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和廢止<吉林省農業機械管理條例>等21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已由吉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于2017年3月24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7年3月24日
吉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決定對下列地方性法規作出修改和廢止:
一、對《吉林省農業機械管理條例》作出修改
?。ㄒ唬⒌谑l第一款修改為“從事農業機械維修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營業執照,具備相應的維修場所、維修設備和檢測儀器,配備具有相應職業資格的維修人員,取得縣級農業機械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農業機械維修技術合格證》,方可從事農業機械維修業務。”
(二)將第二十六條修改為“開辦農業機械駕駛培訓業務的學校和培訓班,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營業執照,經省農業機械行政主管部門資格審驗,取得農業機械駕駛培訓許可證后,方可開展培訓業務。”
二、對《吉林省漁業管理條例》作出修改
將第二十三條修改為“因科學研究等特殊需要,在禁漁區、禁漁期捕撈,或者使用禁用的漁具、捕撈方法,或者捕撈重點保護的漁業資源品種,或者進入漁業部門管理的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核心區從事科學研究觀測、調查活動,必須經省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三、對《吉林省河道管理條例》作出修改
刪去第二十六條。
四、對《吉林省全民健身條例》作出修改
將第四十二條修改為“企業、個體工商戶經營高危體育項目的,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經營高危體育項目申請書之日起的三十日內作出決定。對審核合格的,予以登記,頒發《高危體育項目經營許可證》;對審核不合格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高危體育項目以國務院體育主管部門公布的目錄為準。”
五、對《吉林省就業促進條例》作出修改
?。ㄒ唬⒌谌龡l第一款修改為“設立職業中介機構應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后,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行政許可。”
?。ǘ⒌谒氖粭l修改為“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有就業要求,處于無業狀態的城鎮常住人員,可以到常住地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進行失業登記。”
六、對《吉林省自然保護區條例》作出修改
刪去第十五條第二款。
七、對《吉林省文物保護條例》作出修改
?。ㄒ唬﹦h去第二十七條。
(二)將第三十一條修改為“設立文物商店,申請人應當依法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注冊后,向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提出設立申請。
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做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八、對《吉林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作出修改
(一)將第六條第二款修改為“依照國家和省規定,從事建設工程施工管理、建設監理、工程造價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
?。ǘ⒌谑粭l修改為“建設工程項目發包前,建設單位應當將下列內容向工程項目所在地市(州)、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一)工程名稱;(二)建設地點;(三)工程規模;(四)投資總額;(五)當年投資額;(六)資金來源;(七)銀行資信證明;(八)有關部門審批、核準或者備案文件;(九)預計開工、竣工日期;(十)發包方式;(十一)建設單位技術和經濟管理人員情況。”
?。ㄈ⒌谑龡l第一款修改為“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建設工程項目及使用國際組織或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建設工程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采購,應當公開招標,實行經評審的合理低價中標、綜合評估法和無標底招標制度。”
(四)刪去第十九條、第五十八條、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八十五條。
(五)將第二十條修改為“建設工程項目招標由建設工程所在地市(州)、縣(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負責監督管理。
建設工程項目依法必須招標的,應當在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進行,并接受監察機關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
?。⒌谖迨龡l修改為“建設工程的質量和安全監督,由建設工程所在地市(州)、縣(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ㄆ撸⒌谄呤邨l修改為“新建民用建筑應當符合建筑節能標準要求。建筑工程改建、擴建時應當根據現行節能標準進行節能改造。”
九、對《吉林省燃氣管理條例》作出修改
將第十四條第一款修改為“設立燃氣經營企業,申請人持工商營業執照到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初審同意后,由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頒發《燃氣企業經營許可證》。”
十、對《吉林省統計管理條例》作出修改
刪去第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八條。
十一、對《吉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辦法》作出修改
(一)將第二條第四款修改為“同華僑、歸僑有五年以上扶養關系的其他親屬,且申請僑眷身份時仍保持扶養關系的,審核認定其僑眷身份時,需由公證機構出具扶養公證。”
?。ǘ﹦h去第九條、第十一條。
?。ㄈ⒌谑邨l修改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扶持歸僑、僑眷貧困戶納入扶貧計劃,給予重點扶持。對生活確有困難的歸僑、僑眷,當地民政部門應當給予救濟。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民政部門應當將其納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圍。對其中有勞動能力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優先安置其就業。依法維護歸僑、僑眷職工的養老、醫療、失業等社會保障權益。用人單位以及歸僑、僑眷職工應當依法參加當地的社會保險,及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用。各級社會保險機構必須及時、足額發放歸僑、僑眷職工依法享有的各項社會保險金。”
十二、對《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政府制定規章設定罰款的限額的規定》作出修改將第一條、第二條合并調整為“省人民政府、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制定規章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設定罰款的限額為五萬元。但對涉及公共安全、人身財產安全、生態環境保護、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方面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可以設定不超過十萬元的罰款。”
十三、對《吉林省清真食品管理條例》作出修改
?。ㄒ唬⒌谖鍡l第二款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商務、衛生計生、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清真食品生產、經營的監督管理工作。”
?。ǘ⒌谄邨l修改為“申請從事清真食品生產、經營的企業和個人,在依法獲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的有關證照后,需到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務管理部門備案、領取清真標識。”
十四、對《吉林省藥品監督管理條例》作出修改
?。ㄒ唬﹦h去第三十三條。
?。ǘ⑽迨臈l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關于藥品價格管理的規定的,由價格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罰。”
十五、對《吉林省勞動合同條例》作出修改
將第三十條第二款修改為“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十六、對《吉林省城市公共客運管理條例》作出修改
?。ㄒ唬⒌谌龡l修改為“本條例所稱城市公共客運,包括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和出租汽車客運。
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是指在城市內按照規定的線路、站點、時間和價格,為社會公眾提供客運服務的經營活動。
出租汽車客運包括巡游出租汽車客運和網絡預約出租汽車客運。巡游出租汽車客運是指可在道路上巡游攬客、站點候客,噴涂、安裝出租汽車標識,以七座及以下乘用車和駕駛勞務為乘客提供出行服務,并按照乘客意愿行使,根據行駛里程和時間計費的經營活動;網絡預約出租汽車客運是指以互聯網技術為依托構建服務平臺,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條件的車輛和駕駛員,提供非巡游的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的經營活動。”
?。ǘ┰黾拥谄呤l第四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此外,對以上修改的地方性法規的相關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十七、廢止《吉林省人民政府關于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獎懲暫行辦法》、《吉林省文化市場管理條例》、《吉林省城鄉集貿市場管理條例》、《吉林省個體工商戶條例》、《吉林省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工會條例》等5部地方性法規。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省農業機械管理條例》、《吉林省漁業管理條例》、《吉林省河道管理條例》、《吉林省全民健身條例》、《吉林省促進就業條例》、《吉林省自然保護區條例》、《吉林省文物保護條例》、《吉林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吉林省燃氣管理條例》、《吉林省統計管理條例》、《吉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辦法》、《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政府制定規章設定罰款的限額的規定》、《吉林省清真食品管理條例》、《吉林省藥品監督管理條例》、《吉林省勞動合同條例》、《吉林省城市公共客運管理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2017年3月24日
吉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決定對下列地方性法規作出修改和廢止:
一、對《吉林省農業機械管理條例》作出修改
?。ㄒ唬⒌谑l第一款修改為“從事農業機械維修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營業執照,具備相應的維修場所、維修設備和檢測儀器,配備具有相應職業資格的維修人員,取得縣級農業機械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農業機械維修技術合格證》,方可從事農業機械維修業務。”
(二)將第二十六條修改為“開辦農業機械駕駛培訓業務的學校和培訓班,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營業執照,經省農業機械行政主管部門資格審驗,取得農業機械駕駛培訓許可證后,方可開展培訓業務。”
二、對《吉林省漁業管理條例》作出修改
將第二十三條修改為“因科學研究等特殊需要,在禁漁區、禁漁期捕撈,或者使用禁用的漁具、捕撈方法,或者捕撈重點保護的漁業資源品種,或者進入漁業部門管理的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核心區從事科學研究觀測、調查活動,必須經省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三、對《吉林省河道管理條例》作出修改
刪去第二十六條。
四、對《吉林省全民健身條例》作出修改
將第四十二條修改為“企業、個體工商戶經營高危體育項目的,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經營高危體育項目申請書之日起的三十日內作出決定。對審核合格的,予以登記,頒發《高危體育項目經營許可證》;對審核不合格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高危體育項目以國務院體育主管部門公布的目錄為準。”
五、對《吉林省就業促進條例》作出修改
?。ㄒ唬⒌谌龡l第一款修改為“設立職業中介機構應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后,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行政許可。”
?。ǘ⒌谒氖粭l修改為“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有就業要求,處于無業狀態的城鎮常住人員,可以到常住地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進行失業登記。”
六、對《吉林省自然保護區條例》作出修改
刪去第十五條第二款。
七、對《吉林省文物保護條例》作出修改
?。ㄒ唬﹦h去第二十七條。
(二)將第三十一條修改為“設立文物商店,申請人應當依法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注冊后,向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提出設立申請。
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做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八、對《吉林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作出修改
(一)將第六條第二款修改為“依照國家和省規定,從事建設工程施工管理、建設監理、工程造價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
?。ǘ⒌谑粭l修改為“建設工程項目發包前,建設單位應當將下列內容向工程項目所在地市(州)、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一)工程名稱;(二)建設地點;(三)工程規模;(四)投資總額;(五)當年投資額;(六)資金來源;(七)銀行資信證明;(八)有關部門審批、核準或者備案文件;(九)預計開工、竣工日期;(十)發包方式;(十一)建設單位技術和經濟管理人員情況。”
?。ㄈ⒌谑龡l第一款修改為“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建設工程項目及使用國際組織或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建設工程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采購,應當公開招標,實行經評審的合理低價中標、綜合評估法和無標底招標制度。”
(四)刪去第十九條、第五十八條、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八十五條。
(五)將第二十條修改為“建設工程項目招標由建設工程所在地市(州)、縣(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負責監督管理。
建設工程項目依法必須招標的,應當在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進行,并接受監察機關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
?。⒌谖迨龡l修改為“建設工程的質量和安全監督,由建設工程所在地市(州)、縣(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ㄆ撸⒌谄呤邨l修改為“新建民用建筑應當符合建筑節能標準要求。建筑工程改建、擴建時應當根據現行節能標準進行節能改造。”
九、對《吉林省燃氣管理條例》作出修改
將第十四條第一款修改為“設立燃氣經營企業,申請人持工商營業執照到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初審同意后,由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頒發《燃氣企業經營許可證》。”
十、對《吉林省統計管理條例》作出修改
刪去第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八條。
十一、對《吉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辦法》作出修改
(一)將第二條第四款修改為“同華僑、歸僑有五年以上扶養關系的其他親屬,且申請僑眷身份時仍保持扶養關系的,審核認定其僑眷身份時,需由公證機構出具扶養公證。”
?。ǘ﹦h去第九條、第十一條。
?。ㄈ⒌谑邨l修改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扶持歸僑、僑眷貧困戶納入扶貧計劃,給予重點扶持。對生活確有困難的歸僑、僑眷,當地民政部門應當給予救濟。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民政部門應當將其納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圍。對其中有勞動能力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優先安置其就業。依法維護歸僑、僑眷職工的養老、醫療、失業等社會保障權益。用人單位以及歸僑、僑眷職工應當依法參加當地的社會保險,及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用。各級社會保險機構必須及時、足額發放歸僑、僑眷職工依法享有的各項社會保險金。”
十二、對《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政府制定規章設定罰款的限額的規定》作出修改將第一條、第二條合并調整為“省人民政府、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制定規章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設定罰款的限額為五萬元。但對涉及公共安全、人身財產安全、生態環境保護、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方面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可以設定不超過十萬元的罰款。”
十三、對《吉林省清真食品管理條例》作出修改
?。ㄒ唬⒌谖鍡l第二款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商務、衛生計生、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清真食品生產、經營的監督管理工作。”
?。ǘ⒌谄邨l修改為“申請從事清真食品生產、經營的企業和個人,在依法獲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的有關證照后,需到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務管理部門備案、領取清真標識。”
十四、對《吉林省藥品監督管理條例》作出修改
?。ㄒ唬﹦h去第三十三條。
?。ǘ⑽迨臈l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關于藥品價格管理的規定的,由價格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罰。”
十五、對《吉林省勞動合同條例》作出修改
將第三十條第二款修改為“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十六、對《吉林省城市公共客運管理條例》作出修改
?。ㄒ唬⒌谌龡l修改為“本條例所稱城市公共客運,包括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和出租汽車客運。
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是指在城市內按照規定的線路、站點、時間和價格,為社會公眾提供客運服務的經營活動。
出租汽車客運包括巡游出租汽車客運和網絡預約出租汽車客運。巡游出租汽車客運是指可在道路上巡游攬客、站點候客,噴涂、安裝出租汽車標識,以七座及以下乘用車和駕駛勞務為乘客提供出行服務,并按照乘客意愿行使,根據行駛里程和時間計費的經營活動;網絡預約出租汽車客運是指以互聯網技術為依托構建服務平臺,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條件的車輛和駕駛員,提供非巡游的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的經營活動。”
?。ǘ┰黾拥谄呤l第四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此外,對以上修改的地方性法規的相關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十七、廢止《吉林省人民政府關于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獎懲暫行辦法》、《吉林省文化市場管理條例》、《吉林省城鄉集貿市場管理條例》、《吉林省個體工商戶條例》、《吉林省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工會條例》等5部地方性法規。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省農業機械管理條例》、《吉林省漁業管理條例》、《吉林省河道管理條例》、《吉林省全民健身條例》、《吉林省促進就業條例》、《吉林省自然保護區條例》、《吉林省文物保護條例》、《吉林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吉林省燃氣管理條例》、《吉林省統計管理條例》、《吉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辦法》、《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政府制定規章設定罰款的限額的規定》、《吉林省清真食品管理條例》、《吉林省藥品監督管理條例》、《吉林省勞動合同條例》、《吉林省城市公共客運管理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