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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瓊農字〔2009〕79號)

   2011-04-13 257
核心提示:  一、總則  (一)工作目的  建立健全應對我省突發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救助體系和運行機制,規范和指導應急處理工作,有

  一、總則

  (一)工作目的

  建立健全應對我省突發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救助體系和運行機制,規范和指導應急處理工作,有效預防、積極應對、及時控制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高效組織應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減少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危害,促進農業生產的健康發展,保障公眾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

  (二)制定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定》(國發〔2004〕23號)、《農業部辦公廳關于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事件應急工作的通知》(農辦市〔2006〕31號)、《國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農業部門操作手冊》(農市發〔2006〕11號)、《海南省嚴重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等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制定本預案。

  (三)事故分級

  根據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性質、嚴重和緊急程度、可控制和影響范圍等因素,將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和一般(Ⅳ級)四級。

  1、特別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Ⅰ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為特別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特別嚴重,對2個以上省份造成重大威脅,并有進一步擴散趨勢的;

  (2)超出省人民政府處置能力水平的;

  (3)發生跨境(香港、澳門、臺灣)、跨國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造成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的;

  (4)因農產品質量安全問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的;

  (5)國務院認為需要由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負責處置的。

  2、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Ⅱ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

  (1)事故影響范圍涉及省內2個以上市縣行政區域,并有進一步擴散趨勢的;

  (2)造成傷害人數100人以上,并出現死亡病例的;

  (3)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因農產品質量安全問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的;

  (5)省人民政府認定的嚴重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

  3、較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Ⅲ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為較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

  (1)事故影響范圍涉及市縣行政區域內2個以上鄉鎮,給人民群眾飲食安全帶來嚴重危害的;

  (2)造成傷害人數100人以上;

  (3)出現死亡病例的;

  (4)因農產品質量安全問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的;

  (5)省農業主管部門認定的較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

  4、一般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Ⅳ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為一般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

  (1)事故影響范圍涉及市縣級行政區域內的單一鄉鎮的2個以上自然村(居委會),給人民群眾飲食安全帶來嚴重危害的;

  (2)造成傷害人數10-99人,未出現死亡病例的;

  (3)市、縣人民政府認定的一般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

  (四)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發生在海南省行政區域內、外省已經發生的并有可能波及或已經波及我省的因在農產品(種植業、畜牧業)生產環節,由于農業產地環境、農業投入品、其它有毒有害化學物質、生物毒素或者農業轉基因等因素,導致農產品污染突然發生和嚴重發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群體性健康損害和死亡,產生或可能產生嚴重社會影響的,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

  (五)工作原則

  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處理,堅持統一領導、屬地負責,預防為主、減少危害,依法規范、分級控制,快速反應、科學決策,提高素質、保障安全的工作原則,堅持群防群控,加強日常監測,及時分析、評估和預警。對可能引發的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要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控制。采用先進科學技術,充分發揮專家作用,實行科學民主決策,依法規范應急救援工作,確保應急預案的科學性、權威性和可操作性。對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要作出快速反應,及時啟動應急預案,嚴格控制事故發展,有效開展應急救援工作,做好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善后處理及整改督查工作。

  二、應急指揮體系及職責

  (一)省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

  省農業廳成立省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對達到Ⅱ級以上農產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啟動省級應急預案,組織指揮全省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1、指揮機構

  總 指 揮:省農業廳廳長。

  副總指揮:省農業廳分管副廳長。

  指揮部成員單位:省農業廳農產品質量安全與標準處、辦公室、計財處、政策法規處、市場與經濟信息處、種植業處、科教處、省畜牧獸醫局各處室、信息中心、農技中心及各站、省現代農業檢驗檢測預警防控中心;各市、縣農業主管部門。

  2、職責

  貫徹執行農業部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領導小組有關應急工作的方針、政策、措施,負責領導、指揮和協調全省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貫徹執行省人民政府及省人民政府應急指揮機構有關應急工作的方針、政策,負責領導、指揮和協調全省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協助市縣政府和有關部門采取措施,對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開展應急處置工作;對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進行調查和技術鑒定,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根據需要發布事故的重要信息。

  (二)省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省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下設辦公室,各成員單位設聯絡員。辦公室負責應急處置的日常管理工作,設在廳農產品質量安全與標準處。

  1、辦公室主任

  省農業廳農產品質量安全與標準處處長(兼任)。

  2、職責

  貫徹落實應急指揮部的各項部署,組織實施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組織專家組進行分析、評估和預測工作,提出事故處置建議、方案;協調、管理日常工作;檢查督促市、縣、各相關部門做好各項應急處置工作;向應急指揮部及其各成員單位報告、通報事故應急處置工作情況。

  (三)省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職責

  農產品質量安全與標準處:負責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日常工作;牽頭擬定應急處置預案,組織協調應急處置工作;組織、協調相關部門對農資市場、農業投入品和農產品質量安全違法案件的調查、處理、處罰的監督;報送應急信息,分析應急動態等工作。

  辦公室:參與應急指揮部工作,負責與省應急辦、省新聞辦等部門的聯系和銜接,組織、協調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信息發布工作。

  計財處:參與應急指揮部工作,負責協調相關單位編制農產品質量事故應急工作經費,積極爭取省發改委和省財政廳落實應急處置所需的資金、物資等;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應急處置資金管理。

  政策法規處:參與應急指揮部工作,負責及時提出本業務范圍內的應急處置建議,負責規范性文件的審查,做好農業行政執法人員的法律法規培訓等工作。

  市場與經濟信息處:參與應急指揮部工作,負責及時提出本業務范圍內的應急處置建議,負責對因質量安全問題需要銷毀的農產品進行估價。

  省畜牧獸醫局各處室:參與應急指揮部工作,針對畜牧業產品質量安全事故開展應急處置工作,及時提出本業務范圍內的應急處置建議。

  種植業處:參與應急指揮部工作,針對種植業產品質量安全事故開展應急處置工作,及時提出本業務范圍內的應急處置建議。

  科教處:參與應急指揮部工作,負責應急處置教育培訓的歸口管理,將應急處置相關知識列入農民培訓的內容。

  信息中心:參與應急指揮部工作,保障信息網絡和信息發布渠道的暢通;協助指揮部辦公室,根據需要發布事故的信息。

  農技中心及各站:參與應急指揮部工作,負責及時提出本業務范圍內的應急處置建議,參與對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相關技術鑒定以及有關情況的收集、報告等工作。

  省現代農業檢驗檢測預警防控中心:參與應急指揮部工作,負責農藥、肥料、種子、飼料、獸藥產品質量和農藥、獸藥殘留監測等;參與有關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相關技術鑒定以及有關情況的收集、報告等工作。

  各市、縣農業主管部門:參與應急指揮部工作;結合本地實際,建立健全本轄區內農產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體系,在當地政府領導下,在省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的指導下,組織和指揮本轄區的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四)省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專家組

  1、省農業廳建立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專家庫專家庫由農產品質量安全及相關領域的專家組成,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啟動后,從專家庫中確定相關專業專家,組建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專家組。

  2、職責為預防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發生提供咨詢和建議,參與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處理,分析事故原因,評估事故造成的危害及發展趨勢,預測事故后果,為制定應急救援方案和應急處置工作提供技術指導。

  三、監測、報告和預警

  (一)日常監測

  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重點品種、重點環節、重要季節的監管,開展產地環境、農藥、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等投入品監督檢測和農產品、畜產品質量安全檢驗檢測工作,及時分析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問題及發展趨勢,搜集、匯總省內外、國內外各方面的農產品質量安全信息,開展分析、評估和預測,為確保農產品質量安全提供決策依據和監管方案。

  (二)預警

  應急指揮部及時發布有關農產品農藥殘留等質量安全監測信息。組織有關專家,根據監測和搜集的信息,按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發生、發展規律和特點,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流向和擴散范圍,及時做好信息預警工作。對Ⅱ級以上農產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進行全省預警,對達到Ⅲ級和Ⅳ級農產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分別在事故發生所在市、縣區域內進行預警。

  1、分析評估

  收到Ⅱ級以上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信息后,省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立即組織農產品質量安全咨詢專家組,對突發事件的危害、影響范圍、發展趨勢等進行分析論證,形成評估結論,根據評估結論確定是否向全省發布農產品質量安全事件預警及預警級別。

  2、預警發布

  省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確定發布預警和預警級別,報請省政府批準后,可向全省發布農產品質量安全事件預警,并向農業部報告,向有關部門通報。發布的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預警內容包括預警級別、預警范圍、警示事項、發布機關、發布時間及相關要求等。對已發布的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預警,省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專家組可根據事態的發展和事件危害程度的變化,進一步分析評估,由省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及時調整農產品質量安全事件預警的等級。

  3、預警解除

  在預警的農產品質量安全問題等到緩解、控制,威脅已經消除,省農業廳報請省政府同意后,向社會發布事故預警解除通報。

  (三)建立通報制度

  1、向系統內部通報 接到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報告后,受理單位要及時進行初步分析,對可能蔓延到其它地區的,要及時向有關行政區域內農業部門通報,加強預警預防工作。

  2、向有關部門通報 對達到相關級別的農產品質量安全事件事故,要依據《農產品質量安全法》,按程序及時通報給同級食品藥品監管等有關部門。

  3、向社會通報 各級農業部門要保持與媒體的有效溝通和信息交流,設立新聞發言人,根據事件性質和影響范圍、程度及時向社會準確披露信息,澄清事件真相,主導輿論方向。其他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對外發布信息。

  (四)建立舉報制度

  各級農業主管部門應開通農產品質量安全公開舉報投訴電話,接受社會各界的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舉報投訴。接到舉報后,屬于農業部門職責范圍的,農業部門要及時分析,主動開展調查處理工作;不屬于農業部門職責范圍的,要以書面形式轉交有權處理的部門,或明確告訴舉報人向有權處理的部門直接舉報。

  (五)報告制度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發現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時,立即向當地農業主管部門報告。各級農業主管部門負責本區域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緊急情況報告和管理。建立健全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報告制度,包括信息報告和通報,以及社會監督、輿論監督、信息采集和報送等。

  1、責任報告單位和人員

  農業生產企業、農產品批發市場、農民專業經濟合作組織等;各級農產品質檢機構;各級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部門;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發現(發生)單位;各級農業部門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檢測人員;從事農產品生產、經營的人員;消費者。

  2、報告程序

  遵循“及時準確,自下而上”的原則,逐級上報信息,允許越級上報。

  (1)發現(發生)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后,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及時向所在地鄉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2)發現(發生)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市、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并及時通報同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3)發現(發生)特別重大、重大、較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時,省農業廳應當立即向省人民政府和農業部報告。同時通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和省級有關部門和單位。

  (4)省農業廳根據有關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控和綜合信息,對可能發生的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要及時上報省人民政府和農業部,同時通報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和省級有關部門和單位。

  3、報告時限要求

  對達到Ⅱ級以上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事故發現或發生單位應當在事故發現(發生)后1個小時內報告,事故發生地農業部門應在接到報告2小時內向上一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同級人民政府作出初步報告;根據事故處理的進程或上級要求及時上報階段報告,事故處理結束后10日內上報總結報告。

  4、初次報告 應盡可能報告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簡要經過、危害程度、報告單位及報告時間、報告單位聯系人員及聯系方式、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發生后采取的措施及控制情況等。

  5、階段報告 既要報告新發生的情況,必要時也要對初次報告的情況進行補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發展與變化、處理情況、發生原因等。

  6、總結報告 包括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發生過程、處置結果、處置措施、事件結論,分析事件原因和影響因素,提出今后對類似事件的防范和處置建議。

  四、應急響應

  (一)分級響應

  Ⅱ級以上農產品質量安全突發事故由省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決定;Ⅳ、Ⅲ級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由市、縣級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決定,各級農業部門根據事件性質啟動應急預案,超出本級應急處置能力時,及時報請上一級農業部門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

  1、特別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Ⅰ級)應急響應

  (1)特別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發生后,省應急指揮部接到報告后,由總指揮主持召開指揮部會議,決定啟動省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應急預案(Ⅰ級)。

  (2)省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組織相關專家立即趕赴事故發生地,聯合公安,工商等部門開展調查、在當地政府的領導下,指導當地農業部門開展應急處置工作,并在第一時間向省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報告情況。

  (3)省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及時按規定向省政府和農業部報告,向省級有關部門和有關省市區通報情況,向社會發布信息,調動省內一切可用力量為應急處置工作服務。

  2、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Ⅱ級)應急響應

  (1)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發生后,省應急指揮部接到報告后,由省級總指揮或副總指揮主持召開指揮部會議,決定啟動省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應急預案(Ⅱ級)。

  (2)省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組織相關專家立即趕赴事故發生地,聯合公安,工商等部門開展調查、在當地政府的領導下,指導當地農業部門開展應急處置工作,并在第一時間向省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報告情況。

  (3)省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及時按規定向省政府報告,向省有關部門和有關市縣政府通報情況,向社會發布信息。

  3、一般、較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Ⅳ、Ⅲ級)應急響應

  (1)一般、較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發生后,市、縣應急指揮部接到報告后,由總指揮主持召開指揮部會議,決定是否啟動市、縣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應急預案(Ⅳ、Ⅲ級)。

  (2)省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相關專業組酌情派人赴事件發生地,在當地政府的領導下,協助市、縣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組織開展應急處置工作,并及時向省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報告情況。

  (3)市、縣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及時按規定向同級人民政府和省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報告,向同級有關部門和相關地區通報情況。

  4、響應的升級與降級

  (1)響應的升級 當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隨時間發展進一步加重,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危害特別嚴重,并有蔓延擴大的趨勢,情況復雜難以控制時,應當上報上級應急指揮部審定,及時提升反應級別。

  (2)響應的降級 對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會進一步擴散的,應當上報上級應急指揮部審定,相應降低反應級別或者撤銷預警。

  (二)指揮協調

  Ⅱ級以上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應急響應時,省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啟動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提出應急行動原則要求,協調指揮應急處置行動;各專業組迅速派出有關專家和人員參加現場應急處置工作。事態出現急劇惡化時,在充分考慮專家和有關方面意見的基礎上,指導當地農業部門制定緊急處置方案,依法采取緊急處置措施。

  (三)緊急處置

  現場處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區域內的應急處置力量。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發生后,發生事故的單位和當地人民政府應當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事態出現急劇惡化的情況時,在充分考慮專家和有關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及時制定緊急處置方案,依法采取緊急處置措施。

  (四)響應終結

  重、特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隱患或相關危險因素消除后,事故應急處置終結,應急處置隊伍撤離現場。組織專家進行分析論證,經現場檢測評價確無危害和風險后,省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提出終止應急響應的建議,報請省政府批準后,宣布應急響應結束。

  五、后期處置

  (一)善后處置

  包括人員安置、財物補償、污染物收集與處理等事項,由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負責組織、監督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善后處置工作,提出建議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和解決。

  (二)責任追究

  在重大農產品(種植業、畜牧業)質量安全事故應急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分級響應權限,視情節和危害后果,分別由有關部門依紀依法懲處:

  1、拒絕履行應急準備義務的;

  2、不按照規定報告、通報質量安全事故真實情況的;

  3、拒不執行應急預案,不服從命令和指揮,或者在應急響應時臨陣脫逃的;

  4、盜竊、挪用、貪污應急工作資金或者物資的;

  5、阻礙應急工作人員依法執行任務或進行破壞活動的;

  6、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應急工作行為的。

  (三)總結報告

  事故應急處理結束后,有關部門應對事故的處理情況進行總結,總結內容主要包括事故基本概況、現場調查處理情況、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評價、應急處理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取得的經驗及改進建議等。

  六、應急保障

  (一)通訊、信息保障

  建立健全全省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專項通訊、信息報告系統,由省農產品質量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承擔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分析、處理和傳遞等工作。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對外信息由省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統一發布。

  (二)人員保障

  各級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應急處理工作機構要明確職能,落實責任,規范應急行為,提高應對事故的能力。保證在事故發生后,能迅速參與,積極配合,有效完成應急處置工作。

  (三)資金、物資保障

  各級農業部門應積極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所需設施、設備和物資,應急處置資金,工作經費等,保障事故應急工作有合理而充足的資金,所需經費應當列入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

  (四)技術保障

  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技術保障工作必須由有資質的檢測機構和專家組承擔。當發生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時,受省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的委托,承擔任務的檢測機構應立即采集樣本,按照有關標準要求實施檢測,及時提供檢測結果。

  (五)演習演練

  各級農業部門要按照“統一規劃、分類實施、分級負責、突出重點、適應需求”的原則,結合應急預案,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結合的形式,組織開展突發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應急演習演練。

  有關企事業單位應當根據自身特點,定期和不定期組織本單位應急救援演習演練。

  七、宣傳與培訓

  (一)公眾信息交流

  各級農業主管部門應對農產品生產者、經營者和廣大消費者進行相關法律法規和農產品質量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使之掌握與農產品質量安全相關的基本常識,提高生產者、經營者的責任意識,提高消費者的風險意識,引導科學消費。及時接報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相關電話,建立公眾信息交流平臺和工作互動機制。

  (二)從業人員培訓

  各級農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定期和不定期組織從業人員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知識培訓,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應急工作的全員培訓,切實提高對事故的應急處置能力。

  八、附則

  (一)本預案由海南省農業廳負責解釋。

  (二)省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聯系電話:0898—65310294、65316665。

  (三)本預案在施行中,應及時修訂。

  (四)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地區: 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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