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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省省級儲備鹽管理辦法

   2011-03-07 810
核心提示: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國家《鹽業管理條例》、國家發改委《關于印發促進食鹽流通現代化的若干意見的通知》、商務部等《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國家《鹽業管理條例》、國家發改委《關于印發促進食鹽流通現代化的若干意見的通知》、商務部等《關于全國生活必需品市場供應應急預案的通知》和《陜西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深化鹽業體制改革的通知》等有關建立省級食鹽儲備的要求,為加強省級儲備鹽管理,有效發揮省級儲備鹽在宏觀調控中的作用,維護食鹽市場穩定,保證省級儲備鹽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省級儲備鹽,是指省人民政府儲備的用于應對突發事件、自然災害和食鹽市場異常波動,確保特殊時期市場供應的小包裝成品食鹽。

  第三條 按照“企業儲備、銀行貸款、費用包干、自負盈虧”的原則,采取“滾動儲備,定期輪換”的商業化管理模式建立省級食鹽儲備。

  第四條 從事和參與省級儲備鹽經營管理、監督工作的單位,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  省級儲備鹽的管理

  第五條 省鹽務管理局會同省財政廳下達省級食鹽儲備計劃,對省級儲備鹽管理進行宏觀指導協調。

  第六條 省財政廳負責省級儲備鹽貸款貼息,對儲存、輪換環節的費用給予補貼,并對省級儲備鹽有關財務情況實施監督和管理。

  第七條 省級食鹽儲備所需資金由省鹽業總公司申請銀行貸款解決。發放貸款銀行對發放的省級儲備鹽貸款進行監管。

  第八條 省鹽務管理局負責省級儲備鹽的行政管理和儲備計劃的具體組織落實,對省級儲備鹽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實施監督檢查。

  第三章  省級儲備鹽的儲存

  第九條 省級儲備鹽總量按照省政府規定安排,儲備鹽種為符合國家食用鹽標準(GB5461-2000)的小包裝精制成品食鹽。

  第十條 省級儲備鹽由陜西省鹽業總公司所屬企業承儲,省鹽業總公司具體負責省級儲備鹽的調運、結算和輪換等業務,對省級儲備鹽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負責。為確保省級儲備鹽的安全、完整,省鹽業總公司應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并報省鹽務管理局備案。

  第十一條 承擔省級食鹽儲備的企業,由省鹽業總公司按照相對集中、有利于調運和輪換的原則在所屬鹽業經營企業中選擇,并報省鹽務管理局、省財政廳審核同意后實施。

  第十二條 承擔省級食鹽儲備的企業需與省鹽務管理局、省財政廳簽訂儲備協議,明確各方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等事項。

  第十三條 承擔省級儲備鹽的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具有設施齊全的食鹽倉儲條件;

  (三)交通便利,調運方便,經營量大,便于輪換;

  (四)財務狀況良好,鹽款結算及時,無違規經營記錄,未發生過食鹽安全和質量事故。

     第十四條 承儲企業的職責:

  (一)嚴格執行各項管理制度,對省級儲備鹽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負責;

  (二)對省級儲備鹽實行專庫或定點儲存、專人保管、專賬記載,保證省級儲備鹽賬賬相符、賬實相符;

  (三)按照食鹽質量和保管要求,半年對儲備鹽輪換一次,并對輪換出的食鹽及時補庫;

  (四)建立健全儲備鹽的防火、防盜、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

  (五)對省級儲備鹽的儲存管理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第十五條 承儲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虛報省級食鹽儲備的數量,在省級儲備鹽中摻雜使假、以次充好;

  (二)擅自調換省級儲備鹽的品種、變更省級儲備鹽的儲存地點;

  (三)因管理不善造成省級儲備鹽損失;

  (四)擅自動用省級儲備鹽、挪用儲備鹽資金,以省級儲備鹽對外進行擔保或者清償債務。

  第十六條 承儲企業對省級儲備鹽要做到專庫存儲、專賬管理,與正常經營食鹽嚴格分開,以確保緊急情況和突發事件時對儲備鹽的需要。

  第十七條 對省級儲備鹽實行掛牌管理。儲備鹽(庫)前懸掛由省鹽業總公司統一制作核發的“陜西省省級儲備鹽(庫)”標牌,并在庫內明顯位置標明食鹽入庫時間、數量、品種及管理人員等。

  第四章  省級儲備鹽的動用

  第十八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并經省政府批準可以動用省級儲備鹽:

  (一)全省或部分地區食鹽明顯供不應求;

  (二)發生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需要動用省級儲備鹽;

  (三)省政府認為需要動用省級儲備鹽的其他情況。

  第十九條 省級儲備鹽的動用,由省鹽務管理局會同省財政廳提出動用方案,報省政府批準。

  緊急情況下,省政府可直接決定動用省級儲備鹽并下達動用命令。

  第二十條 接到動用命令后,省鹽業總公司和各承儲單位應立即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或擅自改變省級儲備鹽動用命令。

  第二十一條 省上有關部門和市、縣(區)人民政府對省級儲備鹽動用命令的實施,應當給予支持、配合。

  第五章  財務與信貸管理

  第二十二條 省級食鹽儲備資金由省鹽業總公司貸款解決,省財政廳對貸款利息及儲存、輪換環節的費用實行包干補貼。

  第二十三條 省級儲備鹽的貸款貼息及補貼費用由省財政撥付給省鹽務管理局,省鹽務管理局負責將補助資金撥付給承儲企業,任何單位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十四條 用于省級食鹽儲備的銀行貸款資金,實行專戶管理、專款專用。省鹽業總公司在貸款銀行開立專戶,接受銀行信貸監管。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方式騙取、擠占、截留、挪用省級儲備鹽貸款資金。

  第二十五條  承擔省級食鹽儲備的企業應按季向省財政廳、省鹽務管理局報送省級儲備鹽報表。

  第六章  省級儲備鹽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省財政廳和省鹽務管理局依法對省級儲備鹽存儲和資金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確保省級儲備鹽和儲備資金的安全。

  第二十七條 在食鹽儲備工作中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企業,由省鹽務管理局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取消其承儲資格,并要追究單位領導和個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鹽務管理局、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地區: 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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