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質礦產部:
你部1997年12月24日《關于勘查、開采礦泉水、地下熱水行政管理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請示》(地發[1997]289號)收悉。經國務院領導同志同意,我局曾就礦泉水、地下熱水屬性和適用法律問題分別函復過福建省、河北省、遼寧省和天津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辦)。你部請示的問題屬于同類性質的問題,現函復如下:
一、礦泉水和地下熱水均具有礦產資源和水資源的雙重屬性。
二、礦泉水和地下熱水的勘查、開發、利用、保護和管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和《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管理規定》。鑒于礦泉水、地下熱水管理與水資源管理關系較為密切,在依法辦理礦泉水或者地下熱水的開采登記手續時,應當附具水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查意見。為了避免重復管理、重復收費,對于依法取得礦泉水或者地下熱水采礦許可證的,不再辦理取水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