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規范本市無公害農產品銷售,加強對無公害農產品銷售市場的管理,引導市場消費,促進無公害農產品產銷良性、協調發展,全面提高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和市場競爭能力,保障城鄉居民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農業部《無公害農產品管理辦法》、《無公害農產品標識管理辦法》和區、市政府有關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無公害農產品專銷區是指:具有一定經營能力和檢測條件,經銀川市“無公害食品行動計劃”領導小組審批同意、允許設立的、有明確標識的農產品集中銷售區域。
第三條 專銷區按照統一規劃、分步實施、逐步推進、不斷完善的原則,首先在北環批發市場、有條件的超市和連鎖配送直銷專賣店設立。首批專銷區內銷售的農產品種類及檢測重點為:蔬菜、水果、畜禽產品。蔬菜、水果重點檢測其有機磷和氨基甲酸酯類農藥殘留,畜產品重點抽檢豬肉中鹽酸克倫特羅(俗稱瘦肉精)等違禁藥物。其他專銷區設立的范圍、經銷的種類及檢測重點,由市“無公害食品行動計劃”領導小組逐步向社會公告。
第四條 根據我市農產品質量安全的實際情況和實施市場準入的現實條件,專銷區將按相對寬松起步,嚴格規范管理,逐步發展壯大的思路,走漸進式發展道路。
第五條 設立無公害農產品專銷區的經營單位,必須實行農產品驗證、登記制,建立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制度;必須設立檢測室,配備速測儀器和專業檢測人員,建立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及檢測結果公開制度;對進入市場的農產品分別按照索證、檢測的辦法進行銷前驗證與檢測把關。
第六條 專銷區實行以下方式準入:
1、無公害、綠色、有機食品和QS認證的農產品,憑認證證書或者專用標志入市銷售。
2、已獲自治區農牧廳產地認定,正在進行程序性審核的農產品,實行索證入市。憑產地認定證書和產品檢測合格證明(畜產品憑定點屠宰印章和檢疫合格證)進入市場銷售。
3、未取得認證、認定的農產品,必須經市場開辦者或檢測配送中心檢測合格后,憑產地來源和檢測合格證明,允許進入市場銷售,但要接受有資質的產品質量檢測機構不定期的抽檢監督。
第七條 專銷區的農產品實行標志、標牌管理。對可以包裝的農產品,實行分級包裝上市,并在包裝上標明產地、生產者(經銷者)名稱和檢測結果;不能包裝的要在柜臺上掛牌,標明產地、生產者(經銷者)名稱和檢測結果。
第八條 專銷區的檢測人員,由銀川市“無公害食品行動計劃”領導小組辦公室統一組織業務培訓,經考試合格后持證上崗。
第九條 專銷區經營者要加強與生產基地或生產者的銜接,建立相對穩定的產銷合作關系,簽訂“產銷直掛”合同,明確農產品質量安全責任,從源頭上把好質量安全關。可以采取產銷直接掛鉤、定向配送等現代營銷方式,按照從生產到銷售每個環節可相互追查的原則,積極推進產地與銷地、市場與基地、市場與養殖場、屠宰場的對接和互認。
第十條 銀川市“無公害食品行動計劃”領導小組,領導全市無公害農產品的生產、銷售和管理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農牧局,具體負責無公害農產品的生產、認證、檢測和標識管理;審核、認定專銷區的設立;指導、監督專銷區嚴格執行本辦法。領導小組辦公室建立農產品質量安全信息網絡,及時公布新增無公害農產品生產基地和市場檢測結果,發布農產品質量安全報告。市商務、工商、質監、衛生、環保、檢驗檢疫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在領導小組的領導下,做好相應的協調監督和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 領導小組辦公室要組織執法部門對產地和市場進行不定期的聯合抽查。對農業投入品嚴格把關的生產基地和成績突出管理規范的專銷區進行通報表揚。對不合格的基地和專銷區予以警告,責令整改;拒不整改的,取消資格。
第十二條 檢查抽測中發現不合格的農產品要清出專銷區,并追溯到產地,對生產者在生產過程中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農藥、獸藥、漁藥、飼料及飼料添加劑的,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相關法規予以處罰。
第十三條 專銷區經銷本辦法《第六條》規定之外的農產品,或未按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標識、掛牌的,領導小組會同工商等執法部門責令經銷者撤出不規范農產品,嚴格執行本辦法;拒不改正的,取銷其無公害農產品經銷資格。已售出不合格農產品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四條 市場檢測人員和監督執法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涉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門職責的,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或處理。
第十六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無公害農產品專銷區的設立,經營和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實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銀川市“無公害食品行動計劃”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無公害農產品專銷區是指:具有一定經營能力和檢測條件,經銀川市“無公害食品行動計劃”領導小組審批同意、允許設立的、有明確標識的農產品集中銷售區域。
第三條 專銷區按照統一規劃、分步實施、逐步推進、不斷完善的原則,首先在北環批發市場、有條件的超市和連鎖配送直銷專賣店設立。首批專銷區內銷售的農產品種類及檢測重點為:蔬菜、水果、畜禽產品。蔬菜、水果重點檢測其有機磷和氨基甲酸酯類農藥殘留,畜產品重點抽檢豬肉中鹽酸克倫特羅(俗稱瘦肉精)等違禁藥物。其他專銷區設立的范圍、經銷的種類及檢測重點,由市“無公害食品行動計劃”領導小組逐步向社會公告。
第四條 根據我市農產品質量安全的實際情況和實施市場準入的現實條件,專銷區將按相對寬松起步,嚴格規范管理,逐步發展壯大的思路,走漸進式發展道路。
第五條 設立無公害農產品專銷區的經營單位,必須實行農產品驗證、登記制,建立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制度;必須設立檢測室,配備速測儀器和專業檢測人員,建立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及檢測結果公開制度;對進入市場的農產品分別按照索證、檢測的辦法進行銷前驗證與檢測把關。
第六條 專銷區實行以下方式準入:
1、無公害、綠色、有機食品和QS認證的農產品,憑認證證書或者專用標志入市銷售。
2、已獲自治區農牧廳產地認定,正在進行程序性審核的農產品,實行索證入市。憑產地認定證書和產品檢測合格證明(畜產品憑定點屠宰印章和檢疫合格證)進入市場銷售。
3、未取得認證、認定的農產品,必須經市場開辦者或檢測配送中心檢測合格后,憑產地來源和檢測合格證明,允許進入市場銷售,但要接受有資質的產品質量檢測機構不定期的抽檢監督。
第七條 專銷區的農產品實行標志、標牌管理。對可以包裝的農產品,實行分級包裝上市,并在包裝上標明產地、生產者(經銷者)名稱和檢測結果;不能包裝的要在柜臺上掛牌,標明產地、生產者(經銷者)名稱和檢測結果。
第八條 專銷區的檢測人員,由銀川市“無公害食品行動計劃”領導小組辦公室統一組織業務培訓,經考試合格后持證上崗。
第九條 專銷區經營者要加強與生產基地或生產者的銜接,建立相對穩定的產銷合作關系,簽訂“產銷直掛”合同,明確農產品質量安全責任,從源頭上把好質量安全關。可以采取產銷直接掛鉤、定向配送等現代營銷方式,按照從生產到銷售每個環節可相互追查的原則,積極推進產地與銷地、市場與基地、市場與養殖場、屠宰場的對接和互認。
第十條 銀川市“無公害食品行動計劃”領導小組,領導全市無公害農產品的生產、銷售和管理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農牧局,具體負責無公害農產品的生產、認證、檢測和標識管理;審核、認定專銷區的設立;指導、監督專銷區嚴格執行本辦法。領導小組辦公室建立農產品質量安全信息網絡,及時公布新增無公害農產品生產基地和市場檢測結果,發布農產品質量安全報告。市商務、工商、質監、衛生、環保、檢驗檢疫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在領導小組的領導下,做好相應的協調監督和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 領導小組辦公室要組織執法部門對產地和市場進行不定期的聯合抽查。對農業投入品嚴格把關的生產基地和成績突出管理規范的專銷區進行通報表揚。對不合格的基地和專銷區予以警告,責令整改;拒不整改的,取消資格。
第十二條 檢查抽測中發現不合格的農產品要清出專銷區,并追溯到產地,對生產者在生產過程中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農藥、獸藥、漁藥、飼料及飼料添加劑的,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相關法規予以處罰。
第十三條 專銷區經銷本辦法《第六條》規定之外的農產品,或未按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標識、掛牌的,領導小組會同工商等執法部門責令經銷者撤出不規范農產品,嚴格執行本辦法;拒不改正的,取銷其無公害農產品經銷資格。已售出不合格農產品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四條 市場檢測人員和監督執法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涉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門職責的,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或處理。
第十六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無公害農產品專銷區的設立,經營和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實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銀川市“無公害食品行動計劃”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