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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壩州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知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辦法(修訂)》的通知(阿府發〔2016〕26號)

   2018-02-24 980
核心提示:各縣(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臥龍特別行政區,有關單位:《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知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辦法(修訂
各縣(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臥龍特別行政區,有關單位: 
    《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知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辦法(修訂)》已經十一屆州人民政府第7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阿壩州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4日
 
    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知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辦法(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阿壩州知名商標(以下簡稱:知名商標)認定工作,切實保護知識產權、知名商標所有人、使用人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四川省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知名商標是指在阿壩州內外為相關公眾所熟知,其指向的商品各項經濟指標在同行業同類商品中處于領先地位,并依照本辦法規定予以認定的注冊商標。
 
    “相關公眾”包括與使用商標所標示的某類商品有關的消費者,生產前述商品的其他經營者以及經銷渠道中所涉及的銷售者和相關人員等。
 
    第三條 知名商標的認定和保護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申請認定知名商標本著申請自愿、誠實信用的原則,認定知名商標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依法申請商標注冊、商標國際注冊,提高商標知名度,爭創阿壩州知名商標、四川省著名商標、中國馳名商標。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五條 州人民政府設立阿壩州知名商標認定委員會(以下簡稱:認定委員會),由分管副州長任主任,對口聯系副秘書長、主管商標行政管理部門的負責人任副主任,各有關單位為成員,負責認定知名商標。認定委員會下設知名商標評審組,由有關部門推薦的人員組成,負責評審知名商標。認定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州工商局(以下簡稱:認定委員會辦公室),負責承擔認定委員會日常事務,各有關單位根據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認定委員會的成員單位包括:
 
    (一)保護消費者權益委員會、有關行業協會;
 
    (二)州發展改革委、州經濟和信息化委、州科技知識產權局、州財政局、州環境保護局、州農牧局、州商務局、州衛計委、州統計局、州旅發委、州食品藥品監管局、州工商局、州質監局、州法制辦、州國稅局、州地稅局等其它有關部門。
 
    第六條 每年由認定委員會辦公室按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確定不少于21人組織認定知名商標。
 
    第三章 知名商標的申請
 
    第七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商標注冊人可以申請認定知名商標:
 
    (一)申請人是在我州行政區域內登記注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注冊商標所有人或者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使用并授權申請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申請認定的商標是實際使用的商標標識,并與《商標注冊證》核準的商標一致,使用的商品類別符合《商標注冊證》核準的范圍;
 
    (三)在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注冊滿三年,自核準注冊之日起連續使用至申報當年的8月15日前滿三年;
 
    (四)使用該商標的商品質量優良、安全,市場信譽良好,在相關公眾中有較高知名度;
 
    (五)使用該商標的商品近三年銷售額、利潤、稅金等主要經濟指標在本州同行業中領先;
 
    (六)商標權屬無爭議,注冊人已建立商標使用和管理制度;
 
    (七)申請人屬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應按規定公示即時信息和報送年度報告,且未被列入 “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失信”名單,商標注冊人和使用人近三年未被相關部門立案查處。
 
    非營利性質的商標注冊人申請知名商標認定,不適用前款第(五)項規定。
 
    第八條 申請認定知名商標,應當向認定委員會辦公室提交下列材料:
 
    (一)《知名商標申請表》,申請人自行選擇《商標注冊證》中核定商品項目內的1—3件商品項目填報申請表;
 
    (二)申請人在本州依法登記注冊主體資格證明材料(工商營業執照、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等)復印件;
 
    (三)《商標注冊證》及商標核準轉讓、變更、續展等證明復印件;
 
    (四)申請人為被許可使用人,須提交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出具的商標使用許可備案證明復印件;
 
    (五)申請人商標管理制度復印件;
 
    (六)申請商標的商品在近三年的銷售收入、市場占有率、凈利潤;近三年經財務審計報告,如申請人當年財務審計報告未出來,可先提交企業自行統計簽章的財務報表,待審計報告出來后及時補報或在實地考察時提交考察組;
 
    (七)申請人所在地稅務(國地稅)部門分別出具的近三年納稅額及未被稅務部門查處的證明材料原件;
 
    (八)州級以上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或者行業協會出具的商標商品近三年在州內外同行業排名證明材料原件;
 
    (九)申請商標商品近三年在州內外5個不同地區銷售的證明材料以列表方式打印裝訂于書式材料中,同時將證明材料以掃描件電子文檔方式報送;
 
    (十)申請商標的商品近三年3份主要廣告宣傳投放量、宣傳媒介形式、地域范圍的相關材料以列表方式打印裝訂于書式材料中,同時將證明材料以掃描件電子文檔方式報送;
 
    (十一)申請人在生產過程中所取得或必須取得的生產許可證、資質證、環境評估、以及質量體系認證等材料,以列表方式打印裝訂于書式材料中,同時將證明材料以掃描件電子文檔方式報送;
 
    (十二)申請人或申請商標近五年來獲得州級及以上獎項或榮譽稱號的相關證據復印件、在省級以上博覽會參展或獲獎的證據等證明材料以列表方式打印裝訂于書式材料中,同時將證明材料以掃描件電子文檔方式報送;
 
    (十三)申請商標商品近三年每年1份產品質量檢驗報告以列表方式打印裝訂于書式材料中,同時需提供檢驗報告掃描件電子文檔;
 
    (十四)申請人對提交材料真實性、合法性的承諾簽章原件。
 
    申請復審的知名商標,還需提交《阿壩州知名商標證書》復印件。
 
    第九條 認定委員會辦公室在每年6月15日-8月15日通過網上初審電子材料,當年8月30日前結束電子材料的初審,9月30日前結束書式材料受理工作。電子材料初審合格的,申請人應在9月15日前報送書式材料。
 
    第四章 知名商標的受理和審核
 
    第十條 認定委員會辦公室自收到申請商標電子材料提交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根據本辦法第七、八條規定進行初審,當年8月30日前結束電子材料的初審工作。需要補正的,出具《申請阿壩州知名商標補正材料通知書》,申請人在收到通知書的7日內予以補正,逾期視為自動放棄申請。
 
    第十一條 電子材料初審合格的,通知申請人在15日內報送書式材料,認定委員會辦公室自收到申請人書式材料的10個工作日內,按照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核查書式材料與網報資料是否相符,不符的,通知申請人在7日內提交情況說明,并補正材料,未按規定補正,視為自動放棄;符合規定的,出具《申請阿壩州知名商標受理通知書》。當年9月30日前結束申請受理工作。
 
    第十二條 申請人應按認定委員會辦公室指定的郵箱報送電子材料,報送書式材料可交所在縣(市)主管商標的行政管理部門,或直接提交認定委員會辦公室。縣(市)主管商標的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0日內轉報認定委員會辦公室。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請,不予受理:
 
    (一)知名商標期滿未復審且不滿三年的;
 
    (二)不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
 
    (三)因申報材料內容虛假被駁回后,再次申請距上次被駁回不足兩年的;
 
    (四)材料不完備、重要內容有涂改、印鑒不清晰的;
 
    (五)商標權屬不明確,正在轉讓或變更期間,核準轉讓或變更證明、被許可使用證明未下達的,原則上不予受理;
 
    (六)法律法規規定其它不予受理的。
 
    第十四條 認定委員會辦公室確定當年《阿壩州知名商標實地核查名單》,按照本辦法第七、八條規定開展實地核查工作,核實申報材料中的相關數據,實地了解申請商標使用管理情況及生產經營現狀,填寫《阿壩州知名商標實地核查表》。涉及食品、藥品、醫療器械等類別的由相關部門進行產品質量核查,出具相關產品質量核查證明。
 
    認定委員會辦公室可委托申請人所在地縣(市)主管商標的行政管理部門開展實地核查,填報《阿壩州知名商標實地核查表》。
 
    當年10月30日前結束實地核查工作。
 
    第五章 知名商標的認定
 
    第十五條 認定委員會辦公室根據實地核查情況進行集中審核,確定年度知名商標擬認定名單,形成《年度擬認定阿壩州知名商標審核工作報告》(以下簡稱:《報告》),并將《報告》送有關單位審核。
 
    第十六條  知名商標評審組根據申請人提交的材料和認定委員會辦公室的審核意見進行評審,并將評審結果提交認定委員會,認定委員會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通過三分之二票的獲準認定。
 
    第十七條 經認定委員會認定的知名商標,應在州級報刊上發布初審公示和公告。初審公示應在認定之日起10日內發布,公示期為30天。自初審公示發布之日起30日內,任何人均可對公示的商標提出異議。初審公示期滿5日內發布認定公告。
 
    知名商標有效期為3年,自認定公告發布之日起計算。
 
    第十八條 在州級報刊上發布初審公示和認定公告,應載明以下內容:
 
    (一)申請認定的商標及圖形;
 
    (二)商標注冊人或申請人;
 
    (三)商標注冊人或申請人住址;
 
    (四)商標注冊證號;
 
    (五)認定商品項目的類別及范圍;
 
    (六)商標注冊有效期限;
 
    (七)知名商標有效期限;
 
    (八)投訴舉報聯系方式。
 
    第十九條 對初審公示有異議的,異議人應當向認定委員會辦公室提交一式兩份異議書,應有明確的請求和事實依據,并附有關證據材料。
 
    提供的證據材料足以支持該異議的予以核查,核實成立的不予認定,不足以支持該異議或核實不成立的,通報知名認定委員會并予以認定。
 
    第二十條 受理、核查、評審、認定、公示期間,發現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審查:
 
    (一)申請人死亡或者終止后沒有繼承人或繼承人放棄申請權利的;
 
    (二)申請人撤回申請的;
 
    (三)申請人在審查期間有違法行為發生的;
 
    (四)申請人在審查期間商標所有權發生變化的;
 
    (五)其他應當終止審查的情形。
 
    終止審查的申請商標應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一條  知名商標有效期滿后6個月內,知名商標所有人或被許可使用人可向認定委員會辦公室提出復審申請,復審申請至正式公告期間,知名商標仍然有效,復審認定參照本辦法。
 
    知名商標被認定為四川省著名商標的可不再參加復審,保留知名商標資格,被取消四川省著名商標資格的,不再保留知名商標資格。
 
    知名商標所有人轉讓其注冊商標的,受讓人應當重新申請認定知名商標。未申請復審或經審查不符合認定條件的,該知名商標自行失效。
 
    第二十二條 認定委員會頒發知名商標牌匾和《知名商標證書》。證書應當載明商標注冊人或被許可使用人名稱、注冊人住所、經認定的注冊商標名稱及圖案、使用的商標商品、認定有效期限、發證機關。牌匾應當載明注冊商標名稱及圖案、商標注冊人或被許可使用人名稱、認定有效期限、發證機關。
 
    第六章 知名商標的保護和管理
 
    第二十三條 認定委員會辦公室應按統一要求,將每年度知名商標的書式材料及電子文檔材料、評審認定材料完整保存,在有效期內歸檔備查,有效期結束后,應當將書式材料退回申請人。
 
    第二十四條 知名商標所有人和許可使用人可以在經認定的商品(以下簡稱:知名商標商品)包裝、容器、商品交易文書或其他商業活動中使用“阿壩州知名商標”的字樣,但必須標明獲得知名商標的有效起止日期;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使用“阿壩州知名商標”的字樣和標識。
 
    第二十五條 知名商標所有人依法許可他人使用其知名商標、變更商標注冊事項的,應當自許可、核準變更之日起30日內,報認定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第二十六條 州工商局編制發布知名商標保護名錄,并在本部門的門戶網站上公布,同時抄送有關部門。各縣(市)主管商標的行政管理部門應加強對知名商標的保護,依法嚴厲查處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違法行為。
 
    第二十七條 擅自使用知名商標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使用與知名商標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與該商品相混淆,誤導公眾等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處理。
 
    第二十八條 凡屬相同行業的以與知名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文字申請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名稱登記的,屬不同行業,但足以引起公眾誤認,并可能對知名商標所有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登記部門不予核準。但他人商標注冊或名稱登記在先的除外。
 
    第二十九條 各縣(市)主管商標的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定期收集相關部門、保護消費者權益委員會有關知名商標商品質量的信息,有重點地開展知名商標商品質量跟蹤調查;發現問題的,應當督促知名商標所有人或使用人及時整改。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知名商標所有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保證所使用知名商標的商品質量可靠、安全,并不斷完善商標使用和管理制度,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三十一條 知名商標有下情形之一的,經認定委員會審定,予以公告撤銷,并通知所在地主管商標的行政管理部門。
 
    (一)提交虛假材料或以其他手段騙取知名商標認定的;
 
    (二)在有效期限內不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第(四)、(六)、(七)項條件的;
 
    (三)違規使用“阿壩州知名商標”的字樣、標識,或涂改、出借認定證書等行為;
 
    (四)超越該知名商標核定的商品或服務范圍,責令限期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五)發生虛假宣傳、欺詐消費者等違法行為的;
 
    (六)其它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及相關規定的。
 
    知名商標因前款第(一)、(二)項原因被撤銷的,3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認定知名商標;因前款第(三)、(五)項原因被撤銷的,5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認定知名商標。
 
    認定委員會對是否撤銷知名商標存在爭議的,由認定委員會辦公室指導所在地主管商標的行政管理部門進行跟蹤調查,并將調查結果報認定委員會審定。
 
    第三十二條 知名商標所有人的商標注冊事項變更后未在州工商局備案的,擅自使用“阿壩州知名商標”字樣、標識的,由工商部門依法查處。
 
    第三十三條 知名商標評審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委員會通報推薦成員單位,并撤銷其資格。
 
    (一)利用參與評審工作的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二)違反回避、保密等相關規定,造成不良影響的;
 
    (三)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評審活動的。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中有關商品商標的規定,適用于服務商標。
 
    第三十五條 認定知名商標的工作經費,由州人民政府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知名商標認定管理暫行辦法》(阿府發〔2004〕12號)同時廢止,本辦法施行前認定的知名商標,在原認定期限內繼續有效


 
標簽: 認定 知名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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