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人民政府,蘭州新區管委會,省政府各部門:
為切實做好市場主體退出相關工作,經省政府同意,現將《甘肅省貫徹落實<加快完善市場主體退出制度改革方案>工作計劃》印發你們,請結合國家發展改革委等13部委《關于印發<加快完善市場主體退出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發改財金〔2019〕1104號)的貫徹執行,認真組織實施,抓好任務落實。
省發展改革委 省法院 省工信廳
省民政廳 省司法廳 省財政廳
省人社廳 人行蘭州中心支行 省政府國資委
省稅務局 省市場監管局 甘肅銀保監局
甘肅證監局
2020年5月13日
甘肅省貫徹落實《加快完善市場主體退出制度改革方案》工作計劃
為進一步暢通市場主體退出渠道,降低市場主體退出成本,激發市場主體競爭活力,完善優勝劣汰的市場機制,推動我省市場主體退出制度改革有序開展,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等13部委《關于印發<加快完善市場主體退出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發改財金〔2019〕1104號)要求,結合我省工作實際,就地方政府負責的事項,制定本工作計劃。
一、基本原則
(一)堅持市場化改革。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規范市場競爭秩序,減少市場扭曲,完善優勝劣汰的市場機制,促進生產要素和資源由無效低效市場主體向高效市場主體流動,最大程度發揮各類要素和資源潛力。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創新調控、監管、服務方式,為市場主體依法退出營造良好的制度環境。
(二)堅持法治化方向。加快完善市場主體退出的法律法規,尊重和保障市場主體自主經營權利。有效銜接各類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有效降低市場主體退出交易成本。在市場機制不能有效發揮作用的領域,通過合理運用公共政策,引導或強制低效無效市場主體依法有序退出,同時暢通退出權利救濟途徑。
(三)堅持約束與激勵并舉。強化市場紀律,促進市場主體審慎經營,防止盲目激進經營和過度負債。對經營失敗的誠實市場主體給予適當寬容,使退出市場主體承擔合理有限責任,保留再創業機會,保護創新創業的積極性。
(四)堅持保護各方合理權益。處理好企業職工、各類債權人、股東以及其他利益相關方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切實防范逃廢債等道德風險,確保各方依法公平合理分擔退出成本,保障市場主體退出穩妥有序、風險可控。同時著眼全局和長期利益,提高退出效率,防止因利益糾葛久拖不決導致多輸局面。
二、規范市場主體退出方式
(一)規范自愿解散退出。企業等營利法人、非營利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在其設立章程中應按照意思自治原則依法對解散事由作出約定,當解散事由出現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市場主體按照治理程序決議解散,自愿退出市場。
(二)建立健全破產退出渠道。對符合破產條件的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度依法實行破產退出;非營利法人、非法人組織、個體工商戶、自然人等市場主體的破產退出,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制度執行。
(三)穩妥實施強制解散退出。嚴格遵守市場主體因公共政策規定而強制解散退出的限定條件,對因政府公共政策規定而強制解散退出的市場主體,要穩妥處置退出后相關事宜,依法保障退出市場主體和利益相關方的合法權益。
(四)明確特定領域退出規則。因公共安全、產業調控、區域發展、技術標準、環境保護等公共利益需要,有關機關需要依法強制或引導市場主體從特定生產領域、業務領域退出時,要嚴格遵守特定領域退出的觸發條件、補償機制。
三、相關工作機制
(一)完善司法與行政協調機制
各級人民政府應積極支持資不抵債、無力清償到期債務、符合破產條件的企業進行重整或破產清算,建立常態化的司法與行政協調機制,依法發揮政府在企業破產程序中的作用,協調解決破產過程中維護社會穩定、經費保障、信用修復、社保關系接續、債務清償、社會救助、企業注銷等問題,同時避免對破產司法事務的不當干預。(各市州人民政府、蘭州新區管委會、省法院、省司法廳、省政府國資委、省工信廳、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省人社廳、省稅務局、省民政廳、省市場監管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持續推進)
(二)明確部門行政管理職能
在總結完善司法與行政協調機制實踐經驗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政府部門承擔破產管理人監督管理、政府各相關部門協調、債權人利益保護、特殊破產案件清算以及防范惡意逃廢債等破產行政管理職責。(各市州人民政府、蘭州新區管委會負責,持續推進)
(三)加強破產審判能力建設
根據各地審判實踐需要,在條件成熟的中級人民法院積極推動組建破產案件專業審判團隊,優化破產案件專業審判團隊的職責和內部管理體系。加強對破產審判專業人員的培訓和專業隊伍的建設,完善對破產審判法官的考核機制。(省法院、各市州人民政府、蘭州新區管委會等按職責分工負責,持續推進)
(四)推動國有“僵尸企業”破產退出
對符合破產等退出條件的國有企業,各相關方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礙其退出,防止形成“僵尸企業”。不得通過違規提供政府補貼、貸款等方式維系“僵尸企業” 生存,有效解決國有“僵尸企業”不愿退出的問題。國有企業退出時,金融機構等債權人不得要求政府承擔超出出資額之外的債務清償責任。(各市州人民政府、蘭州新區管委會、省政府國資委、省財政廳、省法院、省發展改革委、人行蘭州中心支行、甘肅銀保監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持續推進)
(五)完善特殊類型國有企業退出制度
對全民所有制企業、廠辦集體企業存在的出資人已注銷、工商登記出資人與實際控制人不符、賬務賬冊資料嚴重缺失等問題,加快推動符合條件企業退出市場,必要時通過強制清算等方式實行強制退出。(各市州人民政府、蘭州新區管委會、省政府國資委、省市場監管局、省法院等按職責分工負責,持續推進)
(六)完善特定領域依法退出機制
對競爭性領域,主要通過激勵性措施引導退出。利用綜合標準依法依規推動落后產能退出,在鋼鐵、煤炭、煤電等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工作中,繼續堅持執行統一標準,特別是在退出產能認定、驗收抽查等方面,對國有企業、民營企業不得區別對待。鼓勵和引導各類煤炭企業參與產能置換指標交易,指導各類電力企業依法依規推進淘汰落后產能。(各市州人民政府、蘭州新區管委會、省發展改革委、省工信廳、省財政廳等按職責分工負責,持續推進)
(七)強化企業信息披露義務
提高企業財務和經營信息透明度,強化信息披露義務主體對信息披露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的責任要求。公眾公司應依法向公眾披露財務、經營信息及其他應披露的信息。非公眾公司應及時向股東和債權人披露財務和經營信息。鼓勵非公眾公司特別是大型企業集團、國有企業參照公眾公司要求公開相關信息。強化企業在陷入財務困境時及時向股東、債權人等利益相關方的信息披露義務。(各市州人民政府、蘭州新區管委會、人行蘭州中心支行、省市場監管局、省政府國資委、甘肅銀保監局、甘肅證監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持續推進)
(八)建立健全社會安全網
指導退出企業做好勞動關系處理,積極穩妥解決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拖欠職工工資等問題,切實保障退出企業職工的合法權益。積極提供轉崗培訓、創業培訓、就業指導、職業介紹、創業擔保貸款和政策咨詢等服務,幫助破產企業職工重新實現就業創業,并保障他們在重新就業前的基本生活需要,確保社會穩定。(各市州人民政府、蘭州新區管委會、省人社廳等按職責分工負責,持續推進)
(九)切實防范國有資產流失
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原則,完善國有資產價值發現和監督機制,進一步健全完善國有資產流失責任認定及追究制度,規范國有資產登記、轉讓、清算、退出等程序和交易行為,發揮專業化中介機構作用,涉及資產評估的,應當依法履行資產評估程序。在市場主體退出過程中,堅持國有資產市場化定價原則,鼓勵通過產權、股權、證券市場發現和合理確定資產價格。優化國有資產退出審批機制和程序,提高審批效率,強化信息公開,加強社會監督,防止因內部人控制、利益輸送等造成國有資產流失。(各市州人民政府、蘭州新區管委會、省政府國資委、省財政廳等按職責分工負責,持續推進)
(十)完善市場主體退出信用記錄
對市場主體退出過程中惡意逃廢債特別是惡意逃廢職工債務、過失導致國有資產流失、未按規定及時履行清算義務等違法違規行為責任人,建立信用記錄,納入省級社會信用信息平臺、省級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公示。對以“承諾制”容缺方式辦理稅務注銷、但未按承諾時限辦結相關涉稅事項的企業,稅務部門將該失信行為記入其法定代表人、財務負責人的個人信用記錄。(省發展改革委、人行蘭州中心支行、省市場監管局、省稅務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持續推進)
(十一)探索研究破產經費籌措機制
鼓勵有條件的地方探索建立破產經費籌措機制,對破產財產不足以支付破產費用的市場主體,可多渠道籌措破產經費,幫助解決破產費用、管理人報酬無法支付等難題。(各市州人民政府、蘭州新區管委會、省政府國資委、省財政廳等按職責分工負責,持續推進)
(十二)構建多元化資產流轉平臺
引導各類資產進入產權交易市場,充分發揮產權交易市場的價格發現、價值實現功能,為市場主體退出過程中資產流轉和變現創造良好市場基礎。(各市州人民政府、蘭州新區管委會、省發展改革委、省政府國資委、甘肅證監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持續推進)
四、組織實施
(一)強化黨的領導。各市州人民政府、蘭州新區管委會、各相關部門要充分認識完善市場主體退出制度的重要意義,進一步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決策部署,加快推動我省市場主體退出工作,有效促進市場主體優勝劣汰和資源優化配置。
(二)加強匯報銜接。市場主體退出工作要按照市場化、法制化原則科學有序推進,各相關部門要加強與對口國家部委的匯報銜接,積極主動對接國家層面相關法律法規、制度機制的建立完善情況,及時啟動各相關領域法規規章和行政規范性文件的修改完善工作,做好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宣傳、培訓,為我省市場主體依法退出提供充分的政策基礎保障。
(三)落實工作責任。各市州人民政府、蘭州新區管委會要依托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建立網上服務專區,全面公開各部門的注銷流程、條件時限、材料規范、辦事地點等信息,實行各有關部門注銷業務“信息共享、同步指引”,實現企業注銷“一網”服務。各相關部門要按照職能劃分,主動擔當作為,靠實工作責任,抓緊推動落實工作計劃,確保市場主體退出工作取得實效。
(四)本工作計劃未做明確的,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為切實做好市場主體退出相關工作,經省政府同意,現將《甘肅省貫徹落實<加快完善市場主體退出制度改革方案>工作計劃》印發你們,請結合國家發展改革委等13部委《關于印發<加快完善市場主體退出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發改財金〔2019〕1104號)的貫徹執行,認真組織實施,抓好任務落實。
省發展改革委 省法院 省工信廳
省民政廳 省司法廳 省財政廳
省人社廳 人行蘭州中心支行 省政府國資委
省稅務局 省市場監管局 甘肅銀保監局
甘肅證監局
2020年5月13日
甘肅省貫徹落實《加快完善市場主體退出制度改革方案》工作計劃
為進一步暢通市場主體退出渠道,降低市場主體退出成本,激發市場主體競爭活力,完善優勝劣汰的市場機制,推動我省市場主體退出制度改革有序開展,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等13部委《關于印發<加快完善市場主體退出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發改財金〔2019〕1104號)要求,結合我省工作實際,就地方政府負責的事項,制定本工作計劃。
一、基本原則
(一)堅持市場化改革。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規范市場競爭秩序,減少市場扭曲,完善優勝劣汰的市場機制,促進生產要素和資源由無效低效市場主體向高效市場主體流動,最大程度發揮各類要素和資源潛力。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創新調控、監管、服務方式,為市場主體依法退出營造良好的制度環境。
(二)堅持法治化方向。加快完善市場主體退出的法律法規,尊重和保障市場主體自主經營權利。有效銜接各類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有效降低市場主體退出交易成本。在市場機制不能有效發揮作用的領域,通過合理運用公共政策,引導或強制低效無效市場主體依法有序退出,同時暢通退出權利救濟途徑。
(三)堅持約束與激勵并舉。強化市場紀律,促進市場主體審慎經營,防止盲目激進經營和過度負債。對經營失敗的誠實市場主體給予適當寬容,使退出市場主體承擔合理有限責任,保留再創業機會,保護創新創業的積極性。
(四)堅持保護各方合理權益。處理好企業職工、各類債權人、股東以及其他利益相關方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切實防范逃廢債等道德風險,確保各方依法公平合理分擔退出成本,保障市場主體退出穩妥有序、風險可控。同時著眼全局和長期利益,提高退出效率,防止因利益糾葛久拖不決導致多輸局面。
二、規范市場主體退出方式
(一)規范自愿解散退出。企業等營利法人、非營利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在其設立章程中應按照意思自治原則依法對解散事由作出約定,當解散事由出現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市場主體按照治理程序決議解散,自愿退出市場。
(二)建立健全破產退出渠道。對符合破產條件的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度依法實行破產退出;非營利法人、非法人組織、個體工商戶、自然人等市場主體的破產退出,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制度執行。
(三)穩妥實施強制解散退出。嚴格遵守市場主體因公共政策規定而強制解散退出的限定條件,對因政府公共政策規定而強制解散退出的市場主體,要穩妥處置退出后相關事宜,依法保障退出市場主體和利益相關方的合法權益。
(四)明確特定領域退出規則。因公共安全、產業調控、區域發展、技術標準、環境保護等公共利益需要,有關機關需要依法強制或引導市場主體從特定生產領域、業務領域退出時,要嚴格遵守特定領域退出的觸發條件、補償機制。
三、相關工作機制
(一)完善司法與行政協調機制
各級人民政府應積極支持資不抵債、無力清償到期債務、符合破產條件的企業進行重整或破產清算,建立常態化的司法與行政協調機制,依法發揮政府在企業破產程序中的作用,協調解決破產過程中維護社會穩定、經費保障、信用修復、社保關系接續、債務清償、社會救助、企業注銷等問題,同時避免對破產司法事務的不當干預。(各市州人民政府、蘭州新區管委會、省法院、省司法廳、省政府國資委、省工信廳、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省人社廳、省稅務局、省民政廳、省市場監管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持續推進)
(二)明確部門行政管理職能
在總結完善司法與行政協調機制實踐經驗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政府部門承擔破產管理人監督管理、政府各相關部門協調、債權人利益保護、特殊破產案件清算以及防范惡意逃廢債等破產行政管理職責。(各市州人民政府、蘭州新區管委會負責,持續推進)
(三)加強破產審判能力建設
根據各地審判實踐需要,在條件成熟的中級人民法院積極推動組建破產案件專業審判團隊,優化破產案件專業審判團隊的職責和內部管理體系。加強對破產審判專業人員的培訓和專業隊伍的建設,完善對破產審判法官的考核機制。(省法院、各市州人民政府、蘭州新區管委會等按職責分工負責,持續推進)
(四)推動國有“僵尸企業”破產退出
對符合破產等退出條件的國有企業,各相關方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礙其退出,防止形成“僵尸企業”。不得通過違規提供政府補貼、貸款等方式維系“僵尸企業” 生存,有效解決國有“僵尸企業”不愿退出的問題。國有企業退出時,金融機構等債權人不得要求政府承擔超出出資額之外的債務清償責任。(各市州人民政府、蘭州新區管委會、省政府國資委、省財政廳、省法院、省發展改革委、人行蘭州中心支行、甘肅銀保監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持續推進)
(五)完善特殊類型國有企業退出制度
對全民所有制企業、廠辦集體企業存在的出資人已注銷、工商登記出資人與實際控制人不符、賬務賬冊資料嚴重缺失等問題,加快推動符合條件企業退出市場,必要時通過強制清算等方式實行強制退出。(各市州人民政府、蘭州新區管委會、省政府國資委、省市場監管局、省法院等按職責分工負責,持續推進)
(六)完善特定領域依法退出機制
對競爭性領域,主要通過激勵性措施引導退出。利用綜合標準依法依規推動落后產能退出,在鋼鐵、煤炭、煤電等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工作中,繼續堅持執行統一標準,特別是在退出產能認定、驗收抽查等方面,對國有企業、民營企業不得區別對待。鼓勵和引導各類煤炭企業參與產能置換指標交易,指導各類電力企業依法依規推進淘汰落后產能。(各市州人民政府、蘭州新區管委會、省發展改革委、省工信廳、省財政廳等按職責分工負責,持續推進)
(七)強化企業信息披露義務
提高企業財務和經營信息透明度,強化信息披露義務主體對信息披露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的責任要求。公眾公司應依法向公眾披露財務、經營信息及其他應披露的信息。非公眾公司應及時向股東和債權人披露財務和經營信息。鼓勵非公眾公司特別是大型企業集團、國有企業參照公眾公司要求公開相關信息。強化企業在陷入財務困境時及時向股東、債權人等利益相關方的信息披露義務。(各市州人民政府、蘭州新區管委會、人行蘭州中心支行、省市場監管局、省政府國資委、甘肅銀保監局、甘肅證監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持續推進)
(八)建立健全社會安全網
指導退出企業做好勞動關系處理,積極穩妥解決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拖欠職工工資等問題,切實保障退出企業職工的合法權益。積極提供轉崗培訓、創業培訓、就業指導、職業介紹、創業擔保貸款和政策咨詢等服務,幫助破產企業職工重新實現就業創業,并保障他們在重新就業前的基本生活需要,確保社會穩定。(各市州人民政府、蘭州新區管委會、省人社廳等按職責分工負責,持續推進)
(九)切實防范國有資產流失
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原則,完善國有資產價值發現和監督機制,進一步健全完善國有資產流失責任認定及追究制度,規范國有資產登記、轉讓、清算、退出等程序和交易行為,發揮專業化中介機構作用,涉及資產評估的,應當依法履行資產評估程序。在市場主體退出過程中,堅持國有資產市場化定價原則,鼓勵通過產權、股權、證券市場發現和合理確定資產價格。優化國有資產退出審批機制和程序,提高審批效率,強化信息公開,加強社會監督,防止因內部人控制、利益輸送等造成國有資產流失。(各市州人民政府、蘭州新區管委會、省政府國資委、省財政廳等按職責分工負責,持續推進)
(十)完善市場主體退出信用記錄
對市場主體退出過程中惡意逃廢債特別是惡意逃廢職工債務、過失導致國有資產流失、未按規定及時履行清算義務等違法違規行為責任人,建立信用記錄,納入省級社會信用信息平臺、省級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公示。對以“承諾制”容缺方式辦理稅務注銷、但未按承諾時限辦結相關涉稅事項的企業,稅務部門將該失信行為記入其法定代表人、財務負責人的個人信用記錄。(省發展改革委、人行蘭州中心支行、省市場監管局、省稅務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持續推進)
(十一)探索研究破產經費籌措機制
鼓勵有條件的地方探索建立破產經費籌措機制,對破產財產不足以支付破產費用的市場主體,可多渠道籌措破產經費,幫助解決破產費用、管理人報酬無法支付等難題。(各市州人民政府、蘭州新區管委會、省政府國資委、省財政廳等按職責分工負責,持續推進)
(十二)構建多元化資產流轉平臺
引導各類資產進入產權交易市場,充分發揮產權交易市場的價格發現、價值實現功能,為市場主體退出過程中資產流轉和變現創造良好市場基礎。(各市州人民政府、蘭州新區管委會、省發展改革委、省政府國資委、甘肅證監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持續推進)
四、組織實施
(一)強化黨的領導。各市州人民政府、蘭州新區管委會、各相關部門要充分認識完善市場主體退出制度的重要意義,進一步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決策部署,加快推動我省市場主體退出工作,有效促進市場主體優勝劣汰和資源優化配置。
(二)加強匯報銜接。市場主體退出工作要按照市場化、法制化原則科學有序推進,各相關部門要加強與對口國家部委的匯報銜接,積極主動對接國家層面相關法律法規、制度機制的建立完善情況,及時啟動各相關領域法規規章和行政規范性文件的修改完善工作,做好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宣傳、培訓,為我省市場主體依法退出提供充分的政策基礎保障。
(三)落實工作責任。各市州人民政府、蘭州新區管委會要依托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建立網上服務專區,全面公開各部門的注銷流程、條件時限、材料規范、辦事地點等信息,實行各有關部門注銷業務“信息共享、同步指引”,實現企業注銷“一網”服務。各相關部門要按照職能劃分,主動擔當作為,靠實工作責任,抓緊推動落實工作計劃,確保市場主體退出工作取得實效。
(四)本工作計劃未做明確的,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