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對江西省名牌農產品標志的管理,保證江西省名牌農產品的質量,維護生產者、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江西省名牌農產品評選認定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江西省名牌農產品標志的申請、印制、發放、使用和監督管理。
第三條 江西省名牌農產品標志是加施于被江西省農業廳江西省名牌農產品評選認定委員會認定為江西省名牌農產品并獲得江西省名牌農產品證書的產品及其包裝上使用的證明性標記。
獲得江西省名牌農產品證書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其獲證產品或者其包裝上使用全省統一的江西省名牌農產品標志。
第四條 江西省農業廳名牌農產品評選認定委員會對江西省名牌農產品標志實行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江西省名牌農產品標志的監督檢查工作。
第五條 江西省名牌農產品基本圖案、規格、顏色和使用類型如下:
?。ㄒ唬┙魇∶妻r產品基本圖案為:
(二)江西省名牌農產品標志規格分為五種,其規格、尺寸(直徑)為:
規格 1號2號3號4號5號
尺寸(mm) 1015203060
?。ㄈ┙魇∶妻r產品標志標準顏色由綠色、黃色和橙紅色組成;
?。ㄋ模┙魇∶妻r產品標志使用類型有粘貼式、鎖扣式和捆帶式三種。
第六條 江西省農業廳名牌農產品評選認定委員會辦公室負責江西省名牌農產品標志的申請受理、審核和發放工作。
第七條 獲得江西省名牌農產品證書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江西省農業廳名牌農產品評選認定委員會辦公室申請江西省名牌農產品標志。
第八條 江西省農業廳名牌農產品評選認定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向申請使用江西省名牌農產品標志的單位和個人說明江西省名牌農產品標志的管理規定,并指導和監督其正確使用江西省名牌農產品標志。
第九條 江西省農業廳名牌農產品評選認定委員會辦公室應當按照江西省名牌農產品證書標明的產品品種和數量發放江西省名牌農產品標志,并建立江西省名牌農產品標志出入庫登記制度。
第十條 獲得江西省名牌農產品證書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江西省名牌農產品證書規定的產品或者其包裝上加施江西省名牌農產品標志,用以證明其產品為江西省名牌農產品。
第十一條 使用江西省名牌農產品標志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江西省名牌農產品證書規定的產品范圍內和有效期內使用,不得超范圍使用和逾期使用,不得轉讓、買賣、出租、出借。
第十二條 使用江西省名牌農產品標志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建立江西省名牌農產品標志的使用管理制度,對江西省名牌農產品標志的使用情況如實記錄并存檔。
第十三條 江西省名牌農產品標志由江西省名牌農產品評選認定委員會委托經考核合格的印刷單位統一印制。
第十四條 江西省名牌農產品標志的印制單位,不得擅自轉讓、買賣江西省名牌農產品標志。
江西省名牌農產品標志的印制單位應當建立江西省名牌農產品標志出入庫登記制度。江西省名牌農產品標志出入庫時,應當登記臺帳并存檔,存檔期限為5年。
第十五條 江西省名牌農產品標志的印制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江西省名牌農產品標志的印制資格,并承擔法律責任:
?。?)未建立江西省名牌農產品標志出入庫登記制度;
(2)擅自轉讓、買賣江西省名牌農產品標志。
第十六條 獲得江西省名牌農產品證書的單位和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產品的江西省名牌農產品稱號,收回其產品的江西省名牌農產品證書并予公告;情節嚴重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江西省名牌農產品證書有效期滿一年,產品及其包裝上仍未加施江西省名牌農產品標志的;
?。?)超范圍使用江西省名牌農產品標志的;
?。?)轉讓、買賣、出租、出借江西省名牌農產品標志的。
第十七條 冒用江西省名牌農產品標志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八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向江西省農業廳名牌農產品評選認定委員會舉報投訴。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江西省農業廳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