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自治縣農業(農林、農科)局(農委)、畜牧獸醫局,廳機關各處室,廳屬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省政府扶持品牌農業發展的意見,加強海南名牌農產品評選認定工作,引導和支持生產者創建品牌,提升海南農產品市場競爭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海南省農產品質量安全條例》及《中國名牌農產品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精神,省農業廳制定《海南名牌農產品評選認定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市縣實際組織實施。
海南省農業廳辦公室
2014年1月10日
海南名牌農產品評選認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省政府扶持品牌農業發展的意見,加強海南名牌農產品評選認定工作,引導和支持生產者創建品牌,提升海南農產品市場競爭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海南省農產品質量安全條例》、《農業部關于進一步推進農業品牌化工作的意見》及《中國名牌農產品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海南名牌農產品是指在海南省境內生產、經評選認定獲得“海南名牌農產品”稱號、并獲準使用“海南名牌農產品”標志的農產品。
第三條 評選范圍為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農產品地理標志認證目錄內的種植業、畜牧業及其加工產品。
第四條 海南名牌農產品評選認定遵循政府引導、企業自愿、公平公正的原則,實行動態管理。
第五條 市縣農業畜牧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海南名牌農產品的培育,并在政策、資金等方面予以扶持。獲得海南名牌農產品稱號的產品在標準化生產、品牌培育、產品營銷等方面,品牌農業發展資金、現代農業發展資金、農業標準化資金優先給予支持。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六條 省農業廳負責海南名牌農產品評選認定和監督管理日常工作。
第七條 海南名牌農產品評選認定由省農業廳農產品質量監管處、計劃財務處、市場與經濟信息處、種植業管理處、省發展南亞熱帶作物辦公室、畜牧業處、產業規劃處等有關處室及檢測單位、社團組織和相關專家聯合評審,具體工作由省農業廳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處負責。
第八條 省農業廳每年根據工作需要,聘任有關方面專家組成若干海南名牌農產品評選認定專家組,對各市縣申報的產品進行具體評價并提出意見。
第九條 各市縣農業畜牧業主管部門負責審核本行政區域內名牌農產品的組織申報和審核推薦工作,并負責對本行政區內海南名牌農產品的監督管理。
第三章 申請條件
第十條 申請海南名牌農產品的申請人,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的規定;
(二)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并有注冊商標;
(三)獲得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農產品地理標志認證中的任一認證;
(四)產品有固定的生產基地,批量生產已滿二年,其中:蔬菜設施面積200畝以上、露天面積集中連片1000畝以上,水果面積連片500畝以上,橡膠面積集中連片1000畝以上,生豬、牛、羊、家禽產品年出欄分別5000頭、50頭、2000只、100萬只以上;
(五)產品采用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企業標準組織生產;
(六)產品有一定的產銷規模,知名度居省內或國內同類產品前列,在當地農業和農村經濟中占有重要位置;
(七)有穩定的銷售渠道和完善的售后服務,消費者滿意程度高;
(八)有健全的質量控制體系和環境保護體系,建立完整的生產記錄、銷售記錄、產品質量責任可追溯;
(九)在食品質量安全認證目錄中的加工產品通過質量認證;
(十)有規范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
第十一條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能申請海南名牌農產品:
(一)申請人注冊地址不在省內的;
(二)近二年內,產品在縣及縣以上各級質量安全例行監測和質量抽查中有不合格記錄的;
(三)近三年內發生重大質量安全問題,或有重大質量投訴經查證屬實的;
(四)連續三年市場占有率明顯下降的;
(五)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農業生產資料、原材料以及不符合質量安全要求的農業投入品記錄的;
(六)生產國家產業政策和有關法律法規限制的產品的;
(七)有偷稅漏稅、摻雜使假、以次充好、虛假廣告等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
(八)有其它不符合海南名牌農產品申請條件的。
第四章 評價指標
第十二條 建立以質量評價和市場評價為核心的評價指標體系。
第十三條 質量評價主要考核被評價產品的實物質量水平和持續保持這種水平的質量保證能力。產品實物質量水平主要是與省內、國內、國際同類產品先進水平的對比,質量保證能力反映申請人穩定保持相應質量水平、不斷進行質量改進的能力,表明申請人質量管理的有效性。
第十四條 市場評價主要體現為省內市場銷售量和出島出口情況兩項指標。省內市場銷售情況反映消費者對申請產品的認可和接受程度,產品出島出口情況反映產品參與國內國際競爭的能力和程度。
第十五條 綜合評價中評分標準的制定、不同評價指標權數的分配、不能直接量化指標的評價方法、評價中復雜因素的簡化、對不同產品確定調查方案以及綜合評價結果的確定等,均由海南省農業廳確定。
第五章 評選認定程序
第十六條 申請人在自愿的基礎上如實填寫《海南名牌農產品申請表》,并按規定日期向所在市縣農業畜牧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第十七條 各市縣農業畜牧業主管部門在規定的期限內審查申請人材料,形成推薦意見,統一報送到省農業廳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處。申請材料包括:
(一)市縣農業畜牧業主管部門正式文件;
(二)《海南名牌農產品申請表》;
(三)商標注冊證書復印件;
(四)法人登記證明或營業執照復印件;
(五)采用生產標準的復印件;
(六)由省級以上農業畜牧業主管部門考核合格的檢測機構出具的一年內的有效檢驗報告原件,如是復印件必須加蓋原檢測機構公章;或一年內省級以上有關部門組織的監督抽檢合格證明;
(七)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農產品地理標志證書復印件;
(八)出島及出口銷售額的證明復印件;
(九)其他相關證書、證明復印件。
第十八條 省農業廳匯總各市縣推薦材料后,組織專家組對上報材料進行審查,并現場檢查。
第十九條 省農業廳廳務會議對審查合格的農產品進行評選,每年評選一至兩次,并將評選結果、評價指標等向社會進行公示。
第二十條 公示無異議的農產品,由省農業廳授予“海南名牌農產品”稱號,頒發海南名牌農產品證書和牌匾。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海南名牌農產品證書的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滿要繼續使用海南名牌農產品稱號的,應在期滿前90天按評選認定程序重新申請。
第二十二條 獲得“海南名牌農產品”稱號的申請人,在有效期內,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保持產品質量穩定合格;
(二)采取各種形式,積極宣傳名牌產品,向社會展示和推廣質量管理經驗和成果;
(三)每年向省農業廳報送其名牌農產品當年的主要經營指標、產品質量等情況。
第二十三條 在有效期內,證書擁有人可以在獲得海南名牌農產品稱號的產品及其包裝、裝潢、說明書、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它業務活動中使用統一規定的海南名牌農產品標識,并注明有效期限。
第二十四條 省農業廳擇優向中國名牌農產品推進委員會推薦海南名牌農產品參選中國名牌農產品。
第二十五條 獲得海南名牌農產品稱號的單位或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其稱號,并在三年內不再受理其申請:
(一)轉讓或擴大適用范圍的;
(二)超過有效期未重新申請或重新申請未獲得認定的;
(三)產品質量發生重大問題,生產經營出現重大問題的;
(四)連續兩次在各級質量安全例行監測和監督抽檢中出現不合格記錄;
(五)在申報評選過程中弄虛作假的;
(六)有嚴重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
第二十六條 各市縣農業畜牧業主管部門要對獲得海南名牌農產品稱號的申請人每年進行定期的質量監測,申請人應主動配合。
第二十七條 對冒用、偽造海南名牌農產品稱號的,應予以查處。
第二十八條 參與海南名牌農產品評選的工作人員,要保守申請人的商業和技術秘密;嚴以律己、公正廉潔,嚴格按照有關規定、程序進行評選。對于違反規定的單位或個人,將取消其評選工作資格。
第二十九條 有關質量檢測機構應當提供真實、準確的產品檢驗報告。對出具虛假報告的質檢機構,一經查實,按相關法律法規予以查處。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海南省農業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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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落實省政府扶持品牌農業發展的意見,加強海南名牌農產品評選認定工作,引導和支持生產者創建品牌,提升海南農產品市場競爭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海南省農產品質量安全條例》及《中國名牌農產品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精神,省農業廳制定《海南名牌農產品評選認定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市縣實際組織實施。
海南省農業廳辦公室
2014年1月10日
海南名牌農產品評選認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省政府扶持品牌農業發展的意見,加強海南名牌農產品評選認定工作,引導和支持生產者創建品牌,提升海南農產品市場競爭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海南省農產品質量安全條例》、《農業部關于進一步推進農業品牌化工作的意見》及《中國名牌農產品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海南名牌農產品是指在海南省境內生產、經評選認定獲得“海南名牌農產品”稱號、并獲準使用“海南名牌農產品”標志的農產品。
第三條 評選范圍為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農產品地理標志認證目錄內的種植業、畜牧業及其加工產品。
第四條 海南名牌農產品評選認定遵循政府引導、企業自愿、公平公正的原則,實行動態管理。
第五條 市縣農業畜牧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海南名牌農產品的培育,并在政策、資金等方面予以扶持。獲得海南名牌農產品稱號的產品在標準化生產、品牌培育、產品營銷等方面,品牌農業發展資金、現代農業發展資金、農業標準化資金優先給予支持。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六條 省農業廳負責海南名牌農產品評選認定和監督管理日常工作。
第七條 海南名牌農產品評選認定由省農業廳農產品質量監管處、計劃財務處、市場與經濟信息處、種植業管理處、省發展南亞熱帶作物辦公室、畜牧業處、產業規劃處等有關處室及檢測單位、社團組織和相關專家聯合評審,具體工作由省農業廳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處負責。
第八條 省農業廳每年根據工作需要,聘任有關方面專家組成若干海南名牌農產品評選認定專家組,對各市縣申報的產品進行具體評價并提出意見。
第九條 各市縣農業畜牧業主管部門負責審核本行政區域內名牌農產品的組織申報和審核推薦工作,并負責對本行政區內海南名牌農產品的監督管理。
第三章 申請條件
第十條 申請海南名牌農產品的申請人,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的規定;
(二)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并有注冊商標;
(三)獲得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農產品地理標志認證中的任一認證;
(四)產品有固定的生產基地,批量生產已滿二年,其中:蔬菜設施面積200畝以上、露天面積集中連片1000畝以上,水果面積連片500畝以上,橡膠面積集中連片1000畝以上,生豬、牛、羊、家禽產品年出欄分別5000頭、50頭、2000只、100萬只以上;
(五)產品采用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企業標準組織生產;
(六)產品有一定的產銷規模,知名度居省內或國內同類產品前列,在當地農業和農村經濟中占有重要位置;
(七)有穩定的銷售渠道和完善的售后服務,消費者滿意程度高;
(八)有健全的質量控制體系和環境保護體系,建立完整的生產記錄、銷售記錄、產品質量責任可追溯;
(九)在食品質量安全認證目錄中的加工產品通過質量認證;
(十)有規范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
第十一條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能申請海南名牌農產品:
(一)申請人注冊地址不在省內的;
(二)近二年內,產品在縣及縣以上各級質量安全例行監測和質量抽查中有不合格記錄的;
(三)近三年內發生重大質量安全問題,或有重大質量投訴經查證屬實的;
(四)連續三年市場占有率明顯下降的;
(五)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農業生產資料、原材料以及不符合質量安全要求的農業投入品記錄的;
(六)生產國家產業政策和有關法律法規限制的產品的;
(七)有偷稅漏稅、摻雜使假、以次充好、虛假廣告等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
(八)有其它不符合海南名牌農產品申請條件的。
第四章 評價指標
第十二條 建立以質量評價和市場評價為核心的評價指標體系。
第十三條 質量評價主要考核被評價產品的實物質量水平和持續保持這種水平的質量保證能力。產品實物質量水平主要是與省內、國內、國際同類產品先進水平的對比,質量保證能力反映申請人穩定保持相應質量水平、不斷進行質量改進的能力,表明申請人質量管理的有效性。
第十四條 市場評價主要體現為省內市場銷售量和出島出口情況兩項指標。省內市場銷售情況反映消費者對申請產品的認可和接受程度,產品出島出口情況反映產品參與國內國際競爭的能力和程度。
第十五條 綜合評價中評分標準的制定、不同評價指標權數的分配、不能直接量化指標的評價方法、評價中復雜因素的簡化、對不同產品確定調查方案以及綜合評價結果的確定等,均由海南省農業廳確定。
第五章 評選認定程序
第十六條 申請人在自愿的基礎上如實填寫《海南名牌農產品申請表》,并按規定日期向所在市縣農業畜牧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第十七條 各市縣農業畜牧業主管部門在規定的期限內審查申請人材料,形成推薦意見,統一報送到省農業廳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處。申請材料包括:
(一)市縣農業畜牧業主管部門正式文件;
(二)《海南名牌農產品申請表》;
(三)商標注冊證書復印件;
(四)法人登記證明或營業執照復印件;
(五)采用生產標準的復印件;
(六)由省級以上農業畜牧業主管部門考核合格的檢測機構出具的一年內的有效檢驗報告原件,如是復印件必須加蓋原檢測機構公章;或一年內省級以上有關部門組織的監督抽檢合格證明;
(七)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農產品地理標志證書復印件;
(八)出島及出口銷售額的證明復印件;
(九)其他相關證書、證明復印件。
第十八條 省農業廳匯總各市縣推薦材料后,組織專家組對上報材料進行審查,并現場檢查。
第十九條 省農業廳廳務會議對審查合格的農產品進行評選,每年評選一至兩次,并將評選結果、評價指標等向社會進行公示。
第二十條 公示無異議的農產品,由省農業廳授予“海南名牌農產品”稱號,頒發海南名牌農產品證書和牌匾。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海南名牌農產品證書的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滿要繼續使用海南名牌農產品稱號的,應在期滿前90天按評選認定程序重新申請。
第二十二條 獲得“海南名牌農產品”稱號的申請人,在有效期內,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保持產品質量穩定合格;
(二)采取各種形式,積極宣傳名牌產品,向社會展示和推廣質量管理經驗和成果;
(三)每年向省農業廳報送其名牌農產品當年的主要經營指標、產品質量等情況。
第二十三條 在有效期內,證書擁有人可以在獲得海南名牌農產品稱號的產品及其包裝、裝潢、說明書、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它業務活動中使用統一規定的海南名牌農產品標識,并注明有效期限。
第二十四條 省農業廳擇優向中國名牌農產品推進委員會推薦海南名牌農產品參選中國名牌農產品。
第二十五條 獲得海南名牌農產品稱號的單位或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其稱號,并在三年內不再受理其申請:
(一)轉讓或擴大適用范圍的;
(二)超過有效期未重新申請或重新申請未獲得認定的;
(三)產品質量發生重大問題,生產經營出現重大問題的;
(四)連續兩次在各級質量安全例行監測和監督抽檢中出現不合格記錄;
(五)在申報評選過程中弄虛作假的;
(六)有嚴重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
第二十六條 各市縣農業畜牧業主管部門要對獲得海南名牌農產品稱號的申請人每年進行定期的質量監測,申請人應主動配合。
第二十七條 對冒用、偽造海南名牌農產品稱號的,應予以查處。
第二十八條 參與海南名牌農產品評選的工作人員,要保守申請人的商業和技術秘密;嚴以律己、公正廉潔,嚴格按照有關規定、程序進行評選。對于違反規定的單位或個人,將取消其評選工作資格。
第二十九條 有關質量檢測機構應當提供真實、準確的產品檢驗報告。對出具虛假報告的質檢機構,一經查實,按相關法律法規予以查處。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海南省農業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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