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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開展危險化學品儲存專項整治行動的通知(穗府辦[2004]22號)

   2011-03-03 335
核心提示: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屬各單位,駐穗各有關單位: 當前,我市的消防安全形勢比較嚴峻,為保證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


    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屬各單位,駐穗各有關單位:

    當前,我市的消防安全形勢比較嚴峻,為保證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創造經濟發展的良好環境,經市人民政府同意,決定在全市范圍內開展危險化學品儲存專項整治行動。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整治目的

    通過整治,嚴厲打擊在出租屋等場所非法儲存危險化學品的行為,規范危險化學品儲存行為和經營秩序,消除事故隱患,嚴防重、特大危險化學品事故的發生。

    二、整治范圍

    全市范圍內所有生產、使用、儲存、經營、運輸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的企事業單位以及出租屋和倉庫。

    三、整治時間

    從3月底起到6月底止,具體安排如下:

    (一)從3月底起,各區、縣級市按屬地原則在轄區內進行組織發動,各有關主管部門對屬下的企事業單位進行動員。

    (二)4月1日至6月15日,各企事業單位開展自查自糾工作,由各鎮、街、村、居委會和有關主管部門對轄區內或其屬下的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出租屋和倉庫進行檢查。

    (三)5月16日至6月10日,由各區、縣級市組織有關部門對轄區內的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及出租屋、倉庫進行復查。

    (四)6月10日至6月底,  由市組織各有關部門對市內的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和出租屋、倉庫進行抽查。

    四、工作分工

    各級政府二各部門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規定,加強領導,各司其職,通力合作,重點查處違法違規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和個人,力爭在安全生產、消防安全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方面取得成效。

    (一)公安消防部門負責對危險化學品的儲存場所進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核定。符合條件的,發放復查意見書;不符合條件的,堅決予以關閉并依法進行處罰。

    (二)工商部門負責依法查處無證照的儲存單位、場所以及超范圍經營等行為,維護危險化學品市場的正常經營秩序。

    (三)交通部門負責檢查各貨運站場和貨運企業危險化學品的儲存場所以及有關運輸資質,對不符合安全儲存條件和無證運輸、非法運輸的單位和個人,要依法予以查處。

    (四)市政園林和質監部門負責查處不符合安全條件的液化氣儲存場所、充裝站和銷售點,特別是查處將液化氣儲存于不符合要求的出租屋和倉庫的行為,以及未經批準的生產和充裝行為,嚴禁無安全保障的易燃易爆氣體流入市場。

    (五)規劃部門要積極參加并協助各有關部門搞好這次整治工作,按照國務院《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的規定,盡快規劃好我市危險化學品的儲存區域,從根本上解決其儲存問題。

    (六)安監部門要充分發揮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監管職能,積極組織、協調、督促好整治工作,做好工作指導和經驗總結。

    各區、縣級市政府及各有關單位要將開展這次專項整治工作總結于7月1日前報送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將上述材料匯總后,于2004年7月10日前報市政府。

    二○○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地區: 廣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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