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關部門,中央在甘有關單位:
《河西走廊葡萄酒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河西走廊葡萄酒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河西走廊葡萄酒國家地理標志產品的保護,保持和提升河西走廊葡萄酒產品質量,提高市場競爭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河西走廊葡萄酒國家地理標志保護產品是指國家質檢總局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公告(2012年111號)所確定的干紅、干白、冰紅、冰白。保護范圍為公告所確認的武威、金昌、張掖、酒泉、嘉峪關5市、14個縣市區的116個鄉鎮和農林場。
第三條 河西走廊葡萄酒的生產、河西走廊葡萄酒國家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名稱和專用標志的使用、實施產品保護以及日常監管,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成立河西走廊葡萄酒國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與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向省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推薦符合使用河西走廊葡萄酒專用標志條件的生產企業及其產品;
(二)負責專用標志的使用管理和監督;
(三)負責河西走廊葡萄酒質量的日常抽查和管理;
(四)對偽造、冒用、仿制河西走廊葡萄酒地理標志產品及專用標志的行為組織維權打假。
第五條 委員會根據工作職能和需要可以設立專家組、質量監督組、技術咨詢組、打假維權組等工作機構。
第六條 使用河西走廊葡萄酒國家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名稱和專用標志的生產企業必須是國家質檢總局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公告(2012年111號)所確定的保護范圍內的生產企業;該生產企業必須依照國家質檢總局《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取得使用河西走廊葡萄酒國家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名稱和專用標志資格。
第七條 河西走廊葡萄酒國家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名稱和專用標志使用資格,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根據委員會的推薦,依照國家質檢總局《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審核,統一組織生產企業向國家質檢總局申請注冊登記。
第八條 受國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和使用保護專用標志的河西走廊葡萄酒,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葡萄酒品種屬于國家質檢總局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公告(2012年111號)確定的范圍;
(二)其釀酒葡萄原料在保護區域范圍內種植;
(三)釀酒葡萄品質符合《河西走廊釀酒葡萄》甘肅省標準(DB62/T2187—2011);
(四)葡萄酒品質符合《河西走廊葡萄酒》甘肅省標準(DB62/T2294—2012);
(五)符合省政府產業發展相關規定和食品安全管理相關規定的產品;
(六)經委員會同意推薦的產品;
(七)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審核并經國家質檢總局審查同意注冊登記的生產企業。
第九條 具備資格的生產企業應當在符合第八條規定的國家地理標志保護產品的標識上端位置印制“河西走廊葡萄酒”字樣,字樣為橫排單行,字體可根據商標設計自行選擇,字號不小于三號。
第十條 符合使用河西走廊葡萄酒國家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名稱和專用標志的生產企業在其產品上加貼國家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專用標志,應當依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按品種如實填寫《河西走廊葡萄酒國家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專用標志使用申請表》,以網絡形式上報委員會辦公室;
(二)隨申請表按品種提供釀酒葡萄產地、采收或驗收質量檢驗報告、葡萄酒產品質量檢驗報告以及其他相關資料;
(三)委員會應當在收到企業申請5個工作日以內作出答復。如有必要可組成專家組對企業進行現場審核或委托省葡萄酒質檢中心對其產品進行抽樣檢驗。進行現場審核時,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作為觀察員參加;
(四)經審核確認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予以發放國家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專用標志并登記號碼區段;
(五)國家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專用標志應當在葡萄酒產品上逐瓶加貼,并進行登記,按照河西走廊葡萄酒地理標志產品保護溯源軟件系統填報,向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第十一條 河西走廊葡萄酒國家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專用標志由委員會統一印制。
第十二條 河西走廊葡萄酒生產企業應當強化自律意識和大局意識,強化自覺維護河西走廊葡萄酒國家地理標志保護產品的品牌意識,加強對河西走廊葡萄酒的宣傳力度,加強產品質量管理和保護條件審驗。
第十三條 省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將河西走廊葡萄酒納入定期監督檢驗計劃,施行定期監督檢驗。檢驗結果及時通報各生產企業和委員會。
第十四條 省財政、商務、農牧、林業等部門應當對獲準加貼專用標志的河西走廊葡萄酒生產企業給予相應的優惠和保護,支持其發展。凡取得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資格的產品可享受西部大開發的相關優惠政策。
第十五條 委員會對河西走廊葡萄酒生產企業產品質量管理和保護條件審驗情況施行監督,發現不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產品的,責令該產品的生產企業暫停在該產品上使用“河西走廊葡萄酒”字樣和國家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專用標志并限期整改。未整改或整改未通過驗收的,根據情節輕重,委員會可以停止該生產企業在該產品上專用標志的使用并報告省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直至取消該生產企業使用“河西走廊葡萄酒”字樣和國家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專用標志的資格;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交有關部門追究責任。
第十六條 河西走廊葡萄酒生產企業及社會團體和個人,有權舉報偽造、冒用、仿制河西走廊葡萄酒及其專用標志的行為,委員會或有關部門接到舉報后,應當立即組織調查處理。
第十七條 各級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酒類管理等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河西走廊葡萄酒國家地理標志產品的保護,對偽造、冒用、仿制河西走廊葡萄酒及專用標志等違法行為,依照各自職能實施行政處罰。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河西走廊葡萄酒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河西走廊葡萄酒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河西走廊葡萄酒國家地理標志產品的保護,保持和提升河西走廊葡萄酒產品質量,提高市場競爭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河西走廊葡萄酒國家地理標志保護產品是指國家質檢總局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公告(2012年111號)所確定的干紅、干白、冰紅、冰白。保護范圍為公告所確認的武威、金昌、張掖、酒泉、嘉峪關5市、14個縣市區的116個鄉鎮和農林場。
第三條 河西走廊葡萄酒的生產、河西走廊葡萄酒國家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名稱和專用標志的使用、實施產品保護以及日常監管,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成立河西走廊葡萄酒國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與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向省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推薦符合使用河西走廊葡萄酒專用標志條件的生產企業及其產品;
(二)負責專用標志的使用管理和監督;
(三)負責河西走廊葡萄酒質量的日常抽查和管理;
(四)對偽造、冒用、仿制河西走廊葡萄酒地理標志產品及專用標志的行為組織維權打假。
第五條 委員會根據工作職能和需要可以設立專家組、質量監督組、技術咨詢組、打假維權組等工作機構。
第六條 使用河西走廊葡萄酒國家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名稱和專用標志的生產企業必須是國家質檢總局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公告(2012年111號)所確定的保護范圍內的生產企業;該生產企業必須依照國家質檢總局《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取得使用河西走廊葡萄酒國家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名稱和專用標志資格。
第七條 河西走廊葡萄酒國家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名稱和專用標志使用資格,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根據委員會的推薦,依照國家質檢總局《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審核,統一組織生產企業向國家質檢總局申請注冊登記。
第八條 受國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和使用保護專用標志的河西走廊葡萄酒,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葡萄酒品種屬于國家質檢總局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公告(2012年111號)確定的范圍;
(二)其釀酒葡萄原料在保護區域范圍內種植;
(三)釀酒葡萄品質符合《河西走廊釀酒葡萄》甘肅省標準(DB62/T2187—2011);
(四)葡萄酒品質符合《河西走廊葡萄酒》甘肅省標準(DB62/T2294—2012);
(五)符合省政府產業發展相關規定和食品安全管理相關規定的產品;
(六)經委員會同意推薦的產品;
(七)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審核并經國家質檢總局審查同意注冊登記的生產企業。
第九條 具備資格的生產企業應當在符合第八條規定的國家地理標志保護產品的標識上端位置印制“河西走廊葡萄酒”字樣,字樣為橫排單行,字體可根據商標設計自行選擇,字號不小于三號。
第十條 符合使用河西走廊葡萄酒國家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名稱和專用標志的生產企業在其產品上加貼國家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專用標志,應當依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按品種如實填寫《河西走廊葡萄酒國家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專用標志使用申請表》,以網絡形式上報委員會辦公室;
(二)隨申請表按品種提供釀酒葡萄產地、采收或驗收質量檢驗報告、葡萄酒產品質量檢驗報告以及其他相關資料;
(三)委員會應當在收到企業申請5個工作日以內作出答復。如有必要可組成專家組對企業進行現場審核或委托省葡萄酒質檢中心對其產品進行抽樣檢驗。進行現場審核時,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作為觀察員參加;
(四)經審核確認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予以發放國家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專用標志并登記號碼區段;
(五)國家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專用標志應當在葡萄酒產品上逐瓶加貼,并進行登記,按照河西走廊葡萄酒地理標志產品保護溯源軟件系統填報,向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第十一條 河西走廊葡萄酒國家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專用標志由委員會統一印制。
第十二條 河西走廊葡萄酒生產企業應當強化自律意識和大局意識,強化自覺維護河西走廊葡萄酒國家地理標志保護產品的品牌意識,加強對河西走廊葡萄酒的宣傳力度,加強產品質量管理和保護條件審驗。
第十三條 省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將河西走廊葡萄酒納入定期監督檢驗計劃,施行定期監督檢驗。檢驗結果及時通報各生產企業和委員會。
第十四條 省財政、商務、農牧、林業等部門應當對獲準加貼專用標志的河西走廊葡萄酒生產企業給予相應的優惠和保護,支持其發展。凡取得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資格的產品可享受西部大開發的相關優惠政策。
第十五條 委員會對河西走廊葡萄酒生產企業產品質量管理和保護條件審驗情況施行監督,發現不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產品的,責令該產品的生產企業暫停在該產品上使用“河西走廊葡萄酒”字樣和國家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專用標志并限期整改。未整改或整改未通過驗收的,根據情節輕重,委員會可以停止該生產企業在該產品上專用標志的使用并報告省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直至取消該生產企業使用“河西走廊葡萄酒”字樣和國家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專用標志的資格;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交有關部門追究責任。
第十六條 河西走廊葡萄酒生產企業及社會團體和個人,有權舉報偽造、冒用、仿制河西走廊葡萄酒及其專用標志的行為,委員會或有關部門接到舉報后,應當立即組織調查處理。
第十七條 各級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酒類管理等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河西走廊葡萄酒國家地理標志產品的保護,對偽造、冒用、仿制河西走廊葡萄酒及專用標志等違法行為,依照各自職能實施行政處罰。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