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糧食局,有關中央企業:
從2006年下半年開始,在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的指導下,國家糧食局已在全國糧食行業開始實施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鑒定。為進一步加強糧食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鑒定工作,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見》(中辦發〔2006〕15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進一步加強高技能人才評價工作的通知》(勞社部發〔2006〕22號)和全國高技能人才工作會議精神,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規范鑒定工作程序
(一)職業技能鑒定計劃管理
1.各糧食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鑒定站(以下簡稱鑒定站)應在每年的1月10日前將當年的鑒定工作計劃報各省(區、市)糧食局、有關中央企業人事部門匯總。各省(區、市)糧食局、有關中央企業人事部門應于1月31日前將本地區、單位匯總后的鑒定計劃報國家糧食局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以下簡稱國家局鑒定中心)。
鑒定計劃內容主要包括:本年度擬鑒定的職業(工種)、等級、人數及具體時間計劃安排等。
2.國家局鑒定中心對各省(區、市)糧食局、有關中央企業人事部門上報的鑒定計劃進行審核后,統一下發全年職業技能鑒定工作計劃。原則上每年4月和9月各集中安排一次鑒定(主要是理論知識考試)。各省(區、市)糧食局、有關中央企業人事部門因特殊情況,需要在其他時間安排鑒定的,在上報計劃時應說明原因,但各職業等級每次鑒定的人數不應少于100人。
(二)試卷的提取和使用
各省(區、市)糧食局、有關中央企業人事部門應于鑒定前20日將《糧食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鑒定試卷申請表》報送國家局鑒定中心。經批準后,國家局鑒定中心通過專用網絡或其他保密渠道發送試卷。接收試卷工作應由專人負責,并按照有關保密規定,認真組織做好試卷的印制、保管和分發工作。
鑒定前,鑒定站要組織考評員對技能操作試卷進行研究分析,統一評分尺度。鑒定站根據實際需要,可在不改變鑒定標準的情況下,對個別技能操作試題進行適當改造(包括改變考試方式等),并將改造后試卷報送國家局鑒定中心備案。
鑒定結束后,鑒定站要做好試卷(含空白卷、評分標準和參考答案等)的收集、裝訂、密封工作,以備核查。閱卷人員、監考人員、考評人員和考試工作人員不得對外透露試卷內容,更不得將試卷用作培訓等其他用途。
(三)鑒定的組織與實施
各鑒定站要嚴格按照《糧食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鑒定規程》,科學合理地組織鑒定,要統一使用《糧食行業國家職業技能鑒定考務管理系統》軟件,做好鑒定報名錄入、考場編排、準考證制作、成績登記等工作。
每次鑒定結束后,各省(區、市)糧食局、有關中央企業人事部門應將鑒定結果在一定范圍內公示7天。經公示無異議后2周內將鑒定統計報表、鑒定申請表及上報軟盤報國家局鑒定中心。
二、工作要求
(一)進一步擴大職業技能鑒定工作的覆蓋面。各省(區、市)糧食局、有關中央企業人事部門要逐步在試點的基礎上,將培訓和鑒定工作向基層企業延伸,增加鑒定點,加強與企業的合作,切實為企業提供技能人才評價服務。各鑒定站每次每個職業等級鑒定人數原則上不得少于50人,每年鑒定人數原則上不得少于300人次。達不到上述鑒定人數要求的,國家局鑒定中心將視情況對有關鑒定站進行調整或撤并。
(二)建立質量督導員制度,加強對鑒定質量的監督檢查。各省(區、市)糧食局、有關中央企業人事部門應逐步建立職業技能鑒定質量督導員隊伍。每次鑒定時要聘請質量督導員對鑒定過程全程監督,確保職業技能鑒定做到公正、公平、科學、規范。
(三)嚴肅鑒定工作紀律,切實維護鑒定權威性和統一性。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糧食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鑒定試題使用的有關規定,鑒定試題必須從職業技能鑒定國家題庫糧食行業分庫中提取。未使用國家題庫試題開展的糧食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鑒定無效。各省(區、市)糧食局、有關中央企業人事部門要對轄區內鑒定工作情況進行一次清查,并將清查結果于2007年2月底前報國家糧食局人事司。
(四)支持職業院校、技工學校開展鑒定工作。鼓勵職業院校、技術學校在糧食專業教學中按照國家職業標準和糧食行業職業技能培訓教程進行教學。經報國家糧食局人事司、國家局鑒定中心批準,職業院校、技工學校使用糧食行業職業技能培訓教程學習并且經專業考試合格的畢業生,在參加相應職業技能鑒定時可免理論知識考試。
(五)加強職業技能培訓,以培訓促鑒定。各省(區、市)糧食局、有關中央企業人事部門要按照《國家糧食局關于加強糧食行業特有職業(工種)技能培訓工作的通知》(國糧人〔2006〕44號),廣泛組織開展職業技能培訓。要加大技能操作培訓的力度,增加實際操作培訓時間,為參訓人員提供更多的實訓條件和機會。各地區、各單位要正確處理好培訓和鑒定的關系,協調培訓基地和鑒定站相互配合做好有關工作。要堅持“先啟動培訓,后開展鑒定”原則。凡未開展培訓的職業,原則上不啟動該職業技能鑒定。
(六)建立職業資格法規約束機制,加強行業自律。依照《中央儲備糧管理條例》第十九條規定,代儲中央儲備糧的企業糧食保管、防治人員應當取得經國家糧食局頒發的糧油保管員職業資格證書;檢驗人員應當取得糧油質量檢驗員職業資格證書。各地可根據地方性糧食管理法規的有關規定,對有關從業人員職業資格提出相應的要求。
為了維護市場公平,進一步規范糧食流通秩序,糧食行業要逐步建立糧油競價交易員持證上崗制度。各級糧食批發市場和糧食交易場所應當配備一定數量的糧油競價交易員。各級糧食行業協會要加強行業自律,提高從業人員素質,提倡遵紀守法、規范運作,反對違規操作、不正當競爭。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從2006年下半年開始,在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的指導下,國家糧食局已在全國糧食行業開始實施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鑒定。為進一步加強糧食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鑒定工作,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見》(中辦發〔2006〕15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進一步加強高技能人才評價工作的通知》(勞社部發〔2006〕22號)和全國高技能人才工作會議精神,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規范鑒定工作程序
(一)職業技能鑒定計劃管理
1.各糧食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鑒定站(以下簡稱鑒定站)應在每年的1月10日前將當年的鑒定工作計劃報各省(區、市)糧食局、有關中央企業人事部門匯總。各省(區、市)糧食局、有關中央企業人事部門應于1月31日前將本地區、單位匯總后的鑒定計劃報國家糧食局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以下簡稱國家局鑒定中心)。
鑒定計劃內容主要包括:本年度擬鑒定的職業(工種)、等級、人數及具體時間計劃安排等。
2.國家局鑒定中心對各省(區、市)糧食局、有關中央企業人事部門上報的鑒定計劃進行審核后,統一下發全年職業技能鑒定工作計劃。原則上每年4月和9月各集中安排一次鑒定(主要是理論知識考試)。各省(區、市)糧食局、有關中央企業人事部門因特殊情況,需要在其他時間安排鑒定的,在上報計劃時應說明原因,但各職業等級每次鑒定的人數不應少于100人。
(二)試卷的提取和使用
各省(區、市)糧食局、有關中央企業人事部門應于鑒定前20日將《糧食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鑒定試卷申請表》報送國家局鑒定中心。經批準后,國家局鑒定中心通過專用網絡或其他保密渠道發送試卷。接收試卷工作應由專人負責,并按照有關保密規定,認真組織做好試卷的印制、保管和分發工作。
鑒定前,鑒定站要組織考評員對技能操作試卷進行研究分析,統一評分尺度。鑒定站根據實際需要,可在不改變鑒定標準的情況下,對個別技能操作試題進行適當改造(包括改變考試方式等),并將改造后試卷報送國家局鑒定中心備案。
鑒定結束后,鑒定站要做好試卷(含空白卷、評分標準和參考答案等)的收集、裝訂、密封工作,以備核查。閱卷人員、監考人員、考評人員和考試工作人員不得對外透露試卷內容,更不得將試卷用作培訓等其他用途。
(三)鑒定的組織與實施
各鑒定站要嚴格按照《糧食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鑒定規程》,科學合理地組織鑒定,要統一使用《糧食行業國家職業技能鑒定考務管理系統》軟件,做好鑒定報名錄入、考場編排、準考證制作、成績登記等工作。
每次鑒定結束后,各省(區、市)糧食局、有關中央企業人事部門應將鑒定結果在一定范圍內公示7天。經公示無異議后2周內將鑒定統計報表、鑒定申請表及上報軟盤報國家局鑒定中心。
二、工作要求
(一)進一步擴大職業技能鑒定工作的覆蓋面。各省(區、市)糧食局、有關中央企業人事部門要逐步在試點的基礎上,將培訓和鑒定工作向基層企業延伸,增加鑒定點,加強與企業的合作,切實為企業提供技能人才評價服務。各鑒定站每次每個職業等級鑒定人數原則上不得少于50人,每年鑒定人數原則上不得少于300人次。達不到上述鑒定人數要求的,國家局鑒定中心將視情況對有關鑒定站進行調整或撤并。
(二)建立質量督導員制度,加強對鑒定質量的監督檢查。各省(區、市)糧食局、有關中央企業人事部門應逐步建立職業技能鑒定質量督導員隊伍。每次鑒定時要聘請質量督導員對鑒定過程全程監督,確保職業技能鑒定做到公正、公平、科學、規范。
(三)嚴肅鑒定工作紀律,切實維護鑒定權威性和統一性。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糧食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鑒定試題使用的有關規定,鑒定試題必須從職業技能鑒定國家題庫糧食行業分庫中提取。未使用國家題庫試題開展的糧食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鑒定無效。各省(區、市)糧食局、有關中央企業人事部門要對轄區內鑒定工作情況進行一次清查,并將清查結果于2007年2月底前報國家糧食局人事司。
(四)支持職業院校、技工學校開展鑒定工作。鼓勵職業院校、技術學校在糧食專業教學中按照國家職業標準和糧食行業職業技能培訓教程進行教學。經報國家糧食局人事司、國家局鑒定中心批準,職業院校、技工學校使用糧食行業職業技能培訓教程學習并且經專業考試合格的畢業生,在參加相應職業技能鑒定時可免理論知識考試。
(五)加強職業技能培訓,以培訓促鑒定。各省(區、市)糧食局、有關中央企業人事部門要按照《國家糧食局關于加強糧食行業特有職業(工種)技能培訓工作的通知》(國糧人〔2006〕44號),廣泛組織開展職業技能培訓。要加大技能操作培訓的力度,增加實際操作培訓時間,為參訓人員提供更多的實訓條件和機會。各地區、各單位要正確處理好培訓和鑒定的關系,協調培訓基地和鑒定站相互配合做好有關工作。要堅持“先啟動培訓,后開展鑒定”原則。凡未開展培訓的職業,原則上不啟動該職業技能鑒定。
(六)建立職業資格法規約束機制,加強行業自律。依照《中央儲備糧管理條例》第十九條規定,代儲中央儲備糧的企業糧食保管、防治人員應當取得經國家糧食局頒發的糧油保管員職業資格證書;檢驗人員應當取得糧油質量檢驗員職業資格證書。各地可根據地方性糧食管理法規的有關規定,對有關從業人員職業資格提出相應的要求。
為了維護市場公平,進一步規范糧食流通秩序,糧食行業要逐步建立糧油競價交易員持證上崗制度。各級糧食批發市場和糧食交易場所應當配備一定數量的糧油競價交易員。各級糧食行業協會要加強行業自律,提高從業人員素質,提倡遵紀守法、規范運作,反對違規操作、不正當競爭。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