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護我市各鎮(街道辦)、村區域內的山塘、水庫等供水和生產用水水源及備用水源,防止水體污染,保障人體健康,促進農村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廣東省水資源管理條例》和《關于統籌全省水資源保護及開發利用問題的若干意見》(粵府〔2008〕13號)等法律和有關文件的規定要求,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水資源的開發、利用、節約、保護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水資源是指地表水、地下水(包括地熱水、礦泉水)。
水資源屬國家所有,國家規定對水資源實行取水許可制度和有償使用制定。本辦法適用于各鎮(街道辦)、村區域內對供水水源水質有影響的河流、塘庫水體和地下水的保護和污染防治。
第三條 各鎮(街道辦)、村范圍內的山塘、水庫及其引水渠道、河流和備用水源是本市重點保護的飲用水水源。
興寧市政府根據市域發展的實際需要,確定規劃至2011年的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項目為新的水源保護地,依據本辦法保護。
第四條 對各鎮(街道辦)、村區域內水源的保護實行統一規劃、防治結合、分級管理、分工負責的方針。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山塘、水庫等供水水源和備用水源不受污染的義務,擁有對污染供水水源的行為進行監督、勸阻和舉報的權利。
第二章 保護區的劃定
第六條 按照供水水源水質的保護要求,供水水源地劃分為一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和準保護區。
一級保護區:水庫、山塘防洪水位線向外延伸100米以內的水域和陸域,以及輸水渠道兩側向外各延伸10米的地域;以現有供水水源取水口以上控制集雨面積的區域。
二級保護區:水庫、山塘一級保護區上界以外向水坡區域或者上界外延300米的陸域,以及流入水庫的河流入口起至取水口并上溯2000米的水域及其兩側河岸外延200米的陸域;供水備用水源以取水口以上控制集雨面積的區域。
準保護區:二級保護區上界以外的轄區內所有水庫、山塘流域;供水地下水源取水點1000米以內的區域。
第三章 管理機構與職責
第七條 由市政府統一管理全市山塘、水庫、備用水源等供水水源保護的組織、監督、檢查、協調工作。
第八條 供水水源保護區內的鎮政府(街道辦)主要職責:
?。ㄒ唬┮勒毡巨k法,成立領導機構。依法加強管理,做好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
?。ǘ┙M織實施本辦法,負責本行政區內保護區的劃定和保護等各項工作,監督檢查本轄區內單位和個人的執行情況,參與對跨行政區域水污染事故的調查處理;
(三)合理調整保護區內的產業結構,增加水源保護植被,擴大水源保護林地,鼓勵和指導當地群眾發展無污染產業,科學種養,減少污染;
?。ㄋ模┮勒展茌牂嘞?,依法對保護區內污染單位實施關、停、轉、治等措施;
?。ㄎ澹┒ㄆ趫蟾孑爡^內的供水水源保護工作情況。
第九條 市環境保護部門是水源水質保護和水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的主管部門,其它市直有關部門應按照職責分工,做好飲用水源水質保護監督管理工作,其中:
市環境保護部門對飲用水源水質實施監督管理,加強監督檢查,并做好協調工作;對影響飲用水源水質的陸域污染源進行監控;建立完善飲用水源水質監測網絡,對飲用水源水質實施監測;編制城市飲用水源水質月報,及時向社會發布;會同市直有關部門調查處理飲用水源水質異常情況,依法對飲用水源水質污染事故進行處理;按劃定的一級、二級保護區范圍設置明顯標志;對一級保護區實行封閉管理,負責督促供水管理單位對一級保護區內的淤泥、水草、雜物的清除打撈工作,處理制水過程中產生的污泥和尾水;受理水體污染事件的舉報,發現有可能造成水體污染的行為應當立即予以制止,當取水口水質受到突發性污染時,應當采取緊急措施,并立即報告市政府,通報有關部門;負責取水口水質的常規監測。
市建設部門應當做好飲用水源保護區內建設項目建設規劃管理工作。
市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優先安排飲用水源保護工程用地,并依法及時查處飲用水源保護區內違法用地的行為。
市水利部門應當合理配置水資源,維護水體自凈能力,會同市國土資源、林業等部門做好飲用水源保護有關的水土保持工作;參與保護區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水環境影響認證和防治水污染設施的竣工驗收;負責審批保護區內取水許可申請;負責審批保護區內生產建設項目的水土保持方案;制定水資源供求規劃,保持水體的合理流量;依法查處擅自圍墾水域、改變塘、庫堤壩功能等違法行為;負責征收水資源費。
市公安部門應當加強對劇毒、危險化學品等運輸的管理。
市農業、畜牧部門應加強對種植業、水產養殖業、畜牧養殖業的監督管理,控制農藥、化肥、農膜、畜禽糞便對飲用水源的污染。
市林業部門應加強飲用水源涵養林等植被的保護和管理,做好飲用水源濕地保護的組織協調工作;
市衛生部門應加強對生活飲用水水質衛生質量的監督、監測和農村飲用水取水點水質的監測工作;
市旅游部門應加強飲用水源周圍旅游開發和設施建設的管理,做好綠色環保旅游,防止造成飲用水源污染。
第十條 其他有關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飲用水源水質保護工作。
第四章 供水水源保護
第十一條 在供水水源準保護區內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水源取水點1公里范圍內設置排污口;
?。ǘ┰O置有毒有害物質的存儲倉庫及堆放,運輸有毒有害物質、油類等的船舶和車輛一般不準進入該區域,必須進入的,應當經有關部門批準,并設置防滲、防溢、防漏設施;
?。ㄈ﹥A倒含病原體的污水、工業廢渣、放射性物品等有毒有害廢棄物;
(四)使用劇毒和高殘留農藥,濫用化肥和一般農藥;
(五)炸魚、毒魚和使用電器工具捕魚;
?。┙ㄔO水上餐廳以及可能造成水體污染的項目,已建的必須停業或者關閉;
?。ㄆ撸┦褂貌环稀禛B-5084-92農田灌溉水質標準》的污水進行灌溉;
?。ò耍┡欧艊乙幎ǖ囊活愇廴疚?;
?。ň牛┡欧挪环蠞舛群涂偭靠刂埔蟮膰乙幎ǖ亩愇廴疚?。
第十二條 在供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剐陆?、擴建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改建項目必須削減污染物排放總量,對已建的水產養殖、集中式畜禽養殖,餐廳、飯店等服務業以及其他可能污染水體的項目,必須采取措施,限期拆除或者關閉;
?。ǘ┙箯氖滤a養殖、放養畜禽和捕撈作業活動;
?。ㄈ┙乖谒驕?、停泊住家(漁)船等。
第十三條 在供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ㄒ唬┬陆?、擴建、改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一切建設項目;
?。ǘ┖叫?,??看?、木(竹)排(執行水源保護公務的船只除外);
?。ㄈ┫蛩w排放污水;
(四)從事旅游、游泳、垂釣和一切可能造成污染供水水源的活動。
第十四條 在供水水源保護區內建有污染治理設施的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立、健全環境保護崗位責任和操作規章制度,制定防止水污染事故的應急措施,接受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和檢查;
?。ǘ┍WC水污染治理設施的正常運轉,污染治理設施的處理能力不得低于相應生產系統應處理量;
?。ㄈ┙浰廴局卫碓O施處理后的水質應當達到規定的排放標準,禁止將未經處理或者處理后未達到排放標準的污水排入保護區水體,水污染治理設施需暫停使用的,應當提前1個月書面報經當地環境保護部門審查批準;
(四)因突發事件造成水污染治理設施停止運行的,必須立即采取控制污染物外排的措施,并在2小時內報告當地環境保護部門;
(五)當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保護區水體污染的,必須立即采取應急措施,并立即報告當地政府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
第五章 水庫、山塘水源水質保護
第十五條 為加強水庫、山塘水源和備用水源的水質保護管理,依照《興寧市蓄水工程安全管理及監督實施辦法》的規定和水利工程分級管理原則,適當調整管理權限。除合水水庫、溫公水庫、石壁水庫、和山巖水庫、麻嶺聯合管理所水庫、福嶺聯合管理所水庫、東湖聯合管理所水庫由市水利局負責主管外,其它小型水庫(總庫容10~1000萬立方米以下)由所在鎮政府(街道辦)負責主管,原由村民小組負責管理的山塘應收回管理權限。民營(私營)的蓄水工程由業主負責管理。
第十六條 按“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落實水庫、山塘水源水質保護責任。各級各單位負責主管的水源水質保護工作由各單位負責,實行黨、政領導負總責,各宗水庫、山塘的行政責任人負直接責任。
第十七條 在水庫、山塘的控制集雨面積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為:
?。ㄒ唬┰O置禽畜牧養殖場(特別是建養豬場)及在非指定的水域進行網箱養魚;
(二)新建、改建、擴建化工、造紙、制革、釀造、電鍍、印染、煉油、石棉加工等其他對水質有嚴重污染的建設項目;
(三)向水體內傾倒工業廢渣、廢水、生活垃圾及其廢棄物;
(四)在水體中清洗裝儲過油類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車輛和器具;
(五)使用劇毒和高殘留農藥;
?。┢茐淖o岸林、水源保護植被和水源涵養林的活動。
第十八條 對水庫、山塘的控制集雨面積區域內超過排污標準的現有工業、飲食服務業等單位應當限期治理。對經治理仍超標準排污的,由市政府按照管理權限,責令其停產、轉產或者遷出該區域。
第十九條 對水庫、山塘的控制集雨面積區域內的軍工企業、炸藥制造企業及因特殊情況不能搬遷的工業企業、工業污水和固體廢棄物要進行閉路焚化處理。
第二十條 對于在水庫、山塘的取水、引用水的建設項目,水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取水許可證時,應嚴格審核,加強監督和管理,避免出現污染水源水質問題。
第二十一條 水庫、山塘的主管單位應科學調度水資源,維護水庫山塘的合理水位。同時推廣供水水庫富營養化與藍藻水華生物綜合控制技術,改善蓄水工程的水質。
第二十二條 在水庫、山塘的區域內,通過實施水土流失綜合治理,構筑“生態修復、生態治理、生態保護”三道防線,避免水庫、山塘的水質受水土流失的影響。
第六章 罰 則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屬建設、環保、國土、水利、工商、農業、林業、畜牧、交通、衛生等行政管理部門職責范圍的,分別由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四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水資源嚴重破壞,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忠于職守,秉公辦事,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保護我市各鎮(街道辦)、村區域內的山塘、水庫等供水和生產用水水源及備用水源,防止水體污染,保障人體健康,促進農村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廣東省水資源管理條例》和《關于統籌全省水資源保護及開發利用問題的若干意見》(粵府〔2008〕13號)等法律和有關文件的規定要求,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水資源的開發、利用、節約、保護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水資源是指地表水、地下水(包括地熱水、礦泉水)。
水資源屬國家所有,國家規定對水資源實行取水許可制度和有償使用制定。本辦法適用于各鎮(街道辦)、村區域內對供水水源水質有影響的河流、塘庫水體和地下水的保護和污染防治。
第三條 各鎮(街道辦)、村范圍內的山塘、水庫及其引水渠道、河流和備用水源是本市重點保護的飲用水水源。
興寧市政府根據市域發展的實際需要,確定規劃至2011年的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項目為新的水源保護地,依據本辦法保護。
第四條 對各鎮(街道辦)、村區域內水源的保護實行統一規劃、防治結合、分級管理、分工負責的方針。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山塘、水庫等供水水源和備用水源不受污染的義務,擁有對污染供水水源的行為進行監督、勸阻和舉報的權利。
第二章 保護區的劃定
第六條 按照供水水源水質的保護要求,供水水源地劃分為一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和準保護區。
一級保護區:水庫、山塘防洪水位線向外延伸100米以內的水域和陸域,以及輸水渠道兩側向外各延伸10米的地域;以現有供水水源取水口以上控制集雨面積的區域。
二級保護區:水庫、山塘一級保護區上界以外向水坡區域或者上界外延300米的陸域,以及流入水庫的河流入口起至取水口并上溯2000米的水域及其兩側河岸外延200米的陸域;供水備用水源以取水口以上控制集雨面積的區域。
準保護區:二級保護區上界以外的轄區內所有水庫、山塘流域;供水地下水源取水點1000米以內的區域。
第三章 管理機構與職責
第七條 由市政府統一管理全市山塘、水庫、備用水源等供水水源保護的組織、監督、檢查、協調工作。
第八條 供水水源保護區內的鎮政府(街道辦)主要職責:
?。ㄒ唬┮勒毡巨k法,成立領導機構。依法加強管理,做好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
?。ǘ┙M織實施本辦法,負責本行政區內保護區的劃定和保護等各項工作,監督檢查本轄區內單位和個人的執行情況,參與對跨行政區域水污染事故的調查處理;
(三)合理調整保護區內的產業結構,增加水源保護植被,擴大水源保護林地,鼓勵和指導當地群眾發展無污染產業,科學種養,減少污染;
?。ㄋ模┮勒展茌牂嘞?,依法對保護區內污染單位實施關、停、轉、治等措施;
?。ㄎ澹┒ㄆ趫蟾孑爡^內的供水水源保護工作情況。
第九條 市環境保護部門是水源水質保護和水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的主管部門,其它市直有關部門應按照職責分工,做好飲用水源水質保護監督管理工作,其中:
市環境保護部門對飲用水源水質實施監督管理,加強監督檢查,并做好協調工作;對影響飲用水源水質的陸域污染源進行監控;建立完善飲用水源水質監測網絡,對飲用水源水質實施監測;編制城市飲用水源水質月報,及時向社會發布;會同市直有關部門調查處理飲用水源水質異常情況,依法對飲用水源水質污染事故進行處理;按劃定的一級、二級保護區范圍設置明顯標志;對一級保護區實行封閉管理,負責督促供水管理單位對一級保護區內的淤泥、水草、雜物的清除打撈工作,處理制水過程中產生的污泥和尾水;受理水體污染事件的舉報,發現有可能造成水體污染的行為應當立即予以制止,當取水口水質受到突發性污染時,應當采取緊急措施,并立即報告市政府,通報有關部門;負責取水口水質的常規監測。
市建設部門應當做好飲用水源保護區內建設項目建設規劃管理工作。
市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優先安排飲用水源保護工程用地,并依法及時查處飲用水源保護區內違法用地的行為。
市水利部門應當合理配置水資源,維護水體自凈能力,會同市國土資源、林業等部門做好飲用水源保護有關的水土保持工作;參與保護區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水環境影響認證和防治水污染設施的竣工驗收;負責審批保護區內取水許可申請;負責審批保護區內生產建設項目的水土保持方案;制定水資源供求規劃,保持水體的合理流量;依法查處擅自圍墾水域、改變塘、庫堤壩功能等違法行為;負責征收水資源費。
市公安部門應當加強對劇毒、危險化學品等運輸的管理。
市農業、畜牧部門應加強對種植業、水產養殖業、畜牧養殖業的監督管理,控制農藥、化肥、農膜、畜禽糞便對飲用水源的污染。
市林業部門應加強飲用水源涵養林等植被的保護和管理,做好飲用水源濕地保護的組織協調工作;
市衛生部門應加強對生活飲用水水質衛生質量的監督、監測和農村飲用水取水點水質的監測工作;
市旅游部門應加強飲用水源周圍旅游開發和設施建設的管理,做好綠色環保旅游,防止造成飲用水源污染。
第十條 其他有關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飲用水源水質保護工作。
第四章 供水水源保護
第十一條 在供水水源準保護區內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水源取水點1公里范圍內設置排污口;
?。ǘ┰O置有毒有害物質的存儲倉庫及堆放,運輸有毒有害物質、油類等的船舶和車輛一般不準進入該區域,必須進入的,應當經有關部門批準,并設置防滲、防溢、防漏設施;
?。ㄈ﹥A倒含病原體的污水、工業廢渣、放射性物品等有毒有害廢棄物;
(四)使用劇毒和高殘留農藥,濫用化肥和一般農藥;
(五)炸魚、毒魚和使用電器工具捕魚;
?。┙ㄔO水上餐廳以及可能造成水體污染的項目,已建的必須停業或者關閉;
?。ㄆ撸┦褂貌环稀禛B-5084-92農田灌溉水質標準》的污水進行灌溉;
?。ò耍┡欧艊乙幎ǖ囊活愇廴疚?;
?。ň牛┡欧挪环蠞舛群涂偭靠刂埔蟮膰乙幎ǖ亩愇廴疚?。
第十二條 在供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剐陆?、擴建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改建項目必須削減污染物排放總量,對已建的水產養殖、集中式畜禽養殖,餐廳、飯店等服務業以及其他可能污染水體的項目,必須采取措施,限期拆除或者關閉;
?。ǘ┙箯氖滤a養殖、放養畜禽和捕撈作業活動;
?。ㄈ┙乖谒驕?、停泊住家(漁)船等。
第十三條 在供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ㄒ唬┬陆?、擴建、改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一切建設項目;
?。ǘ┖叫?,??看?、木(竹)排(執行水源保護公務的船只除外);
?。ㄈ┫蛩w排放污水;
(四)從事旅游、游泳、垂釣和一切可能造成污染供水水源的活動。
第十四條 在供水水源保護區內建有污染治理設施的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立、健全環境保護崗位責任和操作規章制度,制定防止水污染事故的應急措施,接受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和檢查;
?。ǘ┍WC水污染治理設施的正常運轉,污染治理設施的處理能力不得低于相應生產系統應處理量;
?。ㄈ┙浰廴局卫碓O施處理后的水質應當達到規定的排放標準,禁止將未經處理或者處理后未達到排放標準的污水排入保護區水體,水污染治理設施需暫停使用的,應當提前1個月書面報經當地環境保護部門審查批準;
(四)因突發事件造成水污染治理設施停止運行的,必須立即采取控制污染物外排的措施,并在2小時內報告當地環境保護部門;
(五)當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保護區水體污染的,必須立即采取應急措施,并立即報告當地政府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
第五章 水庫、山塘水源水質保護
第十五條 為加強水庫、山塘水源和備用水源的水質保護管理,依照《興寧市蓄水工程安全管理及監督實施辦法》的規定和水利工程分級管理原則,適當調整管理權限。除合水水庫、溫公水庫、石壁水庫、和山巖水庫、麻嶺聯合管理所水庫、福嶺聯合管理所水庫、東湖聯合管理所水庫由市水利局負責主管外,其它小型水庫(總庫容10~1000萬立方米以下)由所在鎮政府(街道辦)負責主管,原由村民小組負責管理的山塘應收回管理權限。民營(私營)的蓄水工程由業主負責管理。
第十六條 按“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落實水庫、山塘水源水質保護責任。各級各單位負責主管的水源水質保護工作由各單位負責,實行黨、政領導負總責,各宗水庫、山塘的行政責任人負直接責任。
第十七條 在水庫、山塘的控制集雨面積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為:
?。ㄒ唬┰O置禽畜牧養殖場(特別是建養豬場)及在非指定的水域進行網箱養魚;
(二)新建、改建、擴建化工、造紙、制革、釀造、電鍍、印染、煉油、石棉加工等其他對水質有嚴重污染的建設項目;
(三)向水體內傾倒工業廢渣、廢水、生活垃圾及其廢棄物;
(四)在水體中清洗裝儲過油類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車輛和器具;
(五)使用劇毒和高殘留農藥;
?。┢茐淖o岸林、水源保護植被和水源涵養林的活動。
第十八條 對水庫、山塘的控制集雨面積區域內超過排污標準的現有工業、飲食服務業等單位應當限期治理。對經治理仍超標準排污的,由市政府按照管理權限,責令其停產、轉產或者遷出該區域。
第十九條 對水庫、山塘的控制集雨面積區域內的軍工企業、炸藥制造企業及因特殊情況不能搬遷的工業企業、工業污水和固體廢棄物要進行閉路焚化處理。
第二十條 對于在水庫、山塘的取水、引用水的建設項目,水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取水許可證時,應嚴格審核,加強監督和管理,避免出現污染水源水質問題。
第二十一條 水庫、山塘的主管單位應科學調度水資源,維護水庫山塘的合理水位。同時推廣供水水庫富營養化與藍藻水華生物綜合控制技術,改善蓄水工程的水質。
第二十二條 在水庫、山塘的區域內,通過實施水土流失綜合治理,構筑“生態修復、生態治理、生態保護”三道防線,避免水庫、山塘的水質受水土流失的影響。
第六章 罰 則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屬建設、環保、國土、水利、工商、農業、林業、畜牧、交通、衛生等行政管理部門職責范圍的,分別由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四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水資源嚴重破壞,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忠于職守,秉公辦事,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