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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調整部分食品藥品審批事項有關要求的通知

   2015-09-29 332
核心提示:各轄區局,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市政府行政審批改革工作要求,現將部分食品藥品審批事項有關要求調整如下,請各有關單位自
各轄區局,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市政府行政審批改革工作要求,現將部分食品藥品審批事項有關要求調整如下,請各有關單位自通知下發之日起執行。
 
  一、食品流通許可事項調整要求
 
  (一)食品流通許可事項取消負責人首次辦證需要親臨現場驗證的要求。申請人可以委托他人辦理食品流通許可,代理人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證明。
 
  (二)藥店申請嬰幼兒配方乳粉項目,無須提交無違法行為紀錄,由審查單位對其近兩年是否有違法紀錄進行核實,核實結果存入許可檔案。
 
  二、藥品流通許可事項調整要求
 
  (一)藥品流通許可項目無須提交無違法行為紀錄,由審查單位對其近兩年是否有違法紀錄進行核實,核實結果存入許可檔案。
 
  (二)藥品零售連鎖企業下屬門店《藥品經營許可證》和GSP認證批量無需現場驗收的許可業務可在市局統一辦理。
 
  三、保健食品經營企業衛生許可(批發)
 
  按照《深圳市政府關于公布深圳市市直部門行政職權取消轉移下放事項目錄(2015年第一批)的通知》(深府〔2015〕83號)要求,取消保健食品經營企業衛生許可(批發)事項,請各單位停止受理保健食品經營企業衛生許可(批發)業務。
 
  四、《深圳經濟特區房屋租賃條例》廢止后經營場地證明調整要求
 
  (一)食品生產許可
 
  食品生產許可經營場地證明要求維持不變。
 
  (二)食品流通許可、餐飲服務許可、藥品零售企業許可認證、藥品批發(零售連鎖)企業許可認證、醫療器械相關許可和備案
 
  經營場地為自有的,提交房屋產權證明(非住宅用途)(復印件1份,驗原件);經營場地為租賃的,提交出租方房屋產權證明(非住宅用途)(復印件1份)和房屋租賃合同(原件1份);無法提交有效產權證明的場所,經營者可憑各區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居委會、社區工作站、園區管委會(工業園區、科技園區)、市場開辦管理單位、物業管理公司等單位或部門出具同意在該場所從事經營活動的《場所使用證明》(原件1份)。
 
  僅從事預包裝食品、乳制品、酒類批發、電子商務類食品流通活動(經營項目為批發,不含倉儲、零售),經營場地可為住宅類,除上述材料外,還須提供不影響周邊居民日常生活的承諾書。
 
  特此通知。
 
  深圳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5年9月25日
 


 
地區: 廣東 深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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