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省商務廳:
《海南省臨時儲存糖管理暫行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4年5月27日
(此件主動公開)
海南省臨時儲存糖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保障食糖市場運行基本穩定,落實國家支持制糖企業臨時儲存國產糖(以下簡稱臨時儲存糖)政策及時到位,進一步明確工作責任,規范操作流程,確保臨時儲存糖數量真實、質量合格和儲存安全,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臨時儲存糖,是指我省根據國家下達的臨時儲存計劃而儲存的國產白砂糖。
第三條 從事臨時儲存糖管理、監督、儲存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在我省榨糖高峰期和消費淡季內,省發展改革委商省商務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人民銀行海口中心支行等部門提出啟動收儲時間、計劃及投放數量等,報省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五條 省商務廳負責臨時儲存糖政策的具體實施,主要職責包括:
(一)商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人民銀行海口中心支行等部門確定臨時儲存糖的代儲企業、加工企業、儲存庫(以下簡稱制糖企業);
(二)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臨時儲存糖的入庫及在庫管理;
(三)負責臨時儲存糖利息及費用補貼的匯總、編報、申領和撥付工作。
第六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糖料收購管理,指導制糖企業合理分配產能和加工進度,確保按規定時限完成收儲食糖的生產任務。
第七條 省財政廳負責臨時儲存糖中央財政補貼資金的管理,監督檢查制糖企業財政補貼資金使用情況等。
第八條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海南省分行和轄內其他銀行金融機構按照國家有關信貸政策和臨時儲存糖收儲計劃給予貸款支持,對發放的臨時儲存糖貸款加強貸后管理,確保信貸資金安全。人民銀行海口中心支行支持相關銀行積極配合開展制糖企業臨時儲存工作。
第九條 省商務廳委托操作單位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臨時儲存糖的加工、收儲等具體操作。操作單位要及時上報臨時儲存糖業務開展情況、財務報表和有關報告,提出臨時儲存糖分庫點計劃安排建議,根據省商務廳及相關部門要求報送工作進度等有關信息,并對臨時儲存糖數量和儲存安全負責。
第十條 制糖企業負責臨時儲存糖在庫管理工作,接受有關部門和單位監督,并嚴格執行臨時儲存糖計劃等有關管理規定,及時報送臨時儲存糖的監測信息及業務開展情況、財務報表和有關報告,及時辦理臨時儲存糖財政補貼申領等有關事項,在規定保管期限內確保臨時儲存糖數量真實、質量合格和儲存安全。
第十一條 承擔臨時儲存糖計劃的制糖企業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擁有全資、控股或租賃的儲存庫,儲存庫應具備商務部發布實施的《中央儲備糖儲存庫資質條件》標準,租賃儲存庫的,租賃合同到期日應在儲存任務存儲期滿1個月以后;
(三)具有穩定的食糖銷售網絡,能夠承擔臨時儲存糖的安全責任;
(四)自身財務狀況良好,具有較好的商業信譽、較強的抗風險能力和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
第十二條 省商務廳商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人民銀行海口中心支行等有關部門按照合理布局、儲存安全、便于集中管理和監督原則,對申報企業的承儲條件進行查驗,并將符合條件的申報企業在省商務廳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滿,沒有異議則正式確定為承擔臨時儲存計劃的制糖企業。
第十三條 省商務廳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人民銀行海口中心支行根據國家下達我省臨時儲存糖計劃,結合各制糖企業生產加工能力、儲備能力等情況,向操作單位下達入儲計劃,明確存儲保管期限。
第十四條 操作單位根據臨時儲存糖入儲計劃,與制糖企業簽訂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等事項。合同條款由操作單位擬定后報省商務廳、省財政廳審核確定。
第十五條 制糖企業根據合同約定,自合同簽訂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操作單位足額交付承儲保證金,并按計劃在1個月內完成收儲。承儲保證金數量為該制糖企業承擔臨時儲存糖計劃所需財政補貼的1%。解除承儲關系后,在承擔儲存任務期間沒有違反相關規定的情況下,操作單位足額退還承儲保證金。
第十六條 臨時儲存糖收儲入庫數量與入儲計劃差異應控制在入儲計劃的1‰以內,臨時儲存糖計劃下達后,操作單位和制糖企業應按時保質保量落實,不得調整、更改、拒絕或拖延計劃。如遇特殊情況需要調整,須報省商務廳、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人民銀行海口中心支行批準。操作單位要及時將計劃執行情況報省商務廳、省財政廳備案,并抄報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人民銀行海口中心支行、貸款銀行。省商務廳適時組織有關部門檢查驗收。
第十七條 承擔臨時儲存計劃任務的制糖企業要保證在臨時儲存期限內,庫存不低于承儲數量,將臨時儲存糖與企業經營糖分開存放,臨時儲存糖實行專倉或專垛儲存、專人保管、專賬記載和掛牌明示。
第十八條 操作單位指導、督促制糖企業應當依照本辦法及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和應急工作機制,嚴格在庫管理,確保臨時儲存糖賬賬相符、賬實相符、質量合格和儲存安全。制糖企業日常管理中發現臨時儲存糖質量和儲存安全等方面存在問題,應及時采取應對措施,并報告操作單位和省商務廳、省財政廳。因管理不善等人為因素造成臨時儲存糖在規定存儲期限內出現問題并造成損失的,制糖企業應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九條 未經批準,任何單位不得動用臨時儲存糖,不得擅自串換臨時儲存糖品種,制糖企業不得虛報臨時儲存糖數量,不得自行變更臨時儲存糖儲存地點。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臨時儲存糖對外進行抵押、擔保或清償債務。制糖企業進入撤銷、解散或者破產程序時,應提前1個月書面告知省商務廳、省財政廳及操作單位。
第二十一條 為實施市場調控,或應對重大自然災害、公共衛生事件或者其他突發事件引發的市場異常波動,需要動用臨時儲存糖,由省發展改革委商有關部門提出動用計劃報省政府批準后,由省商務廳組織實施。
第二十二條 臨時儲存糖存儲期滿后,由制糖企業自主銷售,自負盈虧。
第二十三條 臨時儲存糖應符合國家有關質量衛生標準。入儲品種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317-2006壹級及以上,由我省制糖企業以甘蔗為原料生產的白砂糖(不包括外省的食糖和進口加工的食糖)。
第二十四條 入庫前,制糖企業委托有資質的質檢單位對臨時儲存糖質量安全衛生情況進行公證檢驗,檢驗項目按照有關規定執行,并將質檢單位出具的公證檢驗報告書及時報送省商務廳、省財政廳和操作單位。
第二十五條 省商務廳應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人民銀行海口中心支行等有關部門,加強對臨時儲存糖儲存情況的監督檢查。檢查頻次為制糖企業完成收儲計劃和承儲期滿準備出庫前各檢查1次;承儲保管期間,不定期抽查。檢查事項包括:
(一)檢查臨時儲存糖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
(二)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臨時儲存糖收儲計劃執行等情況;
(三)調閱臨時儲存糖管理有關業務、財務資料和憑證等。
第二十六條 建立臨時儲存糖月報制度。操作單位應督促、指導制糖企業及時編制《海南省臨時儲存糖進銷存統計月報表》,在每月前5個工作日內將上月報表報送省商務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第二十七條 操作單位應對制糖企業管理臨時儲存糖情況進行檢查,及時解決發現的問題,重大問題應報請省商務廳、省財政廳處理。
第二十八條 制糖企業對省商務廳、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人民銀行海口中心支行等部門組織的監督檢查應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第二十九條 對按儲存計劃要求完成承擔儲存任務的制糖企業,給予財政資金補貼。補貼資金由省商務廳、省財政廳根據當年中央下達的臨時儲存糖計劃和補貼標準等因素從中央補貼資金中核定下達。
第三十條 管理費用為操作單位開展工作的經費,由省商務廳按預算編制程序編制預算,由省財政廳負責審核保障。發生臨時儲存糖業務后,由操作單位向省商務廳提出管理費用申請,省商務廳根據當年財政預算將管理費撥付操作單位。
第三十一條 財政補貼撥付程序。儲備任務到期前1個月,制糖企業可提出財政補貼申請,報省商務廳審核提出財政補貼意見后報省財政廳審核。省財政廳審核后將補貼資金撥付省商務廳,由省商務廳撥付制糖企業。
第三十二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企業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和《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三條 操作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由省商務廳商有關部門給予警告,并責令其限期整改;視情節嚴重程度,扣撥其管理費補貼,直至更換操作單位,并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三十四條 制糖企業違反本辦法的規定,由省商務廳商有關部門給予警告,責成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取消承儲資格,并由省財政廳按有關規定收回不當得利。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商務廳、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人民銀行海口中心支行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