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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遷市農業委員會關于印發《宿遷市水產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通知

   2016-07-08 282
核心提示:各縣、區漁業主管部門,各有關單位: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規范和指導我市水產品質量安全應急
各縣、區漁業主管部門,各有關單位: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規范和指導我市水產品質量安全應急處理工作,切實提高應對水產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的處置能力,根據新修訂的《江蘇省水產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結合我市實際,現印發執行《宿遷市水產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請認真貫徹并制定相應工作方案。
 
  宿遷市農業委員會
 
  2014年9月2日
 
  附件:
 
  宿遷市水產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
 
  應 急 預 案
 
  宿遷市農業委員會
 
  2014年9月
 
  目    錄
 
  1 總則... 5
 
  1.1編制目的... 5
 
  1.2編制依據... 5
 
  1.3事件分級... 5
 
  1.4適用范圍... 6
 
  1.5處置原則... 6
 
  2 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任務... 7
 
  2.1 應急處置指揮領導小組設置... 7
 
  2.2應急處置指揮領導小組職責... 8
 
  2.3應急處置指揮領導小組辦公室職責... 9
 
  2.4 應急處置指揮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職責... 9
 
  2.5 應急處置工作小組組成和職責... 11
 
  3 預測預警和報告評估... 13
 
  3.1 預測預警... 13
 
  3.2 事件報告... 13
 
  3.3 事件評估... 16
 
  3.4 級別核定... 16
 
  4 應急響應... 16
 
  4.1 分級響應... 16
 
  4.2 指揮協調... 17
 
  4.3 緊急處置... 18
 
  4.4 響應終止... 18
 
  5 后期處置... 18
 
  5.1 善后處置... 18
 
  5.2 總結報告... 19
 
  6 應急保障... 19
 
  6.1 信息保障... 19
 
  6.2 技術保障... 19
 
  6.3 物資保障... 20
 
  7 監督管理... 20
 
  7.1 獎勵與責任... 20
 
  7.2 宣教培訓... 20
 
  8 附則... 20
 
  8.1 預案管理與更新... 20
 
  8.2 演習演練... 21
 
  8.3 預案解釋和實施... 21
 
  9 附錄... 22
 
  宿遷市水產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分級與響應標準... 22
 
  宿遷市水產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1 總則
 
  1.1編制目的
 
  建立健全應對水產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運行機制,有效預防、積極應對水產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提高應急處置工作效率,最大限度地減少水產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的危害,保障公眾健康、生命安全和產業健康發展,維護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
 
  1.2編制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江蘇省農產品質量安全條例》、《江蘇省漁業管理條例》、《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國家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農業部《農業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和《農產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江蘇省初級水產品質量安全事件(故)應急預案》、《江蘇省水產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和預案,制定本預案。
 
  1.3事件分級
 
  本預案所稱水產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是指因食用初級水產品而造成的人員健康損害或傷亡事件。按照《國家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分級辦法,水產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相應分為四級:即I級、II級、III級、IV級(分級評估指標見附錄)。事件等級的評估核定,由縣級以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在同級人民政府領導下會同有關部門依照有關規定進行。
 
  1.4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初級水產品養殖、捕撈、暫養和運輸等環節發生食源性疾患,對人體健康構成危害并造成一定社會影響的III級、IV級水產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處置,指導全市水產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由水生動物疫病引發的水產品衛生安全事件、轉基因引發的水產品質量安全事件的應急處置,按照其相關法律法規和預案另行執行。
 
  1.5處置原則
 
  在省海洋與漁業局和市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按照《國家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和《江蘇省水產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各縣區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在當地政府和上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領導和指導下,根據職責分工,依法開展工作。
 
  (1)以人為本。把保障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作為應急處置的首要任務,最大限度減少水產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造成的健康損害和人員傷亡。
 
  (2)統一領導。按照“統籌安排、協調配合、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的水產品質量安全應急管理體制,建立快速反應、協同應對的水產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應急機制。
 
  (3)科學評估。有效使用風險監測、風險評估和預測預警等科學手段;充分發揮專業隊伍的作用,提高應對水產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的水平和能力。
 
  (4)預防為主。堅持預防與應急相結合,常態與非常態相結合,做好應急準備,落實各項防范措施,防范于未然。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加強水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評估和預警;加強宣教培訓,提高公眾自我防范和應對水產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的意識和能力。
 
  2 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任務
 
  水產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發生后,縣級以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在同級人民政府領導下對事件進行分析評估,核定級別,開展處置。Ⅰ級、Ⅱ級事件發生后,根據要求和工作需要,分別由農業部、省海洋與漁業局成立國家、省水產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指揮領導小組(以下簡稱“應急處置指揮領導小組”),統一領導和指揮事件應急處置工作。Ⅲ級、Ⅳ級事件發生后,宿遷市、縣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在同級地方人民政府領導下,成立相應應急處置指揮機構,統一組織開展應急處置。
 
  2.1 應急處置指揮領導小組設置
 
  全市性的水產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總指揮由市農委主要負責同志擔任,副總指揮由委分管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資源環境保護和漁政監督工作的副主任擔任。成員單位根據水產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的性質、范圍、業務領域和應急處置工作的需要確定,包括:市農委辦公室、人事處、計劃與財務處、漁業處、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處(市場信息處)、漁政漁監處(安全生產處)、駐委監察室,市漁政監督支隊(市水生動物衛生監督所)、市水產技術推廣站(市水產質量檢測中心、市水生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及事件發生地縣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
 
  宿遷市水產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指揮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農委漁業處,辦公室主任由處長擔任,成員由應急處置指揮領導小組成員單位主要負責同志或主管處(室)負責同志擔任。市農委水產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指揮領導小組辦公室地址:宿遷市洪澤湖路114號;郵編:223800;電話:0527-82288025,0527-82288021;傳真:0527-82288025,Email:5913215@163.com。
 
  各縣區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急處置指揮領導小組和日常辦事機構的設置,由縣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同級地方人民政府確定。
 
  2.2應急處置指揮領導小組職責
 
  在省海洋與漁業局和市政府的統一領導下,負責III級及以上水產品水產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主要是協調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采取措施,對水產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開展應急處置工作;對水產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進行調查,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組織有關單位和專家開展相關技術鑒定等工作;根據需要發布事件的重要信息;審議批準應急處置指揮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應急處置工作報告等。
 
  2.3應急處置指揮領導小組辦公室職責
 
  應急處置指揮領導小組辦公室承擔應急處置指揮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主要負責貫徹落實應急處置指揮領導小組的各項部署,組織實施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及時啟動有關預案,協調有關部門根據職責分工開展相關應急處置工作;督促相關地區和單位做好各項應急處置工作,及時有效控制事件,防止事態蔓延擴大;研究解決事件應急處置工作中的具體問題;必要時決定采取有關控制措施;向省海洋與漁業局、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及有關部門報告、通報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情況;在委辦公室統一安排下,為新聞機構提供事件有關信息,必要時召開新聞發布會或接受媒體專訪,在發生可能產生國際影響的水產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或者涉外事件時,經批準后按照權限及時組織對外發布并通報情況;完成應急處置指揮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任務。
 
  2.4 應急處置指揮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職責
 
  各成員單位在應急處置指揮領導小組統一領導下開展工作,加強對事件發生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工作的督促和指導。
 
  (1)委辦公室:負責組織、協調水產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的信息匯總、報送及發布、輿情監測和引導應對等工作。
 
  (2)委人事處:負責組織水產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人員的業務培訓和考核評價,協調應急處置工作中的職責分工和協助涉嫌失職、瀆職等違紀行為的調查處理。
 
  (3)委計劃與財務處:負責編制事件應急處置所需固定資產方案,積極爭取應急處置所需的固定資產投資。負責事件應急處置資金保障及管理。
 
  (4)委漁業處:承擔委應急處置指揮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擬定應急處置預案,組織協調應急處置、信息收集、動態分析等工作。負責組織可能產生國際影響的水產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調查,收集水產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境外輿情信息。將應急處置相關知識作為漁民、涉漁單位人員培訓的內容加以落實。
 
  (5)委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處(市場信息處):根據職責分工,協助應急處置指揮領導小組辦公室做好日常工作。
 
  (6)委漁政漁監處(安全生產處):負責水產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的法律指導,審查市水產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方面的管理辦法和制度規范;組織開展有關法律法規知識的宣傳工作。
 
  (7)駐委監察室:負責在重大水產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中,對全市漁業系統相關機構和人員涉嫌失職、瀆職等違紀行為進行調查、督查督辦,并依法依紀提出處理建議。
 
  (8)市漁政監督支隊(市水生動物衛生監督所):負責實施水生動物防疫、水生動物及其產品檢疫、養殖環節水產品安全和漁藥監督等行政執法工作;負責由漁業產地環境污染引起的水產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的調查,依法開展事件處置和相關技術鑒定等工作。
 
  (9)市水產技術推廣站(市水產質量檢測中心、市水生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負責應急處置過程中專家組織、聯絡和協調工作,為事件處置提供技術支撐。負責水產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和傳遞等工作。 負責做好水產品質量安全的檢測抽樣工作,綜合分析和評價檢測數據,評估事件發展趨勢,預測事件后果及造成的危害。
 
  (10)委機關其他相關處室和直屬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在應急處置指揮領導小組的統一領導下,協助開展相關應急處置工作。
 
  (11)事件發生地縣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負責本地區水產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2.5 應急處置工作小組組成和職責
 
  水產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啟動后,各工作小組及其成員應當根據預案規定的職責要求,服從應急處置指揮領導小組的統一指揮,立即按要求履行職責,及時組織實施應急處置措施,并隨時將處理情況報告應急處置指揮領導小組辦公室。應急處置指揮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將有關事件以及處理情況及時報告應急處置指揮領導小組。
 
  2.5.1 事件調查組
 
  組成:應急處置指揮領導小組根據事件發生的原因和環節,明確委漁業處、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處(市場信息處)、漁政漁監處(安全生產處)、市漁政監督支隊(市水生動物衛生監督所)、市水產技術推廣站(市水產質量檢測中心、市水生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等部門負責或其中一個部門牽頭負責,并抽調相關人員和專家組成。
 
  職責:調查事件發生原因,做出調查結論,評估事件影響,提出事件防范意見。
 
  2.5.2 事件處置組
 
  組成:由委漁業處、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處、漁政漁監處、市漁政監督支隊、市水產技術推廣站為主負責。
 
  職責:組織協調當地政府職能部門實施處置工作,依法組織實施行政監督、行政處罰,監督封存、召回問題水產品,嚴格控制流通渠道,監督相應措施的落實,及時移送相關案件,依法追究責任人責任。
 
  2.5.3 專家技術組
 
  組成:依托現有專家隊伍,由委直屬單位水產品質量安全相關專家組成。
 
  職責:負責為事件處置提供技術支持,綜合分析和評價研判,查找事件原因和評估事件發展趨勢,預測事件后果和造成的危害,為制定現場處置方案提供參考。
 
  3 預測預警和報告評估
 
  3.1 預測預警
 
  建立水產品質量安全預測預警制度。委漁業處負責全市水產品質量安全監測工作的綜合協調、歸口管理和監督檢查,通過風險監測,及時發現存在問題隱患,提出防控措施建議。委各相關處室和直屬事業單位根據各自職責分工負責組織開展漁業生態環境、水產品藥物殘留等質量安全監測工作。
 
  建立水產品質量安全信息公告制度,及時通報有關水產品藥物殘留等質量安全監測信息。
 
  各相關處室和直屬單位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加強對重點品種、重點環節、重點場所,尤其是高風險水產品養殖及運輸過程的質量安全日常監管。
 
  3.2 事件報告
 
  建立健全水產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報告制度,包括信息報告和通報,以及社會監督、輿論監督、信息采集和報送等。
 
  3.2.1 責任報告單位和個人
 
  (1)水產品養殖、捕撈、暫養、運輸單位和個人。
 
  (2)水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檢驗檢測機構和科研院所。
 
  (3)水產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發生(發現)單位。
 
  (4)各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和相關機構。
 
  (5)其他單位和個人。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水產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不得瞞報、遲報、謊報或授意他人瞞報、遲報、謊報,不得阻礙他人報告。
 
  3.2.2 報告程序
 
  遵循自下而上逐級報告原則,緊急情況可以越級上報。鼓勵其他單位和個人向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水產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的發生情況。發生Ⅰ級、Ⅱ級、Ⅲ級水產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時,市農委應當在接報后2小時內向省海洋與漁業局報告。
 
  (1)水產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發生后,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控制措施,第一時間向所在地縣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收到報告的部門應當立即處理,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和市農委,同時通報同級食品安全監管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2)發生IV級及以上事件時,縣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報告當地政府和市農委,同時通報同級食品安全監管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3)市農委在接到IV級及以上事件報告后,由委應急處置指揮領導小組辦公室(漁業處)及時通報委辦公室和對口業務處室,按程序及時向委應急處置指揮領導小組報告,并及時通報省海洋與漁業局、市政府、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
 
  3.2.3 報告要求
 
  (1)初次報告
 
  事件發生地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盡可能報告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危害程度、傷亡人數、事件報告單位及報告時間、報告單位聯系人員及聯系方式、事件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事件發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件控制情況等,如有可能應當報告事件的簡要經過。
 
  (2)階段報告
 
  事件發生地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既要報告新發生的情況,必要時也要對初次報告的情況進行補充和修正,包括事件的發展與變化、處置進程、事件原因等。
 
  (3)總結報告
 
  事件發生地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事件處置結束后7個工作日內擬出總結報告。總結報告應包括水產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鑒定結論,對事件的處置工作進行總結,分析事件原因和影響因素,提出今后對類似事件的防范和處置建議。
 
  3.2.4 通報
 
  水產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發生后,有關部門之間應當及時通報。
 
  (1)通報范圍和方式
 
  市農委接到IV級及以上水產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報告后,應當及時與事件發生地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溝通,并將有關情況按程序通報相關處室,上報省海洋與漁業局、市政府、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有蔓延趨勢的,還應向相關地區的漁業行政主管部門通報,加強預警預防工作。
 
  (2)特殊通報
 
  涉及港、澳、臺地區人員或者外國公民,或者事件可能影響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門、臺灣地區有關機構或者有關國家通報時,由農業部或省政府報國務院或國家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指揮部批準后,再由相關部門按規定程序和要求通報。
 
  3.3 事件評估
 
  水產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評估是為了核定水產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級別和確定應采取的措施。評估內容包括:事件水產品可能導致的健康危害及所涉及的范圍,是否已造成健康損害后果及嚴重程度;事件的影響范圍及嚴重程度;事件發展蔓延趨勢等。
 
  3.4 級別核定
 
  事發地縣級以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在同級人民政府領導下,根據事件評估結果核定事件級別。
 
  4 應急響應
 
  4.1 分級響應
 
  按照《國家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和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水產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的應急響應分為四級。Ⅰ級響應,由農業部報國家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指揮部同意后啟動實施;Ⅱ級響應,由省海洋與漁業局在農業部和省政府的領導下,成立事件處置指揮機構統一指揮處置;Ⅲ級、Ⅳ級響應,分別由地市、縣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在同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組織實施,上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加強指導。
 
  (1)響應的升級:當IV級水產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隨時間發展進一步加重,事件危害特別嚴重,并有蔓延擴大的趨勢,情況復雜較難控制時,應當上報市水產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指揮領導小組研究確定,由市農委牽頭啟動預案響應,及時提升預警和響應級別。
 
  (2)響應的降級:對Ⅲ級水產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會進一步擴散的,應上報市水產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指揮領導小組研究確定后,及時降低響應級別或者撤消預警。
 
  4.2 指揮協調
 
  (1)市農委應急處置指揮領導小組指揮協調水產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Ⅲ級響應;提出應急行動原則要求,協調指揮應急處置行動。
 
  (2)市農委應急處置指揮領導小組辦公室指揮協調相關單位、部門向市應急處置指揮領導小組提出應急處置重大事項決策建議;派出有關專家和人員參加、指導現場應急處置指揮工作;協調、組織實施應急處置;及時向應急處置指揮領導小組報告應急處置行動的進展情況;指導對受威脅的周邊危險源的監控工作,確定重點保護區域。
 
  4.3 緊急處置
 
  現場處置主要依靠事發地的應急處置力量。水產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發生后,事發責任單位和當地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當按照應急預案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事態出現急劇惡化時,在充分征求專家和有關方面意見的基礎上,應當及時制定緊急處置方案,依法采取緊急處置措施。
 
  4.4 響應終止
 
  水產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隱患或相關危險因素消除后,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即終止,應急處置隊伍撤離現場。隨即應急處置指揮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分析論證,經現場評價確認無危害和風險后,提出終止應急響應的建議,報應急處置指揮領導小組批準宣布應急響應結束。應急處置指揮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匯總的應急處置工作情況報告,向有關部門提出具體處理意見和建議。應急處置指揮領導小組辦公室對水產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發生單位、責任單位的整改工作進行監督,及時跟蹤處理情況。
 
  5 后期處置
 
  5.1 善后處置
 
  各縣區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在同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組織水產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的善后處置工作,包括人員安置、補償,征用物資補償,污染物收集、清理與處理等事項。盡快消除事件影響,妥善安置和慰問受害和受影響人員,恢復正常秩序,保證社會穩定。
 
  水產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發生后,保險機構應當及時開展應急處置人員保險受理和受災人員保險理賠工作。
 
  造成事件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受害人給予賠償。
 
  5.2 總結報告
 
  IV級以上水產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善后處置工作結束后,縣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總結分析應急處置過程,提出改進應急處置工作的建議,完成應急處置總結報告,報送市農委應急處置指揮領導小組辦公室。
 
  6 應急保障
 
  6.1 信息保障
 
  市農委建立水產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信息報告系統,由市農委應急處置指揮領導小組辦公室統一協調,市水產技術推廣站(市水產質量檢測中心、市水生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受委托具體負責水產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和傳遞等工作。
 
  6.2 技術保障
 
  水產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的技術鑒定工作必須由有資質的專業技術機構承擔。當發生IV級及以上水產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時,受市農委應急處置指揮領導小組的委托,承擔任務的專業技術機構應立即采集樣本,按有關技術規范實施檢測評估,為水產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定性提供科學依據。
 
  6.3 物資保障
 
  水產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所需設施、設備、物資和資金,由同級人民政府財政解決。
 
  7 監督管理
 
  7.1 獎勵與責任
 
  對在水產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中有突出貢獻或者成績顯著的單位、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在水產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中有失職、瀆職行為的單位或工作人員,根據情節,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7.2 宣教培訓
 
  各縣區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水產品生產經營者和廣大消費者的水產品質量安全知識培訓,提高風險防范意識。
 
  水產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培訓工作采取分級負責的原則,由各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按年度組織實施。
 
  8 附則
 
  8.1 預案管理與更新
 
  與水產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處置有關的法律法規和職能職責及相關內容作出調整時,要結合實際及時修訂與完善本預案。
 
  各縣區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參照本預案,制訂本地水產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對水產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的分級應當與本預案相協調一致。
 
  8.2 演習演練
 
  縣級以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開展水產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應急演習演練,檢驗和強化應急準備和應急響應能力,并通過演習演練,不斷完善應急預案。
 
  8.3 預案解釋和實施
 
  本預案由市農委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9 附錄

宿遷市水產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分級與響應標準

事件等級

評估指標

響應

級別

響應部門

Ⅰ級

(1)事件危害特別嚴重,對2個及以上省份(含港澳臺地區)或境外國家和地區造成特別嚴重健康損害后果和社會影響的;

(2)國務院認為需要由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負責處置的。

Ⅰ級

響應

農業部

Ⅱ級

(1)事件危害嚴重,對2個及以上設區市行政區域造成嚴重健康損害和社會影響的;

(2)一起初級水產品中毒事件中毒人數在100人以上,并出現死亡病例的;或一起水產品中毒事件出現10人以上死亡病例的;

(3)省人民政府認定的其他Ⅱ級水產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

Ⅱ級

響應

省海洋與漁業局

Ⅲ級

(1)事件影響范圍涉及設區市級行政區域內2個及以上縣級行政區域,造成嚴重健康損害后果的;

(2)一起初級水產品中毒事件中毒人數在100人以上;或出現死亡病例的;

(3)地市級人民政府認定的其他Ⅲ級水產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

Ⅲ級

響應

市農委

Ⅳ級

(1)事件造成嚴重健康損害后果的;

(2)一起初級水產品中毒事件中毒人數在99人以下,且未出現死亡病例的;

(3)縣級人民政府認定的其他Ⅳ級水產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

Ⅳ級

響應

縣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




 
地區: 江蘇 宿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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