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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廢止部分政府規章和公布現行有效規章目錄的決定(吉林省人民政府第195號)

   2016-09-21 519
核心提示:《吉林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廢止部分政府規章和公布現行有效規章目錄的決定》已經2007年10月8日省政府第1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
《吉林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廢止部分政府規章和公布現行有效規章目錄的決定》已經2007年10月8日省政府第1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長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六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廢止部分政府規章和公布現行有效規章目錄的決定
 
  為了維護法制統一,確保政令暢通,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改善經濟發展環境,促進經濟更好更快發展,按照國務院統一部署和要求,省政府對1984年至2007年制定的205件省政府規章進行了全面清理,對被新的法規所代替的,不符合市場經濟發展要求的,不利于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規章予以修改或廢止,特作出如下決定:
 
  一、修改《吉林省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辦法》、《吉林省森林植物檢疫實施辦法》、《吉林省組織機構代碼管理辦法》3件省政府規章。(詳見附件1)
 
  二、廢止《吉林省醫療事故處理實施辦法》等65件規章。(詳見附件2)
 
  三、公布現行有效的規章目錄。(詳見附件3)未列入目錄的其他文件,均不屬于規章,不具有規章的效力,其中設定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以及與法律、法規、省政府規章不一致的規定,一律無效。
 
     附件1-3下載
 
  1 .修改的省政府規章目錄
 
  2 .廢止的省政府規章目錄
 
  3 .現行有效的省政府規章目錄


 
地區: 吉林 吉林市
標簽: 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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