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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關于嚴厲打擊生產、銷售、使用“瘦肉精”等違禁物品行為的通告(株政告 〔2009〕1號)

   2011-03-07 541
核心提示:  為嚴厲打擊非法生產、銷售、使用瘦肉精等違禁物品的行為,促進養殖業持續健康發展,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根據《飼料和飼料

  為嚴厲打擊非法生產、銷售、使用“瘦肉精”等違禁物品的行為,促進養殖業持續健康發展,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根據《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獸藥管理條例》、最高人民法院、檢察院法釋〔2002〕26號司法解釋等法規以及湘政辦發〔2002〕39號文件精神,特通告如下:

  一、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生產、銷售、使用“瘦肉精”及其替代品,即:“鹽酸克倫特羅”、“萊克多巴胺”、“沙丁胺醇”、“克喘寧”。

  二、凡生豬飼養戶使用“瘦肉精”、生豬販運戶販賣“瘦肉精”及含有“瘦肉精”的生豬、飼料獸藥經銷戶(廠家)銷售“瘦肉精”等均屬于違法行為。

  三、凡在本通告發布之日起主動停止違法違規活動,銷毀“瘦肉精”及其替代品,并如實向畜牧行政主管部門說明情況,保證不再重犯的,可依法從輕處罰;拒不停止違法活動的,依法追究其行政直至刑事責任。

  四、凡在生豬屠宰場、肉品銷售市場檢測出含有“瘦肉精”的肉品,必須依法銷毀,并責令其停業整頓。凡在飼養場檢測出含有“瘦肉精”的生豬,一律就地銷毀,并依法從嚴追究飼養者的責任。

  五、各縣市區及企事業單位應當認真向職工、居民、村民宣傳本通告,鼓勵公民舉報本通告所列各類違法違規活動,并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清查工作。對舉報有功的,給予獎勵;對包庇、縱容違法違規等行為的,對打擊報復舉報人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舉報電話:8682326;8682321。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二○○九年三月二十日
 



 
地區: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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