可制度管理;對出入境口岸的食品、飲用水從業人員(以下簡稱從業人員)實行健康許可管理。
檢驗檢疫機構對口岸從業單位監督管理采用風險分析和量化分級管理。
第五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的分級管理是根據檢驗檢疫機構對從業單位的現場衛生監督情況,以及從業單位的生產條件、管理水平和運行效果,對其采取不同級別動態的檢驗檢疫監督管理模式。
從業單位分級管理由檢驗檢疫機構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結合現場衛生監督結果,考慮風險評估因素進行綜合考核,將其分為一、二、三級管理,實行動態管理和相應的衛生監督模式。
第六條 福建局衛監處主管福建局轄區口岸從業單位行政許可及分級管理的指導工作。福建局設在各口岸的檢驗檢疫機構具體承擔轄區口岸從業單位行政許可、分級管理工作。
第二章 從業單位衛生許可的基本條件
第七條 申請國境口岸食品生產經營單位衛生許可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有健全的衛生管理制度,包括衛生保潔制度、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和衛生知識培訓制度、消毒制度、采購制度等。航空食品生產單位還應取得HACCP體系認證;
?。ǘ┯泄潭ǖ纳a經營場所;
(三)食品生產經營從業人員必須持有檢驗檢疫機構簽發的健康證書。
第八條 申請國境口岸服務行業衛生許可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ㄒ唬┯薪∪男l生管理制度,包括衛生保潔制度、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和衛生知識培訓制度、消毒制度、食品采購制度等;
?。ǘ┯泄潭ǖ臓I業場所;
?。ㄈ┓招袠I從業人員必須持有檢驗檢疫機構簽發的健康證書;
?。ㄋ模┯蟹蠂矣嘘P服務行業標準的衛生設施。
第九條 申請國境口岸儲存場地衛生許可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
?。ǘ┯薪∪男l生管理制度,包括衛生保潔制度、貨物堆放衛生制度、醫學媒介生物防控制度等;
?。ㄈ┯泄潭ǖ膬Υ鎴鏊?;
(四)有完善的醫學媒介生物控制設施;
?。ㄎ澹┯惺?、蚊、蠅、蜚蠊、蚤等醫學媒介生物本底調查資料。
第三章 衛生許可管理
第十條 從業單位申請辦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口岸食品生產經營單位衛生許可證》時,須向檢驗檢疫機構提供以下材料:
?。ㄒ唬吨腥A人民共和國國境口岸食品生產經營單位衛生許可證申請書》(見附件1);
?。ǘ豆ど虪I業執照》復印件(取得后補交);
(三)生產經營場所平面圖和生產工藝流程圖;
?。ㄋ模┊a品原料配方、生產設備資料和產品包裝材料說明;
(五)產品衛生標準、產品標識、生產產品的衛生檢驗結果及安全衛生控制措施;
?。┦称窂臉I人員《健康證明書》和衛生知識培訓合格證明;
(七)內部衛生管理組織、制度和機構資料(如:衛生保潔制度、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和衛生知識培訓制度、消毒制度、采購制度等);
(八)航空食品生產單位應提供HACCP體系認證材料;
?。ň牛┢渌枰峁┑挠嘘P資料。
第十一條 從業單位申請辦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口岸服務行業衛生許可證》時,須向檢驗檢疫機構提供以下材料:
?。ㄒ唬吨腥A人民共和國國境口岸服務行業衛生許可證申請書》(見附件2);
?。ǘ豆ど虪I業執照》復印件(取得后補交);
(三)衛生管理制度(如,衛生保潔制度、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和衛生知識培訓制度、消毒制度、食品采購制度等);
?。ㄋ模臉I人員《健康證明書》和衛生知識培訓合格證明;
(五)營業場所平面圖。
第十二條 從業單位申請辦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口岸儲存場地衛生許可證》時,須向檢驗檢疫機構提供以下材料:
?。ㄒ唬吨腥A人民共和國國境口岸儲存場地衛生許可證申請書》(見附件3);
?。ǘ豆ど虪I業執照》(復印件);
(三)衛生管理制度(如,衛生保潔制度、貨物堆放衛生制度、醫學媒介生物防制制度等);
(四)儲存場所平面圖;
(五)相關衛生設施配置情況。
第十三條 檢驗檢疫機構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根據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格式,在5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
作出受理決定的,受理機構向申請單位出具加蓋受理機構印章、注明日期的《質量監督檢驗檢疫行政許可申請受理決定書》[見省局《關于轉發質量監督檢驗檢疫行政許可文書的通知》(檢辦法函〔2004〕176號),以下證單未予注明皆見此文]及《質量監督檢驗檢疫行政許可(檢測、檢疫、鑒定、專家評審)期限告知書》。
對于不需要行政許可或不屬于檢驗檢疫機構職權范圍決定不予受理的,受理機構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出具加蓋受理機構印章、注明日期的《質量監督檢驗檢疫行政許可不予受理決定書》,告知申請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對于申請材料不齊全、不符合要求的,應當場或者5日內一次告知其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并出具加蓋受理機構印章、注明日期的《質量監督檢驗檢疫行政許可申請材料補正告知書》。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第十四條 受理申請后,檢驗檢疫機構按規定要求對申請資料實質內容進行審核,并于5日內組織2名或2名以上評審人員(首次評審應由衛監處認可的專家組成)進行現場考核和量化評分,并填寫相應的量化評分表(詳見附件4)。實施現場檢查前,應出具《質量監督檢驗檢疫行政許可檢驗(檢測、檢疫、鑒定、專家評審)期限告知書》。
檢驗檢疫機構根據材料審核、現場考核及評分的結果,應于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對從業單位作出準予許可或不予許可的決定(現場考核時間除外,現場考核時間最長不超過1個月)。
對于衛生許可量化評分表中所有關鍵項目均符合基本要求,且實際得分不低于應得總分(減去合理缺項后就得的最高分)的60%,方可作出準予許可決定,并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人頒發或送達《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口岸食品生產經營單位衛生許可證》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口岸服務行業衛生許可證》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口岸儲存場地衛生許可證》(以下統稱《衛生許可證》),填寫《質量監督檢驗檢疫行政許可文書送達回證》。
對于衛生許可量化評分存在關鍵項目不符合基本要求,或者實際得分低于應得總分60%的,應作出不予許可決定,并于10日內向申請人送達《質量監督檢驗檢疫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填寫《質量監督檢驗檢疫行政許可文書送達回證》,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出行政訴訟的權利。送達《質量監督檢驗檢疫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后,該許可流程結束。
第十五條 《衛生許可證》有效期為1年。從業單位需要延續《衛生許可證》有效期的,應在《衛生許可證》期滿30日前向檢驗檢疫機構申請延續,逾期未申請的,到期自動失效。
檢驗檢疫機構可以實行告知制度,在《衛生許可證》期滿40日前,以書面形式告知相關企業辦理《衛生許可證》延續手續。
《衛生許可證》統一編號,格式為:證書代號(A-食品生產經營,B-服務從業,C-儲存場地)+發證機構代碼(6位)+年份號(2位)+流水號(3位)。
第十六條 檢驗檢疫機構辦理《衛生許可證》,應填寫《口岸衛生檢疫行政許可工作流程卡》(見附件6),并應當按月向衛監處報備轄區口岸從業單位《衛生許可證》辦理情況。
第十七條 在《衛生許可證》有效期內,從業單位變更生產經營項目、更換單位名稱時,應向作出衛生許可決定的檢驗檢疫機構提出變更申請。
在《衛生許可證》有效期內,從業單位遷移廠址、改建、擴建、新建項目時,應重新申請衛生許可。
第十八條 從業單位停業時,應到作出衛生許可的檢驗檢疫機構辦理注銷手續,繳銷《衛生許可證》。
第四章 從業人員衛生管理
第十九條 從業人員每年必須進行健康檢查;新參加工作和臨時參加工作的從業人員從業前必須進行健康檢查,健康檢查合格者取得由檢驗檢疫機構簽發的《健康證明書》后方可從業。
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含病原攜帶者),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儀器衛生的疾病,不得參加直接入口食品的相關工作。
第二十條 口岸檢驗檢疫機構負責監督、指導從業單位對其從業人員進行食品衛生知識培訓和考核工作,并定期組織對培訓工作進行考核。
通過食品衛生知識培訓,要求從業人員能夠基本掌握與本人工作有關的食品衛生法規、標準和科學知識??诎妒称沸l生知識培訓應使用國家質檢總局指定的培訓教材。接受初次培訓的從業人員培訓時間不得少于15學時,已接受初訓的在職從業人員每2年復訓1次。初訓、復訓結束前均應參加考試,考試合格者方可參加工作。
第二十一條 對健康檢查合格和衛生知識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由檢驗檢疫機構制發統一格式的胸卡(按總局統一格式,另文下發)。從業人員工作時應佩帶胸卡以備檢查。根據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HACCP)質量控制要求,在食品生產、加工過程中,從業人員在工作時可以不佩帶胸卡。
第五章 衛生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從業單位應健全本單位的衛生管理制度,配備專職或兼職的衛生管理人員,加強衛生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條 檢驗檢疫機構根據法律、法規、規章以及衛生規范的規定對從業單位進行監督檢查。衛生監督的重點包括:
?。ㄒ唬┬l生許可證、從業人員健康證及衛生知識培訓情況;
(二)衛生管理組織和管理制度情況;
?。ㄈ┉h境衛生、個人衛生、衛生設施、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情況;
(四)食品生產、采集、收購、加工、貯存、運輸、陳列、供應、銷售等情況;
?。ㄎ澹┦称吩稀氤善贰⒊善返鹊母泄傩誀罴笆称诽砑觿┦褂们闆r以及索證情況;
?。┕┧男l生情況;
(七)食品、飲用水衛生檢驗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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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檢驗檢疫人員對從業單位進行衛生監督,現場填寫監督筆錄。監督筆錄須經被監督單位負責人或有關人員核實無誤后,由檢驗檢疫人員和被監督單位負責人或有關人員共同簽字,修改之處由被監督單位負責人或有關人員簽名或者印章覆蓋。被監督單位負責人或有關人員拒絕簽字的,檢驗檢疫人員應在筆錄上注明拒簽事由,同時記錄在場人員姓名、職務等。
第二十五條 檢驗檢疫機構在出入境口岸內發現屬于國家質檢總局發布的預警通知有效期內所列食品或禁止入境食品時,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六章 從業單位分級管理
第二十六條 檢驗檢疫機構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結合現場考評和經常性衛生監督結果,對口岸從業單位衛生監督實行分級管理。
第二十七條 根據不同口岸從業單位類型,采用不同的量化評分表(見附件5),對口岸從業單位進行現場衛生許可和經常性衛生監督審查并評分,根據評分結果做出審查結論。
第二十八條 口岸從業單位首次辦理《衛生許可證》1年之內,按照常規頻次進行經常性衛生監督。經常性衛生監督應當按照經常性衛生監督量化評分表所列項目進行量化評分,根據評分結果做出審查結論。
第二十九條 根據衛生許可審查量化得分和經常性衛生監督量化得分,分別做出良好、一般、差的審查結論。
?。ㄒ唬嶋H得分在應得總分的85%以上者,評為良好;
?。ǘ嶋H得分在應得總分的60~85%者,評為一般;
?。ㄈ嶋H得分低于應得總分的60%者評為差。
第三十條 對口岸從業單位的衛生許可和經常性衛生監督審查,由2名以上口岸衛生監督員根據現場檢查情況,規范填寫評分表,并由陪同人員和監督員共同簽字。
第三十一條 根據衛生許可和經常性衛生監督(平均分)審查的結果綜合評定,以及口岸從業單位檢驗檢疫信用等級,確定口岸從業單位衛生監督分級:
?。ㄒ唬┬l生許可審查和經常性衛生監督審查結論綜合評定均為良好,且檢驗檢疫信用等級為優秀的口岸從業單位,評為A級,進行簡化監督;
(二)衛生許可和經常性衛生監督一個良好,一個一般,且檢驗檢疫信用等級為良好以上的口岸從業單位,評為B級,進行常規監督;
?。ㄈ┬l生許可和經常性衛生監督均一般的口岸從業單位,評為C級,進行強化監督;
?。ㄋ模┙洺P孕l生監督為差的,評為D級。經限期整改達不到基本衛生要求的,吊銷《衛生許可證》。
第三十二條 對于口岸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實施如下分級監督管理措施:
?。ㄒ唬〢級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每季度監督1次;
(二)B級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每月監督1次;
?。ㄈ〤級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每月監督2次。
第三十三條 對于口岸服務行業實施如下分級監督管理措施:
(一)A級服務行業每季度監督1次;
?。ǘ〣級服務行業每季度監督2次;
?。ㄈ〤級服務行業每月監督1次。
第三十四條 對于口岸儲存場地(集裝箱場站除外)實施如下分級監督管理措施:
?。ㄒ唬〢級儲存場地每半年監督1次;
?。ǘ〣級儲存場地每季度監督1次;
?。ㄈ〤級儲存場地每月監督1次;
第三十五條 口岸從業單位衛生監督分級實行動態管理。經常性衛生監督中口岸從業單位關鍵監督項目不符合要求者,應降低分級等級,并限期整改。有嚴重違法行為或已降至最低級別經整改仍不符合基本要求的,應吊銷《衛生許可證》。對于輕微違規,口岸從業單位能夠在限定時間內整改并達到衛生要求的,可保持其分級等級。在經常性衛生監督中保持良好記錄的口岸從業單位,也可向檢驗檢疫機構申請提高其分級等級。
對于依法吊銷行政許可的,應向被許可人送達《質量監督檢驗檢疫撤消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三十六條 檢驗檢疫機構應根據國家質檢總局發布的相關預警通告,及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預警食品向出入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供應。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由福建局衛監處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口岸食品生產經營單位衛生許可證申請書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口岸服務行業衛生許可證申請書
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口岸儲存場地衛生許可證申請書
4、口岸從業單位衛生許可審查量化評分表
5、口岸從業單位經常性衛生監督量化評分表
6、口岸衛生檢疫行政許可工作流程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