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濰坊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2010年市級污水處理費征收有關問題的通知(濰政辦字〔2010〕179號)

   2011-01-12 953
核心提示:  各區人民政府,市屬各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有關部門、單位:  為保障城區污水處理工作順利進行,提高城區污水處理水平,根
   各區人民政府,市屬各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有關部門、單位: 
  為保障城區污水處理工作順利進行,提高城區污水處理水平,根據《山東省城市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和《濰坊市中心城區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等文件精神,經市政府研究同意,對城區污水處理費征收繼續實行計劃管理,現將2010年度城區污水處理費征收工作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圍
 
  城區范圍內凡使用公共管網供水、自備水源(包括自備井、水庫直供水和其他取水方式)向城市排水設施(包括接納、輸送城市污水、廢水和雨水的管網、溝渠、河渠、泵站、起調蓄功能的湖塘以及污水處理廠)排放污水、廢水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用戶),為污水處理費的征收對象。
 
  二、征收辦法
 
  市自來水公司、白浪河水庫管理局、峽山水庫管理局、坊子區新大陸公司、寒亭瑞源水務公司負責代征各自相關供水用戶的污水處理費;市城市節水辦公室負責代征市水利局直管自備井、寒亭區排水進入虞河污水處理廠的自備井及濰城區、奎文區、市高新開發區、經濟開發區所有自備井用戶和符山水庫供水用戶的污水處理費。代征污水處理費手續費,按實際上交金額的2%予以返還,超計劃部分按4%返還。
 
  三、征收工作的組織協調
 
  市市政局作為市級污水處理費征收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協調市級污水處理費征收工作;并負責督促協調市城市節水辦、市自來水公司、坊子新大陸公司、寒亭瑞源水務公司、峽山水庫管理局、白浪河水庫管理局足額征收并按時上繳污水處理費。
 
  四、征收保障措施
 
  各污水處理費代征單位要加大征收力度,做到應收盡收,確保完成本年度的征收計劃。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違規減免污水處理費。用戶未按規定及時繳納污水處理費的,污水處理費代征單位要責令其限期繳納。對于拒繳、少繳污水處理費的用戶,市城市節水辦削減其用水計劃或暫停審批其用水計劃,供水單位可根據有關規定對其限量供水;自備井用水單位,由水利部門吊銷取水許可證、關閉其自備井;對于拒繳、少繳污水處理費數額較大的單位,由污水處理費代征單位向人民法院依法申請強制執行。對未按照要求安裝計量設施的自備井單位,要責令其限期安裝。拒不安裝的,按水泵額定流量24小時運行計算。
 
  五、監督檢查
 
  各污水處理費代征單位要將本單位每月污水處理費的征收情況,報市財政局、市市政局。市市政局會同市財政局、市水利局組成聯合檢查組,對各代征單位污水處理費征收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用水單位拒不交納污水處理費,而供水單位又不對其采取措施的,市政府將對有關單位通報批評,并追究有關單位及有關人員的責任。代征單位人員在征收污水處理費工作中,要廉潔奉公、廉潔自律,若發現違規、違紀問題,檢查組要及時提出處理意見,報上級有關部門予以處理。
 
  附件:2010年污水處理費征收計劃表
 
  二Ο一Ο年十二月九日


 
地區: 山東 濰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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