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12日湖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湖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決定,廢止下列地方性法規: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條例》(1988年6月27日通過、2008年7月31日最后修正)
《湖南省城鄉集貿市場管理條例》(1994年12月29日通過、2010年7月29日最后修正)
三、《湖南省農業投資條例》(2000年7月29日通過、2010年7月29日修正)
四、《湖南省基層法律服務所條例》(2000年9月28日通過)
五、《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決議》(2001年7月30日通過)
六、《湖南省鹽業管理條例》(2002年1月24日通過、2012年3月31日最后修正)
七、《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禁止向企業亂收費、亂罰款和各種攤派的決議》(2002年9月28日通過)
八、《湖南省酒類管理條例》(2006年3月31日通過、2014年11月26日修正)
九、《湖南省農業綜合開發條例》(2006年9月30日通過)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決定,廢止下列地方性法規: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條例》(1988年6月27日通過、2008年7月31日最后修正)
《湖南省城鄉集貿市場管理條例》(1994年12月29日通過、2010年7月29日最后修正)
三、《湖南省農業投資條例》(2000年7月29日通過、2010年7月29日修正)
四、《湖南省基層法律服務所條例》(2000年9月28日通過)
五、《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決議》(2001年7月30日通過)
六、《湖南省鹽業管理條例》(2002年1月24日通過、2012年3月31日最后修正)
七、《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禁止向企業亂收費、亂罰款和各種攤派的決議》(2002年9月28日通過)
八、《湖南省酒類管理條例》(2006年3月31日通過、2014年11月26日修正)
九、《湖南省農業綜合開發條例》(2006年9月30日通過)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